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方式趋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正规论文,农村论文,方式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各国或地区非正规金融的演变趋势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非正规金融发展演变的趋势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趋势: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继续保持了其互助合作性,这是因为在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经济形态,但其背后仍然存在较为落后的自然经济形态。一般而言,主流的现代金融形式一般不会达到这些地区,而政策性金融又不完善,这样就导致传统的互助性的非正规金融继续存在。
第二种趋势:由互助性的非正规金融演化为非法的地下金融,如金融投机、诈骗和洗钱等“黑色金融”活动,以及诈骗为目的的各种集资性的合会。严格地讲,这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已经脱离了原来意义上的非正规金融,而属非法范畴。政府应严厉打击此类违法金融活动,防止它们对地方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种趋势:由互助性的合作非正规金融逐渐演变为正规的营利性机构,演变的过程一般要经历非正式金融——准正式金融——正规金融三个阶段。从形成背景来看,这种趋势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现代发达国家由传统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如日本的“无尽”、韩国的“契”、中国台湾地区的合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发展状态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基本上属于金融抑制或政府主导型金融,即政府将金融资源的大部分分配给大企业,而一些中小民营经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民营经济高度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外源性融资,这就客观上造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缺口[1]。因此,传统的互助性金融机构就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正规金融,以满足民营经济的需要,互助性从短期金融组织转变为永久性金融机构,从只存不贷转变为存贷结合,从定期经营转变为每日经营等等,这样互助性的非正规金融就逐渐转化为现代金融。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非正规金融发展演变过程来看,上述三种趋势不是独立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时期,这三种演进趋势可能同时并存。如在台湾,民间早期合会除一部分演化为中小企业银行外,现今仍存在大量的民间合会组织。
国际上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的经验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非正规金融必须按其自身趋势和规律发展。对于第三种趋势,伴随着非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其经营区域和参加人数逐步扩大,从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逐步减弱,传统的正规金融对其产生的压力就越来越大,迫使非正规金融逐渐从“互助性金融组织”走向“过渡性金融组织”,最终成为“赢利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其发展规律应该是由小到大,由非正规到正规。这一规律己被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实,而且即使是在今天的发达国家,中小银行和其他的正式的、非正式的金融机构、金融安排仍然存在。
近年来,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付息比例呈上升趋势,已取代过去无息借贷的主体地位,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准正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如私人钱庄、基金会、储金会等等。从一般意义上讲,无息的互助性借贷更多发生在经济市场化程度低、经济交往的人格性强、社区信任资本存量高的农村社区[2];有息农村非正规金融通常是在具备一定商品观念、经济交往的人格化有所减弱的社区;而有组织的非正规金融参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交往的人格化倾向弱化、市场经济平等和法治准则深入人心[3]。
二、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方式选择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正规金融支持不能满足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民间性金融安排。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农村地区对资金的需求形式不同,非正规金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产生了集资、合会、银背、钱庄等多样化的形式,各地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程度也不一致。考虑到全国农村各地的差异,对非正规金融进一步的发展应该按照经济欠发达和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分别对待。由于它们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面档次不同,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应重新认识农村金融的监管底线,对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确立合适的标准将它们划分成不同的类别,然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就是说对不同级次、类别的金融组织,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应有所区别。对那些位不上档次,仅从事些许小额贷款业务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则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民事法规来约束。比如对民间借贷,可对机构进行备案,对交易予以登记即可;而个人借贷行为可以自愿公证的方式进行监管;但对于规模大、业务广的准正规和正规的金融组织,必须经过准入审批;而政策性金融则需政府授权准入并对业务进行严格界定,亏损由政府兜底。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监管绝不仅仅是一个金融行政监管层面的事。实际上,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最可行的监管方式是司法监管和自律监管,有关各方通过解决纠纷的过程,以更务实的态度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纠纷进行理性约束,并积累若干非理性案例,从而进一步强化非正规金融的规则与制度。
三、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政策措施
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都必须实行登记制度,订立契约文书并经过公证,以解决非正规金融交易因为规模扩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者出现搭车问题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公证时,按放款额的一定比例课以一次性的印花税。小额信贷、民间自发的金融合作,互助会及其他的自发的借贷行为都应该是适合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地区现阶段经济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鉴于非正规金融既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又有潜在蔓延性以及不规范的一面[4],政府应该建立监测系统,定期采集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信息,对那些被确凿证实具有很大社会危害的活动,也要予以禁止和惩处。
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政策措施
在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具备了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以将其逐步规范,转换为正规的赢利性现代金融组织机构。比如可以给予目前以地下形式运作的钱庄等组织化程度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形式合法地位,之后通过市场机制鼓励它们收购、兼并,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化重组,或者采取措施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民营银行,以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为单位形成若干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中小型民营金融机构。如:浙江省的银座信用社、泰隆信用社等城市信用社就是由钱庄发展而来。同时还可以利用民间资本的趋利性,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典当、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机构。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加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建设
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可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非正规金融机构[5]。
政府不直接干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而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让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机制中求得发展。这样既可以消除因为政府官员直接控制农村金融业而滋生的腐败及其引发的金融风险,也可以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效益的提高,推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农民风险意识的强化。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是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例如,当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政府就会通过财政手段为其兜底儿。甚至是在处理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也承担了存款保险的角色。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再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不合时宜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目前可先在农村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普遍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三级保护网[6]。第二级保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借鉴日本的信用合作存款保险,日本的信用合作存款保险有官民合营的,由政府、农林中央金库、日本银行、信用联社和渔业信用联社联合组成农水产业的保险机构,由国家强制组建。对于紧急救援制度可以借鉴日本由存款保险机构出面提供资金,或美国和意大利的由中央银行直接提供特别的低利贷款。
3.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非正规金融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村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4.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替代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
现有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规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7],替代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村种植大户、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部分可以通过正规金融来解决,比如通过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市场业务,甚至风险资本投资业务等。加快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也有利于农村资金的合理配置,例如民生银行推出的委托贷款就是一种有效的借贷双方的沟通机制。
5.逐步实现利率自由化
由于农村的借贷资金借款方面临贷款金额小,频率高,季节性强等原因,较低的利率明显是不现实也是不符合市场竞争机制的。只有在收益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这个市场才有其存在的可能。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放开利率管制[1],实行更大范围的利率浮动,以此来改变农村资金价格的扭曲,促进资金要素的合理配置,优化农村资金供求结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