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科学发展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发展观论文,核心论文,体系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9)03-0005-06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中央继提出科学发展观后的又一个重大战略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重要保证。很显然,二者是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要取得良好效果,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国家各级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积极协作。但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中,我们发现存在着这么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就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做是两件事情,当做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实施和完成的两项任务。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思想理论原因,就是把价值体系仅仅理解为一种思想观念性的东西,或者说是一种价值观念体系。在这种理解下,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似乎也就只是思想文化建设方面的事情,是文化、教育、宣传部门的事情,而贯彻科学发展观则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的任务。这显然是一种误解,而且是一种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基本原则并对建设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实践很有危害性的一种错误观念,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和纠正。
一、价值体系是价值观念、价值规范和价值运动的统一
价值是人类实践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一种属人的主体性现象。价值作为一定的对象对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意义,本质上表现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属于关系范畴,而不是如颜色、重量、体积那样表现客体自身属性的属性范畴。作为这种特殊关系,一方面,它必然与一定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直接关联并为之规定,另一方面也与一定主体的价值意识、价值观念分不开,与主体的评价联系在一起。价值当然不能离开一定的价值客体或价值物,但同样不能离开作为主体的人,也不能离开了人们的价值意识和人们的评价。离开了人和人的价值意识及评价,也就没有价值问题。同一种价值物之所以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呈现出“因人而异”的显著特点,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需要和能力不同,这里的需要和能力,也包括了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能力,而价值意识和评价能力就都是属于精神方面的东西,如无一定的评价能力,就无法与价值物建立起对象性关系,也就不会有价值关系的发生和存在,就没有价值问题。马克思说,对于不懂音乐的耳朵,再好的音乐也是没有意义的,[1](P87)就是这个道理。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历史上的许多思想家,都把价值当做是主观的东西,是由价值观念和评价来决定的。他们的错误,一是从抽象的人出发,把主观与主体混为一谈,主体就是主观,因此就把因人而异这种价值的主体性当做是主观性;二是片面地强调评价和价值观念的作用,把价值不能离开价值观念和评价,当做是以评价和价值观念为转移。因而,在他们那里,价值的问题就是价值意识的问题,价值标准就是人们的评价标准,价值体系也就是价值观念体系。20世纪著名哲学家罗素就曾认为,要想找到一种如同科学定律那样人们普遍认同,对所有人都有效的“价值”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说价值是主观的。很显然,他并不理解价值作为关系范畴的这种特殊品格,并把自然科学定律那样的客观性当做是唯一的客观性。
价值主观论的观点在西方国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甚至可以说是主流性的观念,在国内这种观念也有不小的市场。或许公开地主张价值主观论的并不是很多,甚至还认同价值客观论的观点,可在实际的运思过程中,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就滑向了价值主观论,比如,一些人把评价标准当做是价值标准,一些人把价值冲突主要看作是价值观念冲突,或者认为价值观念冲突是现实的价值冲突的原因,不少人把价值体系主要理解为价值观念体系,把价值导向与价值取向混为一谈,实际上都是这种倾向的表现。
价值主观论是价值问题上的唯心主义,或者说是唯心主义在价值论领域的表现,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则是有害的,因为它把各种社会问题都归结为或主要看作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的问题和道德品质的问题,而不去进一步追问造成这些思想观念的社会原因和现实根源,总是在思想观念领域兜圈子,不仅无助于现实社会问题的解决,甚至将之导向错误的轨道。改革开放前的党内占主导地位的严重的“左”倾主义思想,只讲思想教育,不讲物质利益,忽视物质条件的限制,似乎只要人们确立了共产主义思想社会就能进入共产主义,结果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声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阶层分化明显,利益主体多元化已成基本事实,基于利益基础上的分歧和冲突普遍增多,各种社会矛盾集中暴露,但一些人却总觉得这些矛盾和冲突都是由价值观念多元化所导致的,把实际的价值冲突当做是价值观念的冲突或归因于价值观念的冲突,认为应该主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的办法就能解决这些问题。这种理论观点与“文化大革命”前的那种思路一脉相承,都是误国误民的理论。邓小平就痛斥过这种观念,说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对一些人可以对多数人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时期不行,是唯心主义。[2](P146)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入批判价值主观论并肃清其影响,自觉地将价值与价值观念、价值意识区分开来,把价值导向与价值取向区分开来,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但我们批判价值主观论,也不能由此就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把价值与价值意识、价值与价值观念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价值作为主客体间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种实际存在着的而不是想像的关系,它不以主体的评价为转移,因而具有客观性的品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与价值意识和评价没有关系。离开了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来谈论价值,首先就把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抽象化了,成为抽象的人,离开了现实的人来谈论价值,价值也变成了一种抽象的东西,一种仅仅在逻辑层面、理论层面存在而非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价值。因为在现实生活和具体实践中,在人们的各种选择活动中,人们总是通过价值意识和评价来体验和感受价值,预测和选择价值,进而创造各种价值。正如我们不能设想没有了意识的人是如何存在、如何实践的一样,也不能设想离开了价值意识,人如何把握价值和创造价值。同样的道理,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也就不能简单地抽象地理解为由各种实存价值构成的体系,还必须理解为是现实的各种价值运动、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的一种有机统一,是基于它们的相互作用而构成的辩证运动过程。
社会是由众多的个人、家庭、组织等构成的,他们都作为一定的价值主体而存在,在价值创造和分配过程中,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其价值观念也会有差别和冲突。社会为了不至于在这种冲突中走向毁灭和解体,就必须形成一定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活动。这些规范既是植根于一定的社会需要,比如维持秩序的需要,顺利进行交换和交往的需要等,都是这些社会需要的表现形式,又依赖于一定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与一定的社会理想相联系。它们构成了社会评价标准或社会性的共同评价标准,同时也是人们认可接受的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这些规范具有着评价标准和价值标准的双重性质。各种社会制度、法律规定、道德规范,就是这些价值规范的具体体现和具体形式,它们超越了单纯的个人主体和具体主体如家庭、集团等的特殊性要求,表现为一种具有主体间性和社会普遍性的规定性,既约束着个人主体又塑造和提升着个人主体,使之向普遍主体的方向发展。
这些价值规范构成了社会价值观念与实际价值运动的一种中介,也是维持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必要张力并整合众多的个体性价值与社会性普遍价值矛盾的一种枢纽或机制,是人们的各种行为的合理性和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价值观念作为一定文化的实质内容,一定的理想作为民族社会的追求目标,都需要经过落实为一定价值规范,并经过价值规范实现理想与现实的折衷而成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遵循的东西。一定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合理性,在相当程度上就表现为价值规范的合理性,一定社会的价值体系建设,在相当程度上也主要体现为价值规范的建设。
二、合理区分和处理价值取向与价值导向的关系
与这种对于价值体系的理解相联系,也针对目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误解,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价值取向与价值导向做一定区分。
所谓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在实际的价值选择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基本趋势,所服从的基本规律。人们的价值选择,是其价值评价的外化或落实,固然受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包括道德观念、人生理想等的指导,但同时更受着利益原则的支配,正如马克思说得那样,“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82)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的和其他方面的利益,还包括获得一定利益的各种社会条件,比如机会、资格、地位等等。而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功能就是形成一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权力和权利的配置框架,使各个层次各个主体的权、责、利之间形成既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规定或规范着人们的价值选择,维护和保障着一定社会的秩序。所以,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人们的价值取向,根本上都是受利益原则来支配的,是围绕着利益旋转的,但又受着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制约,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选择。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都是最基本的价值规范,如果制度设计得比较合理,比较公正,符合那个社会、那个时代主体发展的水平和要求,也就容易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和遵循;制度的尊严性和权威性越高,违犯制度的行为越是能够得到有效的惩处,遵纪守法就越会成为最合理的选择原则,人们也就越是容易形成合理预期,因而能够有效地减少或弱化社会矛盾,即使出现社会冲突也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并通过制度性机制得到较好的解决。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之所以成为普遍性原则,就是因为这个缘故。
而所谓价值导向,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文化宣传教育,通过社会舆论的作用,一方面论证着现行制度的合理性,同时提倡一定的价值观念,批判一定的价值观念,表现为思想家们和国家意识形态的某种希望或倾向,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取向。显然,在国家这个层面,相对于国家主体而言,其价值取向与价值导向是统一的,也就是国家意识形态层面的价值导向要与国家的制度性安排相配适,与国家利益相一致。也只有配合和一致,这种价值导向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其对于人们价值取向的影响就会大打折扣。
我们必须看到,价值导向说到底属于“说服”或“劝导”的范畴,不能强制性进行。不懂得和抹杀这个差别,按照德法一体或德主法辅的原则来治理社会、治理国家,这是人治社会的表现,是社会发展还处于前现代时期的一个标志。在这种条件下,没有什么公民概念和个人权利的概念,更谈不上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君主甚至各级官吏都高踞于法律之上,法律不过是他们牧民的鞭子和可以便宜行事的工具,所以,如果觉得这种工具不合意不好用,那么他们的个人喜好和道德观念往往就可以代替法律而成为判断有罪与无罪的界限,甚至是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是非曲直的标准。现代民主社会整体上扬弃了这种观念,遵循依法治国理念,严格区分属于法制管辖的强制性作用领域与属于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非强制性领域,注重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实质上就是承认和保护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利,包括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使整个社会运行包括官员们的决策和执政行为都置于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之下,杜绝了国家权力、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个人任意性,对保持社会稳定和社会持续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们还必须看到,在思想文化和舆论领域从来就也不可能存在一种价值观念,不会只有一种声音,也就是说,社会的价值导向往往是多“向”的,尽管各个方向的力度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占支配性地位的主导性价值导向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的主旋律,构成社会舆论的主流,其作用肯定会更大更显著一些。但只有与社会制度相适配,把论证现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当做自己的主要任务,并以制度的优势作为自己的后盾,才能更好地实现其“说服”和“劝导”的作用,实现其主导性价值导向的功能。而那些非主导性的价值观念,因其缺乏制度的保障,或受到相当程度的压制批判,作用范围就要小得多,力量也要弱得多。
如此看来,一定的制度构成了价值导向和价值取向之间的中介性环节,一方面,从其设计和产生就体现着国家统治阶级所秉持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导向,是其具体化规范化的表现,也要求文化意识形态宣传把维护这些制度的合理性当做是基本任务。另一方面,制度的设立,既受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具体价值评价和选择及其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限制,本来就是为着解决这些问题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同时又制约着规定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表明哪些价值选择是国家支持和保护的,哪些是要反对和禁止的。总之,价值取向、直接制约价值取向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价值导向,它们都属于社会价值体系运动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和组成部分,相互之间不能脱节而必须保持有机的联系。在文化意识形态宣传的价值导向方面,当然会表现出一定的超越性,增加一定的理想化的成分,但绝不能超越现实制度太远,更不是越理想化越先进越好,过度的“先进”就必然导致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倡导了一些人们难以做到或者是多数人难以做到的东西,最后沦为大话、空话、假话。在这方面,我们是有过惨痛教训的。在今天市场经济实践使得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分化,主体多元化,各种利益主体都坚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的合理性和利益诉求的合法性,这些已经成为基本现实的情况下,更需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国家政府的价值导向与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辩证的关系,改革宣传教育方式,更新价值导向的内容,使之尽量贴近大众的实际需要、觉悟水平和行为能力,使他们感到可信、可敬、可亲、可行,更需要利用制度的力量,严格执法,使好人能得到好报,坏人能受到应得的惩罚。这样,整个价值体系的运转才能顺利进行,社会秩序才能公正合理持久稳定。
三、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贯彻科学发展观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科学发展观是内在联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科学发展观的目标性设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现实途径,它们在实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在功能和作用上是相互支撑的。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我们不能直观地简单地理解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体系,而是应该理解为以社会主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也就是说,在当今世界多种价值体系并存并相互竞争的条件下,我们坚持的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秉持的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性规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个原则的基本内容。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改革开放勇于创新的时代精神以及以“八荣八耻”为代表的各种规范,既兼顾了当下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发展情况,体现了对其他价值体系的一些合理因素的包容性,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这里的以人为本,也就是以更好更合理地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是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最符合人性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为根本。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个地区各种产业的协调发展,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等等,都是围绕着以最符合人性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为根本目标,也是其具体表现。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价值观是内在统一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人民群众也是最基本最大的价值主体。在以往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下,人民群众创造了各种价值,可他们只是创造价值的主体,却被剥夺了享受这些价值的权利,成为最没有价值或最多只具有工具性价值而没有目的性价值的存在,所以它必然遭到人民群众的反抗。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才为价值创造主体与价值享受主体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提供了条件。但这只是一种历史的可能性,要把这种可能转变为现实,就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使构成人民群众的各个人、各个家庭、各个组织、各种阶层为社会提供的价值与其所获得的价值匹配起来,并为那些因为先天性不足或后天性致残的人群提供最起码的生活保障,严肃地积极地维护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人民群众创造价值的积极性,最合理地实现每个人的最大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是人类历史上最合理最先进的价值体系,也是最能够保持其持续性发展最具有生命力和远大前景的价值体系。
在当今全球化浪潮把各个民族各个国家都卷入其中的条件下,在中国全面向世界开放积极融入世界的条件下,各种价值体系都被置放到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不单是思想观念层面和意识形态领域的竞争,更是各种价值体系的实际力量和历史优越性的竞争。其最终取胜的根据,就在于谁能够赢得更多的信众和支持者,谁更能获得全世界范围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选择。当然,这些价值体系之间也非完全不同决然对立,总还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东西,其差别主要在于核心价值的设置和各种价值的优先顺序上,在于不同价值的结合方式上,在于其历史演进的方向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理想,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要尺度,以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为基本依据,正因此,它才能获得人民群众比较普遍的认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最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由此可以明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绝不仅仅是创立一个价值观念体系的问题,也绝不仅仅是文化宣传教育部门的事情,而是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各级领导、所有党员都应该积极参与,并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一道来建设的事情,其中保持社会各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维护这些合理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将是最艰巨最困难的一项任务,是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通力合作才能奏效的。同时也就明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任务,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不断深化改革使各项制度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形成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建立富裕的公正的和谐的社会,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壮大社会主义力量的过程,是用这一套价值体系吸引更多的人、更多的群众、更多的民族的过程,是促进以人类解放为旨归的共产主义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
[收稿日期]20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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