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筑合同; 合同管理; 法律纠纷; 防范措施
本文拟通过企业经营生产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特别是合同纠纷的主要情况的简要分析, 结合新 《合同法 》 中 “建设工程合同” 部份, 对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防范法律纠纷提出一点探讨意见。
1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及要求
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2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特征
(1)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
(3)国家的干预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国家的基本建设规划, 因此, 国家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依法进行一定的干预, 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合同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2.1 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施工合同为民事合同的一种, 根据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的规定: 平等原则;自愿、 公平、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 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2)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 第 五十八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
2.2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确认
(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①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 不符合的无效;②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符合的无效;③合同内容约定带资、 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④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 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 合同不成立, 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⑤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 应具体审查地 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 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2.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分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 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 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 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 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 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报建手续的 “三无”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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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3.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造成不能按设计能力使用或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 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必须分清责任, 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 更要明确责任。 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 如设计本身有缺陷、 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 、 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由承包方引起的质量问题, 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 技术方案不合理, 组织措施不力等等 。
3.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交付使用, 造成经济损失, 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造成工期不能兑现的原因也有发包方、 承包方两个方面: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 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 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 不仅工期必然推迟, 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 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 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此外, 因 不可抗力造成工期不能兑现, 如洪水、战争等天灾人祸, 责任不在任一方, 只能顺延工期 。
3.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中约定的造价低于承包工程的实际造价, 或由于国家政策性增加工程投入、 工程地质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设计变更, 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 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价差, 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 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 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
3.4 分包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 主要发生在建筑工程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也有质量、 工期、价款几个方面。 承包人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将部份非主体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或者部份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第三人的技术、 施工能力不足等, 质量、 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 就可能导致纠纷。 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甚至分包人故意在工期、 质量上造成纠纷, 以此要挟承包人认可其在工程价款方面的不合理要求, 而工程价款的支付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 这是一个各方高度关注的焦点。
4 有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4.1 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1)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有:①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②依法保护合同,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③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①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 过错是构成违反有效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②行为表现形式。 包括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表现形式。 ③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④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 的过错等几种情况。
4.2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施工准备责任。 施工场地的平整, 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 用电、 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 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供应和管理 。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 施工平面布置图、 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承包方应负责修理或返工, 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 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 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纠纷
5.1 切实抓好合同评审
在合同尚未订立之前, 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法律顾问要及早介入, 参与合同的拟订。要把《合同法》 、《建筑法》、《招投标法》 等有关的法律和国家、地方政府的条例、规定精神吃透, 逐条对照合同。 合同一旦签订, 必须确保没有违反法律的条款, 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对于重大的建设工程合同, 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特别要注意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 防止造成企业的经济、信誉损害。
参考文献
[ 1]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M] .中国政法出版社, 1999.
[ 2] 毛建平.合同法实施中的陷阱与风险防范 [ M] .四川人民出版 社, 1999.
论文作者:杨波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38卷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6
标签:合同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纠纷论文; 工程论文; 承包人论文; 承包方论文; 工期论文; 《建筑实践》2019年38卷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