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美学应研究的问题--兼论美学研究对象_美学论文

现代美学应该研究什么——兼谈美学研究的对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学论文,对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古典定义的批判

什么叫做美学?美学研究什么?

在中国学术界,历来就有多种说法,较典型者是如下四说:(1)、美学是研究“美”的,因而“美学”就是关于“美”的科学;(2)、美学是研究“艺术”的(生活中的美,只有通过艺术,才得到集中的表现),因而“美学”是关于“艺术”的哲学(这区别于黑格尔体系中的“艺术哲学”);(3)、美学是研究“审美关系”的(人对物的审美关系),因而“美学”就是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的科学;(4)、“近代美学是由德国的哲学、英国的心理学、法国的文艺批评三者的构成。……所谓美学,大部分一直是美的哲学、审美心理学和拈术社会学三者的某种形式的结合。比较完整的是化合,否则是混合或凑合”(李泽厚《美学四讲》第10至11页)。以上各说,我以为都对“美”有一定的揭示,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第三说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一至三说,受到李泽厚的批判,他自己拈出第四说来。他是从历史出发的,把美学的范围包括得很广,似是比以上三说,都更具体、更深入、也更广泛。李泽厚的定义自然也有许多合理之处,具体内涵暂不在论述之列。

所谓研究对象,都应该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具体性。否则,游移不定,或慢无边际,都很难构成研究对象(或观察对象)。但由于思维方式的变革,在这个问题上,很容易导至悖论。古典力学的“确定性——具体性”,是直观的、机械的确定性——具体性”;相对论的“确定性——具体性”,是抽象的、辩证的确定性——具体性。前者(古典力学)是撇开主体的客体论者,后者(相对论)是主客关联的辩证论者。

定义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思维方式,是产生“研究对象”分歧的根本原因。纵观上面关于美学研究对象的各说,尽管相互之间,有许多差异,而且一个比一个更趋向合理,但从根本上说,都是统属于一种思维方式,即古典力学的思维方式(以下简称古典定义),它们“遮蔽”了审美主体,仅仅“敞开”审美客体,并且把审美客体孤立化、绝对化。

因此,在我看来,要正确定义“什么是美学”(或“美学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移用“什么是数学”、“什么是物理学”等等的自然科学的方法,即不能只用敞开客体遮蔽主体(及特定的相关结构、或关系式)的方法去定义美学,它必须联系审美主体,在主客相关的历史结构中,才能科学地定义出来。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康德美学中,可以得到深刻的启示。当康德说“美是道德的象征”时,他把“客体决定论”击得粉碎,把“美”从客体对象中还原为主体的东西,而且抽象为主体的绝对物(道德),“象征”仅仅是客体的一个躯壳。但当康德说,“美是—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第三契机)时,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或:转型”)。从第三契机中实际上可以分离出如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来:

(1)、美是一对象的形式

(2)、这一对象的形式内在地符合主体的目的。

因而,全部的问题和秘密就在于:如何把上面两个命题统一起来,并沟通两个命题间的历史关系和实践形式。正是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深深思考:“美是道德的象征”的深层意蕴。康德对“人”的颂歌,全融合在“道德”律中,这包括“人的目的”王国。康德曾说过:人是现存世界创造的最后目的,人本身就是目的。因而,“道德”对于“目的”来说,仅是手段(或说是从属于目的的)。这样,“美是道德的象征”,在深层意蕴上,便可统辖入第三契机中(“人的目的”之中)。由康德上面两个定义,我们可发现审美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展开两个对峙方面的研究,即如下结构式。

“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这“形式”,由于维系于“合目的性”上,所以必须关联审美主体;但“形式”毕章是“对象的……形式”,是客体属性,因此,又必须关联审美客体。这种主客关联(即“目的形式”关系式),则成为审美的真正的研究对象,它构成审美中的巨大秘密。美学研究对象的“审美关系”说,只有置换在上面的主客关联结构中,才是具体的、准确的。

十多年来,学术界对美学研究对象的探索历程,正好反映了思维方式变革的历程。应当说,十多年来,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探索是有成绩的,但也的确遇上了危机,即“山穷水尽”的危机,这正是思维方式变革的征兆。我之所以要重提这个“老大难”问题,一是为了克服“危机”、从“山穷水尽”处,走向“柳暗花明”。二是美学教科书的编写,开头第一章便是美学研究对象问题,如果不突破这一危机,那么培养出的学生,其思维方式将永远是古典力学型的,而非现代型的。所以,我们应该告别古典定义走向新的理论境界。

2 主体“形式感”与客体“形式结构”

从康德的“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关系出发,苏珊·朗格,把美(以及艺术)定义为一种“情感形式”。简单的说,艺术和美不是人的一般状态的喜、怒、哀、乐之情,而是被“审美意象”(幻象)所导引的喜、怒、哀、乐之情,不同艺术门类具有不同质的“审美意象”(幻象),因而就具有不同的“情感形式”。苏珊·朗格的视角是艺术本体论型的,和康德的主客关联结构式有较大差异。但苏珊·朗格又毕竟提出了一个“情感形式”的重要概念来了。情感的表现需要“符号”的形式(人是“符号”的动物),但情感的表现,更需要来源于客体对象的“形式”,因为,在主客体的实践关系中,只有同构性的积淀物,才是自身的“镜子”(“对象等于他自身”——马克思)。苏珊·朗格的“情感形式”说(或“符号—幻象”说),可说是艺术本体论的“人为自身立法”说。如果从“人为自身立法”走到主客体相互关联的实践关系中,那么,这个“情感形式”便会有根本的变化,会走向“形式”(客体)的同构性积淀。

形式,从客观性质上(存在论上)说,是对象的,是“物”的形式,它先于主体的(人的)形式感。但“形式”,又并非“物自体”范畴,而是归属于康德现象论的。于是“形式”便马上又从客体的“绝对”域限中脱出,取得主体的性灵,成为主客双边结构的相关物,因而主体方面的“形式感”与客体方面的“形式结构”(“形式”是经过主体性灵组织的一种秩序、结构或说“现象”的形式化)便成为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塑造的系统,即“形式感”“形式结构”系统,这是一个历史生成的大系统。因而,不难看出,在上面这个关联式中,其实有三个系统(结构),图示如下:

在三个系统中,“形式感”系统(简称系统Ⅰ”)与“形式结构”系统(简称系统Ⅱ),是主客同构性系统;两个同构性系统的统一结构(简称系统Ⅲ)是一个刻划着历史尺度与文明尺度的大系统,它表明着人类审美的历史进程。

系统Ⅰ是人类形式感的座标结构。它一方面来源于“形式结构”的同构性积淀,另一方面是来源于人类自身——作为对象性存在物、或产品的制作者——的本性。关于人类的制作行为,亚理士多德有著名的“四因说”,即“动力因——目的因——材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内在“目的—表象”系统(一种动力功能),是构造的能源,是潜伏在“形式因”背后的“一团火”;“材料因”,是造物的载体;形式因”,是造型的完成。四因之中,看得见者,实际上就是二因(材料因和形式因),也可以说,四因都统一在“形式因”上或说物化在“形式因”上,这是人类造型、制作的特点。从这一点上说,由“形式因”而来的人类“形式感”,确是人之为人的本性。马克思在论述美的规律时说,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造型”,即是说,人的造型,必须依照美的规律,否则就不是人的造型。从亚理士多德的“形式因”到马克思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造型”,有内在的同一性。不同者,是前者侧重于“物”的一般图像性,后者侧重于人的能动的造型本质特征。其实,“美的规律”,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它必须融化于物的“形式”中,才是(才体现为)美的规律,也才是“造型”。反之,造型必须是一种“形式”呈现,而“形式”的特征和本性,必须是美的,那才是人的制作品。由上看来,人类形式感系统,从深层结构上看,是根植于人类创造、制作的本性;从表层结构上看,是联结于对象“形式结构”的同构性交流与积淀。两者都是由历史的实践来决定的(下详)。

主体形式感的积淀成果,表现一种“硬件”性存在——审美器官的形成,这便是马克思所说的能欣赏形式美的眼睛、音乐的耳朵的出现。审美主体一旦形成了审美的眼睛和耳朵,那么,主体形式感系统便具备了自控能力,能随时随地去选择对象、重构对象。由于审美是与人类生产同一,因而主体形式感系统的积淀、完善,便成为漫长的历史过程,“五官感觉是以往全部世界史的产物”(马克思)。同时,审美器官的完善性、奇妙性,表现为一种不可分析的理论超越,所以马克思又说,“人的感觉,直接在其实践中成为理论家”。

因而,主体的形式感系统,则呈现为如下图所示的二重矛盾结构:

用关系式表示,则是“审美器官(眼/耳)”“审美经验/审美意识”,前者为外在,后者为内在,相互关联、制约。

对象的“形式结构”,前文已说过,并不是物自体范畴,而是“现象”范畴,是客体对主体的“示出”与呈现;转换一个角度说,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选择(筛选)、重构。对原始人来说,图像的立体性他们是无法感受的,他们有的只是平面性感受(只有对平面的感受功能)。因此,叫原始人画出火车隧道(纵深视野),是绝不可能办到的。因而,构图的方式(构图与色彩、线条、音波等等,组成客体对象的“形式结构”),总是由主体“形式感”系统所导引和制约的。“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这是一幅构图——对象的“形式结构”,但又并非是脱离主体的纯客观图像,而是作者(审美主体马志远)“形式感”系统的同构性对应物,或一种筛选与重构。庖丁解牛从“目有全牛”到“目无全牛”深刻地反映了主体形式感对客体形式结构的选择与重构。人在欣赏自然美时,也大抵如此(“桂林山水甲天下”,虽具普遍性美感,但“桂林山水”作为审美对象的“形式结构”,总是千差万别的。外国人眼中的“桂林山水”〈形式结构的呈现〉,与中国人眼中的“桂林山水”〈形式结构的呈现〉,虽不能说“水火不相容”,但肯定说,相差极大)。王尔德说,“所谓看见事物,是指看见(事物)的美。一个人并未看见什么,直到他看见了对象之美”,观赏者“首次拜倒在形式的脚下,这样,艺术的任何微妙才会对你公开”,“形式就是一切,它是生命的奥秘”(转引自伍蠹甫《中国画论研究》第286页)。“形式结构”,作为审美对象,就是“对象之美”,是“美”的自我呈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歌德说得更为准确,“题材人人看得见,内容只有费过一番力的人可以寻到,而形式对于大多数人是一个秘密”(转自同上书第255页)。因此,对象的形式(“形式结构”),总是由主体“看”出来的,“能从对象中看出什么来”,这才是关键。“看出什么”不等于对象身上有什么;反之,对象身上有什么,更不等于主体能看出什么。从对象身上“看出什么”,是主体的一种实践成果,正如医生拿着听筒,从人体身上能听出什么来全赖于医疗实践一样。

客体“形式结构”,基本上分属于两大层次,一是外观层,二是“象征——意蕴”层。二者之间成为特定的“物我交融”统一体。外观,是“物”性(经过主体选择的物性,即人化物性)的呈现,“象征——意蕴”是“灵”性(经过物的选择的主体性)的呈现。外观,就是我们习常说的美的客观属性(审美属性);“象征——意蕴”,是我们习常说的美的主观性(或主体性)。例如宋哲周敦颐的名篇《爱莲说》:“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莲,花之君子者也”。周敦颐为什么独爱莲(即对莲花的审美)?这是周敦颐作为审美主体的形式感系统与对象(莲花)的“形式结构”,发生了特定的审美关系。他的审美观(形式感系统)表现为对客体(莲花)的“形式结构”的特定选择;即“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客体形式结构的“象征意蕴”,是由主体形式感授予的,它表现了这个主体的崇高伟岸的品性(“不染—不妖—不可亵玩”)。如果说,外观作用于主体的审美器官——能欣赏形式美的眼睛和音乐的耳朵,那么,象征—意蕴则作用于审美主体的整个形式感系统(审美经验、审美意识系统)。由此看来,对象形式结构中的外观与意蕴,是审美客体的二重矛盾结构(“外观意蕴”),它对应于审美主体形式感系统中的二重矛盾结构(眼/耳审美器官外观/审美经验·审美意识”),如下图所示:

主客双方的二重矛盾结构,不但在自身内部存在,而且在自身之外,主体与客体之间,也存在着对应性的矛盾结构,即“眼睛/耳朵对应于“外观”;“审美经验/审美意识”对应于“意蕴”(或象征)。换一种说法,即审美器官对应于审美对象的表层(外观),审美意识系统对应于审美对象的深层(意蕴)。因此,审美主客体双方的二重矛盾结构,造成了人类审美过程的异常精密化和复杂化。一方面,从“眼/耳外观”的外在、表层过程看,这是非常“简捷”的审美过程(如“一见倾心”),它的最高境界是“本能”化,但它隐藏了底层的复杂过程及其不可解释性;另一方面,从“审美意识系统意蕴”的内在、底层过程看,这又是十分“繁杂”的审美过程(如“情人眼里出西施”),但它简化了表层的真实过程及其“一目了然”性,显现了神秘性。由于以上主客双方二重矛盾的多维度交织,使人觉得,审美既是简单的,又是复杂的;既是表层、外在的,又是深层、内在的;既有确定性,又有模糊性;既像主观(主体)的,又像客观(客体)的;既有共同一致性,又有特定差异性;似是个体静态解剖,又似是群体动态操作过程……。我们姑且把这种“既是……又是”状况,称为审美“二象性”,它表明审美过程,是进入一个二重矛盾境界(结构),而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单向性平面(或是主体,或是客体)。前者,要求“悖论”式的思维方式(或相对论的思维方式);后者,只停留在牛顿力学的思维方式(或机械唯物主义思维方式)。所以谁企图,把审美的二象性关系,如割切豆腐块一般(彼此界限分明),弄个“水落石出”,那将是“水中捞月”由于以上原因,便造成了历史上不断的争论:美学到底是不是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如果以科学主义的基本精神和方法来解剖它,那又过于机械与僵化;如果以人文主义的基本精神和方法来阐释它,那又过于朦胧与混沌。这真是一个“二难推理”,或者说,一个巨大的“悖论”。审美分析,应该怎样才是常新的、充满生命力的?那就只有遵循“悖论”逻辑,还它“人的本性”,以人的整体存在去审美。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学作为一门科学,是真正的“人”的科学。当我们这样分析的时候,并非把审美主客体双方的二重矛盾一锅煮。相反,倒应该严格遵循“悖论”逻辑、逐步、逐层展开主客双方的内在结构,及其相互对应性。因此,什么是审美的“悖论”逻辑,如何遵循这种逻辑要求,这便是审美分析的关键。所谓美感结构,及其复杂性等等,我以为全部秘密,就潜藏在这里。

主体形式感系统(系统Ⅰ),与对象形式结构(系统Ⅱ),互逆交流,相互增长,水涨船高,于是交流系统(系统Ⅲ),则成为一种真实的历史存在,是美感呈现的直接基础。其间,离开系统工去谈系统Ⅱ,或者倒过来,离开系统Ⅱ去谈系统Ⅰ,都是破坏了整体结构的分析法,因而分别陷入机械唯物主义(孤立地看系统Ⅱ,并使之绝对化),或陷入唯心主义(孤立地看系统Ⅰ,并使之绝对化)。因而,只有在通过系统Ⅰ与系统Ⅱ的互逆交流的基础上,抓住了一个新的结构(系统Ⅲ),才抓住动态中的审美主客体关系。因而,系统Ⅲ则是双边融合生成的现实结构。这种现实结构的每一次瓦解与消退,其成果都一分为二。首先是积淀于主体审美器官(眼/耳)上,其次是在对象“形式结构”的“美的客观属性”上,呈现更多的“召唤结构”,与审美生成的普遍性。人类审美的历史轨迹,与其说是在系统Ⅰ、或系统Ⅱ上,不如说是体现在系统Ⅲ上。系统Ⅲ的递进(上升)的秩序结构群,是审美的二极(主客)性关系在具体现实中的生成,其特征是整体性(主客双向交融的统一结构),与动态性(主客相互适应有严格的对应秩序与层位)。系统Ⅲ的秩序结构群,由低级伸向高级,由过去、现在伸向未来,其发展轨迹,颇似类生命基因链中的双螺旋结构。无疑地,系统Ⅲ的秩序结构群,都是一种隐态的关系(信息)型存在,要准确地把握它,必须具备辩证的思维方式,只有在动态的、同构性关系中,才能把握它。相对之下,人们则习惯于用孤立的思维方式去把握系统Ⅰ,或系统Ⅱ。因为这两个系统都是显态存在(系统Ⅰ的表层是眼、耳,系统Ⅱ的表层是外观),历史对人的戏弄,于是分别表现为:只一把抓住系统Ⅰ的,是唯心主义,只一把抓住系统Ⅱ的,是机械唯物主义。历史的停滞表现为:形成双方的拉锯战,你不让我,我不让你。要克服这种双边的片面性,绝不能采取调和折衷的方法,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法,只有在层次上的超越,进入双边关联的更高境界(即系统Ⅲ,)才能克服双方的局限性。因此,在审美研究中,超越与层次跃升的思维方式,比古典力学的僵化思维方式,要好得多,符合实际得多。

3 由“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到“人的本质力量的形式化”

中国美学界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掀起《手稿》热(即深入学习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并把马克思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运用到美学理论中来,从而重构了新的审美理论框架,并刷新了人们思维的触角。因此,在我看来,在美学理论中,引入“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哲学公理,确是理论领域中的一次“革命”。

但是,我们又不能不同时看到,人们在运用这个哲学公理时,几乎对一切领域都“放之四海而皆准”。在“对象化”(有时是“物化”、“物态化”)的“大树”下,掩盖了一切具体而细致的东西。许多人因而推论:美学(审美)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无疑地,这是一个大前提,但并非就是结论。这中间,还得推演几个层次,才能到达审美本质的“彼岸”。

首先,我们应当对“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作出主客体范畴的区分:“人的本质力量”,是属于主体范畴,“对象化”,属于客体范畴。如果说“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无非就是一个劳动过程,是统属于人类说的,那么“人的本质力量”具体指的什么呢?那就是指人的“智力与体力的总和”;“对象化”,则是把人的智力与体力的总和“化”到“对象”身上(就造型来说,是主体“物化”或“物态化”的过程)。这是最初级层次的划分和注释。(以上过程简称模式Ⅰ)。

“人的本质力量”,如果按康德心理结构三分法,那么所谓“智力和体力的总和”,则可三分为“知(真)——意(善)——情(美)”结构;“对象化”,则可归属康德“现象”论范畴(从“物自体”中脱出)。于是,便有如下的对应关系(就审美来说):

这是对以上“初级层次”的进一层划分,开始走向人类审美领域。

从模式Ⅰ到模式Ⅱ,无疑地深化了一层,是一种跃迁。但是关系式的两边(主体与客体)仍是欠确切的。就客体一端来说,作为审美对象的“现象”,不是一般的“现象”,而是体现为“形式结构”的特殊“现象”(也即“外观”性现象),因为审美对象只能是色彩、线条、音波、构图等外观结构(姑且称之为“形式结构”),而绝不可能是非外观性东西。就主体一端来说,“知—意—情”结构中的“情”无疑地统辖着“审美之情”,但它本身还是一个相当空泛的概念。这里的“情”只有从本能型升华为文明型(形式型)的“情”,它才能与客体(对象)的“形式结构”发生同构性交流。同时,主体“情”的“文明—形式”化(审美化),也直接导源于对象的形式结构(存在决定意识)。主体审美意识/审美经验的充分发展、成熟,最后积淀为“能欣赏形式美的眼睛”、“音乐的耳朵”,这是审美器官的历史生成。主体审美器官(眼/耳)的“外在意向”,与审美客体的“外观”(形式结构),恰好是同构性存在物,二者失去任何一方,都变得毫无意义。马克思所言“对象等于它自身”,在这里也是很恰切的。不难想像,审美器官(眼/耳),没有对象的外观(形式结构)作为它的“他者”,它必定会自身枯萎的,反之,对象的“外观”,失去主体审美器官的“欣赏”,自身也只不过一堆杂乱无章的元素,失去一种“组织力”(生命力)。

推进一层看,对象形式结构,作为外观,带有二重性,即在外观之下,潜藏着“象征——意蕴”(如上文说的周敦颐的莲花外观之下,还有“君子”的象征意蕴)。这里的“意蕴”又并非客体自身所有,而是审美主体深层审美意识的给予。也就是说,审美主体—客体双边都是相互对立(同构性)的二重矛盾结构,于是即有如下两个图式(即模式Ⅲ与模式Ⅳ):

由于主体“形式感”系统由二个层次构成:审美器官与审美意识·审美经验;而客体“形式结构”也由对应性的两个层次构成:外观与意蕴。主客体双边都是一种二重矛盾结构,于是模式Ⅲ则演化为第7页的图式(简称图式Ⅳ。)

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哲学公理出发,途径“模式Ⅰ—→模式Ⅱ—→模式Ⅲ—→模式Ⅳ”,这体现了美学理论研究的深化。笔者认为,现代美学研究的对象,要说得简单些,我以为模式Ⅲ是较为准确的;如果要具体化,则以模式Ⅳ为当。

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命题,运用到美学中来,则应升华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形式化”;或者,依照上面模式Ⅲ、模式Ⅳ的显示,也可变型为:“人的形式感的对象化”。

美学不孤立研究主体一方,也不孤立研究客体一方,而是研究二者间,在“形式感形式结构”维度上的关联结构及其积淀性关系。这种“关联结构”和“积淀性关系”,是螺旋型的历史秩序结构群,它隐藏着巨大的秘密。

* 本文是劳承万主编的《现代美学原理纲要》(教材)一书的导论。该书由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收稿日期:199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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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学应研究的问题--兼论美学研究对象_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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