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研究的分析和综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语法分析法的引入和实践
语言研究离不开分析的方法。我国传统的语言研究,就分析而言,语音研究和语法研究有很大差别。对汉语语音的分析,中国传统的音韵学发展到清代已经相当细致深入。“字”(在语音上就是音节)是语音分析的基本单位,先分出声韵调,声、韵、调又各分类别。传统汉语音韵学用图表显示的、整齐的语音格局跟用西方结构主义音位的发现程序得到的语音单位系统大致相当。不仅如此,在音节的层级结构分析上;汉语音韵学还优于西方。西方长期以来仅把音节看成一个元、辅音依次排列的线性序列,汉语音韵学很早就把音节先分为声韵两部分,再把韵分析到等呼、韵尾等相当于音位的层级,最后分析到相当于区别特征的层级。这种音节层级结构的分析能简明地说明汉语各方言音系的特点。现在人们认识到,音节的层级结构原来是普遍的语音模式,“其解释力令许多音系学家震动”。(王洪君,1994)
然而在《马氏文通》问世之前中国可以说没有自己的语法学,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我们缺乏对语句的分析。中国传统虽然也分字、句、章,分实字和虚字,但是跟西方语法逐字逐句“部分类别”比较起来是很粗疏的分析。语法和语音研究上的这种反差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马氏文通》的功绩在于把西方语法学分析的方法引入中国并运用到汉语语法上来。《文通》的作者批评当时人对文法的态度只讲综合不管分析:
“至于逐字之部分类别,与夫字与字相配成句之义,……罔不曰,此在神而明之耳,未可以言传也。噫嘘!此岂非循其当然而不求其所以然之蔽也哉!(吕、王本,页4)中国的传统,作文和阅读,确实是只讲意合神会,不作分析,马氏批评这是“不求其所以然之蔽”。《文通》认为,凡是语言“字别种而句司字”是一定不易之理,因此仿照西方语法的分析法在汉语中划分单位,区分词类,区别句法成分,并且作层次分析。《文通》给字(词)、词(句法成分)、次、句、读(小句)共作出23个“界说”,然后对《史记·孔子世家赞》分别进行了词类、次、句子成分和读、句的标注示例。对马氏的这种做法,许国璋(1991:92)给予很高评价, 他也批评“国人读古书太不讲究语法分析”,而这种“逐段逐句逐词分析”体现的是“西方文法教育的千年传统”。有人用以下例子说明《文通》实际上已经运用了层次分析法(见王海棻,1998):
《孟·梁下》:民惟恐王之不好勇也——。“民”,起词;“恐”,其语词。所恐者何?非第曰“王”也,乃“王之不好勇”也。故以“王不好勇”—读为“恐”之止词。“王”乃读之起词,“不好勇”其语词也。“不”状词,以状“好”字也。如把马氏对此句的分析用现在的层次分析法表示出来,即为(注:《文通》未提及如何划分“之”“也”二字;这里对“也”字的划分也不妥。):
我们今天对汉语句子的层次分析跟马氏相比并没有高出多少。一个世纪来,中国的语法学基本上是沿着《文通》的路子,不断借鉴西方的分析法,“语法分析”几乎成了“语法研究”的同义词。回想一些大的语法争论都是围绕着能不能分和如何分的问题:先是单位的划分,词和语素、词和短语如何划分?单句和复句如何划分?其次是给划分出的单位分类,汉语的实词能不能分类?如何分法?句法成分分几类合适?主语和宾语如何划分?还有层次分析法,转换分析法,“同形异构”的分析,大类下面分小类,一个“的”字可以分出三个,还有语义成分分析,等等。总之一百年来我们在语法研究上所做的工作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分析,分析,再分析。语法研究的进步基本上就是分析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和分析方法的改进。有人说《文通》从一开始就将汉语语法研究引入歧途,我们则认为分析法的引入大大加深了我们对汉语语法结构的认识,分析的方法对汉语语法也是基本适用的。从语素到句子,汉语也可以分出大小不等的单位;汉语的实词也可以分出不同的类来;句子也可以作层次分析并分出不同的句法成分类来。这些分析大致都符合我们对汉语的语感。讲语法,分析是完全必要的。语句的“结构就是由较小的片断组合成较大的片断的方式”(吕叔湘,1979:14), 所以要分单位分层次;区分不同的词类才能讲句式,因为“句式本身就是通过词类来表示的”(朱德熙,1980:175)。通过分析找出整体的各组成部分的差异,确实有助于把握整体的性质。总之,中国过去缺乏语法分析的传统,马氏把西方语法分析的方法引入中国,功不可没。说马氏是“中国语法勇敢的先驱”(许国璋语),《文通》“创前古未有之业”(梁启超语),我想主要也是这个意思。
西方语言学分析的传统到结构主义达到了顶峰,有了一套完备的“发现程序”作为分析的手段。这跟“原子论”(atomism )在物质结构研究中的成功有关,这种成功鼓舞科学家们将原子论观点推广到其他现象和研究领域,如心理学、逻辑学、语言学等。“原子”这个词源自希腊字atoma,原意是“不可再分割的东西”, 原子论就是将复杂现象最终分析到不可再分割的粒子(或单位)的学说,它借助整体的各组成部分的差异来解释整体的性质。因此原子论就是一种分析的学说。现在有人把语言学的结构主义叫做“原子主义”就是这个原因。
2.关于综合
从认识论或思维方式来讲,分析和综合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综合离不开分析,分析也离不开综合。要把握和解释整体,仅仅分析出各组成部分的差异是不够的。这种观点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西方创立的“格式塔”心理学中得到明确的表述和验证。 “格式塔”是德文Gestalt一词的音译,意谓组织结构或整体,一译“完形”。M.韦尔特海梅1912的文章奠定了格式塔心理学的基础。文章论述了似动知觉:在暗室中接连快速交替显示两个有一定间隔的光点,被试人看到的不是两个光点交替显现,而是一个光点在两个位置之间来回移动。这个实验证明,觉察到的运动并不存在于孤立的刺激之中,知觉不是部分的刺激相加的总和。推而广之,思维也不是概念的简单联结。无论是知觉、思维和理解,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整体可能有这样一些属性,它们不是从对孤立部分的分析中推断出来的,因此不能通过对各部分的分析来认识整体的全部性质。感知和思维过程中的综合都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这在音乐的感知中最为明显,节奏或曲调是作为乐音的一定“式样”而整个被感知的。
有心理实验证明,人们感知整体(完形)往往比感知组成部分来得容易。例如
A.( )( (
B.
) (A和B左右两个符号的差别都是一个单括号的方向相反, 但被试人感知A的差别比感知B的差别要快,尽管B的符号比A简单。原因在于A中的()构成一个完形,完形的感知比部分的感知反而容易。( Pomerantz etal.,1977)整体(完形)还比部分容易记忆,Potts(1972)的实验证明了这一点。他给被试人讲的故事中有A,B,C,D四只动物,它们聪明和笨的程度不一样,如用句子来表达就是:
1)A比B聪明。
2)B比C聪明。
3)C比D聪明。随后要求被试人判断一些句子的真假,除了上面三个句子外还有:
4)A比C聪明。
5)B比D聪明。
6)A比D聪明。结果是对4)、5)、6)的判断反而比对1)、2)、3)的判断快。这只能从记忆中的“完形”结构来解释:“A—B—C—D”这个整体线性结构中,两个成分相距越大,它们之间的差异就越显著,判断起来就越快。
心理上“完形”结构的形成是有一定规律的,大致有这么几条(参看Anderson,1985:56):
a.邻近原则
││││││││
││││││││
││││││││
││││││││
││││││││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8条孤立的平行线,而是两两成对的4对平行线这样一个完形。这是因为认知上倾向于把相邻的两个成分看作一个单位。
b.相似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虽然竖列的成分互相挨得近,但我们倾向于把此图看作5 行(○行和×行的交替)而不是5列。这是相似原则在起作用。
c.好形状原则
我们倾向于把图a看作AB和CD两条线交叉,而不看作AD和CB两条线。 这是因为AB和CD两条线比较流畅,是“好”形状。同样, 我们总是把图b看作是一个圆部分叠加在另一个圆上,尽管被叠加的可能是其他形状。因为圆相对来说是一个“好”形状。
语言和思维密切相关,语法结构的规律自然也跟思维的规律密切相关。下面将举例说明思维中的综合方式和完形概念在语法结构上同样起作用。西方的语法研究虽然有长久的分析传统,但一些有识之士早已意识到综合的重要性,近年来认知语法的研究就尤其注重综合。
3.基本类名和完形
在讲语法结构之前,可以先讲一讲事物的称名,从中可以得到启发。对任何一个事物,可以用来指称它的名称不止一个,例如:
甲:你包里装的什么?
乙:a.苹果。
b.国光苹果。
c.水果。但是大多数人都会觉得,乙(a)是通常的、自然的、 无标记的指称方式;(b)和(c)不是不能说,而是在比较特殊的场合下才说。比如,顾客在一个专售各种苹果的摊位挑了一些苹果在包里,甲如是货主,那么乙(b)就是正常的回答。心理学的实验也证明(Brown,1958), 对常见事物的称名总是取一个既不太具体又不太抽象的名称:对一条京巴儿狗的通常称名是“狗”,而不是“京巴儿狗”或“动物”;对国光苹果的通常称名是“苹果”,而不是“国光苹果”或“水果”。在“京巴儿狗—狗—动物”和“国光苹果—苹果—水果”这样的系列中,中间的“狗”和“苹果”是一个“基本范畴层次”(basic level category),属于这个范畴层次的名称就是“基本类名”或“自然类名”,它们最有用,适用于大多数场合。为什么如此呢?心理学家证明(
Rosch
& Mervis,1975),“基本范畴”建立在“完形”概念的基础上。人感知和认识事物是以事物的一组通常聚集在一起的特征为依据的。如果一样东西有羽毛,那么十有八九它也有翅膀,会飞,会鸣叫,有喙。“羽毛、飞翔、鸣叫、有喙”等特征聚集在一起构成一个自然类别——“鸟”。要注意,这些特征并不是界定“鸟”这个范畴的必要充分条件,而只是“鸟”的典型特征。完全具备这些特征的是典型的鸟,不完全具备这些特征的(如鸵鸟和企鹅)是不典型的鸟。人类在认识客观世界中建立的范畴大多是这种“典型范畴”(prototype category)。一个范畴是由一些通常聚集在一起的特征构成的“完形”概念,无法完全靠特征成分来界定。一个自然类,它的内部成员之间有足够的相似点,而它与其他类别的成员又有足够的相异点。例如,“水果”这个类别的成员(苹果、香蕉、梨等)相似点不够多,而“苹果”这个类别的成员(国光苹果、黄香蕉苹果、富士苹果等)相似点很多。从“相似点要多”的标准出发,“苹果”是一个自然类,“水果”不是。“国光苹果”这个类别的成员(正宗的、杂交的等等)相似点虽然很多,但整个类别与其他同等类别(黄香蕉苹果、富士苹果)的相异点又太少。从“易于区别”的标准,也是“苹果”是自然类,“国光苹果”不是。
基本范畴或自然类总是跟特定的动作相联系。有一种游戏是根据表演的动作来猜所代表的事物,例如做一个采摘和放到鼻子前闻一闻的动作,大多可以猜出是指花。“花”是一个基本范畴,而“茉莉花”和“植物”不是基本范畴,我们无法用动作来表示“茉莉花”或“植物”。在给某一具体事物归类时,实际是把它看作是跟某些其他事物等同的。凭什么说这朵花跟那朵花是等同的,这只猫跟那只猫是等同的?就凭花都能摘能闻,猫都能用手抚弄。我们给事物起名称,首先是给那些有代表性动作的事物起名,所以基本类名最短小,用得最多。儿童建立范畴也是首先在有代表性动作的基本层次上,然后再发展到较高层次和较低层次。
不同民族的心理和生理大致相同,所以不同语言的基本类名也大致相同。当然文化差异会有影响,荷兰是养花大国,一部分荷兰人可能把“郁金香”而不是“花”作为基本类名。即便如此他们仍有把“花”作为一个“完形”来感知的能力,他们区分花和非花的能力肯定大于区分郁金香和其他的花。一个文化中不可能所有人都把“郁金香”作为基本类名,但可以有这样的文化,所有人把“花”作为基本类名。
总之,基本范畴或自然类是作为一个“完形”来感知的,一个“完形”就是一个单一的心理“意象”。对事物作“完形的”感知,是不作“区别特征”分析的感知,只要在整体特点上得以保持,部分的变异无关紧要。“完形”跟部分相比更容易感知,容易记忆,容易习得,容易命名,容易使用。
4.语法结构式和完形
讲语法光有分析是不够的,还需要综合。分析是借助整体的各组成部分的差异来把握整体的性质,但是整体的性质往往不是靠各组成部分的差异就能完全掌握的。我们对一个“结构式”的整体把握要受上述完形心理原则的支配。
4.1 图式和意象
先看例子:
(1)玲玲送老师一束花。
分析的结果,“玲玲”是名词作主语,“送”是谓语动词,“老师”是名词作间接宾语,“一束花”是名词词组作直接宾语。到此为止,我们并不能得出整个句子的意思是玲玲送给老师一束花。有人会说,可以继续分析,“玲玲”是施事,“老师”是与事,“一束花”是受事,这样不就理解了整句的意思?其实这是把过程弄颠倒了,这样的句法/语义分析实际上是在已经知道整个句式所表达的意思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如果不知道(1)这样的结构式(construction )整体上是表达某人把一样东西从自己这儿转移到另一个人那儿这样的意思,如何能够分析得出施事、受事、与事来呢?一个结构式就是一个整体,有人称之为“图式”(
schema;
Rumelhart,1975),或称为“框架”(frame;Fillmore,1982 ), “理想化的心理模型”(idealized cognitive model;Lakoff,1987)等,名称虽异,实质相似,都是一个心理“完形”,须从整体上来感知和理解。
(2)a.我送一件毛衣给她。
b.我送给她一件毛衣。这两句话的组成部分是一样的,但是整体意思有所差别。看到这两句话,我们在头脑中形成两个不同的“意象”(image), 这种差别无法从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中推断出来,因为一个“意象”就是一个心理的“完形”。(注:“意象”这个词不完全是舶来品。南朝刘勰《文心雕龙·神思篇》开始把“意象”用作复合词,同声律对举。此后“意象”一词在文论诗论中一直广泛使用,它的一般涵义跟西方心理学、文艺学使用的image这个词的涵义相通。)(b)表示毛衣已经为“她”所有,“送”和“给”融合为一个过程,而(a )“她”不一定已经接受那件毛衣,“送”和“给”是两个分离的过程。这可以从下面的比较中看出:
(3)a.我曾经送一件毛衣给她,她不收。
b.?我曾经送给她一件毛衣,她不收。
(4)a.我织一件毛衣给她。
b.*我织给她一件毛衣。这里至少有前面所说的“邻近原则”在起作用:(3b)中“一件毛衣”跟“她”挨得近,所以我们就把“毛衣”看作为“她”所有,而“送”和“给”两个字挨在一起,所以代表一个过程;“织”和“给”不可能是一个过程,所以(4b)不合语法。(a )中“一件毛衣”跟“她”离得远(隔了一个“给”字),所以“毛衣”不一定已为她所有,而“送/织”和“给”两个字分开,所以代表两个分离的过程。
再举个例子说明“好形状原则”和语法结构的关系。
(5)开车的(人)*开车的(方式)这是大家熟悉的“的”字结构转指名词中心语的语法现象,“开车的”可以转指开车的人,但不能转指开车的方式。(朱德熙,1983)人建立的关于活动或事件的认知框架是一个个“完形”。作为主观的心理构造物,认知框架跟客观实际不完全一致,总是要比客观实际简单。例如实际发生的是老张深夜在公路上驾车飞跑,但人作为认知的主体把这一情景归入“施事—动作—受事”这样一个认知框架,施事“人”和受事“车”在认知框架内,而开车的时间“深夜”、地点“公路”、方式“飞快地”一般不在这个框架内。也就是说,“人开车”是一个“好形状”,而“深夜开车”、“公路上开车”、“以飞快的方式开车”等不是“好形状”。归根结底是“好形状原则”支配着“的”字结构的转指规律。(沈家煊,1999a)
4.2 语法隐喻和象似性
要讲语法隐喻,先得讲一讲隐喻的性质。隐喻是人认识事物的一般手段,也就是通过跟具体的、熟悉的事物的比况来认识抽象的、生疏的事物,中国传统有“援物比类”和“比类取象”的说法。引一条《易》的筮辞:“潜龙。勿用。”深水有潜龙,勿轻举妄动。这是用潜龙来隐喻(象征)暗藏的危险。《易》的筮辞充满这样的象征和隐喻,所以说“《易》之妙妙在象”。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的语言能力是人的一般认知能力的一部分,两者密不可分。既然隐喻是一般的认知方式,那么隐喻也是一般的语言表达手段,而不是一种特殊的修辞现象。(Lakoff & Johnson,1980 )语法隐喻就是隐喻这种一般的认知方式在语法上的体现。
象似性近来谈论很多,大家比较熟悉,简略地讲就是“语言结构象似于人的经验结构”,或者说“语言结构是经验结构的模型”。上一节举的一个例子涉及的是“距离象似”或“疏密象似”(除了“疏密象似”,还有“数量象似”和“顺序象似”,参看Haiman,1985 ; 沈家煊,1993),即句子两个结构成分之间距离的远近反映了概念上两个相应成分的距离远近。隐喻是从一个较具体的认知域到另一个较抽象的认知域的“投射”,例如“在”字从空间域(“他在厨房”)投射到时间域(“他在做饭”),语法结构的“象似性”就是一种语法隐喻:结构形式域的成分疏密投射到概念域的成分疏密,前者可以作为后者的象征。
再举个例子来说明:
(6)a.是你逼她死的。
b.是你逼死她的。这两个句子在我们头脑中形成的“意象”不一样:(a )的“她”不一定死了,(b)的“她”不可能还活着。比较:
(7)a.是你逼她死的,可是她偏不死。
b.?是你逼死她的,可是她偏不死。这还是完形感知的“邻近原则”在起作用,(a )中“逼”和“死”是分开的,所以代表两个分离的过程,(b )中“逼”和“死”是紧挨着的,所以融合为一个过程。
要着重指出的是,从一个认知域到另一个认知域的投射是“完形”的投射,而不是组成部分的投射。前面说过,一个语法结构式就是一个完形。下面再举一个英语的例子。
(8)There's Harry.
Harry is there.
(9)There's the beep.
* The beep is there.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对称?“There's Harry ”是英语中“指明一个看到的事物的空间位置”的典型句式,它是一个完形,其意义不是组成这个句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这个属于视觉域的句式投射到听觉域就得到了“There's the beep”,它指明一个听到的声音的空间位置。用视觉来隐喻听觉,这是一般的隐喻方向,因为视觉比听觉更实在。常说“眼见为实”,世界上的东西都可以成为视觉的对象,但不是都可以成为听觉的对象,因为有许多东西不发出声音。隐喻是从一个完形到另一个完形的投射,不是组成部分的投射,所以尽管“There's Harry ”和“Harry is there ”的组成部分是一样的, 并不能保证后者能投射到“The beep
is
there ”。 (见Lakoff (1987 )关于there-constructions的专题研究)
总之,要说明语法结构规律,光靠分析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光把握部分之间的差异并不能完全把握整体。分析和综合结合起来才能对语法现象作出完整的解释。(参看Goldberg,1995;沈家煊,1996b)
一个结构式就是一个形义结合的“完形”,形和义的结合既不是完全任意的(arbitrary),也不是完全可推导的(predictable),而是可解释的或有理据的(motivated)。过去讲语法走两个极端, 结构式形和义的联系要么是任意的(换一种说法是约定俗成的),要么是可用规则推导出来的(以生成语法为代表)。当今的认知语言学承认有第三种中间情形存在,即这种联系是可以解释的,或者说,结构式是“有理据的约定俗成”的结果(motivated conventions), 这是研究者认识上的一大进步。
5.结语
现在经常听人说,西方人的思维侧重分析,语言侧重形式,而东方人的思维侧重综合,语言侧重意合。如果只是“侧重”,这种说法也许可以接受。但是必须明确,分析和综合实为同一个思维过程的两个方面。只分析不综合,或只综合不分析是不可能的。中国传统思想也不是只讲综合不讲分析。“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就是分析。综合和分析的问题,原来是西方哲学讨论得很多的问题,有强调分析的,也有强调综合的,亚里斯多德说综合说得不少,近代培根对综合的倡导可谓不遗余力。康德有著名的“先天综合批判”之说,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也是既有分析又有综合。(叶秀山,1997)
有人说,汉语的语法研究从《马氏文通》起基本上是借鉴西方分析的方法,对注重意合的汉语不见得适合。但是汉语究竟怎么个意合法,我们自己并没有说出什么道道来。现在西方语言学界的有识之士也注重综合,尤其是认知语言学家对语言结构“意合”的研究据我所知已取得不少成果,例如前面提到的各种象似原则就是对意合的具体说明。这一点值得引起我们的反思。
收稿日期:19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