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散杂居民族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色散论文,中国论文,民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0)06-0022-06
散杂居民族理论是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的实际情况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是解决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行动指南。散杂居民族理论是马克思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创新与结晶,主要经历了孕育、形成、发展等阶段,在中国革命、建设以及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一、散杂居民族理论孕育阶段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921—1949年)是散杂居民族理论的孕育阶段。中国共产党“二大”、“三大”、“六大”等重要会议以及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关于对回民工作的指示》、《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决议案》、《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对回族人民的宣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全面反映了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在“民族自治”思想指导下我国散杂居民族理论的孕育过程。
1.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提出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法律前一律平等”的革命纲领,这是散杂居民族理论的思想基础。“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思想。中国共产党自成立时起就将少数民族问题纳入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任务之中,提出了关于民族问题的纲领。如中国共产党“二大”、“三大”提出的民族纲领主要是针对蒙古、西藏、新疆等实行自治与建立联邦共和国而言。“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1]18-19这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则,根据中国民族的分布情况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任务而制定的民族纲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追求民主与民族平等的思想。中国共产党“六大”提出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认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1]66根据“六大”精神,各地党组织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与颁布了开展民族工作的有关文件,如云南临委的《少数民族问题大纲》和陕西省委的《关于西北回民工作的决议》。民族平等思想已由理论上升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公民不分等级、性别、种族与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2]民族平等思想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2.认识到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加深了对少数民族现状的认知,逐步摆脱“五族共和”局限性,扩大了民族范围,认识到了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要性,认为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五族共和”是1912年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提出来的:“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3]“五族共和”反映出孙中山等民主革命家要求民族团结思想,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由于受资产阶级狭隘民族观的影响,“五族共和”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加深了对少数民族现状的认识,逐步摆脱“五族共和”的局限性,扩大民族范围。如1934—1935年战略转移时,红军经过了12个省的14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与苗、瑶、壮、布依、土家、侗、傣、彝、纳西、白、傈僳、藏、羌、回等少数民族直接交往,加深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现状的认识。回、苗、彝、羌青年积极报名参加红军,为红军驮运粮草、弹药等军需物资,这是红军长征战略转移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将民族问题放在中国革命的高度来理解与重视,制定的民族纲领扩大了民族成分范围,拓展了党的民族政策领域。如中央政治局沙窝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将“关于少数民族中党的基本方针”作为一个重要部分提出来。在广西、贵州、四川等地,红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瑶苗民族工作的原则指示及对瑶苗民的口号》、《关于注意与苗民关系加强纪律检查的指示》、《关于瓦解贵州白军的指示》、《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布告》、《少数民族工作须知》、《告回番民众》、《回民斗争纲领》、《回民地区守则》等文告,对红军进行纪律要求与民族政策教育,如规定了“三大禁令,四项注意”①。通过中国革命,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民族结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为:中国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4]
3.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扬弃“民族自决”,否定“联邦制”模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多民族民主集中制国家民族问题的一个纲领性原则。根据马列主义理论,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国情,扬弃“民族自决”,否定了联邦制模式,创造性地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自决”形式的认识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20年代,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更多地强调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提倡“自治邦”、“联邦制”。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抗日战争时期,由于第一次大革命的失败,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探索并走上了有别于苏联的革命道路,组建军队,建立革命根据地,对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民族自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放弃“独立自决”的口号,否定了联邦制建国模式,转而主张在统一的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如1936年建立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次伟大实践。第三个阶段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放弃“独立自决”思想。1946年2月,中共中央针对东蒙自治问题明确指示:内蒙古的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为新中国实现民族平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制定符合中国实际和多民族愿望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彻底完成了由民族自决权、联邦制与民族区域自治三者并存向民族区域自治的跨越,实现了由民族政策到国家制度的转变,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4.在杂居地区设置委员会或“乡或区的混合政府”或自治区,开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里少数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历史先河。第一,建立以区乡村为单位的自治政府。如1936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指出:“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政府。”[5]367以区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回民自治政府,其规模相当于城市民族区、民族乡政权形式。第二,在民族杂居区组织两个民族为主体的乡或区混合政府。如1936年“西征”取得胜利后,红军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对回民工作的指示》指出:“在回汉人杂居的乡或区,在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的原则下,组织回汉两民族的乡或区的混合政府”[5]363。这种混合政府相当于后来的乡级行政设置。第三,少数民族与汉族享受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利,在与汉族杂居地区设置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如1938年,为了团结各民族共同对付日寇,毛泽东同志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应当“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5]595这从组织与机构设置上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第四,在杂居地区设置委员会,建立“自治区”。1940年4月和7月,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问题提纲》分别提到了“教育回汉杂居地方的汉族人民,以平等亲爱的精神对待回族人民”、“凡蒙古民族与其他民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设置由当地蒙古民族人民组成的委员会……”1941年5月,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5]678根据纲领精神,1942年,中国共产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回蒙民族先后在定边的四区、五区、城关镇的两个自然村以及曲子县的三岔镇建立了5个回民自治区,在伊克昭盟建立城川蒙民自治区。其中,5个回民自治区相当于现在民族乡的规模。以上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主张实行民主政治和各民族一律平等思想的体现,开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里少数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历史先河。
总之,通过中国革命实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了“民族平等”思想,对中国民族结构进行了正确的认知,扬弃“民族自决”,创造性地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散杂居民族地区尝试了多种政权组织形式,对散杂居民族理论的确立起着开创性和奠基性的作用。
二、散杂居民族理论形成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49—1978年)是散杂居民族理论的形成阶段。《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给华北局的指示》、《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等法律、法规或文件体现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解决中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道路。
1.提出了“散居”、“杂居”等概念,在杂居地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颁布了专门针对散杂居民族的行政法规,保障散杂居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杂居”与“聚居”较早见诸的法律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1]416“散居”曾以“散处”一词较早出现于1947年《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北满解放区内在城镇及沿铁路交通要点约有回民十万余人……东北局决定回民支队可派干部到散处北满各地区的回民中进行工作。”1951年《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列出“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专章,认为:“由于各种历史上的原因,有许多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地零星地居住在汉族居民(主要在城市居民)之中的少数民族成分,他们固有的民族特征多已消失,并有故意遮掩其民族面貌的,但民族感情,则以不同程度保持着”[6],应从法律上保障其平等权利。最早提到“散居”的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认为:“由于各种的历史原因,国内某些少数民族成分,在好多年以来,甚至在好几代以来,即星散地居住在汉族地区,他们大多数居住在城市和集镇。”[7]杂居、散居民族政权形式有别于聚居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在杂居地区应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所规定的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有5类地区,其中第三类地区为:“两个以上少数民族杂居,但未实行联合自治的地区少数民族杂居地区。”[1]46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政治生活、平等权利、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权益作了具体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散杂居民族的行政法规,是散杂居民族理论确立的重要标志。
2.进行民族识别,确认民族身份,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进行社会历史和语言文字调查,重视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民族识别是保障散杂居民族平等权利的前提条件,是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根本。民族识别工作自1950年至1965年被认定的少数民族总数达54个。这些民族中都有散杂居民族人口。而且,至1978年,已识别的完全属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有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阿昌族、德昂族、塔塔尔族、高山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满族、畲族、仫佬族、仡佬族、普米族、布朗族、保安族、东乡族等17个,占民族总数的1/3。同时,对少数民族进行社会历史调查是进一步认识民族现状的前提。中央先后派出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自治区等民族访问团,调查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关系,并组织访问团和参观团,相互交流,消除隔阂,重视少数民族问题。这些调查包括了散杂居少数民族,如1956年组织了7个工作队,其中有4个调查组主要是关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调查。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让中国共产党更全面地了解少数民族,更有利于制定党的民族政策。
3.将民族乡、民族区从民族区域自治中分离出来,确立了民族乡(区、镇)制度。民族乡(区、镇)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重要政权组织形式。民族乡(区、镇)早期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5年底,我国建立的相当于区的自治区有106个,相当于乡的自治区有1200多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民族乡作为一级行政区域,与乡、镇并列。1955年12月,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自治区进行了反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认为:“根据几年来的经验,在只有一个相当于区或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内,事实上不可能完全行使宪法中规定的各种自治权,因而不需要建立自治机关。”因此,“过去建立的相当于区的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必需予以更改。”[1]532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对建立民族乡的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以上这些指示对民族区、民族镇的建制作了明确规定,认为:“过去在城市内建立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可以改为民族区。过去在镇内建立的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凡适合将所在镇改为民族镇的,可以将所在镇改为民族镇……凡是适合建立民族区或者民族镇的,都可以建立民族区或民族镇。”[1]556-557至1958年,全国共改建和新建了1300多个民族乡(区、镇)。“民族乡作为一种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长期实践和探索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创立的最具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之一。”[8]
在这一阶段,虽然“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政策遭受挫折,但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逐步形成了散杂居民族理论思想体系。散杂居民族的基本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民族作为客观实体,有“散居”、“杂居”、“聚居”等分布方式、居住形式与基本类型。第二,聚居、杂居、散居都是比较清晰的概念。聚居是指某一民族相对集中地居住在某一区域,并占有一定数量的比例;杂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居住在某一区域;散居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另一民族人员数量占有优势的区域[9]。第三,提出了散杂居民族的基本特征是散处、星散分布,同时,这些民族的民族特征逐渐消失,但有着共同的心理认同。第四,散杂居民族的分布地域主要是城市和集镇。第五,进行了民族识别,明确了散杂居民族身份。第六,颁布了关于散杂居民族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并将民族乡、城市民族区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分离出来,建立民族乡政权组织形式。这些内容为散杂居民族理论的跨越发展夯实了基础。
三、散杂居民族理论发展阶段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是散杂居民族理论的发展阶段。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继承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制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跨世纪发展战略,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为根本任务。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提出“始终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以及各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0]
1.拨乱反正,全面恢复民族工作与民族政策,确立和发展民族乡建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揭批林彪、“四人帮”罪行,进行拨乱反正,全面恢复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这是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成果。1982年修改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乡的规定,重新确立了民族乡政策实施办法。198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建立民族乡的条件,是对1982年宪法重新确立民族乡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在总体上重申了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指示和1956年的补充指示中关于民族乡工作的政策。自1984年起,在全国各地开始把恢复和建立民族乡的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民族乡。”至1993年,作为民族区域自治补充形式的民族乡已有1500多个。至2000年,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8个民族建立了民族乡,民族乡人口约占散杂居民族人口的1/3。
2.继续进行民族识别,恢复与更改民族成分和侮辱性质的族称。第一,基诺族是1979年确认的民族身份,是我国最后确认的少数民族,属于散杂居少数民族范畴。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完成。第二,从1982年开始,我国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达260多万人,其中居住在贵州、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是散杂居民族。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对一些带有侮辱性质的少数民族族称进行了更改,如1985年将“崩龙族”改为德昂族,1986年将“毛难族”改为毛南族。德昂、毛南族都是散杂居民族。
3.明确了散杂居民族的范围与民族工作的重点领域,尤其重视城市民族工作。《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充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认为散杂居民族“大多居住在城市和集镇”。1979年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认为:“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回、满、蒙古、朝鲜、苗、瑶、畲、土家等民族约一千万人杂居、散居在全国的城镇和农村。”[1]615至此,散杂居民族的范围包括城镇和农村两个部分。而且,散杂居民族分布较广,“我国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一千八百万,几乎遍布每个县、市。杂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认真做好。”[1]7181987年《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认为:杂散居地区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时,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注意做好城市、民族乡以及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赫哲、俄罗斯、德昂等11个少数民族的工作,明确把城市、民族乡和未实行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点,尤其重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正确对待边疆少数民族人员到内地城镇的经商、旅游活动,充分认识这类活动的积极意义,并通过接触和交往,增加互相理解和信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诚恳、热情、欢迎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防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事情发生,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8]842001年,由国家民委政法司散杂居处组织编写的《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对散杂居少数民族范畴作了规定,认为:“散杂居少数民族包括两部分:一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一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这就是说居住在我国155个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都是散杂居少数民族,另外,虽然居住在155个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也是散杂居少数民族。”[9]50这一规定成为制定散杂居民族工作范围与政策对象的重要依据。
4.制定散杂居民族政策法规,规范散杂居民族工作,标志着我国散杂居民族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了散杂居民族工作制度。其中,《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是根据中国具体情况提出的处理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散居”与“杂居”并称最早的行政法规,是散杂居民族理论得到发展的重要标志。《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民族乡和城市民族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标志着我国民族乡和城市民族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改变了民族乡和城市民族工作长期以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是我国民族乡和城市民族工作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的行政法规。同时,各省市制定的《民族乡工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及《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散杂居民族工作的法规条例,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作了具体的规定。
5.散杂居民族理论的涵盖面广泛,内容丰富,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保障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散杂居民族理论的内容较为全面,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等各方面。政治上,散杂居少数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的人民,均与当地汉族人民同样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1]164经济上,中国共产党从战略上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问题,确立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是散杂居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的重要思想,制定了发展民族经济的优惠政策,如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政策,我国11个没有实行自治的散杂居少数民族都是人口较少民族。从1999年至2002年底,全国投入“兴边富民行动”的各类资金超过150亿元,兴建各类“兴边富民项目”两万多个。至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兴边富民行动”资金3.6亿元,用于扶持120个边境县(旗)。这些试点多与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如云南省扶持7个人口较少民族脱贫发展工作有了新突破,黑龙江促进赫哲族地区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在文化教育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保障了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与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确保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此外,我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综上所述,建党90周年以来,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和处理中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确立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散杂居民族理论。散杂居民族理论是马克思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创新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结合中国革命、建设的具体实际,努力践行“以人为本”的生存文化与价值理念,以决策科学为主题,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促进了散杂居地区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收稿日期:2010-07-20
注释:
① “三大禁令,四项注意”是指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在回民家中吃大荤,禁止打回民中的土豪;注意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注意使用回民水桶在井中打水,注意回避回民青年妇女,注意实行公买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