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又面临着制度创新_农业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又面临着制度创新_农业论文

“入世”,中国农业再次面临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业论文,制度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入世后,我国将分阶段削减关税,并逐步放弃非关税措施,农业作为我国的一大弱势产业,从短期来看,受到的冲击犹为严峻,按照是美农业协议,在2005年前,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要降至17%,美国优先产品则须降至14.5%,并且要为大宗农产品(如大豆、豆油、小麦、玉米、棉花、大米等)实施关税配额,对配额限度内的农产品只征收1—3%的关税,而目前,我国小麦、大豆等的进口关税是90—114%, 这些措施对中国农业意味着什么是显而易见的。显然,面对这样一种形势,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增强中国农业的竞争力,使我国农业在国内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并进而在国际市场争得一席之地。

诚然,农业现代化涉及资金、技术、人才、自然资源等方方面面,但笔者以为,最根本的是制度条件。没有与现代农业相匹配的制度,再多的要素投入也无济于事,前苏联对其农业的投入不可谓不多,但其落后僵化20年的改革和发展,同样也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农业在微观和宏观方面还有许多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面对过剩经济的来临和入世后的贸易自由化,必须实现更深层次的制度变迁。本文拟就从当前影响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全局的制度因素着手,作些简略分析:

一、土地产权制度创新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制约农业经济最根本的制度,建国以后三次土地制度变迁,都给农业经济带来巨大影响。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有了自己的财产,生产积极性极大的涣发,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并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尔后的国家工业化。而1956年自上而下的“合作社”,以及紧随而来的公社运动,土地成了集体财产,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独立意志被完全否定,中国传统意识中的平均主义被放大到了极致。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非但没有带来规律效率,反而衍生出集体偷懒,中国的农产品供给陷入极度短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土地制度改革,则使中国的农业从长期的短缺转变为相对的过剩(用中央的话讲就是“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过于求(注:引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作工作的意见》(《人民日报》2000年2月13日))); 并带动整个国民经济转向市场化轨道。

但是,这一土地制度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中国农村的土地,从法律上说属于集体所有,在承包制下,它的使用权授与了承包的农民。但问题是,这种权力的授与、运作以及对权益的保护,至今没有法律依据,这就使这一制度充满不确定性。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征用(前几年开发区热时盛行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例),村干部可以任意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甚至卖掉。从理论上讲,农民被授与的也仅是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因而不能按自己的意志按市场规则去抵押、交易,很明显,这种制度只是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过渡措施,而不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

这样一种制度,对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一系列障碍,其最明显不过的就是这一制度严重阻碍了资本、劳动与土地结合的规模扩张。而面对入世,中国农业要提升竞争能力,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太小。无论是现代技术设备的运用,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还是先进技术的推广,以成本收益衡量,无不同经营规模有关,粮、棉、油料作物等土地密集型产品更。我国农户平均耕地拥有量仅为8.9 亩(注:黄季焜《对农民收入增长问题的一些思考》(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1期))。 而欧美国家农民经营土地的规模是我们的几十以至几百倍。美国家庭农场平均拥有耕地160公顷, 英国是65公顷,法国是35公顷(注:叶卫平《中国“入世”冲刺与避险求强对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这种农业经营规模上的巨大差距,使我国农产品特别是大宗产品无论在品质上,还是价格上,与西方主要农业强国相比,都处于比较劣势。自1995年4月11日, 《光明日报》发表“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文,并经中央在正式文件中认可这一思路以来,5年过去了,农业规模经营仍然进展缓慢。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是日前的地权制度限制了土地的转移。在现行地权制度下,农民很难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交易,想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民无法在公开、平等的交易条件下获得土地,想另择他业的农民也难以在确保自利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转让土地权益。因此,要加快农业规模经营的步伐,提升农业竞争力、应当适时对现行土地制度实施创新,建立适合现代农业要求的土地产权制度。

第一,授与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中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土地又长期承包给农民使用,集体事实上无法发挥土地这一资源的经济和市场功能。而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除非遇上江河改道、沙漠侵袭、核弹轰击等天灾人祸,其在时间维度上具有永续性。这就有可能从经济意义上把集体所有权界定为最终所有权,而把一部分所有权的权能,如转让、抵押、入股等权利赋予拥有长期经营权的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社区集体做为土地所有者,其权益只同土地收益,即集体提留挂钩,而同经营权完全脱钩,不得干预农民依法对土地实施经营。承包期满,各项权益归集体所有。笔者以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适应了市场经济要素流动的需要,也符合土地公有这一特定社会条件,它有利于有限的土地资源集中使用,也便于农民获得生产经营性融资。并可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二,加快培育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行政性的调整。只有通过市场供求双方的频繁交易,才能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均衡价格,并体现出不同地域、不同等级的土地的稀缺程度和使用者已经在土地上投入的资本、劳动等要素的机会成本。土地的市场交易使土地流动趋向优化配置,这是靠行政力量无法做到的。因此,做为政府,应大力推动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合同格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我国耕地的稀缺性,对土地使用上的农转非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三,对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实行依法保护。现代国家无不把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官重民贱”的思维模式,使政府(或日官府)侵犯公民权益成了“天经地义”的传统,解放后,长期的自上而下的集中计划经济,又把“国家”的作用推到了极致。人们所熟悉的是要“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从来没有听到国家、社会要尊重、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这种与现代化格格不入的“传统”观念,在我国的经济、政治生活中的负面影响极大。改革以来,农民有了土地(虽然还仅是使用权),有了私产,但这种土地关系的调整,靠的是中央的“文件”,靠的是各级政府对上级政策的“理解”和忠诚度来实施的。于是,一方面由于传统观念的作祟,一方面也由于没有法律的制约,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对农民乱摊派、乱干涉的事项屡禁不止。中央虽然三令五申,文件发了数十个,但看来收效甚微,如果听任这种现象继续存在,将使农民从改革中得到的成果逐步丧失,激化农村社会矛盾,也使农村现代化变得遥遥无期。

解决的关键是要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建立一个法律保障体系。以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以法赋予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转让权,抵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级政府和组织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得干预农民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有了这样一种法治法权秩序,才有可能确立一个稳定和可预期的农村土地关系,才有可能使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并为农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提供基础,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以适应入世后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二、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创新

中国农村的以承包为特征的第三次土地制度改革,之所以会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深刻变化,是因为这一改革本身与全社会的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之一。可以想象,没有农村和全国市场化改革,没有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特别是需求结构的巨大变化,土地承包制释放出来的要素生产潜力是很难真正实现的。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克服了这一限制,它促进了农村社会分工,刺激了生产多样化,推动了劳动力在行业和城乡之间的转移,为农村经济增长提供了空间。

但是,经济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在给农村经济增长提供了可能的同时,也对农村经济带来了极大的竞争压力和不确定性,对现有的制度结构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它不仅使土地制度显得不相适应,它也对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制度提出了变迁的要求。

中国农民发展到现在,其组织制度落后显然已成为农业发展的严重制约,表现在:第一,农业技术更新,农业生产过程的技术管理落后,导致农产品品质低劣,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消费结构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大量农产品的过剩,而同时又必需大量进口以满足富裕起来的人民,特别是城市居民生活多样化、高品位的需要。而中国农民受教育的状况和极端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是无力改变这一现状的。第二,高度市场化了的农产品产销和农民缺乏市场驾驭能力,使农民的经营风险日趋增加,时至今日,除了粮食生产,很大一部分由农民自己消费外,其余绝大部分农产品都要通过市场销售来实现。而近年来的农产品供求状况告诉我们,面对变化万千且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国的农民基本上只是市场运行结果的被动接受者。他们或者是因预期错误,导致供给过剩,价格下跌,频频出现“卖粮难”、“卖棉花难”、“卖蚕茧难”,以至于近年还出现“卖桔子难”、“卖甲鱼难”等等;或者是因流通不畅,运销手段落后,大量的瓜果蔬菜烂在地里,农民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付诸东流。

经济市场化是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走向,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也不可能置身这一过程之外,随着农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市场对农民的影响,市场带给农民生产经营上的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增加,而作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中“集体”这一经营层次,除了少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外,实际上已不复存在,或者说非常贫弱,无法对农户的生产、销售起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技术支援等积极作用。中国要在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促使农业增长、农民增收,急须在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上实施创新,扭转小规模农户面对市场的无力、无助、无奈局面。

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创新,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塑乡、村两级组织的功能。乡、村组织具有特殊性,既有基层政权的作用,又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应按照中央的有关农村政策大力加强服务农业生产的作用,在农业技术的传播,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采集、传递,农产品收获、储存、运输等环节尽可能发挥集体力量的优势,给独立经营的农户以必要的帮助和引导,并协调社区内外的经济关系,制订和维护社区的行为准则,给农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大力培育发展农业生产及服务合作社等非正式组织,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中外历史经验都表明,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合作社这样一种集体经济模式,比之政府官办的组织(顺便说一下,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是变相的官办机构)对农民更有助益,因为它较少官僚习气,较少腐败,也较少人浮于事。合作社使农户面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大为下降,使分散的家庭经营向产供销一体化方向发展。

合作社按其功能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专司农资采购供应的,专司销售的,专司技术咨询的,或者是生产经营一体化的。但是,必须把握两条基本原则,即,它必须是农户自愿参加的;它不是盈利性的,而是为农户服务的。合作社就其参加对象来看可以是社区范围内的,如在一个乡地域内,也可是跨乡、跨县的。作为一种非正式组织,它的组建、运营,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且切忌不要把它变成一种政府机构,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办的极具特色,也非常成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第三,以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由于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缺乏充分的信息交流和完善的市场组织,而经常出现供求脱节。而除了粮棉等少数产品外,大多数农产品均为鲜活产品,其价格与需求具有极其明显的时效性,一旦交易受阻,农户就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必须有健全的市场组织,包括权威的信息发布,品质认定机构,快捷方便的贮运设施等体系。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以降低机制性风险,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入世”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能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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