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明的进化与平等的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等论文,历程论文,制度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69(2008)05-0069-06
一、前文明时代的自然主义平等制度文明
客观地看,平等意识和观念,在国家形态尚未出现之前就已经盛行了。史学家摩尔根指出,田野农业的出现,定居生活方式的形成,铁器的制造,音标字母的发明和文字的产生,加之私有财产制度的形成,人类开始进入了文明社会,国家由此诞生。但在文明没有出现之前,人类已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进化历史,摩尔根把这段历史划分为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两个阶段六步阶梯。在低级蒙昧时期,半人半兽的人类主要依靠水果和坚果为生,完全处于自然平等的状态,在这一生存状态中,人们遵循自己劳动自己得食的普遍平等的自然原则。当人类开始以鱼类为食物并又发明了火种,则进入了中级蒙昧时期,同样遵循自己捕鱼自己得食的普遍平等的自然原则。弓箭的发明是人类一大进步,人们开始自发地组成劳动集体,共同狩猎,但仍然遵循“上山打猎人人有份”的普遍平等劳动原则。制陶技术的发明、语言文字的产生,人类进入了野蛮社会,形成有组织的以氏族集团为独立生存单位的原始共产社会。但在这一时期,一切都还没有明确的“你的”“我的”之分别,只有个人贴身用物如刀之类,才属于个人,但也不是作为私有财产来看待。哪怕是到了野蛮阶段的后期,私有财产观念开始萌生,“仍没有个人对其所有及占有物之变卖或转让给氏族集团以外的自由——必须在氏族集团和公约范围内行使。因而,在氏族社会内,自由平等的原则适应的范围,没有阶级的分别(正确地说,是没有阶级的存在),也没有男女的分别。”[1](P58~59)即或是后来耕种成为普遍的生存方式,但“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仅仅小小园圃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大家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2](P92)
平等的思想和观念作为人类前文明社会的普遍生存原则,这在中国的史学研究中同样可以找到证明:中国是人类文明中历史最悠久的国家,相传最早的国家是夏朝。在夏代,“无论是酋长,以及担任一切公务的人,都须自己从事劳动,不劳而食的事情,是不容许存在的;而且大家的生活享受,在物质上——从而精神上,也是原则上平等的。”[3](P140~141)吕振羽先生所描述的这种普遍平等的制度原则,则可以在后来的传说记载中找到许多的相关材料:
当尧、舜而天下无穷人。(《庄子·秋水》)
尧无三夫之分,舜无咫尺之地。《战国策·赵策》
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国语·鲁语》)
古者,土无肥硗,人无勤惰,……天下为一家,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尉缭子·治本》)
二、古代国家的等级主义平等制度文明
夏代之于中国,仅仅是传说,国家的真正诞生则始于殷商。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的产生,需要具备许多条件,择其要有二:一是要完成生产资料(当时主要是土地)从氏族长支配的形态下解放出来而转化为由国家支配;二是要将原来无严格地理疆域的氏族地域转化为具有明确地理版图的政治疆域,完成这两种转化的即是“殷革夏命”。成汤革命的成功,国家获得了创立。国家创立成功的标志,除了上述两个条件外,就是要通过生产资料(即土地)的重新分配而划分出阶级,形成等级制度。殷商把奴隶主、自由民和平民、奴隶分为三个阶级,使其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或者人格上,都体现明确的等级特权、权利、义务。然而,在每一个阶级内部成员之间,他们所配享的特权、权利或义务,却是平等的。“予岂汝威?用奉畜汝众。予念我先神后之劳尔先,予丕克羞尔,用怀尔然。……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商书·盘庚》)
殷商(公元前1766——公元前1122)经历了600多年后,被周人所取代而建立起分封建制的周王朝(公元前1122——公元前245)。从制度文明进化角度看,“周革殷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废除了奴隶制和自由民制度,把原来的奴隶和下层自由民统统转化为被统治的“民”(有的史学家称其为“农奴”),规定了他们劳动工具的社会地位和“小人”、“庶人”人格。二是对殷商那粗放型等级主义平等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创建起严密的以权力和财富为双重坐标的等级主义和以血缘家族为纽带的世袭主义制度体系:前者以皇权为核心,以官僚、地主、平民为多极形态的金字塔等级阶梯;后者表征为周天子自为大宗,然后对其家族或宗族成员进行分封,分封出去的各诸侯则成为小宗;各诸侯也如法炮制进行血缘分封其子弟、亲属、功臣为卿大夫;接受分封的卿大夫又由此册封自己的子弟、亲属而建立“侧室”或“分族”,这就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左传·桓公二年》)在这种血缘宗法制度下,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士之间的关系,既是等级式平等的政治关系,又是等级式平等的血缘宗族关系。
周王朝所建立起来的这种融国家政治和血缘宗族为一体的等级主义平等制度,构成了二千多年的制度文明传统,虽然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的政权通过战争方式不断地进行着再分配,其具体的体制也有所花样翻新,但其整体的社会制度结构却没有任何变化。历来的政治学家、史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思想家们都认为,持续几千年的中华帝国,没有平等思想,没有平等的社会制度,其实并不符合历史事实本身。严格地讲,平等意识、观念和思想,一直是华夏民族制度文明的内在精神基石和道德立法的价值尺度原理,它产生于前文明时期,自成汤完成“殷革夏命”以来,这种具有自然法权精神的普遍平等原理,被不断地加以修正,使之构成了以权力意志为价值坐标的高度完善的等级主义平等原则。西周所创建的分封建国的等级主义制度体系和血缘宗法体系,就是根据等级式平等原理而建立起来的专制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的每一个等级层面上的阶级、阶层、家族、家庭以及人,都享有平等;而不同阶级、阶层、家族、家庭以及人之间,则不能平等。这种等级式平等制度延续到现代社会,则泛化为领域、行业、职业、政党之间的不平等和领域、行业、职业、政党内部的平等。
在古代社会,西方国家亦如此。客观地看,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仍然是遵循等级式平等原理而建立起来的。以雅典为例,这个在当时是最伟大的民主城邦国家,同样把人分为三个等级,即享有自由权和城邦管理权的公民、虽有自由权却无管理权的城邦公民家属和既没有自由权又没有城邦管理权的奴隶。在同一等级层面上的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处于不同等级层面上的人,他们之间是不平等的。
在希腊思想史上,对政治及其制度文明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一位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他对希腊土地上出现过的各种社会制度进行了逐一的严格审查之后,提出要创建“优良政体”的制度文明,必须采取阶级制衡的方法,以公正和平等为坐标,建立以中产阶级执政的制度体系。[3](P207)为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严肃考察了平等与公正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公正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也是平等;但并非是对所有人而言,而是对彼此平等的人而言。不平等被认为是,事实上也是公正的,不过也不是对所有人,而是对彼此不平等的人而言。”[3](P89)很明显,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思想仍然是等级主义的,他的公正伦理思想同样只能是等级主义的伦理思想。这突出体现在他把平等与公正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三种形态,即公正——平等对等形态、不平等的公正形态和不公正的平等形态,其各自的构成条件分别是:社会等级地位的同等或不同等。
图1 亚里士多德等级平等——公正论
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与公正之关系的类型学思想,最为真实地展示了他对人的根本看待与定位:
世上有些人(野蛮族)到处都应该是奴隶,本性上就是奴隶,另一些人(希腊人)到处都应该自由,本性上就是自由人。由奴性所引起的观念,也适用于优种(贵族)的观念。……人生人,兽生兽,善人的后裔也应该是善人。……很明显,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主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谁要是滥用或误用主人的权威,那就必然损害主奴双方的利益。[3](P18)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在本质上是天赋不平等的。在这种不平等的价值尺度原理规范下,完全的公正和完全的平等,只相对严格的等级制度才有意义。在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规定下,主人与主人之间才存在公正的平等和平等的公正,奴隶与奴隶之间也可能存在公正的平等和平等的公正;奴隶与主人之间是绝对不可能有公正的平等和平等的公正。主人有奴隶才成为主人,奴隶也因为有了主人才成为奴隶。主人与奴隶之间相互依存、共同生存的这种奴役与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必然连结起他们之间的公正与平等的生存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奴隶能够接受主人的奴役“是有益的”并且“是公正的”;主人奴役奴隶同样“有益的”并且“是公正的”。因而,主人对奴隶的公正只能是一种不平等的公正,主人对奴隶的平等只能是一种不公正的平等。反之亦然。
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亚里士多德建立起了他的“数目”平等与“比例”平等的平等理念:前者表示为(量的)完全平等,后者表示为比例平等。但不管是完全(的数目)平等,还是比例(价值或才德)平等,都是一种以先天不平等为平台的后天政治(法律规范下)的平等,即一个主人可以任意地奴役一个奴隶而一个奴隶则不能奴役任何一个主人的平等(即数目平等),或一个主人可因其才德的突出而有权奴役更多的奴隶,一个奴隶因能力极强而为主人创造更多的财富,就能从主人那里获得比其他奴隶更多利益报酬的平等(即比例平等)。
三、现代国家的人人平等制度文明
现代欧美国家所努力创建的社会制度文明,是建立在一种人人平等理想基础上的。这种人人平等的制度文明理想,是经历了近代科学革命和思想革命孕育而形成的。近代思想的肇始者弗兰西斯·培根为创建人人平等的制度文明,做出了第一份努力,他认为贵族制度是使国家贫穷的重要原因,所以,如果还允许贵族制度存在的话,应该进行制度上的限制。[4](P41~42)继培根之后,霍布斯倡导创建人人天生平等的社会契约制度。他认为自然法赋予每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占有任何物的平等权利,而当人人充分发挥这种平等权利时,就注定了要引起战争和灾难,但这恰恰又是人人的天性所努力避免的事情。面对这一双重的困境,霍布斯提出了两条关于人性方面的假设:第一条,人类是一个极度贪婪的物种,贪婪冲动鼓动人人极力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第二条,人类因为自然的赋予而又是具有自然理性的物种,这种自然理性潜能促使人人本能地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而努力加以避免。因而,为了使二者达到协调而和谐地相处,共同地生活,立约与守信就成为必要,所以,社会应该建立在平等契约制度的基础上。
霍布斯的契约平等制度文明理论,是建立在自然法权思想基础上的。他的自然法权思想,既是对希腊(普罗泰戈拉和斯多噶派)自然法权思想传统的继承,又融进了近代人的新型理想,从而形成以自然欲望本能和自然理性为对立统一之本质规定的自然法权思想。因而,霍布斯的自然法权思想实质上是关于自然本能与自然理性的协调法则,这个法则就是普遍利益权利法则。这种以欲望和理性为本质规定、以普遍利益权利为根本原则的自然法权思想,构成了近代社会契约平等制度文明的理论基石。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平等的社会契约制度创建的基石和得以维护的前提,就是人人必须遵守自然法,“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所以任何人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须有权去做。”[5](P7)并且,“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5](P6~7)
洛克创建以自然法权思想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理论,其目的是要为建立能够充分保证每个公民安全和充分享受生存自由的政治实践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公民要获得充分平等的安全保障,必须有其应有的法律防范体系,“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5](P14~15)同时,公民要获得充分平等的自由权利,必须建立起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契约化的法治政府,它能够避免和消除来自任何方面的由强权引起的战争状态,保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的完整性,使每个公民在法治政府之下享受平等的自由。[5](P16)
洛克的平等社会契约制度理论,经过卢梭等人的进一步探讨与发挥。到了边沁那里,不仅得到了理论上的新突破,而且获得了现代社会制度的实践创建。
约翰·麦克里兰在其《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指出,“政府如同个人,必须孜孜不倦。政府之为物,容易贪图自利,政府的自利,表现于制度上的懈怠。”[6](P499)边沁的全部工作,就是探讨政府如何才能既孜孜不倦,又能克服和避免利己自贪的积习。为此,边沁着手解决:第一,政府的起源问题;第二,政府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第三,政府是通过什么办法建立起来的?第四,当政府被建立起来后,它存在的唯一合法目的是什么?第五,政府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实现其自身的唯一合法目标?
边沁全面接受了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说,认为政府产生于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之需要。人们希望摆脱自然状态,不外乎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安全有保障,二是利益有保障。安全和利益,不过是人人的自然权利的内外表里之规定,它决定了政府只能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唯一合法的目的。
政府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社会目标,只能以赏罚为普遍的实践方式:“政府的业务在于通过赏罚来促进社会幸福。”[7](P122)但要实施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赏罚行为,必须遵循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非的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test of right and wrong i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
第二个原则:每个人只能当作一个人来计算,而绝不能当作一个以上的人来计算。(Everybody to count for one,no body for more than one.)
前一个原则体现了博爱思想: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王侯将相、高官巨贾,或者鳏寡孤独、平民乞丐,都有感受快乐的本性,都具备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欲望快乐和追求幸福的主体。因而,抛开他们的生存处境与所担当的角色来看,他们都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人,都应该对他们平等地看待,唯有这样,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后一个原则宣扬了民主主义精神: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最大多数个人的最大幸福。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个,并且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这一个,他既不能代表其他任何个人,也绝不能被其他任何人所代表。社会就是由这样一个个完全平等的独立个人的集合,在欲望快乐、追求最大幸福的存在权利和生存利益上,是谁也不比谁更多,谁也不比谁要少些。在这里,边沁以一种新的方式重新强调了人的自然法权精神,即个人的自由精神、人人平等精神和社会民主精神。
四、普遍平等:当代制度文明创建与实践的道德立法价值原理
美国的制度文明,可以作为现代人类制度文明的典型。美国的制度文明是以《独立宣言》为其理想、精神和原则基础的,《独立宣言》提出了人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权,它是自然对人人的平等赋予。美国人以此为蓝本,在《宪法》中特别强调生命、自由、幸福的追求三种权利,认为社会制度的创建必须围绕这三种权利而展开,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人的这三种权利。何以要这样做呢?麦克里兰指出:“《宣言》分明要我们认为人有一切各种自然权利,他只拈出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权,或许因为这三者既是最明显影响政府,也是最明显受政府影响的权利。一个危及这些权利的政府,分明就是坏的政府,保障这些权利的行使的政府,分明就是好的政府。”[6](P396)美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围绕如何保障这些权利而展开,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也是围绕如何更有效地限制权力、更完整地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所做的努力。可以这样讲,美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人平等的权利法律,美国的政治亦是人人平等的权利政治。从理论上讲,美国人人平等的权利政治和制度思想基础,仍然是希腊(尤其是斯多噶派)的自然法权思想。
美国人人平等的制度文明,虽然以自然法为基础,但却只是单一地追求公民人人平等。这种认知路向本身就违背了自然法。何以见得?我们不妨重新审视“自然法”和“自然法权”这两个概念。什么是自然法?自然法即是指物质宇宙、自然世界自身的存在法则或者说生成运动规律,它是属于物质宇宙、自然世界之整体本身;而自然法权是指自然世界中的一切生命存在者所配享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物质宇宙、自然世界根据其自身法则、规律而赋予所有生命存在者的自然权利。因而,人所享有的天赋人权,实际上也是自然世界中万物所享有的天赋物权。换句话,万物的物权和人的人权构成了自然法权的总和,而无论是万物的物权,还是人的人权,都具有如下共同含义:第一,它们都是由自然自身的整体法则、规律所派生出来的,都要接受自然本身的整体法则、规律之支配;第二,它们相互之间都是平等的,比如,人有平等的生命权,动物、植物也有平等的生命权,并且,人的生命与动物、植物的生命之间,并不存在高贵与低贱的区别;第三,它们都是互动、共生的,即人的人权与万物的物权之完整性保持,都是在一个互动、共生的过程中获得的:人的人权的完整保持有赖于万物之物权的完整性,万物的物权之完整性保持,同样有赖于人的人权的完整性,损其一方,都有可能损其另一方。然而,自洛克、霍布斯、卢梭、边沁以来,自然法权思想只剩下了自然人权思想,欧洲现代平等制度以及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所宣扬的人权思想,都不是完整的自然法权思想,而只是一种自然法名义下的自然人权思想。
概言之,自然人权思想是人的自然权利思想,自然法权思想是世界万物(包括人在内)生命存在的自然权利思想。当制度文明只局限于人的自然权利,以维护和保障人的平等权利为根本任务与目的,那么,哪怕这种对人来讲是特别平等的制度,也只能是对自然世界和万物生命之自然权利(即物权)的侵犯制度。
客观地看,社会制度文明,既是一种现实的规范,更是一种理想的守望。并且唯有其理想,才有现实价值和实践功能与作用的发挥。现代社会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奋斗的目标,把“是非的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每个人只能当作一个人来计算,而绝不能当作一个以上的人来计算”作为制度文明创建的道德立法原理,真正体现了“人是最高的目的”的人本中心论之社会理想和社会实践精神。然而,正是这种人人平等的制度文明理想和实践精神的激励,引导现代人类踏上了以追求物质幸福论为目标、以傲慢物质霸权主义为行动纲领、以绝对经济技术理性为行动原则的片面道路,构建起了以征服自然、掠夺自然、占有和积累物质财富为表现形式的生存模式,从而既导致了人对人的战争(当今人类的战争不断,恐怖主义盛行,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思想扩张主义全球化,就是其最好的证明),又推动着人对自然的战争,今天,人类正一步步丧失与自然界的亲密关系,人类的心智由此丧失了内在的精神世界,丧失了宇宙世界本身,整个世界的生命系统正沦为止息状态。何以会如此呢?因为人人平等的现代制度文明,其内在道德立法原理仍然是等级式平等。在这种等级式平等的制度文明中,人类高傲地盘踞在整个世界之上,他为自然立法(康德),他自身就是法,生命的权利,自然的法则,统统被排斥在人的视野和制度视野之外,自然、大地、万物、生命,都成了人类的“使用价值物”。这种制度文明只能加速和升级“人对自然的战争”和“人对人的战争”。当代人类要抑制和避免这两种战争,必须重建制度文明;要重建制度文明,就应该以完整的自然法权思想为基础。
完整的自然法权思想,就是一种普遍平等的思想,这种普遍平等的思想要求制度的创建、法律的制定,必须以“自然为人立法,人为自然护法”[8](P28~29)为最高准则,以维护整个地球生物圈的生态平衡、保障整个自然界所有生物的平等生命权利为根本任务。换言之,要创建以普遍平等为道德立法原理的当代制度文明,应该以“自然为人立法,人为自然护法”为视野,以“天人相通”、“天人合一”为目标追求,以“利用厚生”、“利物厚生”为实践方向。以此为基本定位,当代制度文明建设,应以物权(即自然的权利、万物的权利和人的权利的整体表述)的普遍平等为认知基础和思想平台。平等的物权论思想的基本内涵是:第一,人与万物共享平等的生态权,这一权利表述为人与万物生命均有平等的共生权与互生权;第二,人与万物应共享平等的生命存在权,在自然世界里,生命没有等级,没有哪种生命要高贵,也没有哪种生命要低贱;第三,人与万物应共享平等的自由(生存的空间)权,每一物种生命所享有的存在自由都是平等的自由,为维护其平等的自由生存空间权,每种物种生命的存在都应有其相应的空间界限,这个空间界限就是以不伤害和侵犯他者的生存为标志;第四,人与万物共享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权,这一权利不仅是不可剥夺的人的权利,更是不可剥夺的万物的权利、自然的权利。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物、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生存、平衡发展,必须以人与自然万物真正共享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权为制度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