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道德建设的三大误区培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_道德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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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文化条件和社会风尚”。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中央的建议,重申了这一重要思想,并强调指出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就道德建设方面来讲,要做到《决议》和《纲要》的上述要求,当前应着力引导人们走出道德建设的三个误区,统一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观的认识。

第一个误区: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应允许多种道德存在和发展。

有的同志以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尚不成熟和完善为理由,认为让这个阶段的人们共同接受社会主义的道德观,还不具备足够的条件,也很难行得通,应该允许多种道德并存。

这种主张听起来很有道理,真的实行起来,会危害社会主义事业,违背社会的发展规律。邓小平同志指出:“几年来,我们制订的方针政策是成功的,但是在发展中也带来一些消极因素,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理论、思想、文化领域。”(《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5页。)倡导多元化的道德并存,实际上,就是在道德领域允许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腐朽意识的存在。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道德就其作为一个阶级的思想意识、行为准则、行为规范而言,是与社会主义的道德格格不入的,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众所周知,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道德,是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性质、经济发展的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一定阶级的物质利益、愿望要求在人们观念中的反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就所有制结构来讲,公有制仍然居于主体位置,就上层建筑的性质来讲,马克思主义思想占有主导地位。这样一个社会不可能、也不会允许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道德的存在、滋生、蔓延,正因为社会主义在它的起始阶段还未十分成熟和完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才更需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形成一种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统一的道德观。从今天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和面临的任务来看,更需要借助一定的道德,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任何削弱、淡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主张和做法,最终会危及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应该坚决反对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会有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格局,人们在道德信念、道德要求的选择上,无疑会出现差异,这是正常的。但是,信仰上的不同、观念上的差异、认识上的分歧,并不影响和妨碍人们接受国家法律、现行的道德规范。事实上,人们这样做了,就达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一定的思想觉悟。有的人在这样做的时候,也许是不自觉的,甚至是被迫的,但就客观效果来讲,并未妨碍既成的道德规范。对他们仍应采取鼓励的办法,促使他们形成自觉的、积极的社会主义道德观。

马克思主义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这就是:虽然共产党人代表了现阶段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但他们始终代表着社会主义运动的方向。这个方向,与马克思所讲的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一致的。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己任的共产党人,现阶段的道德主张和道德要求,虽然显示了各个阶层的人民群众都可以接受的普遍性,但是,共产党人始终在党内坚持一种高于全社会一般水平的共产主义道德,并以此对全社会起着示范、导向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7页。)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任何一种道德,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一致起来,才会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显然,我们今天的道德建设绝不能听任多种道德并行发展,而应对一些道德坚决禁止、抵制,对一些道德则保存和创新,对一些道德则应限制和改造,对一些道德则应着力弘扬和倡导。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照《建议》和《纲要》的要求,建立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主的,以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其他道德为补充的,批判继承历史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中华民族的道德体系。不加分辨的提倡多种道德并存,实际上是照顾落后,打击先进,不仅会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道德大开方便之门,让其合法化,而且会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和道德观的错位,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带来有害影响。

第二个误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应该允许个人主义的存在和发展。

有的同志以市场经济不论姓“资”还是姓“社”,其共同点都是建立在个人获利冲动的基础上,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需要。主张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特殊时期,应该允许个人主义的存在和发展。

个人主义作为一种典型的资产阶级人生哲学,强调优先满足和实现个人的欲望和要求,倡导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主张为自己的欲望、享受的满足而活着是人生的第一要义。

我们与个人主义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去尊重和满足个人利益,也不在于要不要为个人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而是究竟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什么位置上。如果大家都去追求和满足个人一己私利,丝毫不考虑这样做会带来什么后果,会对社会有什么影响。那么,只能对社会有坏处,而不会对社会有好处;如果大家表面上也顾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但考虑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的归宿点,依然是个人能得到多少好处、沾到什么便宜,那么,人们就会变成斤斤计较、事事替个人打算的庸人。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能够促进人的发展,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较之过去我国实行的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确实为人的价值的实现、人的主体意识的活跃、人的创造精神的张扬,提供了更为广阔和巨大的舞台。但是,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不是没有消极作用的。由于市场经济更多的是以人的活动效益和功利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和能力,喜欢将人的一切活动数量化和金钱化。因此,企业的成败似乎单一表现为实现利润的多少;学校的成功似乎主要表现为多少人升学,或者培养的多少数量的毕业生。这样做的结果很容易诱发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将人们对自我价值的追求限定在物质意义上,限定在不择手段达到一定的效果上,这就会为大量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提供思想支持和理论依据。从党内和社会上揭露出来的大量贪污腐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的案例看,无一不是犯罪分子尊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结果。因此,只注意市场经济对人的有利的一面,忽视它的缺陷和不足的一面,很容易把个人主义奉为市场经济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观念,视集体主义为市场经济的对立物和主障碍。这当然是错误的。个人主义并不像某些人想的可以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不用社会主义的道德思想对其抑制和克服,它就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否则,我们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就会被种种资本主义势力所侵蚀腐化。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4页。)

有的同志举出恩格斯肯定黑格尔关于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思想来为个人主义辩护。恩格斯本人确实讲过:“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为历史发展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3页)恩格斯还举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上述观点的例证。然而,恩格斯在谈这个问题时,着重强调了恶成为一种新的进步因素时,有一个限定条件,这就是“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尊奉的秩序的叛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3页。)显然,恩格斯所肯定的“恶”,只是在代表新的进步的革命力量与旧的落后、保守力量斗争时,才能表现自己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是肯定任何一种“恶”都有积极意义。如果将“恶”看作适用于一切阶级和民族的灵丹妙药,那就会回到被恩格斯批判的费尔巴哈的道德论上来,“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 ”(同上节, 第236页。)对个人主义,我们要采取恩格斯的分析态度。 就个人主义对中世纪神学体系和宗教统治的瓦解和破坏作用看,就它将人从封建的桎梏下解放出来看,它是革命的,有进步意义的;就个人主义对今天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就它对社会主义事业的作用看,它是有害的,是消极的。

也有同志认为反对个人主义会导致个人动力的丧失。个人行动的动力究竟是什么?如果将促使人行动的愿望和动机,统统归入个人主义的范畴,那就等于抹煞了个人主义与个人利益的区别。如果这样认识个人主义,那么显然就是错误的。事实上,人的行动的动力来自许多方面,个人利益从表面看,似乎只属于个人所有,但人的活动、人的价值都表明了,个人利益是与国家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可以为自己,,也可以为国家、为民族。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和民族利益一致的时候,为个人也是为国家;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和民族利益背道而驰的时候,为个人就是错误的。对个人利益一定要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将个人利益与个人主义划等号。人的行动的动力是由许多原因所造成,绝不仅仅是由一己私利来决定的。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批评爱尔维修将人都看成是自私透顶的动物的观点时,反问爱系维修:你在希望人不自私这一点上,就超出了你的理论。恩格斯更深刻地指出人的动机背后隐藏着阶级斗争和生产方式的变更。这就是说将人都无一例外地看成是个人主义者,就忽视了人的行为的决定因素,忽视了人的行为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抹煞了人与人的区别,实际上,就把人抽象化和概念化。

社会主义时代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成长历史告诉我们,为国家民族活着的人和为自己活着的人,不仅会有精神境界高下之分,而且会有对国家和民族贡献大小之别。

第三个误区:特殊的国情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对人要求过高。

有的同志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存在决定意识的理论为由,主张不应该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作为人们统一的道德观,认为这种道德观对人要求过高。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观的核心是要求人们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个人都应该服从集体,服从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同时强调集体应该尽可能满足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创造让每一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促进人的个性的形成和发展。

在我国倡导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观,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的文化传统决定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特征,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不论处于什么阶段,体现这一特征的道德观念,必须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此外,我国绵延数千年至今仍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巨大影响的文化传统,历来倡导群体意识、群体精神、群体智慧,坚持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视做一个意义上的事,随着历史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种重视群体的思想已经积淀为我们民族的思维方式和心理因素及社会习惯,乃至成为我们民族的性格和民族精神。如果我们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必须从它的本来的意义上‘扬弃’它,就是说,要批判地消灭它的形式,但是通过这个形式获得新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9页)那就必须无条件地将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主义发展成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向全国人民大声疾呼:“我们一定要宣传、恢复和发扬延安精神,解放初期精神以及60年代克服困难的精神。”(《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9页。)这几种精神包含很丰富的内容,其核心还是集体主义思想。正因为在当时那种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全国人民被集体主义思想所教育、所鼓舞、所凝聚,才表现出排山倒海、战胜一切困难的毅力和勇气,加速了中国革命的进程,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今天,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观,对于亿万人民群众来讲,最基本最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这是我们中华民族,是我们每个人有道德的最根本、最主要的标志。我们所讲的奉献和牺牲,主要是就这一伟大事实而言的。离开这一根本前提,人的奉献和牺牲会失去方向和目的,变得没有价值和没有意义。

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与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个性的实现本质上并不矛盾。个人的自由和个性既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又要以实现个人的最大价值为满足。今天,一个人离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不去为国家和民族走向现代化而奋斗,当然不会有什么价值,也谈不上什么个性。人的自由和人的个性不是抽象的,是很具体、很现实的。从本质上讲,自由和个性都是熟练驾驶社会规律的产物。不知道自己的祖国和民族的走向,不了解群众的愿望和思想,把自己封闭在狭小的自我之笼里,远离沸腾火热的社会,是无法培养个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个性的。只有在集体里,才能形成人的自由和个性。

有的同志认为集体主义道德对人要求过高。主要基于集体主义道德要求人们奉献和牺牲。在他们看来,特殊的国情下,奉献和牺牲对于社会上的先进分子、共产党员来讲,应提倡和实行,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则超出了他们的觉悟程度,还可能导致人际交往、社会生活、政治领域里的欺骗、虚假、两面人格等不道德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利于培养普遍的良好品德。个人对国家、民族、社会做出一定的奉献和牺牲,本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题中应有之义,但每个人的奉献和牺牲是有条件的,是根据他(她)的觉悟、能力、岗位、条件而定的。是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结合的时候产生的。无条件的、无视个人利益的奉献和牺牲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坚决反对的。比如:我们可以要求一个人多干工作,力所能及时多拿出一些收入支援他人。但我们绝不能要求这个人一分钱不要把自己的全部收入拿出来,或每天每日加班加点。从长远看,在个人与集体融为一体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集体中,每个人为集体奉献和牺牲就是为个人最终获得好处做准备,所以这时的奉献和牺牲,不仅最终将使个人受益,而且会福及子孙后代。

可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道德符合今天的现实,对每个人的要求是实事求是的。

上述三个误区的实质,是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采取了错误的认识,因此,引导人们走出误区,关键是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集体主义道德观,在保证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将人民群众团结和动员起来,朝着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奋进。它能够保留真善美的东西,也能够鞭挞假恶丑的东西,保证每个人健康发展。它还能够体现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促进人的发展,显示出道德的积极作用,是今天从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人的精神支柱,是在公有制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基本思想保证。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从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我们要向全体人民、全体青少年努力宣传这种高尚道德。”(《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这种高尚道德观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全社会就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就会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吸取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又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我们倡导和要求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高尚道德观,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促进全社会的稳定。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丢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4页。)社会稳定的前提是人们的思想稳定和道德的稳定。没有统一的思想道德观念,很难谈得上社会的稳定。如果全社会的成员,各有各的道德观念,四分五裂,各行其是,就很难形成统一的意志、统一的步伐,就很难把全体人民组织和动员起来。

从邓小平同志的大量论述来看,树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观,对于全社会的每个成员来讲,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是要尽到对国家、民族、集体的责任。邓小平同志提出全社会每个成员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都应该热爱我们的祖国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对每一个公民应负的责任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所以,我们提出要教育人民成为‘四有’人民,教育干部成为‘四有’干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5页。)邓小平同志特别指出在四有中,有理想和有纪律尤为重要。这个理想和纪律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和纪律,就是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历来提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有理想、有纪律。理想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很多人只讲现代化,忘了我们讲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 第209页。 )邓小平同志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该严格遵守《党章》、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这是对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提出:“所有的共产党员都应该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管是什么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只要是党员,都不允许自视特殊,认为自己在政治上比党高明,自行其是。”(《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6页。)这是对党员应负责任的要求。 此外,邓小平同志还提出“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5页。)这是对社会主义应尽的责任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中国坚持社会主义,不会改变。”(《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这是对国家应负的责任的要求。

国格是责任意识的核心。中国人的国格就是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就是希望自己的祖国尽快强大。不论什么类型的人,不论处在什么岗位和担负什么职责的人,大家的基本责任只有一个,这就是尽快让中华民族强盛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搞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社会主义,是主张和平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8页。)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邓小平同志要求每位中国人尤其不要忘记国格。他要求恢复和发扬广大党员和人民讲理想,讲纪律,讲为人民服务,爱党,爱国家,爱社会主义的传统。(《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8页。)他还说:“中国人有信心,自卑没有出路。过去自卑了一个多世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站立起来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6页。)他还说:“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当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制裁中国时,邓小平同志从维护民族尊严和国格的高度,针锋相对地指出:“要中国来乞求,办不到。哪怕拖100年, 中国人也不会乞求取消制裁。如果中国不尊重自己,中国就站不住,国格没有了,关系太大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2页。)邓小平同志在《振兴中华民族》的谈话里,将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制裁与八国联军侵略中国,给中华民族带来奇耻结合起来,要求大家懂得些中国历史,牢记往昔的灾难,号召中国人振作起来,抓住机遇,把中国发展起来。邓小平同志依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的情况,断言:“下个世纪的中国是很有希望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8页。)由此看来,有了国格,一个民族就大有希望,一个国家就大有希望。国格的实质就是对国家和民族的感情和态度。

归纳起来讲,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这个总原则和总目标下,每个社会成员,依据所处地位、所承担的工作,分别有不同的责任要求。这些反映每个人思想水平、道德状况、工作实际的责任要求,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体现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对每个人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只要达到了一定的责任要求,就意味着遵循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尽职尽责、立足岗位作贡献,听起来仿佛很容易做到,实际上,要真的做好,并不像有人想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比如一个领导干部和责任是多方面的,既有工作责任、领导责任、表率责任,又有学习责任、思想责任、服务责任。全面履行这些责任,就要求领导干部应该比一般群众具有更高的觉悟,更廉洁的作风,更卓越的组织能力。

就责任的划分来讲,从人承担某个责任的时间长短来讲,有长远责任和暂时责任之分;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讲,有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从人与责任的关系来讲,有普遍责任和特殊责任之分,还有绝对责任与相对责任之分;从责任类型来讲,有公民责任、干部责任、工人责任、农民责任等等;从责任内容来讲,有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工作责任、法律责任等等。

不论一个人处于什么工作岗位上,他对自己祖国和民族的责任都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页。)为自己的祖国和民族的强盛做贡献,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共同的责任。这个责任又在每个人的个人责任、岗位责任等特殊责任中体现出来,每个人只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才算是为祖国和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前,努力实现“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是每个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的具体表现。实现“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极大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从而,完整地体现邓小平同志关于“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不行,不坚持社会主义不行”的思想(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6页。)因此,每个人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履行自己应负的各种责任,努力完成《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推动我国经济建设顺利实现“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邓小平同志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80页。)我们每个人的岗位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做好本职工作尽到岗位责任,是有很高思想境界的表现,是今天每个人对社会主义事业的最大的贡献。我们所讲的奉献和牺牲,不是离开某个具体岗位和每个人的具体责任的奉献和牺牲。一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的大小,主要看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事实上,每个人的责任都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做一个合格公民、合格干部、合格工人、合格学生的责任,也有与之相关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岗位责任。衡量人的觉悟的高低、品德的优劣、作风的好坏。主要是看他是否全面负起责任。如果你是一个干部,能胜任本职工作,但却在公共场合违反纪律,破坏社会公德,那只能说你是一个称职的干部,而不能说你是称职的公民,由于你的责任未能充分体现出来,当然不能说你的品质是高尚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如果人只是为自己而劳动,他们也许能成为有名的学者、绝顶聪明的人、出色的诗人,但他绝不能成为真正的完人和诗人。人要使自己高尚和完美起来,就要全面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这就是说的人高尚与低下、伟大与渺小常常是与人对待责任的态度、尽职尽责的程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人能全面履行肩负的公民责任、工作责任、社会责任,达到责任所要求的思想水平、精神境界的高度,这个人将十分完整地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原则和内容。一个人如果仅仅尽到了某个方面的责任,而未能全面地尽到做一个公民、做一个社会成员、做一个干部、工人、农民、学生的责任,我们只能说他(她)在某方面是称职的,但并不认为他(她)的觉悟是高的,是达到很高道德水准的。可见,尽职尽责是每个社会成员获得社会认可的首要条件,也是一个人通向伟大和高尚的必由之路。一个人要使自己伟大和高尚起来,固然与全面履行责任密切相关,但最紧要的还应从所在的岗位开始,从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开始,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由点到面,逐步学会随个人年龄的增加,扮演角色的增加,承担更多的责任,全面锻炼和提高自己。

责任意识的实质是一个人对自己祖国和民族的态度和感情。培养责任意识,首先必须培养对祖国和民族的感情,培养对职责的感情。对祖国和民族爱得深,对职责理解的深,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倾其所能,为祖国和民族的振兴做贡献。

事实上,责任意识的淡化乃至放弃,正是许多人不能树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观的重要原因。一个人有无责任意识,是与他对社会发展进程、工作岗位的意义、人的价值的认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是与他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思想意识无法分开的。一个人的能力可以有大有小,一个人的岗位可以在这里在那里,但是,一个人的责任意识永远不能舍弃,不能淡化。社会成员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责任意识的强弱。

正是因为责任意识是培养全社会成员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的核心。所以,应以此为切入口,从教育和行为两方面来强化人们的责任意识。引导人们形成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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