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0)
摘要:在当今打击跨国犯罪已经成为了每一个国家所要面临的问题,引渡制度在解决外逃犯罪这类问题上有很大的优势并且逐渐的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国际司法合作方式,随之引渡制度的理论发展也日臻成熟。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国际组织间司法合作的不断展开,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在与时俱进并逐渐走向成熟,但改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打击追逃力度,影响了我国引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与适用。
一、引渡制度产生及法律依据
(一)引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制度概览
引渡制度的最早起源于国外,约在公元前1268年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引渡条约但那时的条约内容不完善也不尽合理,真正的出现在国际法律法规上是较晚的了。要追溯到19世纪初,当时引渡的主体还比较的单一主要是一些叛乱者、逃兵等,这些人的引渡决定权由君主全权掌握,并不是打击犯罪的合法手段。实际上统治者将其利用来与其他国家间进行政治交易和维护统治地位。进一步通过这种方式来巩固自己的权利。引渡立法在我国的产生是相对较晚的,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影响以及现代化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诸如乔鹏等知名学者在很多学术论坛及报纸上讲述了一些关于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问题的研究,引起了我国现代引渡制度的发展新时期。
(二)引渡制度适用原则及法律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1.死刑不引渡原则
所谓的死刑不引渡就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制度本来针对的主体和客体都较为的广泛,但在很多的情况下许多的国家不愿意将本国的犯罪国民引渡给犯罪地的国家,主要是出于保护本国的国民为了防止其在犯罪地国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我国刑事管辖中的属人原则就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现象。很多的国家认为一个国家有权对自己的国民所犯下的错误进行处理不愿意其他的国家介入,正因为如此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3.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在我国引渡法中适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一个不应该存在争议的问题。因为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引渡法中都奉行这个原则,我国也不应例外。而政治犯不引渡指的是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4.一案不再审原则
所谓的一事不再审原则指的是是指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同一事实,同一请求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在国际司法协助过程中遇到引渡问题很多的国家都是适用这一规则,不然将导致司法问题泛滥无法独立的进行自己国家的司法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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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引渡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一)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有局限性
主权互相尊重是缔结引渡条约的前提条件,一旦双方中的一方出现了对另一方主权干涉就会极大地影响双边缔结的引渡条约的法律效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引渡实践运用,因为社会主义的独特性决定了我国的国家基本政治方针和司法体系。这一体系导致我国与西方的发达国家在引渡上存在着差异以致无法更加好的与他们签订引渡条约。如我国与欧盟很多的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许多签订的条约因为各国之间的国内法存在差异导致适用起来不是很方便有时甚至无法直接适用。引渡制度不仅在国际司法实践上存在局限性同时也在国内的有关引渡问题上存在局限性。国内的局限性主要是在诉讼方面,诉讼方面我国的引渡法与其他的国内法律制度在某些地方有冲突点和不同点。正因为引渡制度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必须找到一个契合点将它们糅合在一起。
(二)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引渡条约数量不足存在已经很长时间了,主要是我国的现有基本国情以及现有的司法制度引起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曾多次修改刑法相关的规定但从本质上没有得到解决,冲突依然存在。这也是引渡条约缔结上存在的一个巨大的阻碍。另一方面已经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质量不高也是一个较大的问题。虽然我国与东盟地区很多的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还是有很多的国家没有签订甚至从未涉及这方面的交流,而且在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很多的引渡条约的内容也并不全面和具体,这样很大程度上影响力我国的引渡制度适用和发展。
三、引渡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一)加强对国际立法的参与与研究
我国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开展的引渡合作的依据很有限,因此在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数量相对较少。然而正是由于引渡条约数量相对较少导致了许多情况下只能在互惠条件下进行个案合作,或则在引渡时对他国作出明确的承诺才能顺利的引渡。我国与欧盟整体缔结了引渡条约,但很多仅仅只适用于欧盟的一部分成员国,在其他一些欧盟国家并不适用,这样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建立区域性或多边引渡机制引渡工作的发展,如果可以将其适用到其他的欧盟国家会有更好的效果。因此,我国可积极倡导加强区域性引渡合作,与周边国家研究制定区域性引渡条约,这样可以大大的提高引渡条约的数量。对国外优秀的引渡制度我们可以选择性的吸收和借鉴。
(二)完善国内的引渡立法
在刑事立法上确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为了能够更好的与世界各国进行正常的政治来往和商业贸易必须按照该原则来进行本国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完善我国在刑事方面的引渡立法是尤为重要的。如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上我国法律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我国许多的学者专家都在考虑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具体实施条款上加上但书。该但书主要说明的是我国加入的公约中不认为是政治犯的不适用该原则。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引渡制度在司法中的不恰当使用。
(三)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法律法规
形成完善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律法规是目前尤为重要的一环。我国目前关于引渡的司法协助只有《刑法》和《引渡法》上有有关的规定。但这远远不够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上对引渡制度司法协助的具体方式细节进行规定立法,这样不仅有助于国外司法机构对我国引渡制度的进一步了解,同时也有助于我国自己在引渡制度的的适用上减少冲突和矛盾。具体方面诸如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方面的协助细节如何申请、申请的条件是什么都可以进行规定和限制。这样一来会将我国与国外的一些引渡细节冲突解决。
参考文献
[1]赵永琛:《国际刑事司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2]廉颖婷:“加拿大如何庇护赖昌星12年”,《政府法制》2011年第30期;
[3]程刚: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中国青年报,2004;
作者简介:徐阳(1993年9月—),男,四川省苍溪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徐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