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的本质及其内在矛盾_本质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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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有关利益差别问题是哲学界一直争论的话题。本文从古希腊哲学、中国古代哲学角度考察了什么是利益。作者从内涵上分析了利益包括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利益 需要 个体 群体

一、利益的本质

利益差别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课题。说它古老,因为它伴随着人类的成长最早进入人类理性思维的视野之内。说它常新,指它仍然是今天以至未来人类理性关注的一个焦点。

在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们就接触到了利益问题。作为当时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虽然未曾对利益差别问题进行专门的论述,但在他大量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的著作中阐述过他对利益的基本观点。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凡是能顾全共同利益的政体,都是按照绝对公正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因而这样的政体就是正当的。而只顾全领导者自身利益的政体,则是蜕变了的,残缺不全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Ⅳ,第329 页)他把一个政体为谁谋利益与这个政体是否具有正当性联系起来。在欧洲中世纪,作为经院哲学代表人物的托马斯·阿奎那关于利益的思想是溶化在他的政治、宗教的思想中的。一方面,他提出共同利益是人类结群生活之必需,另一方面,他又强调维护私人利益的重要性。文艺复兴以来,一些进步的思想家、政治家开始意识到利益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阐述了利益作为个人和集团行为的根本动力和社会冲突根源的观点。意大利政治家马基雅弗利认为,自私自利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集团都是这样。为了获得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可以抛弃其他一切。他说:“人们宁愿忘记父丧,也不愿失掉财产。”(《马基雅弗利著作选》,第1卷,第77 页)此后的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对这种利己主义的利益观作了进一步的发挥。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思想家霍布斯有一句名言:“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霍布斯:《论人》)他认为,趋乐避苦,自我保存是人类的绝对本性,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动力。利己主义是人类生活的唯一准则,而国家不过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设计出来的精巧发明而已,是人类固有的绝对本性的社会表现形式。法国复辟时期的历史学家梯叶里、米涅等人,提出了接近唯物史观的思想。他们认为,阶级斗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而阶级斗争又是由社会利益矛盾引起的。

在中国古代,就有人提出利益问题。如春秋时期的管仲认为,若要使民向善,就必须满足人的基本利益需要。荀子所说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更揭示了人的物质利益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但是,中国人对利益关系的视角不同于西方人,主要是从人生意义、社会伦理的特定角度去研究利益问题和评价人的利益行为。因此义利之争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史始终。在“义”与“利”关系的问题上,尽管理解有所不同甚至对立,归结起来不外乎重义轻利、重利轻义和利义并重三种主张,而且重义轻利的主张占主导地位。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也对梁惠王说过,“王何必曰利,每有仁义而已矣。”(《四书集注》朱熹集注,第242 页)孟子的这种观点为中国儒学所特有的重义轻利的观念起了奠基的作用。到了汉代的董仲舒集儒学之大成,对孔孟主张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说,“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春秋繁露·身之养莫重于义》)但身心比较,当然“心”在“身”之上,所以那种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行为才被视为君子仁义之举。正是基于此,董仲舒主张“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反对一切功利性行为。后来的宋代理学,把这种重义轻利说进一步推向极端,干脆主张“存天理灭人欲”,主张赤裸裸的禁欲主义。

应当看到,儒家对“义”的解释有其合理成份(如协调人际关系),但从它在社会生活作用的主导方面和重义轻利主张的目的以及对今天国人观念的影响看,它的消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儒家关于利益的思想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否定。墨子就提出针锋相对的主张,《墨经》中说,“义,利也”,公开主张把是否“重万民之利”作为评价人的行为或某种理论主张的实践效果优劣的标准,把义利关系解释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战国时期的韩非则更明确地指出“好利恶害”乃人之本性。他主张以功利效果论善恶,至于动机如何是无所谓的,这就把利益追求看作人的活动的实际动力和目的,而把伦理道德降至从属甚至可有可无的地位,其利己主义思想昭然若揭。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思想家、政治家,无论是西方的还是中国的,他们关于利益的思想尽管其中不乏合理因素甚至也有精辟之处,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看到利益对人的行为、思想意识、社会冲突的决定性作用。有的思想观点在今天看来仍具有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因为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对利益的概念的内容做出正确的概括,更不可能科学地揭示利益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超越前人之处在于,他们对利益的理解和研究总是与阶级特别是社会物质生产活动——这些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1842年4月, 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就是根据因阶级利益不同而对同一社会现象产生不同的观点和价值判断的事实,得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在此后的研究中, 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指出:“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显然,承认物质生产活动是全部人类生活的基础,就必然肯定利益本身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也进而证明了利益对人的物质活动和观念活动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马克思恩格斯还在《神圣家族》一书中,批判青年黑格尔派代表人物鲍威尔兄弟的唯心主义观点时,明确指出了利益对人的观念意识的根源性:“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3页)后来,马克思曾在1859年为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写的序言中,回忆他从事经济问题研究的原因时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主编,第一次遇到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1—82 页)碰到物质利益问题而去研究经济,对经济问题和经济关系的研究反过来加深对物质利益本质的理解,进而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角度真正揭示利益的本质。恩格斯在1872年的《论住宅问题》一书中,对利益本质作了经典表述。恩格斯在肯定人类社会的真正推动力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同上,第537页)这就是说利益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人们的利益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是从主体行为动机中去理解的关系,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属于人的利益关系。1886年恩格斯又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对他的利益观点作了进一步发挥,他指出:“正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一样,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利不过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同上,第4卷,第246页)奥塔·锡克在《经济·利益·政治》一书中给利益做如下定义:“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者这种满足(由于所引起的情绪和感情)引起人特别注意和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增强的要求。”(《经济·利益·政治》〔捷〕奥塔·锡克著,第263页)第一个定义的不足在于, 把利益和需要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只是从生理和心理的意义上把利益归结为人的单方面的某种欠缺状态,否定了利益作为关系范畴的本质特征。而锡克的定义也只限于对利益的直接的现象形态的描述,他把利益看成人们为满足一定需要的“目的”和“要求”,把利益仅仅归结为人的主观世界内的东西,否定了利益的客观性。

看来,要进一步说明利益的本质,给利益下一个完整科学的定义,搞清利益与需要的关系是必要的。第一,需要决定利益的生成。从心理学的角度看,需要重视的是人作为主体的某种状态,即人感到缺少点什么,这种缺少在人的意识中反映出来,并使它努力消除这种缺少状态。经济学对需要的理解则着重于需要“什么”,即需要的对象方面。哲学研究人的需要则着眼于需要对个人及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客观意义,进而揭示它的客观性质。尽管各门学科对需要的研究的角度不同,但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即如何使需要得到满足和发展。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对象上的差异,而是需要的满足和发展的方式不同。动物需要的满足是通过动物自身的本能行为直接地占有自然界现存的对象物,而人的需要满足必须借助于社会过程才能完成,即使人类生存最基本的吃、穿、住的需要满足也是如此。在为满足各自需要进行的活动的交换过程中,便形成了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规律。(其中经济关系、经济规律是基础)这时,利益出现了,而这种“关系”、“规律”正是利益关系及其规律。由此可见,人的需要是人的利益形成的自然前提。第二,利益反过来对需要的满足和新的需要的产生起着决定作用。因为利益存在于人的社会活动以及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之中,它对人的需要的具体内容、对象、需要满足的程度起着决定性的制约作用。这就是说,由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规律作用的缘故,每个人的特定需要能否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是不同的。个人的需要之间,个人需要与集体的或社会的需要之间就可能出现种种一致或矛盾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出现了利益关系和利益之争的利益矛盾。正是由于需要的满足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才引起了差别、对立,人们才开始“谋虑”需要如何满足的问题。而需要是否能满足又取决于人们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规律的把握和调节的思考是否成功。因为需要只是反映人对客观需求对象的直接依赖关系,而利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因对需求对象的信赖而产生的相互关系。换言之,需要主要反映的是人与自然(包括“人化自然”)的关系,利益则主要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要有效地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必须首先解决好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这里,需要和利益的关系就表现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手段的选择,因为手段具有的决定性在于它是实现目的的唯一途径。在需要——利益——需要满足(即利益的实现)的过程中,同时产生着新的需要和新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资本论》,第1卷,第559页)由此可见,所谓利益就是人在满足需要、同时产生新的需要的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肯定的价值关系。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转化为利益,利益是人的感性需要在经济关系中的理性表现。

二、利益的内在矛盾性

利益是一个综合概念,它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是一个矛盾关系的体系。因此,利益成为经济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多学科研究的对象。不同的学科从特定的角度对利益进行具体分类,但所有的分类无不根源于利益自身的内在矛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利益主体看,包含个体与群体的关系,表现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利益的个体性是指社会中个体由于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以及具体自身素质差别所造成的不同需求以及满足需求的不同方式和手段。所谓利益群体性是指因不同的个体利益及其实现的相互性所形成的共同和整体利益。利益的个体和群体的关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即群体性存在于个体性之中,通过个体利益的实现而实现群体利益。二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由于整体并不一定等于局部之和,所以,局部利益有时与整体利益相对立。前者体现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一致性,后者则表现为差别性。

2.从利益的内容上看,利益中还包含着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通常所说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利益中的物质部分,而政治利益、精神利益则表现为利益中的精神部分。人的利益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在两者的关系中,物质利益是基础。人的利益是以物质性为基础的,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他的生命活动表现为物质活动过程,人的全部活动内容归根到底还原为物质的新陈代谢。所以,对物质对象的需求永远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基础。二是,物质需要以外的其它精神需要也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所以,正是利益作为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才使利益成为一个可以无限扩展的系统。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人的利益中的物质部分,尽管重要但毕竟不是全部,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人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往往是人类对自身的物质利益、物质生活的一种净化与升华,正是对精神追求的执着,才使人类免于堕落。

3.从利益实现的时序上看,它还包括暂时与久远的关系,即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在利益结构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但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它们实现过程中要相互兼顾,不可偏得。

总之,从根本上说,社会中一切属人的关系,都是利益关系,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矛盾,都必然是源于利益上的差异或对立。研究和把握利益的本质和它的内在矛盾性,并努力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利益矛盾中的个性和共性、局部和整体、物质和精神、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有助于找到市场经济体制与人的利益实现的最佳结合点,以保证市场经济体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和人的利益的合理实现,以推进我国社会整体转型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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