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与主动:道德情感的社会发生_人性论文

接受与主动:道德情感的社会发生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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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感的发生是道德心理研究中的一个难解之谜。历史上许多心理学家和伦理学家提出过不少真知灼见,但大多注重道德情感的个体性发生,而忽视了其社会性发生;或对道德情感的社会性发生机制认识失全或有误。从社会性的角度来分析道德情感的发生,不但有利于科学揭示道德情感的本质,而且可从广阔的视野中找到道德情感发生的条件,从而为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 人性完美的被塑与自塑

我十分赞同曾钊新先生对“人性”所下的定义。曾先生认为,人性就是“人们以感情为纽带联结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寄生在感情上的、具有社会内容的那部分共同欲望和渴求。它以动情为特征,以欲望和渴求为内容”,“人性、人道和人情,是本质上一致的概念。”[1]从语义学上界说,人性当然是人之为人的属性。而人的现实存在又是丰富多样的,概而言之,人的存在包含着双重存在;人的先天生就的自然存在和后天造就的社会存在。自然存在有了先天之性,亦即天性;后来的造就便有了后天之性,亦即德性,这二者共处于人的本性之中,都是人性的基本规定。但在人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之分。人的本质属性就是人的社会性,即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我同意后一种意见。人性就是人自己的本性,道德是人性的需求,是人性向善的基本规范。离开人性的道德,就不是人的道德,就只能是“兽德”或“神德”。

真正的人性不是天性,而是德性。正是在后天的德性中,显示了人性的高尚与卑劣,伟大与渺小。人之所以需要道德,那是因为在人的存在和发展中,人性既有向善、也有向恶的可能。弗兰西斯·培根认为,在人性中既有天然向善的倾向,也有天然向恶的倾向,所以人性的善恶便取决于发展哪一种倾向,道德规范的目的就是要规范人性向善的可能性方面发展,道德是人性内容规范化的普遍形式。人性是以人类共同的欲望和渴求为内容的,而人的欲望的满足与动物欲望的满足有本质上的区别,这就是人必须和能够用理性来节制欲望,尤其是不正当的欲望。人的欲望既要学到什么所提供的可能性条件的约束,又要受社会的人的共同利益得到保障的必要性条件约束。没有约束的欲望,就会殃及他人,毁灭自我。于是道德便把人的共同欲望用广泛遵守的规范形式固定下来,成为调整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是人性的直接从属品,它是人的德行的规范反映。离开了人性的道德,只不过是无‘德’之‘道’而已。可见,人性是道德的精神渊薮和根源,道德感情则是人性战胜在感情上的产物”,[1]是人性完美被塑与自塑的结果。

人性完美的被塑,就是指人作为社会性存在,他必须以理性来约束其动物性本能与欲望,遵守既成的具有必须性要求的社会规范,从而实现人格的跃进,就此而言,每个具体的人都是被动的。社会生命的进化,社会生命意识的变化发展,主要是人类生存意识、活动方式的选择、情感心灵的形态变迁、思维方式的更替等内容及形式的演进。从广义的角度看,这些社会生命属性也就是人这一种属的普遍、共同本质的总和,即人性的进化。诚然,人性的进化自然包含了自然生命属性的进化;然而,正是由于人具备了它的社会本质属性,才能把人提升到超越动物生命的位置。因此,人的自然属性归根到底都在社会的过滤之下,逐步将本能的东西转化为具有社会意义的东西,成为有社会意义的内容和形式。所以,马克思认为:“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2]因此,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以群体性而存在,维护整体利益成为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最高的道德价值目标。由此前提出发,对个人危及社会整体利益的私欲进行适当限制,剔除人性中的非人性因素,就带有了一种必然性的要求,这也是道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面对这样一种必然性“道德律令”,对个体来说也许是一种痛苦,会产生消极情绪体验。但随着这种痛苦的加深反而会变得不痛苦,因为这种痛苦的背后便是社会的赞许和自我人格的升华,一种崇高感和幸福感会油然而生,这就是道德情感。马克斯·舍勒通过对怨恨意识的分析,从现象学和历史社会学的综合角度去阐明现代市民伦理的起源、形成机制和基本原则,[3]也是遵循了这种人性分析方法的。人的社会性的一个基本含义就在于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如果每个人都放纵自己的欲望,这种社会关系是无法维持的。而一旦丧失了社会关系,人也就不再是人了。在此意义上讲,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外在必然性的东西是无法摆脱的,道德情感是被“逼”出来的。

但人不仅仅是道德的受体,而且是道德的主体。规范自己疑是一种限制,但人只要认识到了这种限制的必要,就会产生心理上的自愿与自求,产生向善的愿望。当人类已经拥有一定能力同自然界相抗衡,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驾齐驱的进步需要促使人类不再满足于维持生命而希望能够凭借一定的方式改造主观世界,进而达到对客观世界的精神占有的时候,对真善美的追求自然成了人类的永恒。而面对“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恶的”这两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进行艰难拷问的过程中,其正确答案的获得既体现了人类认识活动不断成长的理性能力,同时又反映了个体内心世界不断成熟的向善愿望。这种愿望是从善与恶的针锋相对中被善的永恒魅力所感染,从理性、情感和意志诸方面向着善的方向努力,从而实现人性的进步。主体之所以会作出人性努力,对道德产生情感依赖,主要是为了消除道德焦虑。道德焦虑不是天生的自然情感,它或者来源于主体对道德规范的理性自觉,或者来源于主体对道德过失的经验总结,是主体在长期的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集中表现为道德上的有罪感,却违反道德要求时所带来的良心不安和痛苦。在社会生活中,尽管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个体与社会之间永恒的依赖关系仍然在昭示着这样一个铁一般的事实:个体如果游离于道德规范之外,他的行为将为社会所不容,他自己将会被社会所排斥,而被社会所排斥的个体连简单的生命存在都难以维系,更不用说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了。可见,主体的合群需要以及由这种需要向前延伸而萌发的对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是道德情感产生的人性依托。

二 利益需求的被控与自控

道德情感不仅是人性需求的产物,也是对物质利益关系的特殊反映。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反映了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一个特殊方面。这种反映是通过人们的意识活动而实现的,其中就隐含着道德情感的方式。

利益是社会道德规范与个体道德需求产生的共同基础。一方面,当社会表现为由个体与个体相互依赖、相互依存而结成的社会有机体时,稳定有序的整体要求促使社会还必须成为一个对个体有限制权威的组织机构。只有这样,个体由于非人性冲动而导致的越轨行为才能被遏制,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才能被调节,社会的正常秩序才能够得以保障。于是“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4]道德规范应运而生。而一旦道德以“共同规则”的形式步入人类社会,就意味着任何个体行为都隐含着纳入一定社会秩序结构、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格局的内在必然性,这就是道德情感产生的社会整体利益动因和被控状态。另一方面,道德规范所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内容不可能单枪匹马地诱发主体的道德需要。因为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现实的主体来说,他总是首先从个人利益关系所反映的实际生活状况出发,去感受社会整体利益的存在,进而决定自己的行为与道德规范的吻合程度。只有当主体参与的利益关系、获得的实际利益在逻辑上和现实上都同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保持了一致,主体才有机会从社会整体利益中找到满足个人利益的形式与内容时,他才会把关心的目光投向由这种社会与个人利益关系所决定的道德规范,才有可能结束被动接受道德规范的生活方式时由衷地产生服从规范的道德需要,产生道德情感体验。所以真正的道德情感活动并非主体为取悦于社会而压抑自身欲望所作出的无奈选择,而是他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认同与个人利益的实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认真梳理之后所产生的行为必然,这就是道德情感产生的主体利益动因和自控状态。

因此,道德情感不是主观自生的,只能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找到丰富的内容和客观基础。但是,道德情感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不是照镜子似的,而是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反映的间接性上。道德情感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不是机械的“刺激──反映”模式,而是对“刺激──反映”的自觉意识。即以自我意识为中介,其中蕴含着深刻的自我要求、自我评价的意义。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能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并使客观需要转化为主观目的。由于有了自我意识,人们才获得了自我控制的能力,才产生了道德情感。如良心就是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和体验,它独立地给自己设定道德责任,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当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要求时,就产生一种满意的情绪体验,获得良心上的喜悦;当自己的行为违背了道德要求时,就会感到内疚,产生一种痛苦的羞耻感。当然,良心作为对道德原则的自我意识能力,并非象卢梭所赞叹的一样,是“从天而降的不朽呼声”,而是长期在社会实践中修练的结果。“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5]道德上的自我意识能力也超不出社会利益关系的土壤。道德情感对社会利益关系反映的间接性,远不止道德个体的自我要求、自我评价,同时以他人和社会的肯定作为争取的目标,道德规范、社会舆论、社会监督对道德情感有很大影响。社会舆论作为一种代表了一定社会利益倾向的社会情绪,总是以一定的道德原则为准绳的,而道德原则又总是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形态的价值目标和人们的道德情感要求,它要发挥调整社会交往关系的职能,又只能渗透到人们的道德情感中去。因此,道德情感并非是被动地接受社会道德要求,而是以自己特殊的方式不断与社会道德要求交换能量,使个人情感与社会情感得以协调发展,并不断丰富其道德内容或趋于道德化。

过去我们在讨论利益决定道德时,往往停留于一种现象的描述,即只了解利益决定道德的表现,而未能探讨利益到底怎么样决定道德。实际上利益决定道德是通过需要这种心理机制来实现的,利益是和人的需要不可分的,人们所不向往、所不需要的,决不会构成他们的现实利益。而人的需要又包括“需要什么”和“怎样满足需要”两个层面。人“需要什么”是没有利益感的,也无所谓道德问题的。金钱、地位、名誉等人人都需要,不能说谁需要金钱,谁就不道德;谁不要钱,谁就道德高尚。问题在于怎么样要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就表明,只有需要的满足,才构成利益,才有道德问题。“人在指望需要时,并没有利益感,而只有盼望感;当需要被满足,成为所得需要时,利益感就随即产生。所以,利益实际上就是实现了的需要,被满足了的需要,是人对需要的满足程度和大小的实际体验。”[6]需要得到满足,人则会产生利益感,表现出愉快、昂扬的情绪,反之则悖然。因此,人采取保种方式满足需要,需要满足的程度如何,则会产生不同的情感体验。尤其是在社会可供满足需要的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个人需要的满足与他人需要的满足的关系,就成为现实的道德问题,才会有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才会有不同性质的道德情感体验。可见,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关系,是主体产生道德情感体验的社会根源。

三 人际共生的被求与自求

利益需求及共调节为道德情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和可能,但道德情感的真实存在是在人际交往中实现的。如果我们承认有最基本的、共同的人性存在,那么,其存在的基础是人类有共同利益的存在。而对这种共同利益的情感反映,就是人际间的彼此依存与关爱,就是人最基本的道德感情。

共生是宇宙一种普遍的现象,如当某植物单独生长时,会枯萎、死亡,但当它同另一种植物共同生长时,却长得生机勃勃。动物学家们发现,越是动物云集的地方,动物的生命力就越旺盛。科学史的大量事实也表明,科学家群集时就相互发生一种类似共生的作用。“共生”问题是一个早已存在但到今天才凸现出来的全球性问题。“共生”这一用语已经成为现代的一种流行语。围绕着地球环境破坏问题,人们早就开始谈论“人与自然的共生”;冷战后深刻的民族纷争,正使“异民族的共生”成为切实的问题;当异文化的交往而导致文化互损时,“异文化的共生”就成为共同呼声;残酷的社会竞争又使人们从紧张感和无奈感中深思熟虑着“人际共生”的价值。“共生”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理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人在本性上是社会的、共同的存在,这句话意味着人完全不能过个别的、分散的、孤立的生活,不能没有自己所属的某种共同体或集团。但人通常不能不同时营造这样的社会生活,即与另外的种种层次和意义上不同的共同体和集团保持着某种关系。”[7]人的社会性存在本质,决定了人必然是在群体中生存和发展。共生对人类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即人们在保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又不失彼此相助。人际共生对个体而言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要求。个体无论是为了群体利益还是为了自身利益,都需要保持一种友善与同情。尽管霍布斯断言“人对人就象狼一样”,但他也是为了人的共生,即为了互不吃掉对方,就必须制定一些大家都遵守的规则,他只不过是把丑话说在前头而已。人的共生状态,就会使人对同类产生亲近感和友爱,在必要时还会产生自我牺牲的崇高感。

当然,人类的共生状态是同人类的自我意识不可分的,即共生是人自我需要的产物,是自求的结果。人的存在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的大舞台乃是角色自我赖以生存,发展、创造、表现的“基地”。这就是说,所有个体的“自我”,都是以其社会性作为本质特征的,自我表现就其内容而言,也只不过是移入个人头脑中的社会观念。我们只有认识自我的社会性,才能真正认清自我的价值,才能使自我表现获得“共生效应”。因此,道德及道德情感的发生和培养是社会化的结果,社会化是人际共存的重要前提。所谓社会化,就是通过个人与社会生活的不断调适,使个人从“自然人”发展到“社会人”的过渡,是人主动对社会的适应过程。人的社会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道德的社会化。一个人降生伊始,到社会以后,基本上是一个“自然人”,对社会性一无所知,谈不上共存共生的道德自觉,更不用说道德上的情感体验。人必须通过特定的社会文化和道德原则规范的教化,通过后天的学习和道德实践活动,才能有道德情感。并且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道德情感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和深刻,表达方式也日益向社会性、适应性方向发展。这里我们可以从中小学生的道德情感的形成和发展中找到最好的例证。如爱的感情,最初只是母子之爱,亲人之爱,以后逐渐产生对朋友、同学、师长的爱,产生对同志的友谊感,产生对异性的爱情,同时逐渐发生爱集体、爱祖国、爱人民的高级情感,这实际上是随着对人际共存共生认识的深化而深化的。同时,道德情感的发展也是随着人的需要的发展而发展。个体最初的情绪是与吃、睡、安全等生理需要相联系的,幼儿只要吃饱、睡足、有安全感就会表现出满意的情绪。以后,儿童在社会生活中逐渐产生了日常活动的道德需要(学前儿童感到不遵守一定规则,游戏活动就无法进行)、集体活动的道德需要(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等)、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需要(各种文明礼貌的需要等)、以及政治生活中的道德需要(对组织的忠诚老实等),相应地就产生不同层次的道德情感。这说明,个体随着社会化程度的程度,其人际共生共存的需要也越迫切,道德情感的层次也随之而提高。

时下对“普遍伦理”的呼唤,也证明了人类对共生的理性自觉和道德情感需求。全球化的趋势,使世界市场的形成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渐成为现实,全人类的共同生活领域也在延伸和扩大,诸多国际性或跨国性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的建立及其日趋活跃的事实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正是基于人类这样一种“共同的生活”领域的扩大,今天的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意识到:他们实际上是彼此依赖、相依为命、共生共存的,这种共生感的提升,就会构成一种对人类“共同利益”的普遍维护和对整体生存的责任意识。这样一种“普遍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爱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8]共同的生活源于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利益需求会形成共同的伦理道德共识,伦理的共识产生共同的道德情感体验,而相同的道德体验同时也会强化人们的道德共识,这是全球一体化趋势无法割断的道德生活逻辑。

四 历史变迁的被悟与自悟

道德的存在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样也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道德情感自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社会历史的流变性。在这种流变中,道德主体实现对历史变迁的被悟与自悟。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决定性和选择性的统一。所谓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就是指社会历史的发展受客观规律、必然性和因果性的制约和限制,而不是随心所欲地主观选择的结果。这种决定性使得人们在道德生活中不得不服从历史的、既定的道德规范,从而产生相应的道德情感体验。在此意义上说,任何道德情感都是社会历史的受动物,都是被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不能产生超越历史的道德情感体验。但是,社会历史发展又具有选择性。所谓历史发展的选择性,是指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能够地进行自主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会对历史进程发生实际的影响。人是历史的主体,历史是人的活动结果。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9]历史不过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自然历史过程”这个在整体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进程,恰恰是通过历史主体,即通过人的自觉创造活动实现的。客观的社会道德关系无非是静态的客观道德实践活动;现实的社会道德结构无非是现实的道德实践活动的对象化;人类的道德情感也无非是对人自身的道德活动及其关系的感悟。当然,无论是被悟,还是自悟,只是说明道德情感是主体自我体验的结果,这种体验的坚实基础和真实来源是客观的道德实践,道德情感始终是社会的、历史的。

首先,道德标准的社会性、历史性和道德认识的社会性、历史性,决定了在道德认识基础上产生的道德情感必然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道德标准即善恶标准,而对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其内涵是不同的。并且由于民族、地域、文化的差异,各个民族对善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正如恩格斯所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矛盾的。”[10]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中曾讲到,力量和勇敢曾经是原始社会的道德要求,因为那时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须与来自自然的各种威胁作斗争,同时部落之间也有争斗,这就需要勇敢精神。勇敢就是善,胆怯就是恶。但到了奴隶制下勇敢则成了贵族奴隶主的特权,变成土地和财富的附属。“占有财产这件事实迫使人们预先就得具有英雄思想的德行。因为只有在具备着这些品质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财产和保住财产。”[11]随着中世纪封建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这种善恶标准便被“逆来顺受”所代替。《马太福音》说,“完善”的道德就是“不要低抗损害”,“如果有人打你的右脸,你便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如果有人来与你打官司,要得你的内衣,那么,你便陪他走两公里”。[12]可见,善恶标准的时代差异有多大。同时,善恶标准还有民族的差异性。在一个民族看来是正常的和道德的,甚至是大加赞赏的,却在另一个民族那里就可能是被禁止的和不道德的,甚至是要予以惩罚的。例如,在吉卜赛人那里15岁以前的男女儿童均可以赤身裸体地在一起玩耍嬉戏,土耳其人却把妇女出门不带面幕看作是不知羞耻、不道德的事。无怪乎拉法格感叹:“界分两国的河流足以使罪行变为善行”。[13]

其次,人的需要,尤其是道德需要带有社会历史生。人的需要的内容和水平,以及满足的方式,均受社会历史阶段与具体社会生活条件所制约,因而人的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道德情感也带有社会历史性。如爱国主义道德情感,在奴隶社会,无论是民主派还是贵族派,都把保卫自己的城邦、侵略别的城邦看作是爱国主义。封建社会所提倡的爱国主义实际上是爱“家天下”,因为在封建社会是家国一体的家族本位制,爱自己的家族就是爱国。资本主义的国家,也是少数剥削者的利益体现,所谓的“爱国”包含着种族歧视和卖国主义的成份。就是在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爱国主义情感也有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革命时期,以民族兴亡为己任,以民族的独立、人民的解放为最高的爱国举动。在今天,爱国主义则体现在为振兴中华、早日实现“四化”的具体行动之中。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标准、道德需要都带有阶级性,因此道德情感的内容也带有阶级性。自从有了阶级,道德情感也就不那么纯而又纯,而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在阶级社会中,人们在同一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阶级属性、社会地位和彼此的矛盾斗争。“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4]在各个阶级社会的经济结构中,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或根本对立的阶级利益。这些不同的阶级利益,必然要形成各个阶级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规范体系。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讲:“共产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15]道德情感在阶级社会中以“全人类性”的外壳,包摄了具有差异乃至对立的道德内容。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情感内容的共同性获得了日益增长,这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沟通,创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内在心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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