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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运是北部政治重心区与江南经济重心区在空间上相分离的经济格局下,从社会生产中分化出来的粮食运输系统。这个粮食运输系统实质上只是对田赋进行单纯的异地转移,对于依赖漕运生存的北部地区政治集团来说,漕运的存在和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然而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漕运安全不同于以增值为目的的商业贩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漕运对社会的发展没有任何的经济意义。然而,漕运毕竟是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前提下产生,并借助流通的方式存在着。这种经济特性再与明王朝特殊的漕政相结合,便在非经济意义的漕运系统当中产生了广泛的商业活动。
(一)漕运基建中的商业活动
漕粮运输系统由运河、运夫和运船三大主要基础设施构成。其中,漕船的制造和维修使漕运系统成为国内最庞大的木材消费市场。
自永乐迁都于北京,明王朝每年都要从江南地区漕运数百万石的粮食供给京师。漕粮的运输需要大批的船只,永乐间,明王朝在淮安南清河和山东北清河肇建清江提举司和卫河提举司督造运船,南直隶、江西、湖广、浙江运军的漕船俱造于江清船厂,山东、河南和北直隶运军的漕船俱造于卫河船厂。两船厂每年修造漕船的数量,在景泰之前,明王朝没有数学统计,但据《明史·食货志·漕运》记载:“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明王朝始确定漕船数为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艘〔1〕。
这些漕船,主要是用松、楠和杉木修造,需要定期的维修和建筑。明王朝规定,松木船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船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但至明中期以后,清江和卫河船厂每年都要修造大批的漕船,因为漕船每年都大量地锐减。造成漕船锐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来讲是漕政的败坏所造成的。(一)船厂在修造时偷工减料,漕船质量差,经不起运途中风涛冲击磕碰。(二)运军惮于长途跋涉或盗卖漕粮等因,自沉自焚运船。(三)河道决口,遭风漂流或盗贼劫掠等因。据《漕船志》记载,嘉靖年间清江和卫河二船厂每年修造的船数:〔2〕
明代漕船分浅船和遮洋船两种船式:浅船底长五丈二尺,头长九尺五寸,稍长九尺五寸,底头阔六尺,底稍阔五尺;遮洋船底长六丈,头长一丈一尺,稍长一丈一尺,底阔一丈一尺,底头阔七尺八寸,底稍阔六尺。计修造船只所用木料,浅船一只需用大中小木料九根,遮洋船一只需用大中小木料十根。因此,漕船修造每年都需要大批的木料。
漕船木料的来源,在明代有一个从派征到买办于市场的发展过程。
明初,运船造于各布政司者,“皆有司自行派料成造”,造于清江和卫河二提举司者,“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广、江西出产处所”。〔3〕天顺六年以后,令诸省停造, 运船修造统归之于清江和卫河二提举司,所用物料由各省解纳。因此,这个时期漕船木料的来源主要通过派征解纳的方式解决。
这种木料供给方式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各处解纳杉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有尺寸不及者”,侥幸运到的也往往费用浩大,加上“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不获实收,至有鬻妻卖子,捐躯荡业者”。〔4〕席书《漕船志序》言:“漕船料价,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时派料各省,民苦征解故也”。鉴于此,成化十五年,明王朝停止各地派征,在荆州、杭州和芜湖等地设置抽分场,抽分过往商人,“以充造船之需”。
荆杭芜抽分木价银数量表〔5〕 (单位:两)
荆、杭、芜三抽分厂抽分的银两,仅仅是官府供给的,这些银两远远不足漕船修造所需。成化以前,漕船修造所需的物料由军民分摊,军三民七,成化以后,物料改为官军分摊。分摊的比例,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如成化十六年,官府每船给银约四十两,军出约六十三两,弘治三年以后,每船一只官府给银五十两,军办银五十两,旧船估银二十两,漕船一只物料价银一百二十两,自此沿为定数。这些银两投放于市场,使漕运系统成为国内最庞大的木料购买市场。
官府最初采取招商买办的方式,商人预领官银,前去仪征等地收买,后因商人从中作弊,“买来之木多细小空朽,不堪成造,兼以过期不到,致使官旗久候,迟误造作,有妨粮运”,明王朝又改为公开招商收买的方式,张榜晓谕,“外江山客,如有贩到楠木,不拘多寡,仅数拽运抵淮,赴本职告报,照依见定价银,每船一只给木价银六十两,并不短少分厘。”〔6〕随着漕船修造数量的增加, 船厂对木料的需求量随着增多,官军支付给船厂的料价,已不足购买到足够的木料,在保证漕船数量的情况下,船厂已开始赊欠木商物料银。正德十六年,清江提举司工部主事丁瓒查得:“本厂缺料造船,赊欠客商料物银四万二千余两,”即使将杭、芜二处抽分年例银二万七年七百八十两送到,“给还商欠”,尚不足数,且又面临着当年“船只依旧无银买料,不免又赊料打造,下年征到银两仍还客欠,年复一年,利归木客,患贻运年”。〔 7〕此时的木料市场已被商人所左右,任意增价,一船木料,市价只有四十五两,而商人增至六十五两,方肯赊借,时人感叹,“抽分之利,似为木客而设”。〔8〕
除木料外,漕船修造还需要皮条、铁钉、铁叶、桐油、络麻、黄藤、棕毛等多种物料,这些物料起初也派征各省,景泰年间在淮安设置抽分厂,后也因抽分的船料“年久不堪造船……官军不愿关领,而往来商人亦多愿纳折色”,这些物料也改为买办了。因此,漕运系统到明中后期已成为国内多种商品的消费市场了。
(二)漕粮征收中的商业活动
明代漕粮供给着京师百官和卫戍军队的消费,“京师百司庶府,卫士编氓,仰哺于漕粮”,〔9〕明统治者将漕粮正常的供给视为京师安危之所系,“一日食不下咽,立有死亡之祸”。漕粮的重要性决定了它的征收特点:(一)漕粮征收务须本色,“解京粮料,务征本色,责令原佥解户,亲自管解,不许折收价银”;〔10〕(二)漕粮征收务须足额,“国家岁漕江南米四百万石以给京师,有兑运,有支运,其兑运若有灾伤减免,则为改补,务不失原额”〔11〕;(三)漕粮征收有严格的期限,“东南财赋,京师之所仰给,起征、兑运皆不可缓。”“漕运粮征收,开兑,俱有定期,载在议单,至为详备”。〔12〕漕粮征收中的这些特点与征收地区社会经济相结合便引起了广泛的商业活动。
明代漕粮主要征收于江南地区和北部地区的山东、河南等省,这些地区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漕粮征收基本上与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吻合,但也存在着许多例外的情况:(一)灾荒。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性的国家,每遇灾荒年景,农业生产就会遭到严重破坏,粮食大幅度的减收或无收,但漕粮在这种情况下仍须如数按期交纳,纳户不得不籴米上纳。弘治年间,户部尚书叶淇就曾说过,“苏松诸府,连岁荒款,民买漕米,每石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岁供宣大二边粮料,每石亦银一两”。〔13〕(二)水利失修。江南地区以种植水稻为主,水稻的丰歉依赖水利的修治,明初,官府在江南地区大兴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保障了水稻的种植面积,明中叶以后,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逐渐废坏,吏治腐败,不能修治,水稻种植受到极大影响。顾炎武曰:“自水利不修,邑中种稻之田,不能什一,”粮食生产急骤下降,漕粮“皆籴之境外,”“而他邑常贮糠秕yì浥润之米,乘交兑方急而粜之。”〔14〕
明代江南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变与漕粮征收发生了全面的冲突。在人口压力、重赋和利润等多种因素驱动下,江南地区农业经济结构开始由原来单一的粮食种植向甘薯、花生、烟草、桑蚕和棉花等多种经济作物种植转变。在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侵逼下,粮食种植比例日益缩小,如松江府各县“农田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之七八”;〔15〕苏州府昆山、太仓等县也是“郊原四望,遍地皆棉,”〔16〕其它府州县农业经济结构也不同程度发生了转变。江南地区粮食生产的下降直接影响到粮食市场的变化,大约从明中叶开始,江南地区开始成为缺粮区,家庭日常消费所需的粮食需要外地接济,每到秋熟时节,“百千万艘入楚籴米”,〔17〕湖广、江西等地成为江南地区粮食消费的主要供给地区,自唐宋以来一直处于全国粮仓地位的江南地区反而转为国内最庞大的粮食消费市场。
在江南地区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发生转变的情况下,以本色、足额、按期交纳的漕粮无疑与江南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江南地区劳动人民除了购买家庭消费所需的粮食外,还必须从粮食市场同时购买大批的粮食交纳赋税。粮食所产“尚不足以自饱”的嘉定县,每年仍必须交纳十几万石的漕粮,“民必以花成布,以布贸银,以银籴米”,〔18〕辗转贸易,方能完纳。崇德县“田收仅足支民间八个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给,准蚕息是赖”。〔19〕常州府无锡“邑中之田所收尚未足供邑人之食”。〔20〕嘉兴府“每不能自给,待食于转输者十之二三”。〔21〕素来有“苏湖熟天下足”美誉的吴地,在明后期也变成严重的缺粮区,“吴所产之米原不足供本地之用,若江、广之米不特浙属藉以济运,即苏属亦望为续命之膏”。〔22〕这些地区的漕粮被迫从市场上购买上纳。明末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对此进行了深刻地揭露,松江府“壤地广袤,不过百里而遥,农亩之入,非能有加于他郡邑也,所繇共百万之赋,三百年而尚存视息者,全赖此一机一杼而已”,江南其它府州县同样如此,“苏杭常镇之币帛紵,嘉湖之丝纩,皆恃此女红末业,以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江南地区粮食市场的繁荣除了区域经济分工因素外,漕粮的征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漕粮运输中的商业活动
从江南到京师,绵延数千里,在这个绵长的漕粮运输线上,商业行为借助这一流通形式广泛地活跃起来。这些商业活动根据它们活动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合法的商业活动和非法的商业活动。
(一)合法的商业活动。这是明王朝优恤运军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权。运军承担着明王朝每年数百万石漕粮运输负担,每年十月在江南交兑,次年五月抵京通上仓,加上回程,一年从始至终运军无日不在运中。明王朝考虑到“官军运粮,远道勤劳,寒暑暴露,昼夜不息”,运途中“有盘浅之费,粮耗米折,所司又责其赔补”,因此洪熙元年诏谕“今后除运正粮外,附载自己什物,官司毋得阻当”。〔23〕此为明王朝优恤运军之始。运军因可以随船附载一定数量的土产私货,沿途贸易,易换柴米油盐和获得一些额外的收入,因此“皆乐从事”艰苦的漕粮运输。成化元年,明王朝又诏令免除“各处运粮旗军附带土宜物货”〔24〕的税课。在明王朝允许和优惠政策下,漕运途中的商品贸易很快活跃起来。
最初,明王朝允许运军附带货物的数量较少,弘治十五年规定,“运军附带土宜不得过十石”,〔25〕这个数额显然不能满足运军要求,其后官府被迫放宽限额,“粮船每只许带土宜二十石,”〔25〕嘉靖三十九年,又放宽到四十石,万历七年再放宽到六十石。这是合法的贸易数额,超过规定数额部分,一经查出,没收入官。随着漕船附带货物数额的日益增长,漕船贸易日趋活跃。明中后期,漕船贸易甚至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漕粮运输,成化六年漕运官陈言:运军“置买私货,于沿途发卖,以致稽迟”。〔26〕天启二年工部尚书王佐曰:“漕之迟,迟在贸易。漕规:每船正粮不过五六百石,乃装载私货,不啻数倍,沿途贸易,展转迟误。”〔27〕军运沿途贸易也影响到民运按期抵仓,“军民船编号相兼而行,缘军船多装私物,但遇市镇,湾泊买卖,延住日久,民船亦被淹留。”〔28〕由此可见,漕船沿途贸易是相当活跃的。运船附带的土宜物货,除了农产品外,还有竹木枋板铁炭诸类。
漕运在宣德年间由支运改为兑运后,江南地区民户以距离远近为差,每石粮食加一定数量耗粮兑与运军,由运军负责运送京通仓,江西湖广浙江每石加耗米七斗六升,南直隶耗米六斗六升,山东河南耗米五斗六升,内除四斗随船作耗外,其余耗米作运军费用,这部分耗米起初“俱本色随船,候到湾雇车起粮,则易银为用,后以湾中米价低昂不一,而易卖又滞交纳”,〔29〕弘治年间改在交兑时就折变为银两,随船支用,每石折银五钱,共折轻赍银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余两,仅此项就约近百万石粮食投放到粮食市场。
(二)非法的商业活动。这类商业活动规模比前者尤为宏大,为明其脉络,我们将这类商业活动进一步细分罗列:(1)随船多带。 每船允许附带的私货,明王朝定有限额,但运军往往超额携带,屡禁不止,“每船正粮不过五六百石,乃装载私货,不啻数倍。”〔30〕(2 )卖买漕粮。有些运军在江南交兑时就卖掉漕粮,用所得银两“置买私货,于沿途发卖”,“及至来京,反买仓米”上纳;〔31〕另有运军将好米卖掉,再买糟糠秕湿米上纳,据《大明会典·漕运》记载:“官军人等将原兑好米,沿途粜卖,却籴陈碎及插和沙土、糠秕、粗谷等项抵数者”,以求得其中差价。(3)盗卖漕粮。明中期以后, 运军盗卖漕粮的现象十分严重,以致抵仓漕粮每年都有大量缺额。隆庆时漕运总督王宗沐分析运军盗卖漕粮原因时认为:运军行粮官府每人给三石六升,“今自正月起,以至于十一月尽,无日不在运中,而上与三石行粮,是一日约得九合有余之米,而浆洗衣服,薪盐医药,岁时醵饮,皆出其中,身一入运,其势不得复以一刻治他生业,妻子仰给于月粮……故冒法侵盗,夫亦苟为衣食妻子之图。”〔32〕除贫困之外,另有时人丛兰认为运军“盗粮之害,多因积债所至”,〔33〕积债的原因有多种,船粮经风涛磕碰沉没,漕粮湿润腐烂亏折,运途中雇车驴脚价,或军官借债累及运军的,为了还债,胆大者盗卖正粮。(4)买补漕粮。 漕粮关系着京师的安危,明政府严令以足额上仓,漕船若确实是因遭风漂流、磕没粮船等客观因素损失的,经所在府州县官覆实后,免治运军罪责,但必须以脚价,军食或其它项目补足正粮,务不央原额。明后期,脚价多给轻赍银,漕粮失额的运军多将银两“给与该总把总官,领发损失官旗责限买米上纳”。〔34〕有些运军为免受重刑苛律惩治,被迫借债实补漕粮,“或因漂流磕沉船粮,不得勘报开豁,借债买粮陪补,一也;或因原兑粮米湿润,经过三伏,腐烂亏折,借债买粮陪补,二也;或因使用不足收受,斛回重大以致挂欠筹斛,借债买粮陪补,三也。”〔35〕(5)其它形成的商业活动。势豪客商与运军相勾结,借助漕动便利的运输条件,搭乘运船,沿途贩卖货物。运军在运输中大量卖买漕粮,使运河两岸形成了粮食供销市场,在粮仓附近,势豪巨贾多预先收购粮食囤放在运河两岸,以便与运军交易。
(四)漕粮仓储中的商业活动
明代漕粮运贮于京通二仓,另外在运河沿岸设置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和天津转运仓,以便军民运输。仓储作为封建赋税分配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职能在于收储,但由于漕粮的特点,明代仓储中也活跃着广泛的商业活动。
仓储中的商业活动是伴随着漕粮改折而出现的。明前期,漕政整饬,漕粮无论征收、运输和上仓都严格按照明王朝的规定,以本色、足额,如期交纳,故此时京通二仓粮食充溢、“囤积多朽腐”。成化年间,漕粮已开始改折,四百万石糟粮允折十七万石有余,数额尚不多。正德年间,漕粮改折数额增至三十五万石。自嘉靖为始,“改折之议屡兴,而仓储渐耗矣”。嘉靖二十五年,漕运粮数“除年例准折及漂流豁免,实交正粮一百九十五万三千余石”,〔36〕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也仅一百三十八万余石,四百万石漕粮已经改折过半。明后期,漕粮入仓数额起伏较大,总体上来说,折银渐多。
漕粮改折,只是明王朝优恤灾荒地区和运军的权宜之计,拟改折的银两被收储于仓,“以俟丰年之补籴也”。〔37〕明王朝设置专官管理漕粮改折的银两,每到秋季粮食收获季节,“选委的当官员,会同巡仓御史,召商定立斗头籴买,分派各仓上纳,完日照数给领价银”。〔38〕最初,仓储召商籴买主要在京畿附近地区,范围小,遇到灾荒岁歉年景,市场上米价腾涌,后来逐渐认识到,“南北地方,时岁丰欠不一”,应该“通融本折,斟酌奏请“召商籴买”,〔39〕如嘉靖九年,选派官员召商籴买于山东河南等地,“运赴徐淮二仓交收”,“以便支运”。〔40〕
除了漕粮改折银两外,明王朝有时也将其它银两拨给仓储用于购买粮食,嘉靖八、九、十年三年两淮余盐银三十五万两,就被用于籴买漕粮。
仓储中的商业活动是以京畿附近地区农业经济为依托广泛进行的。明末,内忧外患使明王朝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漕粮改折银两被挪用、混支,不能再进行有效的召商籴买,“遂致银米两空”。
在明代,运河这条连贯南北地区的巨大运输通道主要被明王朝用作漕粮运输。漕粮运输并不是商业贩运,但漕运中活跃着的商业活动却给运河两端和沿岸带来了繁荣的贸易景象,南北物货,借助漕运这一运输系统,上下走集,销售各地。在要冲之地,商业市镇蔚然兴起,天津、德州、东昌、临清、济宁、淮安、南京等城镇,皆“当河漕要害之冲,江淮百货走集”,一派繁荣景象。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从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漕运的产生并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政治重心与经济重心相分离产生的,它以政治重心的存在为前提,漕运中形形色色的商业活动并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基础上也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运河两岸貌似繁荣的商品经济实是一种虚假的景象,它随着漕运的消失而荡然无存。
注释:
〔1〕〔2〕《玄览堂丛书·漕船志》卷三。
〔3〕〔4〕〔5〕《玄览堂丛书·漕船志》卷四。
〔6〕〔7〕〔8〕《玄览堂丛书·漕船志》卷七。
〔9〕孙承泽《天府广记·仓场》卷十四。
〔10〕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十八。
〔11〕《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二。
〔12〕《明穆宗实录》卷二十三。
〔13〕《明史·食货志》。
〔1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苏松》。
〔15〕《皇朝经世文编》补卷《高晋疏》。
〔16〕崇祯《太仓州志》卷十四。
〔17〕邵陛《两台奏议》。
〔18〕《上海碑刻资料选辑》,《嘉定粮里为漕粮永折呈请立石碑》。
〔19〕汪日桢《南浔镇志》卷二十四。
〔20〕黄卬《锡金冶小录》卷一。
〔21〕康熙《嘉兴府志》卷十。
〔22〕黄希宪《抚吴檄略》卷一
〔23〕孙承泽《天府广记·仓场》卷十四。
〔24〕〔25〕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十七。
〔25〕《玄览堂丛书·漕船志》卷七。
〔26〕《明宪宗实录》卷八十四。
〔27〕《明熹宗实录》卷十五。
〔28〕《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四。
〔29〕孙承泽《天府广记·仓场》卷十四。
〔30〕《明熹宗实录》卷十五。
〔31〕《明宪宗实录》卷八十四。
〔32〕〔33〕《明经世文编》卷三四三;一○八。
〔34〕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十七。
〔35〕《明经世文编》卷一○八。
〔36〕《明史·食货志》。
〔37〕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38〕〔39〕〔40〕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