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菅改增”混合销售行为中运费的财税处理例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税论文,运费论文,菅改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容后的新政税率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应税服务适用于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完成货物运输
有自备运输工具的企业,在向客户销售货物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所售货物的运输劳务。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其运费应与货物销售额一道征收增值税。
[案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价款100 000元,甲向乙提供所售货物运输劳务同时收取运费1 11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向乙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8 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110
[案例2]承案例1,假设乙为一般纳税人,则乙从甲购买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10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110
贷:银行存款 118 110
[案例3]承案例l,假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乙从甲购买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118 110
贷:银行存款 118 110
[案例4]承案例1,假设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总额为100 000元,甲向乙提供所售货物运输劳务同时并收取运费1 11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甲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1 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 087
其他业务收入 1 0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945
委托运输企业完成货物运输
企业在向客户销售货物时,出面委托运输企业为客户提供所售货物的运输劳务,将货物运抵客户要求的地点,并为此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
[案例5]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价款100 000元,由甲企业委托丙运输公司运抵乙企业,甲向该运输公司支付运费1 110元,丙向甲开具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丙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甲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销售费用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
贷:银行存款 1 110
乙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丙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案例6]承案例5,假如丙运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丙向甲出具了从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其余条件不变。则甲企业运费的会计处理变为:
借:销售费用 1 0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贷:银行存款 1 110
乙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丙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
代理客户委托运输企业完成货物运输
企业以客户代理身份委托运输企业完成货物运输,与企业自身委托运输企业完成货物运输相比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方面,企业向运输企业支付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之后有权向客户索还;另一方面,运输企业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客户,且要送达客户手中。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此笔运费可不列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7]承案例5,若甲企业向丙运输公司支付的1 110元运费属于代垫运费性质。丙运输企业向乙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乙手中,其余条件不变。
甲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8 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银行存款 1 110
乙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10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110
贷:银行存款 118 110
丙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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