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与淮河的盐利两案_明清论文

明清两淮盐利个案两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案论文,明清论文,两则论文,两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时代由自然经济朝商品经济变革的时期。该时期我国的盐政管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且因我国情况特殊,盐业资本在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中占重要地位,其中又以淮盐为最。只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明清时盐利,一般仅限于简单的文字表述。汪士信先生《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一文的发表(注: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把对该问题的讨论,提到专门详细的数字分析阶段,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后笔者在其基础上,曾有新的尝试。(注:笔者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见《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现为丰富这一尝试,再对笔者后来查获的两则明清时期两淮盐利个案,作如下分析。

个案一(明万历时期)

明清两代,淮盐大都销往江广。如明万历时期,两淮“每岁解太仓者(银)七十万(两),售边钞者(银)四十万(两),楚居六七矣”(注:袁世振《两淮盐政改编四·与白公祖》,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万历四十五年,朝廷对两淮盐政予以疏理,其因是:“盐法大坏”(注:《两淮盐政改编四·复楚中论盐价公书》,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而主持这次疏理的关键人物之一,便是袁世振。他留下丰富史料,并在时间上,把“盐法大坏”之前称为“往时”,把大坏之际称为“近年”,把疏理后称为“今日”。袁世振为强调疏理成效,曾于多处把上述三个阶段的盐利数据作罗列对比。据笔者所知,这在明代史料中是不多见的,故很宝贵。

万历时,淮盐销往汉岸的基本程序是:边商参与开中,售边钞给内商;内商守支,又卖盐给水商;水商运盐,销往汉岸。但因边商仓钞要守支约十年才能支盐,且当时规定正额盐和余盐同时运销(即相当于正额盐和余盐在掣运时合而为一),故边商到淮后,将仓钞以低价卖给囤户(即“内商之有力者”(注:《两淮盐政编一·盐法议二》,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而一般内商则先向运司缴纳余盐课银(谓之预征),届时再以高价向囤户购买仓钞,并换得盐引,下场向灶户购买火盐。袁世振说:“及内商苦于套搭,十年之间纳银三次,而尚不得行盐一次”(注:《两淮盐政编四·疏理略说》,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由此也可见,内商经营成本是由火盐价格、正引价格、余盐课盐及各项杂费等所构成。

1.《两淮盐政编一·盐法议四》称:“往(火盐)一桶重一百五十斤者,为价仅七八分,近渐增至三钱。每一引须火盐五桶,则去价一两五钱”。并称;“又去正、余价,并包索、赈济、挑河,诸项杂费难以毛举。及卖与水商,仅得价三两二钱,必至亏本”(注:《两淮盐政编一·盐法议四》,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

2.《两淮盐政编四·疏理略说》称:“(近年)盐法坏矣,……买火盐一两五钱,又船脚、掣挚诸费不下一两。凡费银共五六两,方得掣盐一引。而令遵定价三两二钱卖与水商,其可得乎?……以故江广连年盐价遂至二三钱一小包者,盖内商权子母而难于亏本耳。即乙卯(万历四十三年)之贱,曾至五六分(一小包),是强之也,而非通之也。是年水商遂散,反为征贵之囮”(注:《两淮盐政编四·疏理略说》,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

3.《两淮盐政编四·复楚中论盐价公书》称:“(近年)武汉卖至(每小包)一钱,别府卖至一钱二三分,……夫每盐一引,从来五百七十斤,此定则也。每盐五百七十斤卖与水商,取直三两二钱,此定价也。水商以五百七十斤之盐,解捆七十余小包,每包取直六七分,……此定例也。(今疏理后改为)四百五六十斤,每引遽少盐百余斤,即少捆小盐十四五包矣,余所捆只五十余包耳”。又称:“(往时)夫五百七十斤,开价三两二钱,水商改捆小盐七十余包,卖与地方,每小包取直六分,尚亦有利矣,况七分乎?嗟夫,此盐法未坏之时则然耳”。再称:“往时引价六钱五分,近年卖至九钱二分。往时余银七钱,近渐增至一两四钱五分。往时火盐颇贱,近卖至一两五钱。往时掣挚、征解诸费犹轻,近则所费不赀。盖内商每引成本常不下五六两矣,……卖与水商……不卖至六两以外不止。水商以六两外买盐一引,又加以盘剥诸费,虽解捆七十余小包,而令之六七分卖与地方,彼又肯甘心乎?故必闭店抬价,犯禁熬刑,不卖至一钱内外不止。加以京挚愆期,便有二三钱一小包之患”(注:《两淮盐政改编四·复楚中论盐价公书》,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

4.关于疏理后的情况,《复楚中论盐价公书》称:“今嵩目苦思,设法筹筭,一切减之又减,故买新引则减九钱二分为五钱五分,纳余银则减一两四钱五分为八钱,买火盐则减一两五钱为六钱,其它掣挚、征解、盘剥诸浪费,一切洗涤殆尽,……而令之开价二两九钱卖与水商”。此个,疏理后淮盐在汉岸,“今自去年九月,以至今年己末(万历四十七年),果犹卖七分不上”(注:《两淮盐政改编四·复楚中论盐价公书》,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另《两淮盐政编四·复龙盐台第三书》又称:“楚中盐价,迄今止卖七分三厘(一小包),尚卖不去”(注:《两淮盐政编四·复龙盐台第三书》,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

5.《两淮盐政编四·与白公祖》称:“自戊午(万历四十六年)九月京掣以后,淮盐至楚(每小包)七分犹卖不上”。又称:“夫所谓贱者,盖自然而贱则可久。若强之使贱便为征贵之囮。如之卯(万历四十三年)不勒卖五分乎?水商亏本,裹足鱼散,至丙辰、丁已(万历四十四、四十五年)便卖至二三钱一小包”(注:袁世振《两淮盐政改编四·与白公祖》,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

由上述史料,已可看出当时盐利的轮廓。但若仅至此,则对史料利用来说便很可惜,因就此无法再作更深层次的认识。现为明晰起见,尤其为便于分析对比,特在此基础上,作如下取舍处理,其中某些细节处,尚需有分析和设定:

(一)每引重量。疏理前,内商每引掣盐570斤,卖给水商后改为小包;每包重以8斤计,得71.25包。疏理后,改为引重450至460斤;本文取其平均值,为每引455斤,比原每引少掣115斤(相当于每引少掣14.375包),即每引掣56.875包(每包仍重8斤)。

(二)火盐价格。“往时”每桶银0.07至0.08两,现取其平均值,为每桶银0.075两;五桶为一引,故“往时”火盐价为每引银0.375两。“近年”火盐价为每引银1.5两。疏理后则为每引银0.6两。

(三)正引价格。“往时”为每引银0.65两。“近年”为每引银0.92两。疏理后为每引银0.55两。

(四)余盐课银。“往时”为每引银0.7两。“近年”为每引银1.45两。疏理后为每引银0.8两。

(五)内商杂费。史料对此叙述笼统而含糊。因火盐原为散装,用桶量,卖给内商后,须装包、捆扎、仓贮,然后过桥坝,运至仪征,经批验后卖给水商,故内商杂费应包括包索、仓贮、运输,还有挑河、赈济,以及场官和桥坝验所胥吏的勒索等。史料称“近年。诸费不下一两,又说“所费不赀”和“难以毛举”。由此,本文定为商“近年”诸杂费为每引银1.2两。史料又称“往时”诸费犹轻,本文取每引银低于1.0两,即每引银0.9两。疏理后,可能某些盘剥费用被清理,但不可能清除干净,尤其包扎、运输、仓贮诸费依然存在,但考虑到疏理后引重减轻,故取此时内商诸杂费为每引银0.6两(注:前述所定疏理后内商诸杂费为每引银0.6两,即相当于每百斤盐费银0.1319两(每引重455斤,在仪征交货,且盘剥诸费不可能清除干净)。乾隆时场商平均杂费,为每引银0.515两,即相当于每百斤盐费银0.1497两(每引重344斤,在场内交货;对朝廷及盐政机构的所有公私输纳另外统计)。两相比较,可知本文所定疏理后内商诸杂费并不算高。清代包括盐价在内,各项物价高于明代,故清代费用高于明代也是可理解的。)。

(六)内商对水商的卖盐价格。“往时”为每引银3.2两。史料称,“近年。内商成本为每引银五至六两。实际仅约五两。但史料又称,“不卖至六两以外不止”。综合这些因素,本文定“近年”内商对水商卖盐价格,为每引盐6.0两。疏理后则为每引银2.9两。

(七)汉岸盐价。史料称,“往时”汉岸盐价为每小包银六七分。本文取其平均值为每小包银0.065两。即每引银4.6313两。“近年”时盐法大坏,汉岸价每小包达银一钱。尤其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官方压价至每小包银五分,结果水商四散,市面缺盐,价格大涨,竟达每小包银二三钱程度。这是极不正常情况,不能作为整个阶段的代表。本文依据水商“不卖至一钱以外不止”,并考虑曾有更高价格的可能,取“近年”汉岸盐价为每小包银0.11两,即每引银7.8375两。但本文仅涉及淮盐在汉岸对当地商人的交货价格。至于淮盐离开汉岸,被运往它处销售,均不属淮商业务范围,故本文也不涉及。

关于疏理后的汉岸盐价,因与两淮相比,时间上有一滞后阶段,故史料中有称每小包银七分三厘,以及七分上下不等。本文取疏理后汉岸盐价为每小包银0.07两,即每引银3.981两(引重455斤)。

(八)水商费用。水商购盐后,要改为小包,然后水运至汉岸销售。故水商费用至少应包括改包及运输等费。但史料未提及这方面数据。水商买卖盐之差价,即其增值部分,一般可被称作“毛利”;而当扣除其费用后,则为“纯利”。现为能进一步粗略考察明万历时期水商的获利情况,特参照清乾隆年间数据,对该问题再作一些尝试性分析。

明万历时期的水商职能,与清乾隆年间的运商职能大体相似。但二者又有明显区别。首先,明代两淮盐商资本的主体是内商。水商是由内商职能分化而成,并为内商服务。清代恰相反,其资本主体已转为运商。场商是由运商的雇佣转化而成,并为运商服务(见《清盐法志》卷一○六《场产门七·垣收上》。其次,明代内商与水商的交货地点,是仪征批验所之后。而据乾隆五十三年运商成本单(见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十四《课程八·成本下》),当时场商与运商的交货地点则在盐场。笔者曾估算得,清乾隆年间运商流通费用(即改包及贮运诸费,约相当于明代水商费用),约占其在汉岸销售收入的27%(注:笔者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见《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考虑到明清两代上述差异,以及各自的商品化程度,本文取明代万历年间水商费用,占其在汉岸销售收入(即以销售单价计)的20%,并由此求得,“往时”水商费用为每引银0.9263两,疏理后则为每引银0.7962两。

但“近年”阶段的水商费用,不能按上述比例估算。因该阶段盐法大坏,其价格关系也遭破坏。汉岸盐价大幅上涨(约涨69%),主要是因盐课和火盐价格大幅上涨所致(前者约占76%,后者约涨3倍)。但这时水商改包及运输诸费,不可能也与盐价同比例上涨。经分析,若水商费用以每百斤盐计,则“往时”为银0.1625两,疏理后为0.1750两。“近年”阶段的水商费用,虽不能与盐价同比例大幅上涨,但趁机小幅上涨是可能的。故本文设定“近年”阶段的水商费用为每百斤盐用银0.2两,即相当于每引银1.14两。该费用比疏理后稍高,比“往时”则上涨约23%。

经上述对史料数据的分析取舍及设定,现可分“往时”、“近年”及疏理后三个阶段,将这些数据经整理后汇于表1。又因疏理前后每引盐和重量不同,为便于对比,表中特增以每百斤盐为单位,对数据另作整理。

因史料限制,上述整理结果较为粗糙,但仍可借此粗略看出一些问题。表中所列“利润率”,是指平均每次运销过程中,内商或水商所获利润,与其销售收入(即经营金额)之比。此也即通常所称之商业利润率。当时两淮是每年分春秋两季向朝廷上纳余银。由此推知,盐商也是每年分两次向汉岸运销。至于资金,一年内可周转两次,从而使单位流动资金利润率(按现代说法,即相当于每百两银流动的资金,一年内所创利润),可提高一倍。从表内数据看,内商获利明显好于水商。这是由于内商为当时盐商资本的主体,加之他们长年守支,受预征、套搭之苦,有大量资本被朝廷预借。“朝廷预借商银四百余万今不言借而言征。惟征之一字,可以行法,故执敲朴以鞭笞之。预征于十年之前,又套搭于十年之后”(注:《两淮盐政编二·盐法议六》,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五。)。由此可知,内商利润的一部份,首先是对其被占借资本的部份利息回报。此外,从上述三个阶段演变看,内商及水商的利润率,均呈下降趋势。其中水商利润率已低于10%。在此情况下,商人依然乐于行盐,其原因有二:

1.与其它商业相比,经营淮盐虽有风险,且有资金被占之苦,但必竟较为稳定。尤其对资金雄厚的商人而言,经营淮盐仍是其明智选择。

2.明中叶后,私盐盛行。不少盐商在经营官盐的同时,又经营私盐,并借此获得利益补偿。有人甚至以官盐为幌子,目的在于私盐。

为进一步对比,现将上表内一部份数据,再整理于表2。《两淮盐政编一·盐法议一》称:“两淮岁掣十二单,额行九十万引。……每岁行盐,终不敢越九十万之数,……两淮例掣有九十万引”(注:《两淮盐政编一·盐法议一》,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由此可知,若淮盐每年运销数额以90万引计,在已知销售单价情况下,便能近似估出盐商一年的销售收入(即年度经营总金额),以及其年度盈利状况。表2仅以疏理后为例,估算当时淮盐的年度经营状况。

表2是将内商与水商合为一盐商整体。表中销售收入,是以汉岸盐价(即淮盐运销最终价格)有据,并在估算年度经营状况时,近似认为淮盐全部销往汉岸。如前所述,万历时期朝廷时商人的盐课征收,是正引在边仓开中,余盐在运司纳银。其中正引开中后,由边商持仓钞赴两淮卖给内商。但因要守支约十年,一般内商在纳完余银后,无力再收贮仓钞,故只有“内商之有力者”(囤户)先以贱价收下,以后再以高价卖给一般内商或留作自用。以往言论,是将此视为囤户的“囤积聚奇”、“牟取暴利”。这实际是误解。因所谓十年预征,是明朝后期严重经济危机所致。朝廷自然不可能又在两淮回收这些色钞。这时若无民间财力从中调剂,让边商尽早返回边地,以参与新一轮开中,则整个开中会停止(明中叶后,边地开中往往是强制性的(注:庞尚鹏《庞中丞摘稿一·清理盐法疏》,见《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可以说,囤户收购仓钞,除受经济规律驱使外,主要是迫于朝廷压力。而任何商人资本被压十年,都会寻机谋求回报。故所谓正引价,本质上是由朝廷收益所引起。本文开头所引史料称“(朝廷售边钞者(银)四十万(两)”是一致的。即朝廷收益应是正引价与余银之和。

表2所列盐商其它支出,是指盐商总支出(即总成本)中,扣除朝廷收益后的剩余部分,即为火盐、内商杂费及水商费用之和。而内商卖给水商,是在盐商内部进行,且一收一支也恰好抵销,故可不计。

现由表2可知,朝廷收益率(即朝廷从两淮盐业所得经济利益,以银两计,与盐商口岸销售收入之比),明显高于盐商利润率(即内商及水商所获利润之和,与盐商在汉岸销售收入之比)。而且就上述三个阶段而言,朝廷收益率呈上升趋势,盐商利润率则下降。再若将朝廷收益率与盐商利润率相加,则又可知,它们合计约占盐商销售收入的一半,但略呈下降趋势(“往时”为52.47%,“近年”为51.01%,疏理后为49.86%)。故能看出,朝廷收益率的提高,基本是以降低盐商利润率为代价的。只是万历时期盐政机构的获利情况尚不明确。依清乾隆时情况,朝廷与盐政机构等公私收益合计,已占盐商在江广口岸销售收入的42.47%;盐商整体(场商与运商合计)的实得利润,占其在江广口岸销售收入的13.18%。此二项合计为55.65%。

个案二(清乾隆时期)

以下个案涉及乾隆时期两淮赫赫有名的徽商江春。江春,字颖长,号鹤亭,徽州歙县人,生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卒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江家世代于两淮理盐,至江春之父江承瑜时,已跃居两淮总商之一。江春22岁弃儒为贾,到杨州协助父亲经营。后不久,其父去世,江春也崭露头角,因“练达明敏,熟悉盐法,司鹾政者咸引重推为总商”。此后四十余年间,江春一直担任总商职务。“才略雄骏,举重若轻,四十余年规画深远”,故而成为当时杨州商界一举足轻重人物。江春对朝廷忠心耿耿,急朝廷之所急。仅据《清盐法志》记载,由江春商业旗号“江广达”领衔的捐输款项,约达银1000万两。乾隆六次南巡,江春均尽心尽责。“扫除宿戒,懋著劳绩”,颇为乾隆欣赏。“自赐宴加级外,拜恩优渥,不可殚述”(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志·义行》)。尤其太监张凤窃宫内金册,逃至杨州江春处,被江春智捕。乾隆特赐他布政使衔,荐至一品。正因江春对朝廷及社会的捐输过巨,加之他广交天下名士,开销也过大,故自乾隆三十三年陷入盐引案后,其家产渐显消乏。后乾隆皇帝得知此事,倍加体恤,特赏借帑银三十万两以资营运,并令按一分付息。本案例即与此有关。

“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盐政李质颖奏:面奉上谕,赏借江广达银三十万两,钦此。臣回任后,据江广达以孑然一身,并无骨肉可托,请将所领帑本,烦通河众商代为筹运。所得余息,照一分缴库,其余给尹支用,以重帑本。据总商王履泰等,情愿公司代办。每年所获余利,除解交帑息外,尚可剩余二万五六千两以为该商用度。……按一分起息,每年共银三万六千两,按年交纳。

“奉硃批:该衙门知道,钦此。

“迨三十九年正月,盐政李质颖面奏:江广达一年所得利银二万六千两,为数过多,据禀每年愿缴利银一万两充公。”(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一,《转运十二·借帑》。)

以上史料表明,江广达借帑银30万两,由通河众商代为筹运(即往江广运销淮盐),每年得利银6.2万两。其中3.6万两作为帑息上缴,另2.6万两为江春本人所得。江春属大盐商,有自己的旗号和船队。既便以往,他也不必随船押运。故他只需支付船队的运销费用,而不必与其它商人分成利润。后他感到借帑30万两,“一年利银二万六千两为数过多,恐造化浅薄,不能承受,恳求转奏,每年愿缴银一万两充分”(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一,《转运十二·借帑》。)。这是因“赏借帑金三十万两,为盐商之冠”(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志·义行》),而上缴一万两则可处好人际关系,“俾代办之人营运从容,心亦悦服”(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一,《转运十二·借帑》。)。现本文要依此估算当时运商的商业利润率(即运商所得利润与其经营金额之比)。但此前尚须下列三项条件进行确定:

1.确定江广达借帑营运方式

依照清代两淮纲盐运销规则,“每一纲之首,盐院牌行运司,催商滚总。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商年窝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听其自向总商取具保结,开报运司”(注:清盐法志》卷一一四,《运销门五·商运一·行盐规则》。)。而所谓总商,即按“两淮旧例,于商人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扶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承受催追”(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七八,《户部·盐法·两淮》。)。此外,王赠芳又称:“两淮有四大总商,十二小总商之目。众商行盐,必得总商具保,每年滚总纳课。一应盐费,均由摊派”(注:王赠芳《谨陈补救淮盐积弊疏》,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由此可见,总商是众运商的首领。小总商是小首领。大总商是大首领。而所谓“家道殷实”者,心是“资重引多之人”。“乾隆二十二年(1757),江春因恭办乾隆皇帝第二次南巡大差,踊跃急公,实心办事,受乾隆皇帝的赞赏,沛特恩赏赐他内务府‘奉宸苑卿’衔,以示奖励。”(注:朱宗宙《略论清代两淮盐商江春》,见《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3期。)查乾隆二十三年以后,至五十四年,上述各大项捐输的领衔者,除江广达外无第二家。且这些捐输,大多发生在江广达借帑的乾隆三十六年之后(注:《清盐法志》卷一五三至一五五,《捐输》。)。由此可见,江广达借帑营运之时,也依然是“资重引多”的大总商。另清代盐引,是商人“当始认时费不赀”所得,“故承为世业”(注:《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盐法》。)。江广达即使在资金周转不灵之时,可暂将一部份盐引,租借给那些需“拨行他商年窝”的人,以获取租借费(即所谓引价)。而当奖金周转灵活后,又可将其收回。故综上所述,尽管运商的经营方式有多种可能,但本文认为,江广达这30万两帑银的营动方式,是以自己的盐引,请通河众商代为筹运。

2.确定乾隆朝运商的年度资金周转次数

人们在论及清道光年间的淮盐萧条时,均注意到盐商资金周转速度对其效益的影响。陶澍说:“向系两年三运,今乃一运两年,愈迟愈积,月利愈亏”(注: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见《陶澍集》第159页,岳麓书社1998年版。)。包世臣称:“官船旧时受载,……一年受载两三次,……今船一载需年半,乃能回空”(注:包世臣《淮盐三策》,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九。)。周济也说:“近来两年一运……从前两年三运”。(注: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众所周知,两淮盐业自嘉庆时已开始微,待进入道光后,则疲敝已极。上述“向系”、“旧时”、“从前”,所指都是兴盛时期。而乾隆正是淮盐兴盛时期,故将当时运销形势定为“两年三运”,即运商年度资金周转1.5次,是不为过的。至于江广达当时资产的消乏,是其它原因所致,本文不再赘述。

3.确定江广口岸平均盐价

按一般情况,若须求取运商的商业利润率,则须先知道江广口岸的平均盐价,且这一数据是可近似求得的。但因本个案史料条件的特殊性,已使该数据变得可有可无(其详情可见本文稍后内容)。故现不妨先设运商在江广口岸的平均售盐价格为A(银两/引盐),并再设所要求取的该个案条件下的运商商业利润率为X(%)。

在完成上述确定后,可按下列步骤求取:

1.先求取运商单位运销成本(银两/引盐)

因销售收入即为利润与成本之和,故所求运商单位运销成本为:

A×(1-X)(银两/引盐)

2.求30万两帑银每年可运销淮盐数量(万引/年)

运商往江广达运销淮盐,只需具备运销成本资金即可。利润是在销售收入中获得。且当时运商的年度资金周转次数,是以1.5次计,故运商30万两资金,一年内可运销淮盐数量为:

3.求运商单位利润(银两引/盐)

江广达借帑30万两,每年利银6.2万两。其中3.6万两作为帑息上缴,另2.6万两为留成(后江广达又愿缴一万两,本文不作讨论)。现为使本案个例对当时不借帑本的广大运商,更有普遍意义,故将6.2万两作为30万两运销资本每年所产生的利润。即其单位利润为:

4.求运商商业利润率(%)

因已设定本案例条件下,运商在江广口岸的平均售盐价格为每引银A两,故运商的平均商业利润率为:

至此可看出,因本案例史料条件的特殊性,已使整个估算得以简化。即由估算第4步骤表明,运商的商业利润率,最终只能与年度资金投入数量(银30万两)、年度资金周转次数(1.5次),以及年度获利数额(银6.2万两)第三项指标有关。而口岸单位销售收入(即单价),则成为可消除的参数。上述三项指标中,有两项为本案例史料直接给定,另一项由其它史料给定。故尽管估算是粗糙的,但不妨碍用它对有关问题作探讨。

只是需要指出,因条件限制(当时尚处在商品经济的很不成熟阶段),不少史料关于利润的是笼统的,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汪士信先生在研究乾隆徽商经营淮盐的获利问题时,是先依据“成本单”等条件,估算出盐商的“应得利润”。在此基础上,再扣除盐商的“应得利润”。在此基础上,再扣除盐商对朝廷及盐政机构的许多输纳,如捐输、帑息、余银、“扬匣费”、“江广匣费”等,最后得盐商的“实得利润”(注: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很显然,本文上述求得的12.11%,并非是运商的实得利润率。例如:

1.借帑问题。就江广达而言,其每年6.3万两利润中,有3.6万两需以帑息上缴。若扣除这些,其所剩部分仅占口岸销售收入的5.5%。乾隆时期,两淮借帑主要用于运商,“以资营运”(注:笔者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见《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但不是人人都借30万两。据汪士信先生分析,以平均计,两淮运商年度共支付帑息银12.2万两,60年共计732万两(注: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这约占其口岸销售收入的0.78%(注:乾隆朝共计60年,每年两淮引盐销量按179.64万引计,乾隆朝平均口岸销售单价为每引银8.75两,则732÷(60×179.64×8.75)=0.0078,2850.5÷(60×179.64×8.75)=0.03。),且须在上述12.11%中扣除。

2.捐输问题。两淮盐商的大量输纳,有些已纳入日常成本,有些则没有。且商人内部成本与上报朝廷的成本并不一样。就本文所涉案例分析,其“江广匣费”、“扬匣费”等,已在成本中列入,可不必再考虑(注:乾隆时期,“江广匣费”、“扬匣费”等,已逐渐被列入盐商的正常性支出,而且在口岸销售收入中的比例超过10%,若在上述12.11%中再加除这些,则所得运商实际利润率太低。故由此推知,在本案例的成本中,已包括了这些输纳。)。但捐输问题必须讨论。乾隆时期,两淮盐商捐输约银2850.5万两(注: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占口岸销售收入的3%(注:乾隆朝共计60年,每年两淮引盐销量按179.64万引计,乾隆朝平均口岸销售单价为每引银8.75两,则732÷(60×179.64×8.75)=0.0078,2850.5÷(60×179.64×8.75)=0.03。)。这其中大部应为当时盐商资本的主体运商所捐,小部为场商所捐。若假设运商占三分之二,场商占三分之一,则他们的捐输分别为口岸销售收入的2%和1%。但据史料,这些捐输并非都已安排为盐商的每年正常性支出。其中大项捐输,是不定期地隔几年突然有一次,且金额不等。就江广达该案例看,捐输的小部份,可能已被列入正常性成本,而大部份尚须作为突发性捐输,在所得利润中扣除。其中最明显的,是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因荆州洪水,由江广达领衔捐银一百万两赈济。当时由“运库应解部内借支”,然后从乾隆五十四年起,“分作五纲归款”(注:《清盐法志》卷一五四,《捐款二·助赈》。)。

基于上述,本文认为,在发现有更确切史料数据之前,可以从上述12.11%中扣除2.11%,即定本案例条件下运商实得利润率为10%较合适。而本案例史料出自乾隆三十六年至三十九年间,属乾隆中期,依笔者以往对乾隆时期两淮盐利分析情况(注:笔者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见《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在获得更确切史料数据之前,也可近似地将其中期数据,作为整个乾隆时期的平均值看待。若该设定能被接受,则可看出江广达借帑史料的宝贵性。因至今学术界,尚未公布其它关于乾隆朝两淮运商或场商各自的实得利润数据。汪士信先生曾分别求得大量输纳的记载,均系以全体盐商名义作出,故最终只能求得全体盐商的实得利润总额,即无法分别算出运商及场商的实得利润。后笔者的新尝试,也只求得当时全体盐商的实得利润率为13.18(注:笔者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见《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现若定出当时运商的实得利润为10%。而所谓引商,只是运商的一特殊成分,仍属运商核算范畴,故所剩3.18%,实际就是场商实得利润与盐商口岸销售收入之比。乾隆时期淮盐在江广口岸的平均售价为每引银8.75两,由此可得该时期两淮场商的平均实得利润,为每引银0.2783两。而乾隆朝两淮运商的平均实得利润,则为每引银0.875两。再因该时期场商对运商的卖盐价格(即场价),平均为每引银2.0两(注:笔者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见《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故该时期场商平均实得利润率为13.92%。

在明清数百年间,两淮盐商曾是我国封建晚期最大的商业资本集团。对该时期淮盐经营状况(尤其是朝廷、盐政机构及盐商三者的获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是笔者的尝试。所幸本文所得数据尽管粗糙,但在一定程度上尚能自圆其说。其中一些设定数据,它们与历史真实情况之间的误差,则有待新的史料发现予以考核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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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与淮河的盐利两案_明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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