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法治思想与法治理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在行政法的立法与执法实践过程中,许多强制色彩已经被尊重、沟通以及协商,所以合作型的非强制行政就被淡化了。本文就基于行政法中的人性这一问题开展研究,从人性预设的基础理论在行政法中的作用入手,一人性行政法的内涵与相关理论为基础,开展分析讨论,进而针对性的对行政立法中的人性化、行政执法中的人性化、行政救济中的人性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思考,旨在进一步探明行政法中的人性内容,并作出分析研究。
关键词:行政法;人性化;依法行政;行政立法
引言
什么是行政法的人性?人性行政法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在分析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明确“人性”一词在法律中的概念,人性并没有唯一的定义与概念,无论是从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层次理论还是马斯洛对于人性的区分来说,不可否认的都是对人性的解读与诠释。但是在法律中,人性是什么呢?人性在法律中更多的是强调“以人为本”的一个人文关怀,也就是通过法律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与对公民的肯定。因此,人性化体现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救济等多个方面中时,可以起到提高行政质量,扩大行政效果,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权的作用,这就行政法中的人性。
一、人性预设的基础理论在行政法中的作用简述
人性行政法的设立从根本上来看是基于人性的预设建立的基础理论,而无论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还是法理层面的逻辑关系,都是从行政法所认定的人性理论的角度进行逻辑推理预设的,基于不同的人性假设理论就会导致行政法的内容、概念与具体执行的效果出现差异,并且为后期不同的行政法理论的构建建立基础。因此,人性预设的基础理论在行政法中的作用较为明显,目前我国行政法的主要的人性预设基础理论是性善论、性恶论、善恶并存论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理论有着不同的效果作用,所以不同视角下的行政法人性化效果也会出现差异与不同。
二、不同人性理论角度中的行政法
人性的相关理论在我国的思想理论角度中主要有三个角度,这三个角度都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进行探讨的,主要是性善论、性恶论、善恶并存论三种,基于这三种不同的思想所实施的人性行政法就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在针对性研究行政法不同环节中的人性化的体现与解析之前,首先从不通人性理论角度中的行政法入手分析,为下文开展对行政法不同环节中人性的体现与解析奠定基础与方向。
(一)性善论角度的行政法
性善论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任性思想理论,基于儒家的相关思想来看,认为人在出生的时候是人性是本善的,基于行政法体系来看,从现行的行政主体分析,在性善论的思路中,对于行政人的考察更注重自身道德品质,而在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更加重视对公民的教化作用,这就要求行政法的实施呈现出非约束性的状态,这种思路并不适合当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长期下来就会导致行政文化没有支撑点,行政法建设没有强有力的基础。
(二)性恶论角度的行政法
与性恶论恰恰相反的,性恶理论视角下的行政法在西方行政法中占据主流思想地位,西方许多国家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中就对权力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将行政法的宪法原则进行具体化,更好地形成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处理,在这种思想下很好地避免了公民权力受到侵害的情况出现。而在我国,性恶理论也体现在了行政法中,但是并不明显,没有针对性的形成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约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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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恶并存论下的行政法
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的不合理使用就最为明显的就是基于人性的自私,形成的滥用,突出强调了合法范围内的不合理情况,并且针对性的建立了人性善恶理论基础上,也就是在行政法中既承认人性善、又承认人性恶,最终导致职权滥用。
三、行政法不同环节中的人性化体现与解析
行政立法的人性化在不同的角度中体现出的效果与作用就不同,因此,只有针对行政法的不同环节进行对人性的解读,才能真正明确行政法中的人性本质,本文就着重从行政法不同环节中的人性化体现进行探讨,然后有针对性的从立法、执法、救济三个方面进行对人性化的解析研究,进一步明确行政法的人性内涵。
(一)行政立法中的人性化
行政立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人性在行政立法中的应用主要就是立法工作倾向于公民民意与民心,可以正确的表达公民诉求,立法者与被立法者的身份达成一致之后,实现行政立法的民主化,这样就能有效的保障对立法与公共权利的限制,实现对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效果,基于人性化角度,给予公民更多的监督权、管理权以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从立法的角度对公民的权力进行维护与保障,进一步保障立法工作的公开与有效。
(二)行政执法中的人性化
行政执法中的人性化主要就是指“执法+人性化”,那么,这就要保障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充分提高执法服务工作质量,更加强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互相尊重的基础,开展对法律条文的评价与解释工作,执法者也要端正执法态度与执法意识,做好执法规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相对人的违法情况发生情形,给予合理的处罚工作,实现服务性思维,充分体现人性化。
(三)行政救济中的人性化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当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能通过完善的救济制度来最终弥补相对人权利受损的状况,这才是人性在行政法中最充分最完备的体现。我国已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相对人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但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仍存在不足,并不能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就需要在日后行政法完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完善提高,形成更加人性化的行政救济。
四、结论
总而言之,人性是行政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思想理论,但是人性行政法工作的开展却是需要从静态立法制度上进行对人性的诠释,同时从动态运行中进行人性的实现,这样才能保障行政法中人性的体现更加直观,形成通过行政法对人权与人性的充分保障效果。因此,行政法中的人性表达应当合理,而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中的判断与实现也应该有效。这样才能充分的实现救济与弥补的效果,实现最后的公正,符合真正意义上的人性行政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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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排发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8
标签:行政法论文; 人性论文; 行政论文; 理论论文; 角度论文; 公民论文; 政法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