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祖鲁制度的几个问题_宋朝论文

宋代祖鲁制度的几个问题_宋朝论文

关于宋代祠禄制度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宋代祠禄制度,已有一些学者作过研究(注:如金圆《宋代祠禄官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 冯千山《宋代祠禄与宫观》(上、下),《宗教学研究》1955年第3、4期等。)。其中尤应提到的是梁天锡先生的专著《宋代祠禄制度考实》(注:是书于1978年自费出版,学生书店承印。),它从祠禄制度的沿革、设祠官宫观的分布、祠禄官的选任和俸禄三方面,对祠禄制度进行了系统地考察。梁先生用力甚殷,征引的史籍逾百种,采集的实例数以百计。可以讲,有些内地学者的论文虽然发表时间在梁先生之后,但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没能超过梁先生,有些处甚至有所后退(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当时香港和内地学术界的隔绝状态)。这些学者的研究解决了有关宋代祠禄制度的大部分问题,但似仍有些问题,但似仍有些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笔者拟在此略抒己见,以求正于方家。

一、宫观官与祠禄

(一)关于祠禄制度的定义

如果我们考察近人关于祠禄制度的议论,往往会有这样的感觉,即关于祠禄制度的定义,目前学术界的认识是很不一致的。较流行的认识是认为宫观官制度即是祠禄制度,担任宫观官且享受俸禄,就是祠禄。但与此并行的,实际上还有一种认识,即认为祠禄制度是特指这样一个制度,即在这一制度下,一些官员主要因担任没有实际执掌的宫观官而得到经济收入。正是此制度如上的特殊含义,才使得它成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宋代独有的特殊制度。换言之,如果一位官员除担任宫观官外,还担任有实际执掌的更重要的职务,或者他担任的宫观官是有实际执掌的,则这种官员都不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祠禄制度意义上的“祠禄”,不应视为是“奉祠”(宋人讲的“奉祠”显然是指担任后一种宫观官)。造成认识上的差异的原因,是宋代宫观存在着三种类型:一是实际执掌宫观事务的宫观官,他们是名符其实的宫观官;二是兼职宫观官,他们同宫观事务联系较弱,或者基本无联系;三是专职的但却无实际执掌的宫观官。人们针对祠禄制度所发的议论,较多的都是就第三种类型而讲的,如讲宋代的独有性、无实际执掌的特性等,都是如此。这种议论实际是基于对祠禄制度的后一种定义而发的。但是,当讲到祠禄制度的产生时间、发展沿革时,人们又往往将三种类型的宫观官混为一谈,如把宫观使一职的创设时间看作是祠禄制度的开端、把兼职专职宫观使混同等。

所以,笔者以为,应对祠禄制度的定义作如下补充,即分为广义、狭义二种:广义的祠禄制度包括与上述全部三种类型宫观官联系的制度,而狭义的祠禄制度则仅同第三种类型宫观官联系。

(二)宫观岳庙官的设置不始于宋

与祠禄制度的定义联系,就有祠禄制度何时产生的问题。应当提出,狭义的祠禄制度是宋代独有的,宫观岳庙官却不是宋代的独有的,早在宋以前就已存在宫观岳庙宫了。

宫观官大约是产生得很早的,因为从情理上讲,只要有官办宫观,就可能会设宫观官。但有关记载较为缺乏。仅就可以查见者而言,《隋书·百官志》记:隋炀帝时,“道观改为玄坛,各置监、丞”。这些监、丞应是较早见于记载的宫观官了。又《梁书》已言及,害玄宗时已有了九成宫使(注:前揭梁著,第39、86、218、71—72、55—56页。 )、太清宫使(注:前揭梁著,第39、86、218、71—72、55—56页。 )。再宋人孙逢吉《职官分纪》卷四五《宫观使》记:“唐开元八年,同州刺史姜师度兼管内长寿宫使,其后或以御史中丞、或以殿中监带使,至大历九年后,惟以同州刺史充。”长寿宫是否系道宫或有疑问,但记载缺乏,难以确知。北宋宋敏求讲:“唐制,宰相四人,首相为太清宫使。”(注:[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他讲“唐制”,实不够准确,唐玄宗以前不见有太清宫使,但可能自唐玄宗以后就是如此,至少首相兼太清宫使的制度不是唐玄宗一朝的制度。据《旧唐书》载,杜佑、裴度、王播、崔铉都曾以首相兼太清宫使(注:分见《旧唐书》卷一四七《杜佑传》、卷一六四《裴度传》、卷一七○《王播传》、卷一六三《崔铉传》。)。又据《旧五代史》载,后唐庄宗时首相豆卢革也兼太清宫使,租庸使张宪则兼副使(注:见《旧五代史》卷二九、三○《后唐庄宗纪》。)。

至于岳庙官,产生得也较早。《隋书·百官志》又载:隋文帝时“五岳各置令”“以供其洒扫”。《唐六典》卷三○载:“五岳四渎令各一人,正九品上(原注:古者神祠皆有祝及祭酒,或有史者,令盖皇朝所置。编者按:据前引,置令非始于唐)。”

这说明,宫观官的设置前已有之,非始于宋。但宋以前的宫观官,都不是狭义的祠禄官。

(三)宋代实际执掌宫观事务的宫观官

一说到宋代宫观官,人们便会想到宋真宗大中祥符年(公元1008—1006年)以后所设的宫观使、判官等,其实宋代设宫观官使并不始于宋真宗时,更非始于大中祥符年间。《宋朝事实》载,宋太宗建凤翔上清太平宫成,“命常参官一人主宫事”(注:《宋朝事实》卷七一《道释》。),又记:“太平兴国中,驾部员外郎李铸尝知凤翔府,……俄复奉诏监[上清太平]宫,凡十余年。”又《宋会要辑稿补编·太一宫》记,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京师建成太一宫, “命廷臣及骨待各一人专监,掌其宫,三岁一代”。此二宫观一在京师,一在外路,都设有宫观官,可知至迟在宋太宗初年就已有宫观官了。又《职官分纪》卷四三《五岳四渎》载:“[太平]兴国中,以令录州官老不给治者为庙令、判司簿尉为主簿,由是不置丞,亦有专置者。”可知岳庙设官,自唐以来至宋初,似从未间断。只是名称与后来的有差别,即不称监庙,而称令、簿、丞等。

范仲淹记,王镐在任通判彭州后,赋闲,又“起家就禄,得请,监终南山[凤翔]上清太平宫,从吏隐也,时祥符纪号之初载”。(注:《范文正公集》卷一四《鄠郊友人王君墓表》。)。又李焘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正月,“职方员外郎、秘阁校理舒雅前知舒州秩满,请监州之灵仙观,许之(按,寻进职直昭文官)。”(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七一、一二五、二三五、二五四,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此二人任监宫观也在设宫观使之前,说明在大中祥符五年置玉清昭应宫使以前已有宫观官。宋代设宫观官不始于大中祥符五年。当然,以上述及的宫观官都是实际掌管宫观事务的,也不属于狭义祠禄官。

事实上,在狭义的祠禄制度产生以后,这种实际执掌宫观事务的宫观官仍有存在。它们通常称“监”宫观,与狭义祠禄制度下的使、提举、管勾等有别。如宋仁宗天圣年中,太常博士范讽“以疾监舒州灵仙观。上御药张怀德至观斋祠,讽颇要结之”,怀德荐于章献太后,讽不久就被擢为右司谏(注:《长编》卷一○八;《宋史》卷三○四《范正辞传附子讽》。)。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祠部郎中、知庐州王质因论刑违旨被劾,罢知州,“责监[舒州]灵仙观”(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七一、一二五、二三五、二五四,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皇祐中,虞部员外郎李丕旦任“监凤翔府上清太平宫兼兵马都监”。(注:《华阳集》卷三八墓志铭。)又司马旦在任知梁山军、安州后,于熙宁年中“再监凤翔太平宫”(注:《宋史》卷二九八《司马池传附子且》,中华书局点校本。)。梁先生说:“宋制祠禄,宫、观、庙及岳皆置监,惟宫、观鲜见……监为祠官之最低者。”(注:前揭梁著,第39、86、218、71—72、55—56) 是否宫、观皆置监,史无明载,但监为祠宫之最低者的说法显然不够准确,大抵监岳庙是祠官中最低者,而监宫观者却不一定,因为如上所引各例,他们的官阶都是不低的,至少比许多管勾宫观者级别要高。

当然,可能有少数担任提举、管勾宫观及监庙者也是实现其事的。首先,北宋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以前任此官者大多可能都是实理其事的,因为当时有一人兼管几处宫观的,而较少有一处宫观同时设多名提举或管勾的。北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诏应提举、管勾内外宫观及岳庙常留一员在彼,余听如分司致仕例,任便居止。”(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五四之六,中华书局影印本,下同。)被“留”者显然是要实理其事的,但史书中未见载有实例。又《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六引南宋淳祐年间的“吏部条法”中载:“诸宫观官:凤翔府上清太平宫、袭庆府景灵宫太极观、南京鸿庆宫、安庆府灵仙观,常令一员供职(原注:上清太平宫仍兼兵马都监)。”此条法虽系南宋后期所行,然引录文字大约是照录北宋的有关规定,因为其中提到的宫观南宋时多已不在版图之内。依此则是少数宫观有实际管事的宫观官,而系提举、管勾官还是监官则也未加说明。

(四)极少量寺院官

以往存在一种认识,即认为宋代只有宫观官,没有寺院官,这种认识并不精确。宋代也有寺院官,不过数量极少,且同狭义祠禄制度没有关系。

如治平元年正月,“景福殿使、武信军节度观察留后石全彬言:今提点东西太一宫、奉先禅院,乞再任宫观,以礼衰老。从之”(注:《宋会要》职官五四之五。)。按:《宋史》卷四六六《宦者·石全彬传》记为“迁福延宫使、提点奉先院”。又如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七月,“内待押班、河北同提点制置屯田使李若愚提举奉天寺”(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七一、一二五、二三五、二五四,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熙宁七年(公元1074)七月,“礼宾副使、提点慈孝寺任泽为西染院使。以仙游夫人母弟惟恩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七一、一二五、二三五、二五四,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以上三例均寺院官。另熙宁五年十月十七日诏书中也言及“自来提举、提点在京宫官、寺院文武官”,其中也讲到寺院官(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五四之六,中华书局影印本,下同。)。这都说明宋代曾有少量寺院官,不过南宋时已不再见于记载。

二、设宫观官的宫观

(一)经常设宫观官的宫观在35所以下

史籍中记载的宋代宫观官,初看来似令人眼花缭乱,细分析起来却颇有规律,经常出现者也不过三四十种,与之相对应的宫观也不过三四十处。

梁先生在《考实》“分布篇”第一章“祠禄宫观庙及岳庙之地理分布”列举祠禄宫观庙计79种(不包括“与祠宫相似诸皇宫”,但包括“半皇宫半祠宫”,另“天下诸路并置”的神霄玉清万寿宫不计在内),它们是:

在京神霄玉清万寿宫、上清宝箓宫、龙德宫、 玉清昭应宫(万寿观)、景灵宫、会灵观(集禧观)、祥源观(醴泉观)、东太一宫、西太一宫、中太一宫、建隆观、上清储祥宫、玉清储福宫、太清储庆宫、迎真观、佑神观、延祥观、灵济观、阳德观、福源观、奉慈观、长生宫,南京鸿庆宫,袭庆府(兖州)会真宫、景灵宫、太极观、岱岳观、东岳庙,西京崇福宫、中岳庙,中山府北岳庙,陕州太初观,华州云台观、西岳庙,凤翔府上清太平宫、太原府兴安王庙,毫州明道宫、太清宫,泰州万寿宫,泗州太初观,舒州(安庆府)灵仙观(真源万寿宫),杭州(临安府)洞霄宫、紫霄观、集真观,越州(绍兴府)千秋鸿禧观,温州南真观、万寿官华观,台州崇道观、衢州福堂观、兴道观,江宁府万寿宫、崇真观、崇禧观,江州太平观(太平兴国宫),信州上清宫、太霞宫,南康军延直观、消遥观,洪州(隆兴府)玉隆观(玉隆万寿宫),筠州妙真观、明道观,临江军承天观,建昌军仙都观,潭州南岳庙,衡州露仙观,常德府桃源万寿宫,成都府玉清宫、玉局观、国宁观、长生观、永宁观、太平观,崇道观,彭州冲真观,永康军文人观,建州武夷观(冲佑观),南雄州会仙观,所在地不详之宫观有灵佑观、周陵庙。

在上引79种宫观庙中,有些与祠禄制度没有直接联系。它们是:龙德宫、周陵庙。龙德宫是由徽宗潜邸改建的,以前一直未设宫观官,徽宗退位居住于此,方设宫使,此宫使是否是宫观使是令人怀疑的。退一步,即使所设是宫观使,它的存在时间也只有数月,其情况也是极特殊的。周陵庙是祭祀后周柴氏的,监周陵庙者都是柴氏后裔,这种监庙官与普通宫观岳庙官是有很大差别的。有的是有疑问的,这是指灵佑观、常德举桃源万寿宫,因为梁先生没有指出它们始设宫观官的时间,而所举实例也各止一例,这使人怀疑是否系记载上的失误。

有些宫观设祠禄官的时间很短,甚至全无设祠禄官的实例,这就是宋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新增(设祠禄官的)宫观。它们是:

袭庆府(兖州)会真宫、岱岳观,陕州太初观,泰州万寿宫,泗州太初观,杭州(临安府)紫霄宫、集真观、温州南真观、万寿官华观,衢州福堂观、兴道观,江宁府万寿宫、崇真观、崇禧观,信州上清宫、太霞宫,南康军延真观、消遥观,筠州妙真观、明道观,临江军承天观,衡州露仙观,成都府玉清宫、国宁观、长生观、永宁观、太平观、崇道观,彭州冲真观,南雄州会仙观(以上共30所)。

这些宫观的宫观官到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即被裁撤,因而它们设官的时间(从制度上讲)只有八年。另有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始诏差官的玉清储福宫、太清储庆宫、迎真观,它设官时间(从制度上讲)仅有四年。(按:梁先生忽略了记载中宣和二年中书省言“奉御笔,宫观并依元丰法,其后来新置创添差兼领等员阙并合先次放罢”一句,故误以为南宋时它们还都存在。)

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添设官阙的宫观有10年,它们是:灵济观、建隆观、奉慈观、延祥观、阳德观、福源观、崇先观、东太一宫、西太一宫、长生宫。这10所宫观设祠禄官的时间也不过十六年(宣和二年裁撤)。

以上共计四十四所宫观。可知设宫观官时间超过十六年者最多不过35年(例如太原府兴安王庙,也从未见有人担任与之对应的宫观官,故可能还有被梁先生列入79所数内而实际未设官的宫观)。

(二)南渡后设官宫观的变动

梁先生说:“绍兴后,兖州(袭庆府)东岳庙、景灵宫、太极观、会真宫、岱岳观,南京鸿庆宫,西京崇福宫、中岳宙,中山府(忠州)北岳庙,陕州太初观,华州云台观、西岳庙,太原府兴安王庙、凤翔府上清太平宫,毫州明道宫、太清宫,皆不复置祠禄官矣。”(注:前揭梁著,第39、86、218、71—72、55—56页。)此说法是有毛病的, 因为梁先生自己引录的南宋绍兴年以后的例子涉及的宫观名,就有不少系上引被梁先生认为是“不复置祠禄官”的,如任提举崇福宫者就颇多。那么,入南宋后设宫观官的宫观究竟有哪些变化呢?

入南宋,旧京陷落,原来旧京的宫观如万寿观、景灵宫、醴泉观、东太一宫、西太一宫、中太一中、佑神观,都已不在宋境。但是,南宋朝廷在行都临安又重建了景灵宫、万寿观(宋后期又重建了西太一宫)。梁先生据明人《西湖游览志》谓南宋曾重建醴泉观(注:前揭梁著,第39、86、218、71—72、55—56页。),这是缺乏根据的。 因为记载翔实的《咸淳临安志》记载临安城内外宫观数十处,却不载醴泉观。《梦梁录》卷一五载:“在城宫观则以太乙、万寿为首,余杭洞霄次之,其他外郡如醴泉、佑神、集禧、崇禧等观之次焉。”这里讲到了醴泉观,却讲它是外郡的,且与佑神、集禧等观并列。吴自牧这样讲,原因可能有二种,一是吴氏把旧京视为外郡(醴泉、佑神、集禧都是旧京的宫观),二是吴氏搞不清醴泉等观的具体位置。无论怎样,吴氏并没有讲当时临安有醴泉观。南宋是醴泉观、佑神观既不在版图,则照理不该再设相应的宫观官,但是,我们却在有关南宋的记载中,频繁地看到醴泉观使、提举佑神观这二种官名。相反,南宋重建了景灵宫,而与景灵宫联系的宫观官却已不再见到。究其原因,大约景灵宫自北宋神宗时以后,已成为正式的“原庙”,其地位不断提高,与太庙接近,再设宫观官已不适宜。

南宋时期原先的西、南二京也不在版图之内,但如前所述,与崇福宫联系的宫观官频见记载。与之类似,与南京鸿庆宫相联系的宫观官也时见记载(刘宰、朱熹、袁燮、柴中行、吴昌裔等都曾任提举或主管鸿庆宫,其中朱熹曾任三次或三次以上与鸿庆宫联系的宫观官)。三京之外,其他不在南宋版图之内而设祠禄官的宫观还有凤翔上清太平宫(孝宗末年王佐、汪大猷、余端礼,宁宗末年叶适,理宗时郑性之等曾任提举),华州云台观(朱熹、陆九渊、吕沆及武臣王霆等曾任提举或主管),毫州明道宫(杨筒、黄干等曾任提举或主管)。另四岳庙中,东、北、中三岳都不在南宋版图内,那样多的监庙官是否都系衔监南岳庙也令人怀疑。可知那种认为南宋时不在版图之内的宫观就不设宫观官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南宋的祠禄情况,大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南宋所用的宫观官阙,大体是沿用北宋神宗、哲宗两朝的官阙,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已不在版图之内的宫观仍设宫观官的原因。

当然,南宋也不是完全沿袭北宋神宗、哲宗时的官阙,也有小的变更,较突出的变更是增加了绍兴府千秋鸿禧观、杨筒、梁成大、吴潜等曾任主管或提举此观官。《宝庆会稽续志》卷三载:“千秋鸿禧观:初,贺知章入道,以其所居宅为观。始曰千秋,寻改天长。乾道四年,郡守丞相史忠定公定奏移开长观额于县东南五里,嘉定十三年赐名千秋鸿禧,仍为祠官典领之地。”(注:《方舆胜览》卷六所载略同。)可知此观设官实始于嘉定十三年(公元1220年),也是设官时间较短的一个宫观。

三、各种宫观官分析

(一)从祠禄制度定义看祠禄罐制度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

我们将祠禄制度分为广义、狭义二种,以此为出发点来看祠禄制度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特点,就会有新的认识。

梁先生将祠禄制度的发展分为六阶段:雏模阶段(真宗朝)、挫折及转变阶段(仁宗英宗二朝)、长成阶段(神宗哲宗二期)、兴盛阶段(徽宗钦宗二朝)、冗滥阶段(高宗朝)、凝固阶段(孝光宁理度恭六朝),这种划分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各阶段特征的归纳或还可商量)。如果我们对各阶段宫观官存在的具体状态加以分析,就会看到:在祠禄制度发展的前二阶段(即熙宁三年以前),狭义的祠禄官是很少的。较多的是兼职宫观官,另有一些则是实理其事的宫观官,完全不理事者是罕见的。第三、四两阶段狭义祠禄官开始增加,但其中情况又颇不一样。第三阶段中大抵没有兼职宫观官,而第四阶兼职宫观官不但得到恢复,而且数量比狭义祠禄官还要多,因为朝中宰执等要兼神霄玉清万寿宫的使、副使、判官,地方官则要兼管勾官。在第五、六两阶段中,宰执兼宫观官的情况没有了,但一种介乎狭义、广义祠禄官之间的经筵官兼宫观官的情况又增多了。当然,在这两阶段中,设宫观官的宫观比第四阶段大大减少,而担任狭义祠禄官者的人数却并未减少,或许还有增加,特别是在官员总人数中的比率显然是较前大为增加了。

(二)从祠禄制度定义分析各种宫观官

前已有人指出,宋代宫观官的种类是较多的,计有使、副使、判官、都监、提举、提点、管勾(主管)、监等。然而从狭义、广义祠禄制度的角度看,大抵可分为三类:一是只同非狭义祠禄官联系的,二是主要同狭义祠禄官联系的,三是兼同狭义、非狭义祠禄官联系的。宫观副使、判宫、都监是同非狭义祠禄官联系的。从记载看,只有宋真宗、徽宗时期才有这三种官,副使、判官都是兼职,都监则是实理其事。监宫观也是实理其事的。这几种宫观都不是狭义的祠禄官。宫观使既有兼职者,也有专职者,前者不属于狭义祠禄官,后者则属于,是兼同狭义、非狭义祠禄官都有联系的。主要同狭义祠禄制度联系的宫观官是提举、提点(南宋绍兴以后无)、管勾、监岳庙。从规定上说,每一设宫观官的宫观应有一名宫观官实理其事,但是,我们从记载上却几乎找不到实理其事的提举、提点、管勾官事例(宦官除外,有些任宫观职的宦官看来是实事其事的)。另外,还有同使、都大管勾等,因是极个别的特例,在此不作讨论。

所以,真正同狭义祠禄制度联系的宫观官实际只有宫观使、提举、提点、管勾,监岳庙。

(三)宫观使、提举、提点、管勾与岳庙官的分界

同狭义祠禄制度联系的宫观使、提举、管勾(主管)及监岳庙,除个别时期外,它们形成了从高到低有序的系列(北宋还有“提点”,它在一段时间内是介于提举、管勾之间的一个等阶),以下就考察一下它们的分界。

笔者曾提出,宋代官制最主要的是二个系列,一是本官(寄禄官)系列,一是差遣(职事官)系列,祠禄官(不论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均属差遣(职事官)系列。在本官(寄禄官)与差遣(职事官)二个系列中,后者更加重要,因为它同实际拥有的权力和物质待遇关系更密切。但后者又受前者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关于官员差遣(职事)任用的规定中,往往有本官(寄禄官)方面的限制。安排官员的差遣(职事)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考察此官员的“资序”,宫观官的任用同普通差遣(职事官)任用一样讲究“资序”。

宫观使是宫观官(也是狭义祠禄官)中地位最高的。关于宫观使的作用,李心传记:

近制前宰相见任使相领京祠者并为宫观使,若在外则少保以上始得使名,使相已下提举宫观而已。淳熙初,史会稽王(浩)以崇信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提举洞霄宫盖用此制。绍熙初,赵卫公以衮钺充醴泉观使家居,非旧典也。近岁葛文定以覃恩除使相,亦止提举洞霄宫。(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二《宫观使》。)

前宰相在经筵者不以官高卑率为观使,若他官则使相以上乃得之,其外居者必官至三少乃除。(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三《宫观使》,《通考》引录。)

李心传讲史浩被任为提举是因为他当时在外而官阶在少保以下,但有人所持见解与之不同,据载:

[淳熙]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安德节度使、提举玉隆万寿宫伯圭授开府仪同三司,为万寿观使,任便居住。二十五日,锁院付下中书门不省熟状:赵伯圭除使相,提举洞霄宫。[周]必大奏:“按故事:宗室、戚里或前宰执带节度使,多充宫观使,若至使相,自领使无疑。昨史浩以使相提举宫观者,误也。恐自此为例。今具士樽、钱忱等例,皆是以使相充宫观使在外任便居住者,合取旨改正。”一更四点进入,五点上批:可依士樽等体例除宫观使。(注:《宋会要》职官五四之二五。)

按周必大的认识与李心传不同,他认为史浩除提举是个错误。究竟孰是,似难考详。但据此可知,宫观使的任职资格是相当高的,庶官文臣大抵非前宰相不可(偶尔也有特例,如哲宗时冯京以左银青光禄大夫、观文殿学士兼侍读充中太一宫使,但既兼侍读,即带兼职色彩),武臣则非使相不可。宗室、外戚资格限制稍宽,但一般也须使相以上,个别时也要为节度使(如治平中,李端愿因系长公主子,以武康军节度使为醴泉观使。宋真宗、徽宗时期的兼职者例外,当时执政大臣可兼观使,但却非上述狭义祠禄官)。

据章如愚记:

近以宰执奉朝请者领在京宫观使,而在外旧相只除提举宫观,非祖宗优待宰相之体。(注:《群书考索》后集卷六《官制·祠禄》。)

则南宋时前宰相未授宫观使或非赵汝愚一人。也说明宫观使不轻授。

关于提举、提点、管勾任职资格的区分,有记载说:

[熙宁]五年十月十七日,诏:“自来提举、提点在京宫观寺院文武官未有定制,应武臣横行使并两省押班已上并充提举,余官充提点。”六年四月诏:“应宫观差遣系大卿监及职司并本州知州自来管勾者,并充提举,余官管勾。”(注:《宋会要》职官五四之六。《职官分纪》卷四五《宫观使》引录熙宁六年诏与此略同。)

五年诏仅针对“在京”,且未言明文臣如何办,武臣是否有管勾官,疑有阙误。六年诏书未言及武臣,也未言及提点官。又有一则记载与上引五年诏书内容相近:

[宣和二年六月]十四日,中书省检会,熙宁四年三月敕:今后应宫观差遣,如系大卿监及职司并武臣遥郡以上及本州知州自来带管勾者,并充提举,余官各充管勾(注:《宋会要》职官五四之三二。)。

此外所引熙宁四年三月敕书内容与上引六年四月诏书内容类似,但也有差异,即多“武臣遥郡以上”六字关于武臣资格的限定。令人生疑的是,内容如此接近的规定为什么宋廷前后两次颁下,是不是记载上存在失误。尽管如此,从引文我们仍可以粗略地了解熙宁年间提举官的任职资格是文臣大卿监及职司、武臣横行使(或遥郡),内侍两省押班以上。

关于提举、提点、管勾,我们又可查到宋徽宗时期的如下规定:

[政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检会《大观重修中书省令》,诸宫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职司资序并充提举,余官充管勾。勘会余官内朝奉郎以上及曾任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职任及曾带贴职之人,若与承务郎并一等充管勾宫观,虑无以区别,今参酌添立下条:诸宫观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职司资序充提举,朝奉郎以上或曾任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若曾带贴职充提点,余官充管勾。从之。(注:《宋会要》职官五四之二九。)

[宣和二年六月]十四日,中书省检会,熙宁四年三月敕(见上引)……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敕条:诸宫观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职司资序充提举,朝奉郎以上或曾任职事监察御史以上若曾带贴职人,充提点,余充管勾。诏依熙宁四指挥,内称职事者谓职司资序人。其现带提点、提举、管勾,不依熙宁四年三月指挥者,令吏部出给公据改正。(注:《宋会要》职官五四之三二。)

以上二次引政和三年的规定,系时有二十四日、十五日的微小差异,但内容却是完全一样的,即明确地规定了提点作为介于提举与管勾之间的一个等阶的地位。这一规定到这宣和二年六月停止执行,则提点这一等阶大约只存在了七年时间,在此前虽有提点官,但并不是作为介于提举、管勾之间的一个等阶出现的,熙宁四年诏书中提到的提点,或许是记载上的失误,或许很快被修改,此后至政和三年以前,提点官在事实上都不是一个等阶。南宋时期更没有恢复这个等阶。另外,上引记载也反映了元丰改变官制以后,提举官的任职资格也作了相应地变动,中散大夫取代了大卿监,武臣、内臣的情况这里未能言及,应也作了类似调整。

以上引文未述及管勾与监岳庙的任职资格区分,关于北宋时期二者如何区分史籍似未见有正面陈述,惟下引记载透漏了一些信息:

[崇宁二年十一月辛巳]诏:“元祐系籍人,通判资序已上,依新条与管勾宫观;知县下资序,与注监岳庙。”(注:《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追夏元祐党》。)

此诏是针对元祐党人的,大约其中管勾与监庙的区分办法也适用于其他人,或则与一般性规定接近。南宋后期沿用的“吏部条法”对提举、主管(管勾)、监庙三等阶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应中散大夫以上充提举,朝议大夫以上充主管;应右武大夫及遥郡以上充提举,修武以上至武功大夫充主管。应见任宰相执政官台谏子弟并差宫观岳庙,仍理为考任。知县资序或通直郎以上为宫观,余为岳宙(知且资序人不得理,当实历知县)……应特奏名助教,对御射中中等注应格岳庙,下等注破格岳庙一次。(注:《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六《吏部条法·宫观岳庙门》。)

可知南宋时期提举与主管(管勾)的区分办法沿用北宋后期旧制(关于武臣的规定也当是如此),关于主管(管勾)与提举的区分办法也同北宋后期接近。只是其中提举任职资格的下限比崇宁年间对元祐党人的处理办法稍有拓宽,即实历知县者也可任管勾。这说明从宋中后期到南宋,提举、管勾(主管)、监庙三等阶的划分是较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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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祖鲁制度的几个问题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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