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看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中国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治理结构论文,财务总监论文,特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我国会计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会计界对此褒贬不一。本文拟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现状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谈谈对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一些认识。
一、我国国有企业现代公司制改造中的治理结构和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是指用来规范国有企业内不同权利主体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的一组制度安排,它形成权利主体之间的制街关系,以解决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委托代理经营中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要通过制度创新,使它在产权关系、内部组织和治理,以及运行机制上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有效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公司治理结构一般来说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通过竞争市场所形成的间接控制,即外部治理结构,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兼并市场等;另一部分是为实行事前监督而设计的直接控制,即内部治理结构,在现代公司制的典型股份公司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经营企业法人财产,董事会再聘任经理班子来具体实施经营,经理通过职能部门、科室等层次组织雇员经营企业?监事会监督董事会、董事、高级经理执行公司业务情况,审核公司财务情况: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相互制街,从而形成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实现国有企业现代公司制的改造,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企业从工厂制到公司制的转变从深层次上触及到了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并从法人财产制度上把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与企业法人、以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确定为财产委托代理的市场契约关系,在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实行科学的公司内部治理。
虽然,把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引入到我国国有资产的市场化和资本化经营之中,可以获得经济学上所说的“分工效果”和“规模经济”,但是委托代理所产生的这种经济效益是以代理人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为前提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一假定前提很难满足,因为:
(1)代理人也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他的目标函数、行为方式等方面与委托人不可能完全一致;
(2)代理人作为“经济人”同样存在所谓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代理过程中会产生职务怠慢、损害或侵蚀委托人利益等“道德风险”;
(3)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委托人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大小,有无机会主义行为较难观察。
国有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包括国有资产在内企业全部财产的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国家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但作为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国家必然会关心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国有产权的行使也必然涉及代理和代理费用的问题。
要减少代理成本,就需要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既能对经营者达到有效的监督,又能为经营者提供足够的动力,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为所有者的利益而行动。财务总监委派制就是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一项有效措施。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一种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发展水平受到诸多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特色的存在必须从会计环境的差异中寻找根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是在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制度环境下进行,而是与正在逐步形成的市场制度环境趋于同步发展。
在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不规范特征。从外部治理结构来看,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来自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各权利主体责权利不明确,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国家作为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建立起的资产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可以降低产权的行使成本,但因为在改制后的一些企业中,一直没有明确谁将代表国家行使表决权并执行监督企业经理人员的职能,加之市场制度环境还未发育成熟,资本市场的竞争不规范,经理市场尚未形成,使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非常突出,“内部人控制”,所有权约束力不足,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监督职能弱化。
正是为了及时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转轨期所呈现出明显的不规范特征,上海、深圳等地进行了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措施,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其对国有企业的绝对控股或者控制者地位,由有关产权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向所管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者各控股(集团)公司按投资关系设置财务总监并进行聘任。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突出优点是财务总监具有独立性,能较好地服务于所有者。财务总监由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派,在人事关系上独立于企业经营者;由委派单位支付报酬和福利,其报酬不与受派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经济上也独立于企业。
财务总监根据授权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他的部分职权与监事会的职权相同,但因为财务总监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其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他的职权又超过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这种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使得出资人的财务监督更加及时、有效。
目前一些同志认为,财务总监务派制会导致新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因为财务总监加入企业所形成的在职享受及企业有意或无意提供的各种消费享受,加之在与企业管理层的日常相处中所形成的良好的个人关系及共同的价值取向,使财务总监并不能保持相对独立性。这种观点并非杞人忧天,但就财务总监委派制本身来看,它抓住了当前管理混乱的症结,符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社会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整体,每一项制度的执行都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财务总监委派制也不例外,它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套实施。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过程中需注意解决的问题
要使财务总监委派制在实施过程中起到更好的效果,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1)要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明确各权利主体的责权利,为会计监督提供一个较好的社会环境;(2)要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充分依靠股票市场上股东“用脚投票”及竞争的经理市场所产生的压力,来对财务总监的业绩进行评价;(3)建立和不断完善财务总监的选拔、考核、奖惩、任期、后续教育等制度,财务总监应定期在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进行轮换;(4)须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业绩考评指标体系,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5)要明确财务总监与企业总会计师、会计主管的关系,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约束的财务总监与代表企业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从事企业理财和财会领导工作的会计主管的职能、权限、承担的责任都不相同,他们不能互相代替,应既各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又彼此配合,共同搞好企业会计工作;(6)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与财务总监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财务总监在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确定公司审计范围及审计内容方面具有决定权,这有助于改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环境,避免经营者滥用委托权力;而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要积极支持财务总监实施对企业财务监督。
当然,财务总监委派制不可能成为包治百病的良药,而且,在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事先未曾预料的情况。但是,随着我国市场体系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市场配置经济资源能力的进一步加强,财务总监委派制必将能达到预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