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效率与失败_知识产权论文

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效率与失败_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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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67(2005)02-0078-08

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开始了经济近代化(注: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30年中,西方列强对华的侵略方式尚处于暴力扩张和争夺殖民地与市场的资本积累阶段。外来的机制品并未能从根本上打开中国市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尚未解体。但随着列强国内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提高,外来工业品竞争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从中国取得更多的种种特权和便利,才促使中国传统经济基础开始分解。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近代工业开始产生,所以,我们将中国近代经济增长视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转化过程中,除生产力和技术因素之外,其最根本的特征是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亦即由依靠习惯或指令分配资源的经济过渡到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与之相伴随的是生产组织和制度的变迁。过渡型经济形态的本质特征,决定了近代中国呈现双重过渡: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和经济制度变迁。双重过渡是互相联系、同步进行的,但在理论范畴上又处于不同层次。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发展。

西方知识产权立法产生的较早,而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与变迁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不是自发和能动地在传统社会内部完成,而是在外来因素的作用和冲击下,大约到20世纪初才由西方引入移植。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其效果却远逊于西方,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本文试图对近代中国经济近代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与失灵进行分析,探究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辨析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模式。

一、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中个人使用知识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将知识这种极易产生正的外部性且很多时候表现为公共性的物品赋予一定限度的私有产权,以此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激励人们知识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有关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工商业发展 技术创新伴随着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从技术创新的实现条件来看,它要求制度在微观层面上实现组织形式的创新,宏观层面上提供适宜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在近代中国社会,随着人们对机器生产认识的改变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充实,人们开始使用机器生产,社会进入了一个机器与手工工场并存的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鸦片战争以后,近代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如保护专利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中华民国专利法》,保护商标权的《商标注册暂行章程》、《商标法》、《中华民国商标法》,保护著作权的《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法》、《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出版法》等,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自主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了技术进步和工商业发展,“一套鼓励技术变革、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激励机制,仅仅是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起来”[1](p.185)。

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民族工商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可以通过引进和改良技术、商品数量、专利数及工厂注册商标数等方面体现出来。20世纪初期各种专业的机器棉织工厂和手织工场大量涌现,在专业的织布工业方面,已知使用机器动力者12家,手工织布工场则有200多家,所备织机多数为进口和国内仿制的足踏铁轮木机[2](pp.37~38)。除不断从国外引进新的技术设备之外,民族资本在一定范围内坚持技术改造与创新,如大隆机器厂研制的棉纺机,速度高于外货而震动大大减少;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对日本卷烟机加以改进,制成改良车,提高车速达50%;荣家企业的福新四厂最初出粉只有3000包,他们改进设备,自制圆筛设备,使麦心不湿,出粉量一下子提高到38000多包;大中华火柴厂以每月1000元的高薪聘请专家改进安全火柴,挫败瑞典和日本的火柴商;都锦生丝织厂最初仿制日本太阳伞,采用日本进口钢骨,造价高,每把售价10元,销路不畅,他们研制新材料,用浙江毛竹制成竹骨花绸伞,使产品具有民族风格,售价也降低了70%,一下子打开了销路;永利、黄海化工厂在四川犍为甚至还建成了一个新工业区,并发明了杖条架浓卤法,大大降低了煤耗,后来在犍为和自贡盐厂推广使用。抗日战争初期,随着对棉纱需要的增多而外纱输入的大量减少,国产机纱虽有增加,但不能满足需求,为增加产量,一种改良的棉纺机即当时著名的七七手纺机很快得到普遍推广。1930年南翔设立的华成马达厂于1932年正式出产电动机(当时称为马达),1934年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灌溉局买了华成厂的电动机和进口电动机各15台,用于江苏各地的灌溉,结果华成质量远好于进口产品,从此华成电动机供不应求[2](pp.180~198,p.129)。

据有关专家研究,辛亥革命以后的1913-1915年中新设立的注册工厂比清政府奖励工商业的极盛时代1903-1908年还要多一倍[2](p.64)。1913年宋则久接办专卖国货的工业售品所时,民族企业出口不多,当时经营只是600个品种,粗糙不美观,至20年代已增加4000余种,以后则有一些赶上或超过进口商品。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为保证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于抗战时期采取的扶持民族工业的措施也取得了较大实效。

据统计,1911年全国新设立的注册工厂只有13家,1912年增至17家,到1913年新增加了一倍以上,1914年达37家,1915年增加更多计50家,这些注册的数字并没有包括全部新设工厂,因为有些独资经营的工厂没有注册,以上数字不过是新建工厂的一部分[2](p.64)。另据史料记载,民国政府批准的专利数:1912-1923年期间为97件;1932-1937年期间为123件;1938-1944年期间为434件。从1912年至1944年总共批准了692件专利[3](pp.11~12)。与以往不同的是,在这些专利权中,以机器、交通、化学物品、电器的发明更新为多,这说明了科技的进步。总的来看,这些成果反映了国家发展民族工业的希望,国民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从而对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和对知识的保护意识 通过一系列奖励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从政府到平民有关自主创新意识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近代民族工商业人士对知识产权的建设和保护非常重视,而且越是工商业发达的地区,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强烈。《商标注册暂行章程》曾规定“如有侵害商标专有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同时另对有关商标注册、注销、保护、惩罚等问题,均作了具体说明[4]。除了官方保护外,在民间以商会为中介,各行各业的合法经营者也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与各色奸商展开激烈斗争,涉及案例从名牌汽水打假到抄袭他人榨油机的专利设计,从肥皂外观雷同的矛盾到假借啤酒商标纠纷,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清光绪三十三年,德国啤酒在津的美国代理商永康洋行投诉天津松盛啤酒厂所产啤酒商标与之雷同,并在《大公报》上刊发声明诋毁松盛啤酒的声誉。对此松盛啤酒厂主张咀英从两商标的差异入手层层反驳,并利用清政府没有加入国际商标保护条约体系的客观事实为自己争取了主动,此案以美商败诉而告终[5](pp.1791~1798)。

在政府颁布有关知识产权制度以后,近代中国工商业界自主创建新产品的意识和行为非常高涨,新创商标不断涌现。1915年,乐达仁在天津开设达仁堂,后来达仁堂的事业引起了各界的普遍重视,就连德国著名的拜耳药厂也闻讯前来商谈合作。结果在名称与地址问题上发生争议,乐达仁主张地址设在天津,名称仍用达仁堂,拜耳药厂主张地址设在青岛,名称用拜耳。这实质是以谁为主的问题,双方因相持不下而中止了商谈[2](p.94)。1924年华生电器厂推出我国首台电风扇,冠以“华生”商标,取“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之意,时值国内“提倡国货,抵制洋货”的爱国运动十分高涨,由于商标名称的爱国色彩,再加上产品结构新颖、外观优美、质量可靠、价格较外国货便宜,很快就打开了市场。当时在华经销美国奇异牌电扇的外商企图以50万美元高价收买“华生”的牌子,遭拒绝。五州肥皂厂为提高产品质量,派人亲自去英商“中皂公司”作临时工,钻研技术,回来后仿制改进,生产出压倒外商的优质“固本肥皂”。天津东亚毛纺厂的宋裴卿“抵羊牌”毛线,暗含抑制洋货之意,顺应了群众的爱国情绪,加之产品质量好,一举成为名牌产品。1925年,在吴百享的领导下,温州百好炼乳厂创制“白日擒鹰”商标,即光天化日之下一只巨手擒拿苍鹰,含不许外国之鹰与英人在中国市场上横冲直撞之意。同时该厂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牌子一天天出名,深受国民喜爱,年产炼乳26000余箱,硬把曾垄断东南市场的英商生产的“鹰牌”炼乳挤出去。英商面对百好的竞争猛势,惊恐失措,竟无耻提出要以10万元收买“白日擒鹰”商标,被拒绝。1933年英商打击百好炼乳厂的“白日擒鹰牌”炼乳,采取卑劣手法,购买1000箱“白日擒鹰牌”炼乳,故意搁置变质后再抛向市场,企图从根本上毁坏百好厂质量信誉,为此百好厂硬是花了2万元把这些产品买回,沉入福州港。这一举动轰动了福州工商界,使人们对百好产品质量更加确信无疑[2](pp.130~131)。由此可见,近代社会的一些工商业人士对知识的赢利性和经济性有着极其清醒的认识和较强的维权意识,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就社会整体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尚待健全。

二、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失灵的原因及启示

制度变迁(而不是技术变迁)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尽管近代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私有界定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但是由于其在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实施方面不严格,并没有使这一制度发挥出应用的作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远不如西方国家那么显著。加之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移植的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找到自己合适的土壤。具体讲,造成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不均衡 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产生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非均衡。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源于技术演变过程中的自我增强机制(serfreinforcing mechanism),即采用新技术往往具有报酬递增机制。诺思将制度变迁引入到这一机制中,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自我增强和报酬递增机制。诺思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非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如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易改变;而非正式制度不易改变,因而最具生命力,并且构成渐进演化的文化的一部分。无论是自主设计还是从国外引进新的正式制度,必须考察该项制度与本国文化和传统是否合拍。正式制度设定的目标与传统文化距离越近、亲合力愈强,其变迁成本就越低,变迁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亦然。近代中国专利权意识薄弱,政策贯彻不利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在传统社会,由于封建统治者对科学技术的交流传播加以约束,视外国的文化科学为离经叛道的邪说,贬斥科学和技术为“奇技淫巧”,力图促使中国的士人学子沉溺于理学、八股、考据、词章之中,结果导致其闭目塞耳,总与外隔绝,致使科技受到轻视。所以一个国家在引进移植外来制度时,必须考察这种制度是否与本土整个文化环境相适宜,否则就会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

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不侵犯产权,该制度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尤其是对于像知识这样一种极易被别人无代价复制的东西。可是几千年来中国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固有想法,无疑使知识产权制度与民众意识难以相融。1893年商人李福明等在北京设立机器磨坊,每日均可磨面粉200担,被清朝官视为“不安分”的“刁商”,李福明不服竟被拘捕。即便是在知识产权制度颁行的几十年后,人们的意识仍然没有太多的改观。民国十三年(1924年)的天津商会档案中有这样一段记载:“……以《商标法》自上年五月颁布以来,迭经商标局一再通告商家速行依法请求注册,以保证权利。惟据最近商标局所刊布之第九期商标公报,则核准注册者二百五十四件,审定公告者七百四十三件,合计尚不足千件,而此不足千件之商标,尚系概括洋商……揣其原因,殆有数端:华商于权利观念素形淡漠,此其一……”[6](p.1901)以上商会档案所载内容描述的是当时全国范围内华商对待商标的态度,20世纪20年代正是民族实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彼时情形尚且如此,整个民国时期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可见一斑。

(二)交易费用的昂贵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制度运行费用,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成本、监督管理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成本。虽然制度安排本身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但在现实世界中,产权的执行是有成本的,市场交换需要消耗资源,交易成本昂贵使欠发达国家市场运作更加困难。

交易机会的信息并非自由物品(free goods),得到该信息需要花费时间、金钱、努力,而且某些信息的生产很可能效率不高。由于市场的不发达,信息的流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中国国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交流相对较少,知识产权拥有者有时很难及时地获得在千里之外的其他地方有人侵权的信息。如果再亲身去调查,可能要面临着地方官员和地方势力的刁难与不配合,这种调查可能在耗费很多时间精力财力的情况下,最终所获无几。

在政治或经济制度模型中存在着代理者与委托者之间的区别,作为代理人的官僚机构与作为委托者的统治者之间其利益有时存在不一致。当然统治者会试图监视他的代理人的行为,实施一种能促进代理人忠诚于统治者的奖励制度,并反复向他们灌输诚实无私、尽职的意识形态。然而,这些官僚和机构并没有被统治者完全控制,官僚自利行为也没有彻底消除掉。如果新制度安排所能带来的额外利润被官僚自利行为滥用掉的话,那么新制度安排就建立不起来,或者即便建立起来其效果也远不抵统治者的期望。虽然统治者尽力去监督,但其代理人都不会完全受约束,他们的利益并不完全与统治者一致,结果是统治者在其代理人头上或多或少地耗费一些垄断租金。

近代社会官场的种种陋习,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成本高得惊人。商民每以钱债争讼延宕纠缠,致令破产倾家。甚或牵动市面,影响商界,为害于民间者最深且重[7](p.527)。其原因在于,地方官府对类似争讼往往视为钱债细故,讯结无期,甚或敲诈勒索,商民不堪拖累。

往往有些事情,在外尚可料理,一经商(务)局或官府而转致层层勒索受累不堪。破坏法制的人往往是有特权的人,法制的障碍在于与人权相对立的特权。官方蔑视商律,其实质是权与法的较量。由于立法者蔑弃法律,信用不立,无疑使新颁法规的社会信用和法制功能受到很大破坏。北洋政府、民国政府时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极其普遍。市场经济一定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秩序一定要建立在良好的信誉之上。建立信誉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长期预期,而产权制度就是使人们有这样一个稳定预期的制度。毫无疑问,国家、政府的朝令夕改,有法不依的信用不立现象,会使人们对颁行的各种制度产生怀疑或不信任。当人们对某种制度表示疑虑时,这种制度的实施效果可想而知了。古代秦国时期商鞅曾用50金重奖一位将一根木头从城南扛到城北的农夫,以此来确立威信,从而使各种改革措施顺利推行。到了几千年后的近代社会,政府的某些经济举措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这与人们对这些经济制度的不信任或怀疑有一定的关系。

(三)正式制度之间的不均衡 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不参照其他相关制度的安排就无法估价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效力,在一个社会有效的制度安排在另一个社会未必有效。因此,制度移植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它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程度。一个欲发挥良好作用的制度安排必须要有相应的其他制度安排来保证。近代中国政府虽然移植了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相应的其他法规(如公司法、民法)及辅助法律建设不太完善,甚至有时这些法律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加之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存在着内容体系上的不完整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执行时很有可能与现有的其他制度相抵触、撞车,其实施效果远不如预期就不难理解了。

(四)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力 中国传统社会中私有财产出现的较早,迄至近代,政府又以立法形式加以确立和保护,如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中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一反中国重本抑商、重义轻利的传统,以法律形式确认商人的合法权益。尔后又起草和颁布了《公司商律》、《破产律》、《矿务章程》、《保险法》、《票据法》、《著作权法》等一些经济法规,其中有许多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条文。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更加明确对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如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二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8](p.106)。尔后又发布“保护私有财产法令”共5条,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财产,均应归人民享有。”[8](pp.13~14)这些法令体现了临时政府迅速发展社会经济,为振兴中华而服务的精神。

然而,上述法令、法规或形成草案,或未及审定,或已成案未及颁行,或虽已颁行却实施不力,而成一纸空文。所以,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虽在近代诞生,但却始终未能完善起来,近代中国私有财产观念与行为始终处于软弱和不稳定状态,并未摆脱对政治权力的依赖。究其原因在于,中国没有经历西方那样一个财产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和私有产权结构调整与优化的过程,那是一个与封建政治特权斗争的过程。在西欧向近代社会转化的过程中,封建特权逐步削弱,代之以私有财产权利在法律和观念上的确立和强化,由产权界定不明确到明确,并得以贯彻执行,表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日臻成熟。而中国始终是政治权力决定财产权利,封建特权势力虽在近代有所削弱,但始终未能彻底根除。近代中国不协调的二元社会,并没有出现相对应的二元政治,它仍是传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或是为达到这个目的的军阀政治,自由联合的制度安排始终难以得到充分发展,致使近代中国未能实现资本主义的政治转换。专制政权凭借权力优势规定产权并实施其交易规则,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非权力主体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用权力对非政府主体的干预、限制和规范。面对外来冲击,封建政权主体总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资本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移植分别不同情况,采取阻挠、同化、吸收等手段,进行自我调整,而不是彻底变革,目的是维护旧有的制度结构。这种坚韧的传统制度结构,则对中外新式经济进行殊死的抵抗,从而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近代政权主体移植制度安排的意愿、热情和能力的滞后与非政治主体对制度创新的愿望和激情发生相互冲突,致使社会制度的移植过程变得十分缓慢,交易成本昂贵。落后的传统政治及其变迁新式制度安排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是阻碍中国近代化历史进程的根本原因。

(五)传统做法的延续 受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影响,小农意识及对经营纠葛的担心使许多民众滋生“宁可一人养一鸡,不愿数人牵一牛”的潜在意识。知识资产是易逝的资产,其虽然可以被私有,但是生产者对它们的控制亦容易消失。在运作中,人们往往把这些无形的知识资产有形化,比如把发明创造制成产品,但是一旦这些资产被公布,产品走向市场,内行人士是很容易通过还原工程或其他方法对它们进行仿制或复制的,因此生产者在市场上的控制比起未进入市场前的控制要困难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将新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不愿将其公开,使发明处于外人不知的状态,从而形成了技术秘密。这种发明创造很难规模化、系统化,有时因其是绝学还有失传的危险。这样,不仅压抑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极大地降低了发明创造的社会效益,使进入公共领域里可以自由获得的新知识进一步减少。

(六)仿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抵触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保护知识所有人权益不受其他人的仿制、仿造和无代价地模仿。但是近代民族工商业在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仿造能力强,并且善于利用代用品和废品,有时没有设计图纸也能参照别人的成品制造复杂的产品,或者从多次的试制中取得经验,以补充技术设计不足。翻开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不少专利权只是对引进国外的机器生产进行的设厂垄断权保护,而与“创新发明”关系不大,很多被授予的专利是仿制改造的产品。尽管仿制改造产品本身获取专利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同时也是近代落后的中国不得不做出的选择,但是仿制毕竟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新。人们习惯了仿制别人的东西,其创新积极性不高,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也就不大。

(七)移植性供给的被迫性、不彻底性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迫于外界压力和出于发展工商业的需要而做出的制度安排,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从它诞生之日就深受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既要诌媚于西方列强,又想发展工商业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清末拟订和执行的经济法规,缺乏独立自主性,尤以《商标注册暂行章程》为代表。它由担任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一手拟订,拟好后即要求外务部从速施行,而商部认为“保护商标,乃商部应尽之责”[9](p.220),于是对该章程进行修改重订,奏准于1904年9月颁布施行。外务部却就其内容照会商请于各国驻京使节,各国根据自己的利益,对修订的商标注册章程提出种种非难,并迫使清政府延缓半年颁布施行。后经历次谈判,清政府只得按照各国所提要求对商标注册章程加以修改。时人这样评价:“吾辈既知保商之事,往往落于外交漩涡之中,则各国之经济政策,皆今日所急宜考求者,各国之经济制度,皆今日所亟宜则效者”[10](p.178),在一定程度道出了晚清商部改革的被迫性和曲折性。所以,尽管清末采取了种种措施提高本国商人的地位,但几千年来形成的“贱商”、“抑商”意识难以根除,遇到中外纠纷时,往往以保全外国商人利益为主。

北洋政府、民国政府时期,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多以清末的为底版,稍加修改和完善,其执行时亦是如此。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在移植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往往做出一些调整,以适应不同的情况,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一旦精髓被抛弃,剩下的仅是躯壳和形式,其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八)激励措施的失效及创新精神的轻视 为了鼓励工商业的发展,尤其是清末曾颁布了一些法规,对改夺贱商、抑商的陋习和提高工商业人士的社会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奖给商勋章程》规定:“凡能制造轮船、机车、电机等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凡能在中国原有工艺基础上翻新花样,精工制造者,奖以四等商勋,赏加六品至五品顶戴,对有特别发明创造者给予破格优奖。”[10](p.208)这种做法也确使一部分人获得了社会荣誉和地位,但正如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定理一样,稀缺的才是有价值的、有吸引力的,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购买捐得一个官职时,这种激励就慢慢为人们所不屑了。另外,由于传统意识与知识创新相对立,学术研究附属于经学(孔孟之道),“天下变道亦不变”、“存天理灭人欲”等教义压抑和磨灭了人的创造精神和个人主义精神。所以,无论是物质激励的失效还是创新精神的压抑都使人们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不高。

在人类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的公共性、经济性和赢利性总是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每个人都希望搭别人的便车,而不希望别人搭自己的便车。这种矛盾若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将使整个社会中知识供给减少。纵观近代中外社会,赋予知识的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发明、创作、思想等拥有排他性使用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使个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并在保护期满之后造福社会,既顾及到个人利益,又能最终促成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这就直接促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蓬勃发展。近代中外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命运和状况表明,由社会内部自下而上需求导致的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因为有较好的土壤,其实施和执行相对容易,效果也较好;而作为移植异地的自上而下供给的知识产权制度,如果缺乏合适的土壤及明智的政府来贯彻和保护该制度的实施,它也是不可能发挥最大作用的。

随着经济增长日益依赖于知识的进步,对那些能够生产与分配知识的制度的需求会转向对其权利的需求。这说明作为移植的制度变迁甚而推广到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执行机制、良好的运作环境和法制环境,并与人们的传统意识相合拍,或者改变人们固有的意识来支持制度安排,但费用成本较高。在近代中国社会中,享有超级特权的人治与法治的对立造成违规操作,从而使制度的执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以史观今,随着中国成为世贸组织中的一员,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我们也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争端和国内的盗版、侵权等现象并没有绝迹,打击违反知识产权制度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仍十分昂贵。加大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提倡尊重知识,强化信用关系和体制,进一步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建设,将是历史给予我们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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