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正义?何种合法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合法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包括美国政府的决策者在内的几乎所有当代人都很清楚,伊拉克战争所引发的问题并没有随着战争硝烟的散去而结束。人们可以从国际政治、地缘政治、文化政治、全球化经济、“文明(文化)冲突”、世界军事等不同视角或层次来探询这场特殊战争及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而对这场战争的政治伦理追问尤其不可省略。原因在于,美国政府发动这场战争的基本理由不仅是(国内)政治的——保了美国的国家安全,而且也是国际伦理的——解放萨达姆专制主义统治下的伊拉克人民,并实现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正义目标。另外,在“后冷战时代”的全球化背景下,对各种国际政治行为进行政治合法性和伦理正当性的追问和反思,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美国及其联军发动这场伊拉克战争的公开理由是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防止并消除伊拉克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推翻萨达姆政权。并且,在美、英等国的解释中,这三个基本理由或者原因还是相互纠结,甚至是互为因果的。萨达姆及其专制政权对待恐怖主义(者)的怂恿和支持态度,使他和他主导的国家政权成为了国际(在美、英等国的政治想像中其实是指伊斯兰)恐怖主义的同谋,因此被布什总统斥责为“邪恶轴心”之一。若这一理由成立,则下述政治推理便不言而喻:一个怂恿和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家政权掌握并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尤其是核武器和生化武器,必定大大加重恐怖主义行动的危险和威胁,因而铲除这个邪恶的国家政权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战争目的自然就成了合二为一的事情,理所当然是正义的、合法的。同时,在布什和他的政治同盟者看来,这场战争还有一个值得追求的具有国际普遍道义意义的目标,那就是在铲除萨达姆政权和国际恐怖主义后方基地的同时,把广大的伊拉克人民从一种非人道或反人权的专制主义政治宰制中解放出来。
姑且暂不考虑外部的原因分析和判断,仅仅就美国及其战争盟友自我申言的战争理由而论,这场战争的正义合法性也是需要仔细拷问的。如果美国所宣称的战争理由能够得到事实证据的证实,或者能够获得充分的国际政治合法性辩护,那么,伊拉克战争的正义合法性似乎是毋庸置疑的。人们确乎应该充分体谅“9·11”恐怖事件给从未体验过本土战争痛苦的美国人民所造成的巨大的生命损失和精神震撼。同样,任何一个热爱自由和民主的国家或民族也都应该严肃对待萨达姆专制强权宰制下的伊拉克人民的生活苦难和不幸。如果这样一个国家的政权和当权者真的成为了国际恐怖主义的同谋和怂恿者,那的确是具有“侵略性的和危险的”。但是问题在于,这些正当理由仍然未能得到足够充分的证实,缺乏足够有力的事实根据,由联合国组成的国际核查专家组没有找到,美国人自己也没有找到。这就使得美、英等战争国难以对它们发动这场战争的理山给出令人信服的正当合理性辩护。迄今为止,美英联军既没有在伊拉克找到萨达姆政权制造和窝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生化武器的有力证据,也没有找到萨达姆政权与“基地”恐怖组织有过密切瓜葛,甚至直接怂勇和支持“基地”组织实施诸如“9·11”恐怖事件的有力证据。这样一来,剩下的惟一理由就是“解放伊拉克人民”了。然而,让美英联军自身都感到意外的是,伊拉克人民并不欢迎他们的“进入”,他们甚至把布什与萨达姆相提并论,明确表示他们“既不喜欢萨达姆,也不喜欢布什和他的美国兵”。
重要的是,假如一个国家政权的专制腐败足以成为其他国家对之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那么,在我们这个世界上,需要自由民主的美国来“解放”的国家和地区也决不只是有伊拉克,甚至也不只是有布什总统所说的三个“邪恶轴心”国家。除非因一个国家的现存政权和当权者的政治缘故而使得该国家成为“世界民族社会”的共同威胁和公敌(如法西斯纳粹政权和希特勒),并且基于国际社会共同的政治意愿并通过某种正义的国际法程序,否则,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联盟都无权用武力强行干涉和改变该国家的政治体制与政权,也不能使任何这类武装干涉或战争行为得到正义合法性的辩护。更进一步的推论是,除非是应一个国家的人民的请求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否则,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联盟都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去代替该国家的人民实施“重建国家”的政治行动。“国家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界限不应模糊,更不应轻易僭越,即便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一界限仍然有着它严格的界定。
还需要指出的是,这场伊拉克战争的过程和方式,以及通过它们所欲达成的直接的军事目标,也显示出各种值得仔细分辨和思考的特点。战争观察家们大都对这场奇特的战争感到震惊,超常规的武器和战术也远远超出了他们预期的分析。“斩首行动”用最现代、最具杀伤力的空袭方式代替了传统战争中偷袭或者暗杀敌方首脑的古老方式,虽然同样是为了达到使敌方群龙无首的战争目的,但战争的手段远非过去的战争所能比拟。“震慑与敬畏”的军事行动再典型不过地显露了当今美国“天下第一剑”的霸主姿态和惟我独尊的“帝国心态”,同时也再充分不过地表达了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真实意图:惟有强大者才具有“震慑”弱者的势力和可能,惟有弱小者才可能产生对强大者的“敬畏”;而实现这种“震慑与敬畏”的战争效果,正是美国当权者和那些胸怀“当今天下,美国第一”之政治信念的政客们(美国的和非美国的)所追求的新的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质问:美、英等国发动的这场伊拉克战争究竟伸张的是谁的正义?是美国及其军事盟国的国家正义或者国际集团的正义,还是人类世界的普遍正义?其战争合法性究竟何在?如果仅仅是符合美国及其军事盟国的国家政治或国际集团政治的合法性,那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合法性?是否能够被称之为合法正义的国际战争?
战争是一种以剥夺对方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甚至是文化的基本权利)来肯定并占有这些权利为根本目的的武力行动。因此,战争的正义合法性标准原本是十分苛刻和严厉的,它首先意味着:战争的正义取决于战争权利的合法性,而战争(尤其是民族或国家之间的战争)的权利是人类社会限制最严格、条件约束最苛刻的一种行动权利,非到万不得已而不能用之,故被看做是“最后的行动选择”。具体地说,战争的合法性取决于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一,发动战争的理由必须正当而且充分有力;其二,战争权利的获取必须通过人类社会公共理性的认可和公共制度化的权利授予。两者既缺一不可,又相辅相成:一方面,只有当战争的一方具有足够充分和正当的战争理由时,它或它们才可能得到人类公共社会的普遍认可,得到某种形式的国际权威组织或机构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授予发动战争的权利,也只有这样获得的战争权利才是合法正当的;另一方面,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所获得的战争权利,必定是有充分正当的战争理由的。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即使是通过正当合法程序所获得的战争权利,也仍然是有着严格限制的,诸如,战争的目标、规模、方式或技术约束、时间、战时人道主义救援、战后重建,等等。
遗憾的是,美、英等国发动的这场伊拉克战争并不能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至少没有充分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反对并铲除国际恐怖主义当然不失为一个正当的开战理由。但是,直到今天,美、英等国仍然没有找到萨达姆政权(更不用说作为主权国家的伊拉克了)直接参与或者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有力证据。值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全世界的政治家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是,“9·11”恐怖事件发生后,美国立刻成为全球政治关切和道德关切的焦点,当它提出对国际恐怖主义宣战的时候,几乎整个世界都成为它坚定的支持者,美国因此获得了它前所未有的国际道义资源和政治资本。然而,当它不顾一切地决定“单独”发动伊拉克战争的时候,就连法国和德国这些美国的政治盟友也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致使美国提出的对伊拉克宣战的议案无法获得联合国的批准,因此丧失了国际制度化认可的政治合法性前提。这里笔者想再次引用加里·哈特的一段话以资佐证,这位年近古稀的美国政治老人近乎伤感地说:“就在短短的一年半以前,美国还像道德巨人一样屹立在世界上。几乎整个世界都团结在我们周围,坚定不移地寻求对‘基地’组织进行惩罚。可是,去年秋天的某个时候,当萨达姆取代本·拉丹成为我们的攻击对象时,我们开始了独自的讨伐战争,把世界其他地方丢在身后。”这是一位老资格的政治家、美国前参议员对伊拉克战争提出的批评性反思,尤其值得美国现行政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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