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粮食供求与流通体系现状研究_大米论文

日本粮食供求与流通体系现状研究_大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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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战后以来,为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展国内粮食尤其是大米生产,保障市场供求平衡,日本政府在粮食生产、价格、购销和储备等诸环节采取了一系列完整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保障和提高了日本的大米自给水平,稳定了市场供求关系。1975年日本经济进入稳定增长时期以来,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日趋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日本的粮食生产和流通政策逐步由较多的政府干预向市场调控转变,国内大米市场的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大米的生产和供给始终稳定在自给有余的水平。本文试图以日本的粮食(主要是大米)供求关系变化为基点,探讨日本粮食生产、购销、储备和贸易政策的演变及得与失。

一、日本大米生产和供求格局的变化

受土地资源短缺的制约,日本的食品供给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状态,需要进口大量的农畜产品满足国内的消费需要。近年来,尽管日本的农业生产水平已经得到很大提高,日本对农产品进口的依赖程度仍然不断加大。与此相反的是,日本出于政治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始终把发展大米生产作为制定粮食政策的立足点和中心,大米的生产和国内供给自70年代以来不仅做到了自给,而且还出现了连年过剩的现象。

比较而言,日本在其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食品的综合自给率远比现在为高,1965年的食物热量自给率为73%,主食用谷物自给率为80%,谷物(口粮+饲料用粮)自给率为62%,饲料自给率为55%。日本经济进入稳定增长期以来,食品自给水平逐年下降,到1995年,对应上述指标的自给率分别只有42%、64%、30%和25%。但大米的自给水平则始终很高(见表1)。

表1 日本大米和食物自给水平(1965—1995) 单位:%

年份

大米自给率 食物热量自给率 主食用谷物自给率

1965 95 73 80

1975110 54 69

1985107 52 69

1991100 46 65

1992101 46 66

1993 75 37 50

1994120 46 74

1995103 42 64

年份 谷物(口粮+饲料用粮)自给率 饲料自给率

1965

62

55

1975

40

34

1985

31

27

1991

29

26

1992

29

26

1993

22

24

1994

33

25

1995

30

25

资料来源:农林水产省统计情报部,《农林水产统计》。

1993年日本大米自给率下降到从来没有过的75%的历史最低水平,主要原因是农业遭受罕见的冷害,导致国内大米生产大幅度下降,不得不大量从国外进口以满足国内的消费需求。尽管如此,日本在耕地面积有限,生产规模不大,且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耕地面积还在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地保证了国内大米的自给有余,其主要原因就是采取措施稳定大米生产以及政府支付高成本对农业特别是大米生产进行了大力支持和实行了垄断程度较高的粮食流通体制。对有关统计数据的分析表明,1990年日本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为534.9万公顷, 其中水陆稻的种植面积为207.4万公顷,占39%;到1994年,农作物种植面积下降到504.9万公顷,下降了6%,而水陆稻的种植面积则增加到221.2万公顷,增加了7%,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4%。

从稻谷生产与人口增长的相互关系看,日本稻谷产量的增长速度快于人口的增长速度(1990—1995年稻谷产量增长了2%, 同期人口仅增长了1%)。这给日本充分保障大米自给提供了基本条件。 不过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日本国民饮食结构的多样化,大米的消费量呈下降趋势(见表2),再加上乌拉圭回合谈判要求日本更加开放国内大米市场, 使得近年来日本大米供求平衡略有过剩的现象有所加剧,粮食库存增加。这对日本农业特别是大米生产和流通政策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

表2

日本大米供求平衡状况(1965—1994) 单位:万吨(糙米)

年份 国内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库存增减量

1965 1240.9 105.2 0

46.8

1975 1316.52.90.2 122.8

1985 1166.23.0 0 81.0

1990 1049.95.0 0

6.5

1991 960.45.7 0 -85.2

1992 1057.39.2 0 16.3

1993 783.4 104.9 0-159.3

1994 1198.1 183.5 0 379.4

年份 国内消费需求量 口粮消费量 每人每年所需供给量(kg)

19651299.31085.5

111.7

19751196.4 959.888.0

19851088.2 880.174.6

19901048.4 837.070.0

19911051.3 838.469.9

19921050.2 841.069.7

19931047.6 834.069.2

19941002.2 834.066.3

资料来源:同上表。

尽管现实已经表明,日本在未来若干年内,毫无疑问地将降低国产大米的供给水平,以便腾出更多的市场空间进口外国大米,但是,日本政府由于担心即使作为经济强国,政府握有充足的外汇,国民经济的创汇能力很强,但世界市场大米供需状况并不能保证经常性的稳定,使日本能够很方便、低代价地随时从国际市场购买国内消费所需的大米,因此,可以肯定地认为,长期地看,日本政府将继续不遗余力地阻止食物自给率的进一步下滑,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内大米生产较高的自给水平。这也可以从日本政府在1996年下半年所作的“有关食物、农业、农村的作用的舆论调查”结果中得到证明。调查显示,日本80%的国民认为即使大米和食物在国内生产不如从国外进口经济,也应该在降低国内生产成本的同时立足于国内生产。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生产来说,经济和资源代价以及比较优势并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决定国内粮食生产和供给格局的唯一因素。相反,确定适宜的粮食自给率水平和进口规模,更多地应该考虑采取哪种方式(较多地依靠进口或尽可能通过发展国内生产满足需要)对保障国内粮食安全更为方便、及时和有效。也就是说,从全球经济和政治的角度看,只要存在人口增长快于经济发展和粮食生产增长的现象,只要存在饥饿、灾荒、战争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只要在特定时期内全球粮食生产能力不能随时根据需要的增加而相应地扩大,保障国内粮食安全的政策重心就不能寄托在国际市场上。在这个问题上,即使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应该说也是值得的。

二、日本粮食生产政策和流通体制演变

(一)日本粮食生产政策的变迁

战后初期,日本面临极为严峻的粮食短缺问题,为促进国内粮食生产,提高生产效率,调动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增产粮食的政策措施。首先是进行“农地改革”,实行了自耕农体制。即政府对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和在村地主1 公顷以上的佃耕地实行征购,然后低价均等地卖给广大小自耕农,由此确立了自耕农土地个人所有制。1952年颁布的《农地法》又在法律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农地法》对土地流转限制过死,影响了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形成并固化了日本农业小规模兼业经营格局。日本经济进入高速成长阶段以后,农业的比较效益降低,耕地流失加剧,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缓慢。为解决这些问题,1962年、1970年和1980年三次对《农地法》进行了修改,大大放宽了对土地租佃和转让的限制,以期通过土地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比较效益。尽管日本农户更多地将土地视为资本而不仅仅是生存和生产资源,且土地面临较大的升值潜力,拥有土地还能获得政府的高额补助,农户一般不愿卖掉或转让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的流转,但80年代以来日本的农业经营规模仍然得到了缓慢扩大(表3)。

表3 日本都府县商品农户耕地经营规模(1980—1995)单位:万户

年份

不足0.5公顷 0.5—1.0公顷

1.0—2.0公顷

1980192.2130.4

98.1

1985 80.4118.2

88.3

1990 70.4104.9

78.2

1992 61.1104.6

78.3

1993 58.5102.9

77.4

1994 58.8100.7

75.6

1995 63.1 92.3

68.1

95/80

增减%-67

-29 N-31

年份 2.0—3.0公顷 3.0—5.0公顷 5.0公顷以上

198024.0 8.21.3

198523.4 9.31.9

199022.210.02.6

199222.510.93.2

199322.211.13.4

199421.610.93.5

199520.110.23.5

95/80

增减%-16 24169

资料来源:同上表。

不过,即使1980年以来经营规模在5公顷以上的农户增加最快, 其占农户总数的比重也只有1%,加上规模在3—5公顷的农户, 比重也才4%,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日本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基本格局。 日本独特的自然资源条件(山地多、土地不易集中连片),也一直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客观制约因素。此外,由于政府为增加农户收入,采取了鼓励农户兼业的态度,有关政策也于农户兼业经营有利。这种情况,使得日本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发展在当前日益开放的市场环境和农业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更显得缺乏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

其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也是日本政府长期以来的政策重点之一。战后的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了多种资助和补贴项目。1970年、1980年和1985年日本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达到1350亿日元、4500亿日元和3450亿日元,补贴总额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占到27%、49%和37%。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补贴,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设施建设,80%直接投入农田基本改造。对于一般的农田改造项目,只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并达到一定的标准,中央财政都要从农业预算中补贴全部费用的50%左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财政分别补贴25%和15%,剩余的很小一部分由农户自身负担,往往也能得到有关金融机构的低息优惠贷款。国家财政对发放低息贷款的金融机构还要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弥补其利息损失。 从农林水产省所管理的特别会计帐户看, 1990~1995年,国家农业财政预算支出增加了37%,其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增加了175%。同时, 日本发达的农用工业也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从日本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价格指数看,1990年以来保持了相当稳定的价格水平。若以1990年为100, 则1991 年、 1992年、1993年和1994年的价格指数分别只有104.4,98.1,104.9和99.9。农用工业为农业生产提供了优质廉价的生产资料。

第三,调整和改善农业生产结构,减少国内水稻生产。由于日本对其大米生产长期以来提供了相当高的国内保护和补贴,致使大米生产自70年代以来一直面临过剩的压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日本不得不将生产结构从以大米为中心转向生产其他高效益的农产品。同时,日本国民饮食结构多样化引起的大米消费需求的停滞增长,也要求日本减少稻谷生产。为此,日本在新《粮食法》中把生产结构调整作为谋求大米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从1996年到1998年开始实施第一次生产调整对策。1996年减少水稻种植面积67万公顷;1997年,为了减少1994年以来因丰收而增加的大米库存,以及因按照乌拉圭谈判承诺的义务性大米进口和国内人均消费量停止增长,日本农林水产省还通过了一项耕地休闲计划,鼓励农民减少水稻生产。目前日本约有30%的稻田休耕,不用于生产。此外,在大米种植结构上,也更加适应市场消费需要,品种结构向适口性好、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在总体上种植水稻仍然比种植其他作物更加有利可图,水稻种植技术的完善和机械化的普及使水稻生产的劳动强度降低,农民种植水稻的意向仍然较强。这使日本政府的结构调整政策实行起来面临着一定的难度。

(二)日本的粮食价格补贴政策

二战以后,日本对本国农业的发展采取了高度保护和扶持的政策,其核心又是对粮食特别是稻米生产的保护和价格支持。日本政府对大米生产进行价格补贴的主要手段是实行“双重米价制”(类似于我国80年代中期实行的粮食购销和价格“双轨制”),政府制定的大米收购价(生产者价格)明显高于销售价(消费者价格),购销倒挂部分由农业财政予以补贴。这实际上是对生产者的一种收入补偿。在这种价格补贴政策之下,无论粮食生产是不足还是供过于求,农民所得到的生产者价格都会稳步上升。这最终导致日本大米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6~10 倍。1951年,日本大米的政府收购价为每60公斤2820日元,销售价为每60公斤2694日元,销售价为收购价的96%,购销差价只有126日元。1952 年实行“双重米价制”以后,日本政府开始提高大米生产者价格,使大米产量大幅度增加。到1975年,日本每 60 公斤大米的政府收购价格达到15570日元,销售价格为12205日元,购销差价高达3365日元,销售价仅为收购价的78%。这意味着每60公斤大米国家财政向农户补贴了3365日元。仅此一项,日本政府就从当年的农业预算中补贴了8110亿日元。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伴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展开,日本政府认识到维持过高的大米收购价格,不仅造成财政负担日益沉重,而且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不利,从而开始调低大米收购价格,并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了销售价格,在价格形成机制中开始较多地引入市场因素,使得大米购销差价逐步缩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米的生产过剩。1987年以后几次下调“政府米”的收购价格,使销售价格开始高于收购价格,购销倒挂的局面终于结束,到1996年,政府米的收购价格已经下调到1975年的水平,销售价格则比收购价格高了10%(表4)

表4 日本政府大米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关系(1984—1996 )单位:日元/60公斤糙米

年份

政府收购价格(1) 政府销售价格(2) 购销差价(3)=(2)-(1)

1984 1866817673 -995

1985 1866818327 -341

1986 1866818598 -70

1987 1755718598 1041

1988 1674318130 1387

1989 1674318396 1653

1990 1650018396 1896

1991 1639218203 1811

1992 1639218123 1731

1993 1639218123 1731

1994 1639218123 1731

1995 1639218123 1731

1996 1639218101 1709

资料来源:同上表。

另外,日本政府为避免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实施对粮食生产、供需和价格稳定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新的《粮食法》中规定,要依据对粮食供求的准确预测适当调整粮食供求关系,在每年3 月份制定“有关粮食供需及价格稳定的基本计划”,并在上1年的11 月份制定粮食的生产及销售计划,以指导农户适当地进行粮食生产,稳定价格和供需。据此,日本政府对1997年产的大米政府收购价格每60公斤比1996年的收购价格降低了175日元,降幅1.1%;同时,为适当照顾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一年起,每60公斤大米销售价格也降低22日元,降幅0.1%。

概括地讲,日本粮食价格补贴政策的基点有三:一是大力发展大米生产(即使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也在所不惜,而且在较长时期内出现大米过剩也不轻易放松大米生产),二是增加农户收入,三是保证供求平衡。而这一政策变动的基本脉络则是从战后的统收统配制度(类似于我国的统购统销)转向流通和价格的“双轨制”,并逐步向较多地开放大米市场、减少乃至消除政府米的价格补贴过渡。尽管现在日本国内大米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有限(其他农产品已经完全对外开放),但是,就其国内市场而言,其市场化程度比之于70年代中期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三)日本的粮食流通体制

日本现在这种“政府米”和“自主米”并存的粮食“双轨”流通体制,是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针对大米过剩的情况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此前,政府对粮食购销实行直接统制,农民除口粮外,全部稻米均由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由于大米供给状况的改善和出现过剩,日本政府在稻米流通中开始实行“自主流通米制度”。“自主米”不必卖给政府,可以在法定的稻米收购组织(农协系统和全国粮食收购团体)中自主地选择销售对象,其价格也由交易双方议定,政府只对其零售价格制定一个标准米的指导价格。但是,“自主米”的流通事实上并不完全自主,仍然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和计划指导。80年代以来,作为主食用的自主流通米在社会流通量中的比例逐年升高,1986年为44%,1989年达到54%,1990年又上升到64%,到1993年已经达到72%的水平。“自主米”已经成为主食用米的主要流通方式。与此同时,政府为保障市场供求稳定,促进生产发展,还保留了一部分“政府流通米”。这部分米由政府高价买进低价卖出。迄今为止,政府对这部分米的价格倒挂补贴已经由于收购价格的复归得到事实上的取消,且其在主食米中所占的比例也已经大大降低。

从日本大米购销体制看,政府对参与大米流通的经营组织和法定流通渠道都作了具体规定。日本的大米流通组织由全国稻米收购(收购和储运)团体、特定稻米收购商、稻米批发商和稻米零售商四个部分组成。全国稻米收购团体是农林水产大臣依据《粮食管理法》规定指定的法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全农”),二是全国主食收购协同组合联合会(“全集联”)。前者收购的稻米占收购总量的95%,后者只占5%。按法律规定,全国稻米收购团体每3年指定一次,被指定的法人,主要负责全国计划流通稻米的收购。这个组织下设两级收购商,在市町村设一级收购商,由“全农”和“全集联”设在这一级的基层组织组成;在都道府县设二级收购商,由“全农”和“全集联”在这一级的系统组织组成。两级收购商根据农林水产大臣批准的大米流通计划,面向生产者收购稻米,但二级收购商主要是负责向一级收购商收集稻米。两级收购商收购的大米分“政府米”和“自主米”分别交售给政府和批发商。特定稻米收购商只能收购米屑、碎米和其他由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稻米,但一级、二级收购商则均可以收购特定稻米。稻米批发商和零售商都是由都道府县知事依据《粮食管理法》规定,根据国家的基本计划和都道府县的供应计划批准许可进行稻米批发、销售和加工的稻米经营组织。日本大米的销售方式有三种:随机(随意)合同销售、竞争合同销售和委托、再委托、再再委托销售。新的《粮食法》实施后,政府计划流通米的运输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制度从指定许可制转向注册制。1996年,注册的大米批发商有339家, 其中新加入的有73家,是实行注册制度前的1.2倍; 注册的大米零售商有近11万家,销售店铺有17.6万家,是注册前的1.9倍。此外, 生产者也开始直接进入大米零售市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日本放开大米市场的直接结果,它使日本大米的流通渠道和经营方式更加灵活,粮食流通效率提高,对大米市场的稳定也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实际上,市场放开后,由于发挥了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作用,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价格不仅没上升反而下降了。最近,日本政府为了提高批发市场的整体功能和粮食流通效率,搞活食品加工和流通,还将根据第6 次批发市场整备基本方针及中央批发市场整备计划(1996~2011年)、《食品流通体制改善促进法》等增加政府补贴,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与粮食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粮食流通体制。

日本的粮食储备制度对储备粮的性质、用途、数量和管理等都有明确规定。《粮食管理法》规定,政府流通米主要负责平衡供求,调控市场,稳定价格和储备紧急用粮。在《粮食法》中还为实现大米的供需平衡和价格稳定,制定了中期储备制度。大米的储备量根据连续歉收时保证2~3个月稳定供给的需要来确定,一般为130~150万吨,最多不能超过150万吨的水平。当大米的越年库存超过计划储备量时, 可适当将其中一部分作为追加的政府储备并根据自主流通法进行适当的调整保管,即在生产者和收购团体的自主调整管理中,依靠自主流通库存及销售业者团体进行调整保管。现在,由于消费者对大米品质和口感的要求提高,政府储备米的储存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以后,就将其作为饲料粮或供出口。另外,政府管理粮食,要从农林水产预算中支付粮食管理费。1990~1995年,农林水产省所管的特别会计帐户中,粮食管理费支出从33476.5亿日元提高到47381.4亿日元,增长了42%,其所占农林水产省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也由72%提高到74%。

长期以来,尽管日本作为粮食总体短缺的国家,每年要从世界市场进口大量小麦和饲料粮(国内消费需要中小麦的90%和饲料的80%依赖进口),但大米的进口量基本为零。乌拉圭回合以后,日本接受了大米的最低市场准入量,从1995年到2000年,大米进口量要从37.9万吨增加到75.8万吨,占国内消费量的比例从4%提高到8%。进口的大米一部分作为主食用米和加工用米出售,另一部分作为储备粮。

总的来看,日本大米的流通体制演变体现了市场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新的《粮食法》颁布后,在大米的购销和价格上更多地引进了市场机制,政府对大米市场的管制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大米销售方式。归纳起来,其现行的粮食流通体制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大米收购和供应上的计划性。为确保大米的稳定供应,指导农民根据需要进行生产,日本政府每年要由农林水产省大臣制定“大米供需及价格稳定的基本计划”,并据此制定生产及供应指针;继续保留“政府流通米”,通过大米流通计划的实施掌握占市场流通量22%的米源,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对“自主流通米”采取预购限制数量分配和自主流通计划认可制度,并规定计划外大米流通前应先向政府申报;等等。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大米收购渠道和经营组织的规范性。日本法定的大米收购组织由政府指定,发挥了“全农”和“全集联”在大米收购上的“主渠道”作用。三是大米销售环节的开放性。实行大米批发商和零售商注册制,使符合注册条件并愿意经营大米批发和零售的法人都可以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日本粮食生产和流通政策的得与失

毫无疑问,日本经济发展各阶段的粮食生产和流通政策对促进当时的大米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求乃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客观地分析,日本的粮食政策利弊兼有,得失俱全。通过对其粮食政策利弊得失的分析,对促进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1、日本大力发展大米生产, 把解决大米自给问题始终作为农业问题的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视,为国内长远的经济和政治安定提供了必要保证,但与此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在资源短缺的条件下,要依靠本国的力量解决所有农产品的供给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日本政府抓住了关系国家经济和政治安全的最关键的农产品——大米的供给问题,采取断然措施努力发展之,应当说是明智之举。为了实现大米自给目标,保持较高的自给水平,日本政府不惜每年支付大量的财政补贴(1990年度农业财政预算支出额高达23784.7亿日元,其中70 %用作各类农业补贴,而在各类补贴中,粮食价格补贴又占了80%),并对国内大米市场进行高度保护,其结果使日本现在的国内农业支持水平(AMS )达到近5万亿日元。以大米为重点的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 确实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提高了农民收入,促进了日本农业生产特别是大米生产的发展,从而最终实现了大米的自给有余。但也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若干负面影响。一是粮食生产不能按照市场需要进行;二是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时不注意主动地通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和提高效益;三是农业结构调整受到抑制,规模经营无法扩大;四是造成高度保护下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薄弱,使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农业的继续发展面临危机;五是形成了高投资、高补贴→高产量→高投资、高补贴的恶性循环,政府财政负担越背越重,最后不得不进行政策调整。

2、 日本粮食流通体制在从具有十分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向更加市场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注意了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的有效性。在某种程度上,日本的粮食流通体制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如都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进行一定的计划安排和指导;都实行了粮食价格和购销的“双轨制”;政府对粮食价格都进行了补贴;粮食收购环节都存在着事实上的“主渠道”,在日本是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在我国是国家粮食收购部门;粮食销售环节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开;市场形成价格,价格调节生产的作用都在对生产和供求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等等。但是,日本的粮食流通体制与我国又有较大不同。一是日本政府在制定粮食流通和价格计划以及粮食供应计划的时候,十分强调对国内大米需求情况以及不同品质和不同经营形式的大米在流通中数量的准确预测,以此作为制定计划的基础和依据,并且在每年3月底之前发布, 用以有效地指导粮食生产。二是日本政府对粮食价格的补贴是一种生产者补贴,直接补给农户,有效缩小了工农收入差距,促进了大米生产发展;而我国的粮食价格补贴则是对粮食经营环节和城市消费者的一种补贴,不能对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收入增加发挥直接作用。三是日本粮食购销的“双轨制”中,市场这一轨事实上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粮食销售基本放开,其市场化程度高于我国。四是日本政府指定的粮食收购法人“全农”和“全集联”是民间团体,承担纳入计划的粮食收购任务,而我国的国有粮食企业既是粮食的商业性经营者,又是政府粮食政策的执行者,接受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业务,由于作为企业的国有粮食部门有自己的经济利益,结果往往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落空。

3、 日本大米完全自给政策目标的实现是以大量存在的小规模自耕农为基础的。这种小规模自耕农生产经营体制为实现大米自给及保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日本经济高度成长之后,它又成为农业和粮食生产效率不高和缺乏竞争力的重要原因。日本大量小规模自耕农和兼业农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客观自然条件造成的,政府的政策导向也起了很关键的作用。不能否认,在人多地少的国家,经济发展之初,保障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土地产权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性制度安排。很明显,二战以来,日本政府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支持小规模自耕农经济发展的过程,日本政府对粮食生产的高度保护最终也是对小规模自耕农的高度保护。但是,在日本经济高度成长之后,这种小规模自耕农体制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也存在着诸多不适应。这启示我们,我国在土地还是大多数农民生存之本和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要在继续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要稳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其粮食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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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粮食供求与流通体系现状研究_大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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