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_信息资源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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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资源管理政策问题的提出

信息资源管理(IRM)是随着国家政府管理职能的诞生而出现的,它的渊源可以是公共行政中 的文书记录管理,随后出现档案管理,主要是政府活动的记载。到了近代后期,由于政府职 能的 迅速扩大,为公民提供各种服务,导致政府记录的爆炸式增长。特别是战争和信息技术的发 展更加剧了这一趋势,记录的管理引起政府的重视。于是,政府内部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 对 记录的生产、整理、保管和处置进行系统化控制。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记录管理的基础 上产生了信息管理(information management)。

1975年美国国会宣布成立联邦文书委员会(Commission on Federal Paperwork),该委员会 通过2年的调查研究后,建议对交通、能源、卫生、教育、医疗等领域中的记录明确保管要 求 ,以及削减强加在联邦、州、地方政府身上的文书及官样文章负担,并认为信息不应是一 种“免费物品”,而是一种“资产”(asset),进而提出信息资源管理(IRM)的概念。

1980年,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文书削减法》(Paperwork Reduction Act of 1980)。该法 旨在减少联邦政府对信息生产、收集、维护、使用和传播的费用,最大可能和最大程度利用 联邦政府的信息,减轻个人和组织的文书负担。同时,该法首次在成文法中提出“信息资源 管理”的概念。根据《文书削减法》的要求,联邦政府在管理和预算局(OMB)中设立信息与 规章事务办公室(OIRA),行使信息政策职能,以加强对整个信息生命周期中的信息管理、信 息需求、信息利用、信息传播中问题的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美国公共部门在实行信息资源管理时,必然会考虑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规划、组织、决 策、控制和协调信息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涉及信息资源管理政策问题。信息资源管理 政 策,作为联邦政府推行信息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信息资源管理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就构成了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但 是,文献中很少出现信息资源管理政策(information resource management policy),而多 用“信息政策”。显然,信息政策的范围比信息资源管理政策要广,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属于 信息政策的一部分。由于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的研究主要涉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领域,因此 ,信息政策的研究重点则集中于政策的制订、修订、解释、影响、使用、效果等方面。同时 ,因为各个部门需进行各自的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政策涉及的部门多,导致信息政策有时不 完整、重复甚至相互矛盾。

2 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

早在1976年,美国内务委员会(U.S.Domestic Council)就向福特总统提交《国家信息政策( National Information Policy)》的报告,指出美国应把制定协调型国家信息政策确定 为目标。同年,洛克菲勒报告(The Rockefeller Report)要求制定国家信息政策以对新技术 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作出明确的反应。1979年的萨蒙报告(The Salmon Report)则提出了几个 具体领域中的信息政策目标。

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的信息政策的实施真正起源是联邦文书委员会。联邦文书委员会的 职责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实施信息资源管理的问题,进而采用最经济的方式管理政府信息 。 1980年的《文书削减法》具体地提出制定和实施联邦统一、协调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促使 政府机构确立了一个共同目标:削减联邦文书负担,最大可能和最大程度利用联邦政府信息 ,提高政府计划的生产力、效率和效用。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人对“国家信息政策、联邦信 息政策、美国信息政策、国会信息政策和行政部门信息政策”不加以严格区分。但有人认为 国家信息政策与联邦信息政策之间是略有区别的。前者表达的是一种国家目的意识,是促成 美国所有可以公用的信息集成的指导原则,并将政府信息与非政府信息结合起来,扩大对信 息目录的控制,建立有效存取信息的机制,而联邦信息政策则具有法律效力,它从多方面责 成联邦政府执行规定的行动步骤。

1980年10月,美国政府在其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信息、计算机和通信政策高级 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不要把处理信息技术的政策与处理信息内容的政策分割开来,并指出最 终 的目标是政策的全部结果而不是与特定信息技术有关的问题或政策。同年,众议院政府行动 委员会发现美国没有制定政策以协调行动和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这导致美国在19 81年成立了国际通信和信息委员会(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 ation),其职责是针对国际通信和信息流动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并实施统一、连贯和综合性 的美国信息政策。而且,1981年国会通过了《信息科学技术法(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t)》、《电信竞争与放松管制法(Telecommunication Competition and Der egulation Act)》、《国际通信重组法(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Reorganization Ac t )》三部法律。根据法律要求,美国成立了信息政策与信息研究院(Institute of Informati on policy and Research)和国际通信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Communication ),前者作为联邦政府中的一个独立机构,后者隶属于联邦行政办公室,以对所有的联邦 信息与通信政策进行协调。据统计,从第95届到101届国会(1977-1990),美国政府制定了30 0 余项有关信息政策的公共法律(public laws)。此外,许多授权或拔款议案中也有大量的指 导信息政策活动的条款,以及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大量有关信息政策的行政规定和条例。因此 ,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信息政策从单一、不协调向统一、协调方向发展的时期,表明美国联 邦政府已经认识到自己在国家信息政策领域中所承担的职责,并积极行使信息政策的权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制定了许多更为完善和具体的信息政策,如1990年的《首席财政 主管法(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Act)》,1992年的《美国技术领先法(American Techno logy Premiere Act)》,1993年《政府程序和结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 s Act of 1993)》,1995年的《文书削减法修正案(Paperwork Reduction Act of 1995)》 ,1996年的《克林格-卡亨法(Clinger-Cohen Act)》即《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6)》,1996年的《联邦财政管理改进法(Feder al Financial Management improvement Act)》,1996年OMB的M96-20即《信息技术管理改 革法的实施(Implement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1996年OMB的A-130通报即联邦信息资源的管理(Management of Federal Information Res ources),1996年13011号执行令(Executive Order No.13011),1999年OMB的M99-20通报即 联邦自动化信息资源的安全(Security of Federal Automated Information Resources),2 000年的《互联网非歧视法(Internet Nondiscrimination Act)》等等。显然,美国对信息 政策十分重视,并进一步深入研究。信息政策发展的趋势是保护科学技术领先,加强信息资 源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为公民提供享受公平信息的机会。

3 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

美国是一个市场国家,主张自由。因此联邦政府的信息政策可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制订,从 而产生多种政策工具。国会主要通过宪法确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信息政策,即先提交议案,再 举行听证会,最后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经总统签署就成为成文法,并被收录到《美国法典 》 。同时,也可通过采纳或制定规则和标准的形式,形成信息政策。联邦法院可以制订适用于 自己的信息政策,联邦法院的规则、惯例和程序若与立法保持一致,就具有了政策含义,而 为解决纠纷而提出的司法决定或司法解释等有时也可视为制订政策的过程。至于行政部门, 总 统可以在不与成文法相抵触时,通过发布行政命令、国际安全指示、函件、备忘录、通告、 公告等制订信息政策,但这些行政性质的信息政策,只用于政府内部。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政 策分歧由法院解决,偶尔也通过政治方式解决。某些特定机构也可制定适用于整个政府的信 息政策,比如OBM根据政府的授权,一直发布各种有关财务与管理问题的通告、通知和准则 ,其中有些也属于信息政策范畴。联邦各机构都可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信息政策,比如内部 行政命令和指示等。图1就是信息政策的一个例子。

4 美国主要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工具

美国联邦信息政策是指导监督和管理信息生命周期的、相互联系的原则(principles)、法 律(law/act)、方针(guidelines)、规章制度(rules and 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s) 、程序(procedure)、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s)和策略(practices)的集合,其 目的是:为信息资源和信息生命周期管理提供广泛的、综合性的指导原则,为特定的机构或 在其内部提供具体指导,为特定专题范围的信息生命周期和信息资源的管理提供指导。

但是,美国联邦政府信息资源政策的产生和推行必须借助于具体的政策工具。信息资源管 理的政策工具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政策工具就是《文书削减法》和A-130号通报。《文 书削减法》要求减轻公民和企业的文书负担,A-130号通报正式定义了信息资源管理。《文 书削减法》分别在1986年和1995年两次进行修订,主要解决人们对《文书削减法》的理解和 实施方面所存在的疑问。A-130号通报于1994年进行了修订,完善了信息资源管理的定义, 认 为信息资源管理是为了完成机构的使命而管理信息资源的过程。这些都反映美国加强信息 资源管理,制订一致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提高政府生产力、效率和效果,提高OMB和 所有联邦政府部门为国会和公众更好地利用信息、提供最大的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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