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循环经济的制度分析_循环经济论文

我国区域循环经济的制度分析_循环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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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6-04-25

中图分类号:F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363(2006)04-0011-05

1 引言

循环经济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的循环式经济概念的提出[1],经过多年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际上逐步传播,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概念被引入我国并很快得到了重视,很多学者和决策者对其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诸大建,1998;吴绍中,1998;曲格平,2000;曹凤中,2002;刘平宇,2002;吴季松,2003;冯之浚,2003;齐建国,2004;徐嵩龄,2004)[2]。2000年以来,我国已经批准建立了8个生态经济试点省和一个循环经济试点省,一些市、县也开展了循环经济规划,并进入了规划实施阶段,这表明循环经济的概念已经得到了我国决策层的重视,并已经向着实践的层次推进。目前,国内的循环经济主要在企业层次上以示范企业的清洁生产为核心、以污染治理和典型企业内部循环利用资源的方式展开,已经形成的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网络,主要由直接利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搜集、分类回收、再生化处理加工体系组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首先是进行资源节约,实现科学发展,而另一个目的应该是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外很多国家已经从推行循环经济中获得了产业竞争力的动力。迈克·波特认为很多国家能够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产业往往集中在某些特定产业或者产业环节上,从事这些产品或者产业环节生产的企业又往往集中在该国特定的地理区域[3],因此,区域循环经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层次。

区域的概念可以从地理、政治、经济、生态和社会文化等角度进行定义[4~6],由于文章是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区域循环经济,因此,主要是指根据一定的行政区划、经济区位而形成的空间单元,如若干省(区)之间、省区比邻地区、省区内部部分地区等行政空间,珠江三角洲及长江三角洲等经济空间[7]。区域循环经济是指企业、产业园区和城市在实现了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在区域内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实施的循环经济,是社会循环经济的基础。区域循环经济制度是指支持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尽管目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要求环境保护仍然以末端治理为主,但是如果能尽早把循环经济纳入经济发展战略中来,无疑可以改善我国的环境库茨涅兹曲线。目前,我国循环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才刚刚起步,但是从发展前景上看,区域循环经济是发展的必然,也是增强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转型期的特征是制度的供给不完善。因此,文章主要探讨区域循环经济的制度机理。

2 区域循环经济对制度的需求

2.1 区域循环经济对正式制度的需求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出路是区域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应该是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这时如果能把循环经济考虑进去,无疑会使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的层次更高,区域循环经济的微观层次应该是技术范式的变革,但是技术变革也是制度作用的结果。因此,区域循环经济的根本制约障碍是制度的缺位,发展区域循环经济首先是制度的供给[8]。制度供给是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技术创新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手段。首先,我国区域之间生产力层次差异大,东、中、西三大地带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我国区域性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在制度供给的初期,把区域循环经济的制度考虑进去,这样可以降低制度供给成本,并且可以提高制度的供给效率,从而带来很高的制度收益。从宏观层次上看,由于区域内发展必然存在不平衡,各地推进循环经济的能力有差异,尤其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很多因素的制约,污染无法有效治理、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因此,只有区域性的制度供给才能实现区域的协调和持续发展。第二,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第一个表现是市场的不完善。区域产品垄断打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区域层次上产品生产同构化使产品大量积压,资源浪费;由于行政区划而造成的资源流动受到了限制;信息不完全,各经济主体和行政主体追逐本企业、本地区的利益最大化,循环经济的信息得不到公开。市场失灵另一个表现是市场的外部性。城乡分割和区域分割的制度和政策使得在区域经济发展上只考虑自身利益和需要,不顾及其他地区;由于各个区域的经济主体都是为了实现自己区域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使得外部性由社会承担。第三,政府失灵。一是政府未能有效干预。这主要表现为区域环境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质量保障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二是政府干预政策的低效率或高成本。由于产业集聚受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较大,影响跨区域制造业带和地区专业分工体系的形成。三是政府干预政策的失灵。当地政府对企业的环境污染监测、控制不力;过度追求农产品增产,不适当地扩大耕作、灌溉面积,致使生态环境恶化。

2.2 区域循环经济对非正式制度的需求

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指人类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总和。区域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的需求主要表现在自然观上的局部性、发展观上的非协调性、资源观上的非统筹性、伦理观上的非公平性[9]。这些非正式制度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它们对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会产生深层次的影响。

3 区域循环经济制度的功能

3.1 区域循环经济制度的激励功能

制度可以为区域各经济主体实现循环经济提供激励。比较不同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区域在循环经济发展中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很高,而另一些区域则缺乏积极性;同样一个企业在一个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时非常注重采取各种措施防治环境污染,而迁移到另一个区域却对自身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熟视无睹,甚至毫无约束。其原因就在于是否提供有效激励机制。制度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的有效激励就是使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所付出的个人收益大于其没有参与区域循环经济的受益。

3.2 区域循环经济制度的约束功能

第一,制度作为一种规则,可以为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约束,这主要是指一定的制度可以按照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规范,把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相应抑制经济主体可能发生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机会主义倾向。第二,制度为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标准和规则,这主要是指一定的制度可以提供循环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各种有关的技术规范、框架以及行为与活动准则等,从而使循环经济发展的实现具有行为度量的标准。第三,制度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条件,这主要是指一定的制度可以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实现合作创造条件。制度通过促进合作减少区域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减少信息成本,规范行为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就能够减少或者降低循环经济发展中阻碍合作的因素,使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使个体的环境理性转化为集体的环境理性,进而为人们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达成合作,为区域之间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3.3 区域循环经济制度的内化外部性功能

由于区域之间的条块分割而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一个区域内的经济主体所造成的社会损失往往由另一个区域的居民来负担,这就造成了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外部效应。制度可以使这种区域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从而实现区域循环经济;制度可以降低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交易费用;制度可以降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抑制区域内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提供稳定的预期,降低交易费用。

3.4 区域循环经济制度的信息功能

通常社会组织都在日常生活基础上搜集和处理一定数量的信息,然而制度的信息功能比这要广泛得多。因为制度不仅仅直接利用既有信息,它还创造在某种程度上传播附加的信息[10]。区域循环经济具有系统和动态的特征,这些要求信息及其准确的传递。尽管区域循环经济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经济过程,它有很多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但是区域循环经济制度可以使其具有规则和可预测性。

3.5 区域循环经济制度的统筹发展功能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困境。而循环经济的引入无疑会使区域经济发展更具有可持续性。循环经济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和共赢性的特征,从这个层面看区域循环经济更需要社会资本的支持,社会资本在实现区域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会通过激励和约束区域行为主体的行动,把区域循环经济的实施转化为区域内行为主体和民众的自觉行动。因此,制度供给可以增加区域循环经济中的社会资本存量,社会资本是协调发展的前提和动力所在,这恰恰是很多单一经济主体所不具备的功能,从而可以促进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11,12]。

4 构建区域循环经济的一般制度框架

4.1 区域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制度

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首先是技术范式的变革[13],环境无害化技术的特征是污染排放量少、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更多地回收废物和产品并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处置残余的废弃物。它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技术、废物利用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三类。技术创新和利用是制度的结果,因为区域内部之间的经济差异会造成选择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因此,区域循环经济技术创新最重要的是怎样激发各经济主体进行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首先,合作研究和开发基础性的环境无害化技术。基础研究带有长期性,短期效益不明显,区域内各经济主体应该加强合作进行环境无害化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二,建立利用和开发环境无害化技术的激励和补偿机制。第三,建立环境无害化技术的综合利用机制。第四,建立环境无害化技术的国际合作机制。第五,建立环境无害化技术信息共享机制。

4.2 区域循环经济的规划协调

区域循环经济规划一般要遵循5个原则。(1)系统性原则。区域循环经济是在城市、园区和企业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一般循环经济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必须考虑城市、园区、企业以及相互之间系统结构合理化和系统整体效能最大化。在规划和设计循环区域时要特别关注单个城市、小区及相互间的整合效应,防止空间、资源的浪费和区域的不平衡,实现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布局。(2)功能性原则。区域循环经济要根据区内不同城市的区位、资源、功能等特点,实现合理的功能配套。要根据区域自身特点和各个城市的自身优势,有机结合社会、生态、经济、环境等因素,分工协作,在区域内实现低成本、低消耗和相互促进的循环经济。(3)资源约束原则。区域发展受当地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约束。按照都市圈发展理论,区域之间的交通运输应该尽可能减少。该区域内的产业发展可能依托该区域的特有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以发展适合该地区的特色产业[14]。那些必不可少而该地区不具备的资源才应该通过本地区的运输去获得,要从当地资源孕育的主导产业设计区域循环经济模式。(4)集群发展原则。工业往往群集在不同的地区,各个城市往往在一组关联产品上进行专业化生产。这种产业集群现象是循环经济采取针对性措施的主要依据。不同区域的循环经济方式略有不同,原因就是产业集群地位类型不同。(5)动态性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区域的系统结构会不断重组和发生变化。因此,区域循环经济的规划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区域发展的基本规律、系统内部各城市或者小区域的发展状况以及区域外部环境的变化,而经济模式及其方法应当不断循环调整[15]。

4.3 区域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和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可以有效地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也是所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全面推进区域循环经济的实施,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16]。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立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法为主、多法配套”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总结和借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循环经济法,更没有区域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现行环保法律还局限在“污染治理”的思维模式上。相对国家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律而言,区域循环经济更需要法律支持,因为我国地理上的复杂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加之行政区划与生态区域、水流域等分割管理,所以,区域层面上的法律制度需求更为迫切,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像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等流域机构,但是在与流域内各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上很难协调,甚至发生很多冲突,这样很不利于区域、流域内循环经济的推行。贵阳市于2004年已经颁布和实施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我国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很快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在区域循环经济的立法上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第二,区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法律法规。第三,区域生态开发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第四,区域能源利用的法律法规。第五,区域自然灾害预防法律法规。第六,区域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

4.4 区域循环经济的经济制度

利用经济手段是协调区域利益、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主要运用价格、财政、信贷、保险、金融等政策,调节或者影响区域内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17],主要应该包括:(1)区域环境资源核算。目前,环境资源滥用的问题很严重,主要由于缺乏合理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特别是区域环境资源价格差别较大。因此,应该在区域层面上协调核算环境资源价格,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种制度建立在区域层面上更为有效。(2)区域绿色税收。环境税要考虑到不同区域的差别而进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预防因征收环境税而造成的不同地区的经济差距。(3)财政政策。应该协调区域内环境保护的财政投资方向和结构,这样才能提高投资的效率。根据区域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优惠信贷或者严格信贷政策,对区域循环经济中的长期项目可以采用一些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4)生态补偿政策。区域环境资源开发会带来区域性的生态开发不公平现象,必须进行生态补偿。(5)金融支持政策。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强力支持,金融深化也离不开区域产业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因此,可以在区域层面上进行协调金融投资方向和结构,使金融与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4.5 区域循环经济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18],由于区域循环经济的系统性和动态性特征,它的发展更需要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建立区域循环经济的信息公开制度,应该结合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实践,及时公布产生废弃物企业的信息、废弃物特征及其潜在价值信息、循环型企业及其市场准入信息、最新的循环经济利用技术信息、有关的政策保障信息等各种信息。

4.6 区域循环经济的民间环保组织培育

由于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决定了区域内各企业、政府的利益不同,因此,必须发挥区域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19]。民间环保组织在自行组织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同时,还通过宣传介绍环境科学知识,将政府的决策目标和实施方法及时传达给公众,使公众给予支持和理解。它还能把公众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反馈给政府,以便其修正偏颇和失误。如淮河流域的淮河卫士、汉江流域的绿色汉江(襄樊市环境保护协会)等。发展我国区域内民间环保组织应该包括:(1)对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定化管理。明确有关民间环保组织成立的条件、程序和活动规则,进行注册的归口管理,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2)解决其资金来源及运作模式。目前,民间环保组织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国内外基金、慈善机构的资助、会员的会费、社会募捐、企业赞助以及服务费等,大部分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因此,对于区域民间环保组织应该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特别是商业化资金来源,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3)加强与国外环保NGO的交流和合作。政府要支持其与国外NGO的积极合作,扩展沟通、协商、互惠与合作的领域,以增加互相之间的信任和支持。

4.7 区域循环经济中的环境教育

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最终要落脚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为了提高区域循环经济的实施效果,需要加强对公众的环境意识的培养。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社会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实现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社会的意识。例如,日本大阪市结合城市美化进行宣传活动,每年9月发动群众开展垃圾搜集活动,并向家庭发放介绍垃圾处理知识和再生利用宣传小册子,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目前,我国公众整体的环境意识较弱,而区域层面的环境教育更具有地方特色,更具有说服力[20]。区域层面上的环境教育应该包括:逐步建立区域环境保护教育制度;带动群众参与区域环境保护实践;根据区域内不同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文化特征等进行环境教育;结合不同流域和不同生态区域的特征进行环境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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