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外商直接投资农业利用政策的障碍与对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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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早在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农业就与工业一道被列入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在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被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缓解我国农业投入不足所引起的矛盾;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对改造中低产田、开发宜农荒地,从而增加我国粮食产量、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发展外向型农业,以及促进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在我国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在国家宏观政策制定上,农业被放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位置上,而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二、三次产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例的严重失调。截至1996年底,我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已达1772.17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二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但农业在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重还不足2%。如此之低的比重,不仅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相称,也与我国长期坚持的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相去甚远。我们有必要探讨和分析我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实施障碍

1.管理体制障碍。我国目前的农业管理体制,既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其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农业生产的企业化程度极低。虽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农业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看,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人工劳动占绝对统治地位。建立在专业化和社会化分工基础上的企业化生产方式,除农垦系统外,较为鲜见。海外投资者的规模化、机构化、低成本、高效率的生产,要求国内有相应的生产组织形式与之对接。缺乏一个现代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组织载体,必然造成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难以开展有效的管理与运作。这也是外资较少投向农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我国农业的产业化程度较低。现代农业是一个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一体的产业化组织体系,而我国目前农业生产仅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起步阶段。除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的局限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所导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分离,产地与销地的对立,仍然阻碍着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的现实,割裂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之间的有机联系。又由于我国农产品的流通领域还不允许外资参与,外商直接投资于农业,就难以在统一市场上实现大生产规模、低交易费用所带来的高投资效益,从而大大阻碍了外商对农业的投资。

2.比较利益障碍。农民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农业收益低于工业、服务业,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既包括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率低,又包括农产品价格相对偏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多次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但与此同时,农村工业品零售物价指数也在上升。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扬、农村工业消费品因流通成本较大而导致的价格上升,使得农业因农产品提价而得到的利益丧失殆尽。中国价格学会课题组的一项测算表明:1978-1995年,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比价剪刀差虽有缩小,但速度缓慢。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除1994年因农产品大幅度提价,剪刀差缩小外,其余年份,剪刀差都呈上升趋势:

剪刀差的扩大,意味着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收益差距在扩大。正是由于我国在产业比例关系和价格比例关系上调控乏力,再加上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能,使得国外投资者更青睐回报率较高的第二、第三产业。

3.投资环境障碍。农业投资的特点一是风险高,二是投资大,三是回收期长。所以农业不仅有其他产业的市场风险、社会风险,还有自然风险。农业投资也往往是一次投入,多次受益,有的还要等几年后才能受益,农业项目的合作期往往长达数十年。因此,投资者往往要求东道国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我国农业虽然有劳动力资源充足、价格低廉、农产品市场广阔等优越条件,但农业投资环境从总体上看仍然较差。首先是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水利设施严重不足,导致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下,成灾面积居高不下,近几年都在50%以上。其次是灾害预警系统和灾后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和有力。投资风险得不到事前控制,投资损失得不到必要补偿。再次是管理法规缺乏适应性。主要表现在我国土地管理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这样,大多数开发性农业直接投资项目,都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来说,审批时间长,手续也较为复杂。投资环境障碍的存在,使得外商对投资农业信心不足。

4.优惠措施障碍。虽然我国有鼓励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宏观政策,但有关管理部门没有通过制定优惠措施,将这一政策体现出来。过去,我国在吸收外资时,侧重于对沿海地区的倾斜,对产业倾斜不够。现有的外商投资于农业的优惠措施仅为:农业项目的所得税在减免期之后10年内可减征15%-3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向国民待遇靠拢,原有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被取消,而低于国民待遇的部分仍然存在。表现在农业投资领域,国内农民可低价或无偿开垦荒地,而外商绝无此可能。在农业比较利益低于非农产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鼓励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具体优惠措施,我们很难将农业培育成外商投资的热点。

二、扩大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

1.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加速农村产业组织制度创新,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农业产业化要求农村主导产业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其基本特点是: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适度规模经营的良好结合。农业产业化不仅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组织保证,也为进一步扩大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其公司+农户、反租倒包、股份经营等方式,都有利于外商参与其中。同时,外商的参与也将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其次,在产业管理导向上,要根据产业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变化,及时调整产业政策,确保农业与其它产业的比较利益逐步接近,直至等同于非农产业,以保护包括外商在内的投资者积极性。再次,要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现行的政策不允许外商进入流通领域,不利于外商开展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也不利于外商通过一体化经营节省交易费用。应结合我国的服务业对外开放,有限度地放开一些农产品流通领域(如自产农产品),为外商投资于农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运作环境。

2.改善农业投资环境。农业投资环境的改善,应利用我国“投资向农业和水利建设倾斜”、“向中西部倾斜”(引自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大好时机,通过用好国家投资,来创造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良好环境。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已经使用的BOT方式,也同样适用于农村灌渠、水库、大坝的修建。我们可借鉴国内外使用BOT的成功经验,将通常由政府承担的水利及其它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交给海外投资者,由外商负责进行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维修。在项目建成后,给外商10—20年的营运期,以保证其收回投资,取得正常利润收入。在营运期结束后,政府收回所建项目。BOT方式,应成为利用外资改善农业投资环境的重要方式。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预警、预灾系统和社会保险系统,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使农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

3.落实农业投资优惠措施。农业生产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和我国农业比较利益低的现实,决定了要用较大程度的优惠措施,才能吸引海外投资者。因此,固定的优惠措施要体现在税收、费用、产销保障、审批手续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当然,这种优惠措施也不是越多越好。其量的掌握原则一是能使外商取得社会平均利润,二是外商低于国民待遇之处,能通过优惠措施予以弥补。在优惠政策的制定中,要考虑到外商投资项目在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链条中的位置,将优惠措施集中在农业新技术推广、优良品种繁育、荒山荒地开发利用上,引导外资投向种植业、养殖业。对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BOT项目,国家也应给予投资安全保证、减免营运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对农业所进行的倾斜,要通过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优惠措施顺利实施。

4.处理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质”与“量”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转变,是我国经济建设与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在吸收农业外商直接投资时,也要以“两个转变”为中心,提高农业利用外资的质量。我国现有的农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存在着规模小、水平低、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有关管理部门,应在今后的项目审批、政策优惠上给予引导。要吸收工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经验教训,将提高农业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放在首位。通过高质量的利用农业外商直接投资,推进农业的“两个转变”,加速我国的农业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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