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兼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路径论文,产权制度论文,制度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新制度经济学迅猛发展,制度问题已被推到了经济学的前沿, 特别是它明确指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及各种制度的相互关系等,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贡献。诺斯认为路径依赖理论比传统的产权理论在探索制度安排和持续发展的动态问题上提供一个更为有用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及其制约机制
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用诺斯的话来讲:历史确实是起作用的。我们今天的各种决定、各种选择实际上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关于路径依赖的解释:诺斯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途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而导致停滞。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是起作用的。在诺斯看来,我们的社会演化到今天,“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从过去演化到今天的信仰体制,这一切都是一种根本性的制约因素。我们必须仍然依靠这些东西,即我们必须非常清楚地了解这一切,这样才有助于使我们清楚今后和未来我们会面对哪些具体的因素,哪些是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制度变迁路径的力量决定于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两个方面。即是说在一个不存在报酬递增和市场的可竞争性世界,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但如果存在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时,制度则是重要的,自我强化的机制就会起作用。自我强化机制的四种表现为:一是初始设置成本。即设计一项制度需要大量的初始设置成本,而随着这项制度的推行,单位成本和追加成本都会下降;二是学习效应,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会抓住制度框架提供的获利机会。制度变迁的速度是学习速度的函数,但变化的方向却取决于不同知识的预期回报率。行动个体所具有的思维模式形成了其对回报率的预期;三是协调效应,即通过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以及具有互利性的组织产生与对制度的进一步投资,实现协调效应。更重要的是,一项正式规则的产生将导致其他正式规则,以及一系列非正式规则的产生,以补充和协调这项正式规则发挥作用;四是适应性预期。随着以特定制度为基础的契约盛行,将减少这项制度持久下去的不确定性。总而言之,制度向量的相互联系网络会产生大量的递增报酬,而递增的报酬又使特定制度的路径保持下去,从而决定经济长期运行的轨迹。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有两种极端形式,即诺斯路径依赖Ⅰ和诺斯路径依赖Ⅱ,在这两者之间还有许多中间情形。诺斯路径依赖Ⅰ: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一种具有适应性的有效制度演进轨迹将允许组织在环境的不确定下选择最大化的目标,允许组织进行各种试验,允许组织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去识别和消除相对无效的选择,并保护组织的产权,从而引致长期经济增长。诺斯路径依赖Ⅱ:一旦在起始阶段带来报酬递增的制度,在市场不完全、组织无效的情况下,阻碍了生产活动的发展,并会产生一些与现有制度共存共荣的组织和利益集团,那么这些组织和利益集团就不会推动现有制度的变迁,而只会加强现有制度,由此产生维持现有制度的政治组织,从而使这种无效的制度变迁的路径持续下去。这种制度只能激励进行简单的财富再分配,却给生产活动带来较少的报酬,也不鼓励增加和扩散有关生产活动的特殊组织。结果不仅会出现不佳的增长实绩,且会使其保持下去并得到自我强化。
因此,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具有极强的制约作用。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因素,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或者说他们对现存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哪怕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如果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换言之,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一些,因此,新旧体制转轨的国家必须十分重视并不断解决“路径依赖”的问题。
二、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
笔者认为,诺斯关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质的论述是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一大贡献。路径依赖是对长期经济变化作分析性理解的关键。在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是客观存在并起作用的。路径依赖理论能较好地解释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路径的差异。只不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各不相同罢了。如西北法案就是一个特别的立法法案,它描述了历史上由路径依赖所致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连续性。这一法案于1787年在大陆会议通过,它既是对美国政治团体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大法,又是关于西部广阔土地的控制与居住的一揽子问题的第三个法案,并提供了一个将边界整合为新的联邦的框架。这一法案提供了土地继承和无条件占有土地产权的规则,并确立了边界政府的基本框架和逐渐自治的机制等等。结果,不仅将边疆整合成州政府的政治交易成本降低,而且也使土地产权在低交易成本下的转让成为可能。西北法案的大多数条款的来源是不难追溯的,一方面,法学家的主观主义模型可直接用于回述英国与殖民地思想的历史演进,在过去的150年间, 具体的条款已成为殖民地的政治单位规则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包括继承法、无条件占有土地产权的权利等等。另一方面,1787年的西北法案只不过是沿着1780年联邦土地决议、1784年和1785年两个土地法令所规定的路径的进一步演进的结果。1784年土地法是1780年联邦土地决议的延伸,它再次申明了西部土地必须是美国全体人民的公地,并具体规定西部建州的原则。1785年土地法规规定西部公共土地的测量方针和出售土地的方法。1787年的西北法案是前两个法令的补充,并明确了西部建州的具体方式。顺便指出,三个土地法规都确立了公共土地产权国有化及有价证券出售的原则。因此,西北法案在当时虽然受到新观点争议的修正,但它仍然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模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经历了由土地归农民私有,然后再归集体所有的过程,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农地产权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或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大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编:《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第三辑,第127页,农业出版社1988年版)。这样, 花费了较高的初始设置成本之后,我国农地的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的产权制度被正式确定下来。1982年通过的宪法、1986年通过的民法、土地管理法及198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制度,在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方面都是沿着农地集体所有这一路径演进的,只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农地的集体所有、集体使用既没有给国家、地方政府、农民带来较多的报酬递增,相反,报酬的下降将农民逼到了极端贫困的边缘。于是背着政府暗地进行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得以产生,这一制度安排使农民、政府的收入得以大幅度上涨,这样,以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了政府的正式认可。以后中央的多次文件都肯定了这一制度,并要求在农村坚持下去,因为这是符合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农户的具体情况的。198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及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的再次修订对此也作了进一步的肯定,而其他的变迁路径是很难得到农民、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认可的。例如,农地所有权的私有化虽然得到部分农民的欢迎,但政府并不允这样做,因为农地所有权私有化动摇了农业经济的公有制基础,会成为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的最大阻碍。因此,农地产权制度的初始选择对今天乃至明天的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是起作用的,路径依赖为政策提供了一个连续性基础。正如诺斯所说,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如前所述,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路径依赖理论对创新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重要的启示
就如何创新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而言,目前,国内理论界典型的思路有三种:农地所有权国有;农地所有权私有;农地所有权集体所有。从路径依赖理论来看,农地国有与私有都意味着要脱离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当前路径,而开辟新的路径。这里,我们姑且撇开主张农地国有或私有的种种理由不谈(事实上,许多理由表面上看是无可挑剔的,但细究起来并非是这么一回事。例如主张农地私有化的主要理由之一,农地私有化是提高农地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但这种主张忽视了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私有化都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换言之,所有的外部因素并非内部化,“一间厨房七盏灯”的个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农地的国有化或私有化都有较高的初始成本,农地国有化的这一成本至少包括法律修订成本,农民反对成本及效率损失、政策不稳定使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下降等等;农地私有化的初始成本至少包括修订成本、农村经济公有制地位的动摇,两极分化等等。其中某些成本项目太高,如农地国有化时农民的反对成本及效率损失,农地私有化动摇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基础等等。仅是过高初始设置成本使另辟路径的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很难得到政府、农户等有关利益主体的共同认可,关于这一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过大过公及私有化制度安排的历史教训还是较为深刻的。更何况,政府或农民对农地国有化或私有化的制度需求并不显著,近二十年的政府行为表明,政府对农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依赖,并强调这是中央在农村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1993年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同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就农民而言,他们对农地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制度安排还是基本满意的,关于这方面,近年来刘守英、时旭辉、钱忠好、龚启圣等人对湖南怀化,四川内江,江苏的无锡、泰兴、连云港,浙江的鄞县、乐清、绍兴,河南的卫辉,吉林的德惠、公主岭,江西的安福、南城等地进行的实地调查研究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这表明,自我强化机制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是起作用的,农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农地使用权等其他产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实现其商品化、市场化经营是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演进的大致轨迹。因此,路径依赖理论启示我们,在创新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时,主张农地所有权国有或私有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切实可行的思路是在坚持农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针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在诸如产权模糊、产权残缺、产权关系尚未理顺等问题去寻找新的突破口。事实上,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而是现存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下的一种制度均衡状态,而且这种制度均衡是相对的,它最终会因为制度系统内部的不协调变化和制度系统外部的非制度因素的积累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引起已有制度的均衡被突破,重新出现一种新的非均衡状态。因此,可以说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没有一个终极目标,而是需要一种适应已有农村土地制度路径依赖下的制度变迁机制不断地促进制度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