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辉[1]2006年在《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提出陪审制度是西方国家一项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被扼于封建专制社会,称颂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仿效于世界各国,亦实行于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并移植于我国。”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是到现在,陪审制度在各国的命运又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不断发展和完善该制度并成为其他各国相继效仿的对象;有的国家的陪审制度适用则呈缩小的趋势。 陪审制度有两种类型:一种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另一种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二者有一定的差别。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原苏联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的,其发展经历了几起几落。 由于我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在我国学术界对该制度存在着“存废之争”。但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由我国的陪审在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不完善造成的,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否定人民陪审制度。 笔者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其写作思路与内容大致如下: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陪审制度的含义及历史发展。其中对陪审制度的两大类型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对它们作了比较研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陪审制度的功能。认为陪审制度在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独立、保持司法廉洁和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方面都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第叁部分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了介绍,并对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陪审制度的运行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立法上的不够完善和具体制度的粗糙造成的,所以当前的任务是应当如何完善它,而不是废除它。第四部分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主要包括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完善。
杨磊[2]2017年在《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文中研究指明从世界范围内看,陪审制度都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都承载着一定的价值追求。针对我国陪审制度的问题,立法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总体效果仍然不明显,问题还是未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有鉴于此,立法者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纳入了议事日程,北京等十个省市已经在进行试点探索工作,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过程中。在这一重要的改革关头,笔者选择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期为改革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包括四章,分别从陪审制度概述、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我国陪审制度面临的困境以及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在第一章,笔者主要论述陪审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对陪审制与参审制进行了初步地辨析,还从民主与参与、分权与制约以及法和平性的恢复叁个方面对陪审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初步涉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在第二章,主要考察叁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陪审制度,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之所以选择这叁个国家,主要是考虑到美国和德国分别是陪审团制和参审制的代表性国家,而日本裁判员制度则具有很强的混合色彩,能够让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两种陪审模式的制度内容和运行模式,为我们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启发。尤其是日本裁判员制度,体现了日本“精密司法”的特点,加之日本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对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价值。在第叁章,通过研究发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与管理机制不尽合理,导致遴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强,参与陪审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保障。此外,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着困境,如司法功能弱化、参审范围模糊、陪审员固定化、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等问题。并且,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我国的社会逻辑存在冲突,国民的厌讼心理导致对参与陪审缺乏积极性,从整个社会的层面上看,陪审制度还缺乏社会认同,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运行,也是改革中所不能忽视的问题。在第四章,笔者针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从方向与路径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改革思路。虽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但直接抛弃也是不可取的,在当前的框架之下予以改良才是理性的选择。具体而言,包括完善遴选与管理机制,实现人民陪审员遴选的平民化与公开化,以及履职保障制度与管理制度规范化,使之能够真正地代表人民,并且依法履行陪审职能。在运行机制方面,应当着重从区分适用范围、随机选择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结构以及职能分工等方面着手,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在实践运行中得以落实。并且,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庭审实质化改革,还要大力培育陪审制度的本土文化土壤,这也是建立现代、科学的陪审制度的重要保障。
亓蕾[3]2012年在《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工作和法治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陪审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现行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因其本身的缺陷加之诸多因素的影响,功能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很大制约。陪审制度何去何从,成为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本文以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主线,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发展及运行现状进行回顾和梳理,从价值期望和法律规制两个层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理性审视,深刻查找、系统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想,使这一重要司法制度的功能界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与法治发展方向。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陪审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首先对陪审的概念进行界定,对陪审的特征进行分析,指出其与其他司法制度的不同之处。然后,对陪审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进行辨析,指出其原生功能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廉洁与提升司法效果,衍生功能为补足审判力量、弥补专业知识、促进独立审判与提升司法公信。特别指出,我国目前陪审制度的衍生功能取代了其原生功能,陪审制度的发展迷失了方向。第二部分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陪审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后对陪审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剖析,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形式上重视与实际效果的错位、混沌定位及完善过程的职业化错位、陪审规则缺失、陪审员适用不均衡、陪审权责规定笼统,实践缺乏遵循等。深刻查找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即陪审制度的主体意识缺失、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缺失、人民陪审员职能的任意延伸等。第叁部分对域外法治国家陪审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对英国、美国两大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陪审制度进行了考量,考察了法国、德国两个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陪审制度,对俄罗斯、日本两个陪审制度新兴国家中陪审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视考察,并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情况,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进行了比较辨析,为我国陪审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参考依据。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具体构想。在充分论证实施陪审制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陪审制度的具体构想,一是树立陪审理念、强化陪审意识。包括提高权力机关对陪审制度的重视程度、树立法官的司法民主意识、增强陪审员的陪审意识、激发群众的陪审热情等。二是提升法律地位,完善法律规定。包括恢复宪法地位、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扩大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完善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取消固定或专职陪审模式、实行有限的陪审团制度等。叁是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制度落实。包括赋予当事人陪审选择权、完善培训与激励机制、改革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实行约束性合议制、改革案件评查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陪审员制度的经费保障等。笔者希望通过对陪审制度的改革完善,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实现民意有序进入司法、司法充分关照民意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司法民主的发展,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张进忠[4]2006年在《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陪审制度作为保障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设计,在我国经过存、废之争后,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颁布实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得到规范。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司法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显,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上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对强化司法权威,取得司法信任,具有重大意义。 陪审制度是指法院在进行审判案件时,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陪审制度的理论渊源是“同类人审判”观念的直接体现。由非法律职业者参与案件的审判是陪审制度的基本特征。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古希腊是民主的发源地,也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陪审制度后经法国传至英国并进一步发扬光大。美国承袭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并将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大陆法系法、德虽然也吸取了英国陪审团制度的经验,但基于政治、历史等原因,其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相比较有很大差异,具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确立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沿袭的是前苏联的模式,虽然在名称上称为“陪审”但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完全不同,其在形式与实质上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作为保障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体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之所以在西方社会中历百余年而不衰,除了具备深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之外,陪审制度所拥有的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监督等价值也是其具有持久魅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到,吸收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司法活动,发挥公民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陪审团制的微观设计虽然迥异,但它们也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就陪审制度的功能而言,维护社会正义、缓和社会矛盾、追求诉讼公正。这些共同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陪审制度的精神实质,是我们在借鉴陪审制度时必须把握的要点。 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出发,在总结我国多年来实行人民陪审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从立法的角度来
李硕[5]2010年在《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提出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然而该项制度自从移植到我国以来可谓是命运多舛。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日益高涨,人民陪审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立法机关也不断的完善相关立法,并于2005年5月1日实行了首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文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文简称为《完善决定》),这使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然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由于立法不完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原因,其功能并未真正发挥,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甚至在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对其存在的必要性也产生了诸多争议。但就像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中出现的缺陷不能孤立看待,更不能据此一概否定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在于追求司法公正和保障司法民主,这既是我国宪法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又是促进司法廉洁、加强司法监督、保持审判独立和降低司法成本的需要,它与我国特定的法制发展状况相适应。本文通过对陪审制度在国内外适用情况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人民陪审制度完善与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内外陪审制度实证分析。通过对我国的陪审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陪审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证明虽然世界范围内适用陪审制度审判的案件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但其发挥的作用和价值是巨大的,其发展趋势也是“衰而不败”。第二部分论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原因。主要体现为:陪审员产生程序不规范;陪审员的流动性较差;“陪而不审”的现象依然存在;陪审范围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还对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叁部分是陪审制度废存之辩。本部分对学界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叁种学说进行辩证的分析,以阐明笔者为何赞同“改革完善说”。同时运用辩证分析法来阐述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存在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原则和建议。其基本原则:一要保证陪审制度的程序正义;二要充分考虑陪审作为司法民主与公正所象征的政治意义;叁要从制度上保障陪审员实质性参与案件审理;四要与本国诉讼模式、法律传统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一是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二是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叁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四是明确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最后是深化改革并完善评议方式。
朱群毅[6]2007年在《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陪审制度是西方国家一项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被扼于封建专制社会,称颂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仿效于世界各国,亦实行于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并移植于我国。”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是到现在,陪审制度在各国的命运又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不断发展和完善该制度并成为其他各国相继效仿的对象;有的国家的陪审制度适用则呈缩小的趋势。陪审制度有两种类型:一种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另一种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二者有一定的差别。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原苏联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的,其发展经历了几起几落。由于我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在我国学术界对该制度存在着“存废之争”。但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由我国的陪审在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不完善造成的,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否定人民陪审制度。笔者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其写作思路与内容大致如下: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陪审制度的含义及历史发展。其中对陪审制度的两大类型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对它们作了比较研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陪审制度的功能。认为陪审制度在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独立、保持司法廉洁和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方面都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第叁部分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了介绍,并对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陪审制度的运行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立法上的不够完善和具体制度的粗糙造成的,所以当前的任务是应当如何完善它,而不是废除它。第四部分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主要包括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完善。本文主要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既有两大法系陪审制度之间的比较,也有它们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比较,这些比较中,既有法律文化的比较也有具体制度的比较。通过多层次的比较分析,笔者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
陈艳红[7]2007年在《从陪审制度的一般研究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逐渐提上了日程。尤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除了缺少宪政基础的支持外,具体制度也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兼之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往往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功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选择、有鉴别的吸收一些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遵循这一思路,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介绍了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发展,并按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分,分别介绍了参审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并分析了西方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发展,尤其是对建国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简要的介绍,对我国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价值功能作了介绍和分析;第叁部分先就西方陪审制度的两大模式――参审制和陪审团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再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前两者分别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异同;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并从认识、立法和司法实践等叁个方面,阐述和列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根据我国陪审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度的比较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在我国陪审制度未来改革方向上采用英美的陪审团制,但就目前而言,则是依托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借鉴国外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其加以修补和逐步完善,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考虑在条件较好的个别地区进行试点改革。第六部分,结论。陪审制度改革是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改革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主要吸收哪个法系、哪个国家的经验,以及吸收哪些经验,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自认无力就大的方面提出妥善的建议,只能以自己所学,就一些具体的问题,提出初步的设想,而没有大的创新之处。
蒋安[8]1999年在《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认为陪审制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作者从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对我国陪审制的存废之争进行了理性评析,并据此阐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主张废弃陪审制或移入陪审团制都是偏颇的。文章指出,陪审制的功能中蕴含着体现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我们应当对陪审制的作用予以重新认识与发展,在此分析之后,本文对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的建议和设想。
逄千千[9]2017年在《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致力于陪审制度的改革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如何使公民的这项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使公民能够更加公正有序地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则是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然而,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例如:担任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义务;如何能够实现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保障机制;怎样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希望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和探究,通过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写入宪法,加快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立法步伐,提高陪审员随机抽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切实保障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加司法审判的待遇和补助,提升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意识与公民意识,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供人员保障。本论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包括国内外关于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等。第二章: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概念、内容、原则、特点、人民陪审员的性质,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障碍性因素等等。第叁章:该部分重点介绍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试点改革的现状及其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法律对于公民有无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尚无明确规定、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尚无法达到员额法官五倍以上的是要求、目前的选任条件也缺乏可操作性、陪审员的随机抽选存在困难、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公民缺乏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认识,其参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积极性有待提高。第四章: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国外借鉴。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几个典型国家的陪审制度(参审制度)中关于陪审员如何选任的经验和做法,包括陪审制度的滥觞——英国、以及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制度出生在英国,发展壮大却在美国,也包括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中关于陪审员、参审员选任的现状和做法,通过学习和比较国外有关陪审员选任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具体包括:起草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写入宪法、实行人民陪审员的一案一选和随机抽选、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等等,保障公民能够依法有序地参与案件的审理,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第六章:结语。
岳彩领[10]2016年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文中研究表明自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发展事业、司法改革道路历尽曲折。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以十一届叁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历经了36个年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规划。3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但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等因素,以往的司法改革始终未能较好的解决省以下地方法院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民事执行难等问题,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与执行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与思路进行了设计部署。仅从词频来看,仅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法治”一词即出现了111次,“司法”一词出现了73次,可见顶层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但顶层设计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宏观性的蓝图规划,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路径与方法。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在考察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以及司法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进行对比,全面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较为全面的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审判体制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分析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功能,描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司法权为判断权,具有中央属性,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裁判性、终极性和中立性权力。司法裁决主要是进行法的判断,处理司法诉求应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法官的中立性地位也是相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则是实现司法权的保权功能。对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以及执行体制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二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改革目标、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我国司法改革前期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地方法院目前在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的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司法判决的集权化以及审执权力配置的异化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带着这种问题意识,归纳总结出司法体制改革要实现的四个目标(一是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二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叁是有利于增进司法廉洁;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必须坚持的叁个指导思想(一是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二是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叁是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以及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第叁章主要论述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将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逐步分离,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司法管理局,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构建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依据职位分类建立相应的招聘、薪酬、培训和管理体制。叁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建立平等竞争、统一遴选的法官选拔机制,竞争应当采取以客观量化考核为主、主观认识评价为辅的方式对所有法官一视同仁的进行考核,最大限度消除改革中的不平等现象。四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将法官录用从公务员招考制度中剥离出来,上级法院原则上应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逐级选拔法官;五是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对法官和具有行政编制的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薪酬体系,聘用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现行工资收入加能级岗位津贴(按照叁级九等设定不同能级),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规定执行等。六是改革司法经费管理制度,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非税收入均划归省级财政,由各省财政按照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分类核定支出,实现“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第四章主要论述审判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本章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但对于行政法院的设立,论文提出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较好的方案是先将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对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二是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替代原有审判庭,取消院、庭长的案件签批权,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改革方式,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并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叁是改革人民陪审制度,取消单位推荐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并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民事审执分离的改革模式。从分析实施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入手,对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和差异性机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对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的成因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深入剖析,并通过计算改革的成本考量,对比了执行权整体剥离、执行实施权单独剥离、执行权深化内分叁种改革模式,提出我国的审执分离改革应当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框架下,结合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执行员与法官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为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提供参照系。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杨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与改革[D]. 杨磊. 中国政法大学. 2017
[3].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亓蕾. 山东大学. 2012
[4].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D]. 张进忠. 郑州大学. 2006
[5].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李硕.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6]. 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D]. 朱群毅. 河北大学. 2007
[7]. 从陪审制度的一般研究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陈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J]. 蒋安. 法学评论. 1999
[9]. 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D]. 逄千千. 延边大学. 2017
[10].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D]. 岳彩领. 东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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