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要厘清
文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志福 吴长明 黄涛
高速公路经营者主要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以及因经营权而衍生的相应公路养护工作,承担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和适用的土壤,其将在国企改革和反行政垄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无论在双边领域或是在多边领域,我们都要积极贯彻竞争中立理念,并积极推动和参与建立新的竞争中立规则,要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的一系列政策㉙明确体现国家对国际经贸环境中竞争中立制度的重要回应,但这仍然不够,需要构建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竞争中立制度体系。
钟晓亮 摄
在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活动中,存在三个重要的管理主体,即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要研究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首先应当界定“一路三方”的义务边界,从而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涵,落实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路三方”的责任义务界限
“一路三方”的法律规定
“一路三方”在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中各司其职,同时又相互配合,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完好、畅通。
在我国国家立法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对“一路三方”的职责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与此同时,为了弥补地域性差异带来的法律实践操作的困难与不足,各地方制定了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高速公路实际使用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对国家立法规定较为模糊、笼统的地方,地方立法对其作了相应的细化;对于国家立法规定的空白之处,地方立法结合当地高速公路发展实际,创设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明晰了“一路三方”的职责义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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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三方”的责任义务
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公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不同,具体有三方面的职责:一是交通事故的处理,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各方责任;二是维护交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是查处公路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交通违法行为、运输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重点在于车辆管理和交通秩序的管理。
路面巡查养护、路面杂物的及时清理义务 一是高速公路及设施的巡查养护;二是路面杂物的及时清理。日常巡查养护是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养护工作需要开展的规范性养护巡查工作,及时发现病害并有效处治,确保高速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作为经营收费主体,应当承担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高速公路的路面平整、清洁、畅通,及时清理路面抛洒物、遗撒物。同时,在公路管理机构开展路政管理时,有义务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处理养护问题,做好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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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者 主要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以及因经营权而衍生的相应公路养护工作,承担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高速公路经营者和公路管理机构不同,前者通过民事经营活动维护公路的安全畅通,后者运用行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
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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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特点以及未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事故类型,将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两大类。
高速公路经营者的预防保障义务
此项义务重点主要集中于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预防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提示警示义务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根据《公路法》等有关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警示标志、提示标志等,并保持其完好。第二种是在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下,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及时报告。第三种是在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因此,高速公路经营者并没有实行交通管制的权限,无权力即无责任,高速公路经营者无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安交警的指示积极协助,若因高速公路经营者怠于配合而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公路的路政管理及公路的养护,其更侧重于对公路路产路权的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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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 摄
许懿 摄
事故发生后的救援义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阻断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进行快速处置,避免交通长时间阻断。对发生事故的车辆人员,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疏导事故车辆,尽快保证高速公路安全投入运行,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甚至发生二次事故。
高速公路路产的修复、维护义务 一方面,高速公路经营者作为公路的收费主体,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所辖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等及时做好修复、维护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完好,以避免因高速公路维护、管理的瑕疵而致人损害。因此,高速公路经营者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路产负有修复、维护义务。
对非法进入者的注意义务 一是非法穿行的行人;二是非法进入的动物。尽管高速公路经营者并不能像公安交警那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进入者进行限制或者处罚,但也应当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高速公路运营的安全环境。履行此项义务时,高速公路经营者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设置“禁止行人上路,违者后果自负”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等单方措施;二是在遇到非法穿行的行人时,应当及时劝阻、教育,对拒不接受的行人,应当做好拍照等记录,同时通知公安交警及时处理;三是对于非法进入高速公路的动物,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驱赶。一般来说,动物的穿行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做到随时发现、随时驱离,因此,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做好基础设施的设置,保证隔离设施正常发挥功能,路段警示标志明确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适用在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这种法律关系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不只局限于特定领域,其本身带有更多的“一般性”。高速公路经营者作为高速公路的收费主体,应当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高速公路经营者与通行车辆及人员两者之间形成特别结合关系,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则对通行车辆及人员负有法定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协助、援救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协助、救援义务,以避免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恶化,若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尽到该义务,就扩大损失的部分可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协助义务 出现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协助公安交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及时向通行车辆提示交通管制信息。在公路管理机构查处超限车辆运输行为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施工安全监管义务 不论是高速公路经营者通过招标确定的施工作业单位,还是其下设的养护工区,在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据规定,监督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高速公路经营者不仅要审核施工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对施工路段、现场安全标志、材料堆放以及施工人员作业规范等依照行业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存在不规范作业行为。
落实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举措
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自身义务界限
在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高速公路经营者与公路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明确各自的义务界限,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且在责任承担中也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及安全管理责任的宣传教育,把安全保障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安全。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实事求是,不诿过、不护短、及时处理。同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一套完整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下级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管理责任有章可依,落实到个人。
构建“一路三方”联合管理机制
加强“一路三方”外部联动管理,实现“一路三方”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的目标。需要从事故的预防、高速公路日常管理维护、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后续安全处理等一系列行为实现“一路三方”全面协调、共同管理,确保“三方”在第一时间收到交通事故信息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将高速公路运营风险降到最低,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三方”联合管理并不意味着责任相互混淆,“三方”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基本遵循,协商约定各自的职责义务,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界限,不能逃避以市场化为本质属性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
落实安全保障义务的痕迹化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如果能够及时提供公路巡查记录,证明其已经按照规范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因此,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加大高速公路巡查力度,在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频率、内容,认真填写并保管巡查记录,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准备证据。推行高速公路全程监控和路况信息适时发布系统,及时发现高速公路上各类危险因素并排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巡查记录应详细、完整,对于路面坑洼无法马上修复的路段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拍照留证;发现隔离栏栅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做好现场记录,同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由于第三者侵权导致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经营者要证明已采取安全措施,侵权行为系行为人自己造成即可免责。
保障高速公路经营者内部人员的安全工作
做好事前防护工作 提高安全培训水平,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加强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培训,规范养护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提高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实现无缝隙监管机制。
维护事后救济权利 一旦发生作业人员安全事故,要积极维护好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此时要区分作业人员所属单位的不同进行区别处理。一种是高速公路经营者将具体的养护工作通过招投标承包给具有资质的承包单位,当承包单位的作业人员发生人身损害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领域里的人并不包括承包单位的作业人员,且高速公路经营者与承包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司的雇员,其行为代表企业的行为,工作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真正侵权人追偿。
2.3 两组患者 BNP、COX-2、MMP-1、ACE2、TIMP-2水平比较 观察组患者BNP、COX-2、ACE2、TIMP-2水平高于对照组,MMP-1水平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钟晓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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