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准则论文,资产减值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疑问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一条指出,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们认为没有点出问题的根本,应加上“确保资产的账面价值正确反映其真实价值”,以指出这一准则的特殊目的。
第二条指出,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其实从后面的规定来看,应该还包括资产组组合。准则对资产组进行了解释,从解释中可以看出,这里的资产组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现金产出单位(cash generating),我们认为使用“现金产出单位”其字面义更能反映其包含的意思,而不必再创一个新词。
第三条列出了不适用本准则的情况,包括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本准则是关于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却把如此多的资产作为例外,非常不合适,既然是资产减值就应该包括所有的资产,不应该只包括几类资产。而且本准则所规定的减值迹象的判断、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减值损失的确定、减值的测试、减值的披露都适用于这些资产,这里存在矛盾。所以,制定一个能规范所有资产的减值准则是必要的。
二、关于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规定了资产减值的判断时间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美国会计准则认为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每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成本耗费过高,企业应当在有事项或环境变化表明一项资产的账面金额可能收不回时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可以随时反映资产减值的状况,也可以节约费用。究竟在什么时间判断更合适有待探讨。
第五条列出了资产减值的迹象,其中,前三项是从外部信息来源判断的,四至六项是从内部信息来源判断的,由于内外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对资产减值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准则应明确哪些是内部信息来源,那些是外部信息来源,以利于正确计算资产减值。由于不同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资产的使用方式、现金流量的数量和分布、各个企业的特定环境不同,致使企业对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不同,从而容易导致资产减值判断的失误和混乱。
三、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八条规定,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较高者确定。首先,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就是销售净值,用销售净值与账面价值相比较不合适,因为这里销售净值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而账面价值是资产的买价和购买费用的和,这两个指标不具有可比性,与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是资产的当前重置价值。例如企业最近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资产的市价没有变化,不应计提减值损失,但是这项固定资产的销售净值比账面价值降低了,应该计提减值损失。因此,用资产的公允价值或重置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要比销售净值更合适。其次,判断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与企业的计划是有关的,如果企业打算处置一项资产,就不应该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如果企业有合同或协议,企业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某一资产,则应该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准则应对此进行规范。第八条中的“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应删去,因为买方的出价卖方不一定同意,应根据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第九~十四条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了规范。(1)第十一条中的“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不妥,因为企业管理当局都对将来有较好的预期,希望利润较大幅度增长,其最佳估计容易偏离现实,造成未来现金流量的高估,应改为“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最可能出现的经济状况进行估计”。(2)本部分对现金流量的估计涉及财务预算、预测数据、增长率、未来现金流量的期限,折现率的确定涉及时间价值、特定风险、必要报酬率,这些指标的确定都有很大的主观性,为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所以应对其进行详细规范,准则只是进行了原则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这里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这样规定是为了限制某些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操纵盈余的现象比较严重。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经减少。如果存在这些迹象,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企业针对资产可收回金额所做的估计发生变化时,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可收回金额。从理论上讲,资产减值准则的存在就是为了使资产的账面价值更接近于当前的公允价值,反映资产真实价值。当资产的价值降低时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当资产的价值升高时,应在原来的范围内转回升高的价值。我国当前的准则对一些资产允许计提减值损失,而不允许损失的转回,这在理论上讲不通。因为已经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的价值升高了,还按照减值后的价值反映在账上,同样不符合相关性的要求,如果已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价值升高相当大而不允许转回,还不如不提减值损失。我国不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是为了避免企业操纵利润,但是企业操纵利润的途径很多,不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并不能杜绝利润操纵,对利润操纵的监管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规,改善监管措施,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得到解决。
五、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与前面的原因相同,第十八条中“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应改为“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可能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由第二条和第六条可得出第十九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这一句显得多余。第二十条“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这个定义不易理解,好像资产组也是资产组组合,应改为“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到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总部资产部分”。从本章可以看出,对于资产组的认定和减值测试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究竟哪些资产应该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受到企业的经营方式、管理当局的意图和判断能力的影响,也就不存在一个确定的标准,影响到减值准备的计提,极易被管理当局利用,从而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六、商誉减值的处理
本部分是关于商誉减值的处理,可以看出这部分的规定是相当笼统的。商誉是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减值迹象比较难以判断,商誉的减值测试要结合其所属的资产或资产组进行。商誉所属的资产或资产组的判断、商誉价值在资产组之间的分配方法都会影响到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因此,对于商誉的减值仅有笼统的规范是不够的,既给企业在操作上带来了困难,也极易导致利润操纵。
七、披露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资产减值在附注中的披露,实际上在利润表和附注中都应该披露资产减值。同时,我国对资产减值的披露要求太低,不利于对资产减值进行监督,我国仅要求企业披露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我们认为还应该披露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依据,允许冲回的资产减值数额及其原因,对于报告分布也应该披露以上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于重大减值损失要求披露的信息,这一规定应使用于所有的资产减值,这有利于防止企业把资产减值分摊到各项资产中操纵利润。第二十八条还应该披露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法,采用现值计算的应该披露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依据和折现率的确定依据,并说明其合理性。国际会计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导致资产减值或冲回的事件和环境,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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