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因果问题的重新发现及解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果论文,发现论文,休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今流行的任何一本哲学词典中,“休谟问题”都被解释为“归纳问题”。可是,历史事实是:休谟本人大谈特谈的是因果必然性问题,他甚至没有提到“归纳”一词。不仅如此,首次提到“休谟问题”的康德大谈特谈的主要也是因果必然性问题。把“休谟问题”重述为“归纳问题”,这是波普尔的功劳。但是,故意砍掉“因果问题”却是波普尔的罪过。本文着力于重新发现几乎已被遗忘的“休谟因果问题”,并提出一种尝试性的重解方案。
一、休谟问题=因果问题+归纳问题
有一个历史事实值得注意:休谟在为其代表作《人性论》写的概要中,把此书对“因果推理”的论述作为理解全书的一个“样板”。 ((注:休谟:《〈人性论〉概要》。参见周晓亮:《休谟及其人性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附录一。)考查休谟的论述便会发现,他对这个“样板”的剖析是从知识分类入手的。他先后对知识作过三种不同的分类,表述虽有差异,观点却无大殊。简要而言,要点有三:(1)关于“观念的关系”的知识具有直观或解证的确定性, 它与经验无涉;关于“实际的事情”的知识没有直观或解证的确定性,但有经验的确实性,休谟曾用“证明”一词来表征这种经验的确实性。(2 )前一类知识的基础是不矛盾律,后一类知识的基础则是因果律。(3 )不矛盾律有助于澄清思想观念,却无助于扩展经验认识;因果律的功效恰恰在于有助于扩展经验认识。((注: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9—90页;(注: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26、27、53页)换言之,“唯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以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着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注: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0页)由此也就明白上文所谓“因果推理”的含义了。进一步说,“因果的必然联系是我们在因果之间进行推断的基础。” ((注:休谟:《人性论》, 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0页)
追问因果必然联系的根据,乃是休谟剖析“样板”的关键。为此,他提出了两个问题:
Hc1.“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注: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4页)
Hc2.“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同上)休谟本人声明,解答问题Hc2 是迂回地解答问题Hc1的方便之技,问题Hc1才是关键。该问题等价于如下更简洁的问题:
Hc3.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注: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7页)以上从知识分类开始的追问在休谟的如下一段论述中得到了简洁明了的表达:
当我们问,“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推论,其本性是如何的?”而适当的答复似乎是说,它们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边的。我们如果再问,“我们关于那个关系所有的一切推论和结论,其基础何在?”那我们又可以一语答复说,在于经验。但是如果我们继续纵容我们的仔细穷究的性癖,又来问道,“由经验而得的一切结论其基础何在?”则这个又含有一个新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或者是更难解决,更难解释的。((注: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2页)
针对这个更难解决的问题,休谟经过冗长而精细的分析,提供了一个简明的回答:“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只有这条原则可以使我们的经验有益于我们,并且使我们期待将来有类似过去的一串事情发生。”((注: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2、43页)为了展示休谟得出这一结论的思路,不如看看他本人的概述:
任何实际的事情只能从其原因或结果来证明;除非根据经验我们无法知道任何事情为另一事情的原因;我们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将我们过去的经验扩展到将来,我们只是完全被我们构想一个结果随其通常的原因而来的习惯所决定的;不过我们不但构想随通常而来的那个结果,而且我们还相信它;这个信念并未把任何新的观念结合到那个概念上,它只是变换了构想的方式,并且造成感觉或情感上的不同。因此,对一切实际事情的信念只来自于习惯,而且是以特殊方式构想的一个观念。(注:休谟:《〈人性论〉概要》。参见周晓亮:《休谟及其人性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附录一。)
根据上面的论述,又可构述三个问题:
H.“由经验而得的一切结论其基础何在?”
H[,I]1.“我们期待将来有类似过去的一串事情发生”的根据是什么?
H[,I]2.为什么可以“将我们过去的经验扩展到将来”?事情很清楚,在休谟看来,要害在于问题H,其余三个Hc 类问题和两个H[,I]类问题均可化归为问题H。同样清楚的是,休谟以“习惯”一词一揽子回答了全部问题。还有一件事情也清楚了,即Hc类问题理应称为“休谟因果问题”;由于现代对“休谟问题”的归纳式重述抓住的是H[,I]类问题,所以可称之为“休谟归纳问题”。因此,休谟问题=因果问题+归纳问题。
二、休谟因果问题是怎样失落的?
在历史上,首次使用“休谟问题”之名的是康德。但是,康德并未以此名称呼“归纳问题”,反而以此称呼“因果问题”。以此称呼“归纳问题”的肇始者是波普尔。不妨看看波普尔的自白吧:
康德最初引进“休谟问题”这个名称是指因果性的认识论地位问题;然后,他把这个名称推广到综合命题可否是先天有效的整个问题,因为他把因果性质原则看作是最重要的先天有效的综合原则。((注: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91页)
自从我写了称归纳问题为“休谟问题”的那段文字以来,这一术语已被普遍采用。我曾徒劳无益地考查了一些文献,试图发现是否有人在我之前称归纳问题为“休谟问题”。我所能找到的全部例子都可以追溯到那些多少仔细地读过我的著作的作家。((注: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99页)
为什么波普尔要故意不顾康德的用法而把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呢?原来波普尔认为“休谟关于归纳的逻辑问题比他的因果问题更深刻”。((注: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96页)何以见得?请看波普尔的对比性论证:
人们可以论证,如果因果关系问题能得到肯定解答,如果我们能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必然联系,那么,归纳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并且是肯定的解决。如果是这样,他就可以说,因果问题是更深刻的问题。
……
已知某些推测性的规则和初始条件,它们允许我们从我们的推测中推演预测,我们可以把这些条件称为(推测的)原因,把预测的事件称为(推测的)结果,靠逻辑必然性把它们联系起来的那个推测,就是长期探索的(推测性的)因果间的必然联系。
这表明,使用休谟对归纳问题的否定的解决方法比使用他对因果关系问题的否定的解决方法,我们能获得的更多;因此,我们可以说休谟的归纳问题是“更深刻的”问题,是隐藏在因果问题“后面”的问题。((注: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很清楚,波普尔在此挑明了两条证论思路:(1 )如果因果问题能得到肯定的解答,并且由此也能使归纳问题得到肯定的解答,那么就可以说因果问题比归纳问题更加深刻。(2 )如果归纳问题只能得到否定的解答,并且由此也能对“因果间的必然联系”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归纳问题就比因果问题更加深刻。在波普尔看来,康德选取了论证(1 )的思路,而他本人则选取论证(2)的思路。
关于康德论证的要点到下一节再谈,现在先拎出波普尔对康德的批评:“这里我发现,在康德的先天综合原则中起决定作用的并非因果性原则(如他所认为的),而是他使用因果性原则的方法,因为他是把这一原则作为归纳原理使用的。”“休谟已经证明,归纳法是无效的,因为它导致无穷后退。现在……我提出如下公式:归纳法是无效的,因为它或者导致无穷后退,或者导致先验论。”((注: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91—92页)依我看,这一批评难以成立。限于本文主旨,在此不作详论,只提出一点质疑:为什么“导致先验论”竟然可以成为“归纳法是无效的”一个理由?
正是根据以上批评,波普尔认为不能得出因果问题比归纳问题更深刻的结论,因而康德把因果问题称为“休谟问题”有点名不符实。波普尔论证思路的诀窍基于他对“休谟问题”的重述。他认为休谟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
H[,I].从我们经历过的(重复)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结论),这种推理我们证明过吗?
H[,ps].为什么所有能推理的人都期望并相信他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同经历过的事例相一致呢?((注: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波普尔称前者为“休谟的逻辑问题”,后者为“休谟的心理学问题”。我们已知,休谟本人对H[,I]作出的回答是否定性的,他对H[,ps] 的回答则是:由于“习惯”这一人生的指导原则。但在波普尔看来,“习惯”之说陷入了非理性主义的泥潭。他从自己的批判理性主义立论,把H[,L]重述为三个问题:
L[,1].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
L[,2].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或假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
L[,3].在真或假方面,对某些参与竞争而胜过其他理论的普遍理论加以<!DX优选!>曾经被这样的“经验理由”证明过吗?((注: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7—9页)
波普尔对L[,1]的回答是否定的(像休谟一样),但他对L[,2]和L[,3]的回答则是肯定的。关键在于:根据否定后件式演绎推理, 一个单称试验陈述不能证明推出它的那个全称陈述(普遍理论)为真,却能证明其为假。至于H[,ps],波普尔认为要害在于说明关于人们没经历过的事例同经历过的事例相一致的“坚强的实用信念”是不是理性的。上文已指出,在波普尔看来,休谟的“习惯”之说对实用信念作的回答是非理性的。波普尔自认为他给出的回答则是理性的:“这些信念部分是天生的,部分是由尝试和消除错误的方法引起的天生信念的变种。但是这种方法完全是‘理性的’……尤其对科学结果的实用信念不是非理性的,因为没有什么比批判讨论的方法更加‘合理的’了,而这方法就是科学的方法。”((注: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8页)
我们无需在此讨论波普尔所谓“合理性”观念是否合理。在此,我们关注的问题是:(1)波普尔通过对“休谟问题”的重述和重解, 提出了猜想—反驳的方法论纲领,这可以说是他对现代哲学的贡献。(2)他自认为他的方法论纲领解决了有关“从特殊陈述中引出一般规律”的问题,而且在这样做时既无需“归纳法”又无需“先天有效的综合陈述”。(3)至于所谓“因果间的必然联系”, 不过是把推测性的初始条件(原因)同推测性的结论(结果)联系起来的逻辑必然性罢了。一句话,在波普尔看来,只要把休谟思考的问题重述为“休谟归纳法的逻辑问题”,就可以自然地转写出“休谟归纳法的心理学问题”,并且进而不仅能合理地解答休谟原初的“归纳问题”(H[,I]类问题), 而且能合理地回答休谟原初的“因果问题”(H[,c]类问题)。 正因如此,波普尔认为“休谟归纳问题”才是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正因如此,波普尔认为康德把因果问题称为“休谟问题”是避重就轻,他力主把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波普尔的建议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现代人们一提到“休谟问题”就自然想到归纳问题,而休谟和康德大谈特谈的因果问题几乎已被人们遗忘了。
在我看来,一方面,不能凭借归纳法的合理性来证明因果律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归纳法和因果律的合理性完全可以得到独立的证明。在现代归纳逻辑研究中,独立地为归纳法的合理性作辩护的方案不计其数。但是,独立地为因果律的合理性作辩护的方案则屈指可数。这又是“休谟因果问题”倍受冷落的一个征象。
三、几种为因果律合理性作辩护的方案
除休谟本人以外,康德、密尔和金岳霖为因果律作辩护的方案值得一提,我把这些辩护看作对“休谟因果问题”的解答。简要地说,所谓“休谟因果问题”可表述为:因果律是否具有普遍必然性?因果律与经验知识的扩展有什么关系?那么,何谓因果律呢?我把它表述为:一切事件必然各有其因果关系。如果采用R[,c](E[,i],E[,j] )表示事件E[,i]是E[,j]的原因这种关系,那么因果律可表达为
对于“休谟因果问题”,休谟本人的解法上文已有交待。现在,让我把它凝缩为如下几个要点:(H1)因果律关乎“实际的事实”,而不涉及“观念的关系”。(H2)因果律既是经验认识的基础,又从经验中得来。(H3)因果律从逻辑上看没有普遍必然性,但从心理上看具有普遍必然性,它是一种重复联想习惯所造成的信念。(H4)因此,休谟对因果律合理性的辩护是:因果律具有“心理必然性”或“经验确实性”,它是经验知识扩展的基础。
康德解法的要点是:(K1)因果律是一个先在的(a priori)、必然的综合陈述。(K2)因果律正因其先在性而具有普遍必然性。因为在“每一种变化必有其原因”这个命题中,“原因这个概念很明显地含有与结果相联系这个必然性,且又含有‘规则的严格普遍性’这一概念,所以如果我像休谟那样,企图把它从‘所发生的东西和在它前面的东西之重复的联想’以及‘联结一些表象的一种习惯’(即起源于这种重复联想的习惯)来得出它,因而就成了一种单纯是主观的必然性,那么原因这个概念就会完全丧失掉了”((注:伊·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韦卓民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37页)。(K3)一切经验知识都预设了先在有效的概念,而“原因”和“结果”正是这样的概念,所以因果范畴和因果律乃是经验知识及其扩展得以可能的一个先决条件。具体地说,因果范畴的作用是把知觉建构成经验判断,因果律的作用则是进而把经验判断调整成知识体系。(K4)因此,康德对“休谟因果问题”的回答是:因果律具有“先在必然性”,它对经验判断的范导作用是经验知识扩展的理性基础。
密尔解法的要点是:(M1)因果律如“自然齐一性原理”一样,是归纳法(尤其是差异法)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逻辑前提。(M2)因果律的普遍有效性能由枚举归纳法加以证明。(M3)归纳法是经验知识及其扩展的根本保证。(M4)因此,密尔对“休谟因果问题”的回答是:因果律具有普遍有效性(密尔不愿使用“普遍必然性”这一表达方式),它是经验知识得以扩展的方法论基础。((注:张志林:《因果观念与休谟问题》,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1和5、1节)
金岳霖解法的要点是:(J1)因果律是一个“固然的”综合陈述。(J2)“固然”是“理”的天性,“理总是固然的,固然两字表示此理本来就是如此的,不是官觉者或知识者所创造的”((注: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06页)。(J3 )“理”与“势”相对,前者指“共相的关联”,后者指“殊相的生灭”。“理虽有固然而势仍无必至,理只是势底必要条件而已”。((注: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64 页)搭在“理”上的因果律“使我们感觉到我们对于任何现象,都可以作因果底研究。我们用不着先证实它有因果然后才设法去发现它底因果是甚么。这在研究底方法上是一比较地省事的主张。”((注: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38页)(J4)因此, 金岳霖对“休谟因果问题”的回答是:因果律因表征了共相关联而具有固然性,它对经验知识扩展具有的作用是“以一范多,以型范实”;但是,“理有固然,势无必至”,因而“因果总是靠得住的,不过现实与否则不一定”。((注: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85页)
我对如上几种解法的评价是:(1)从哲学立场看, 休谟和密尔固守经验主义堡垒,康德则开出先验论证新天地,金岳霖似乎取了中道,但未领会先验论证的要义。(2)康德解法最值得重视, 因为其方向正确,即因果律被定位为一条先在的理性范导原理,此可谓高屋建瓴。然而,康德解法也有粗疏处,即,要点(K1)分明说因果律是综合陈述,而不是分析陈述;既然如此,怎能像要点(K2)那样断言“原因”概念本身包含了与结果相联系的“必然性”和“规则的严格普遍性”呢?(3)休谟和密尔立论都不算高,但休谟解法不乏精致, 而密尔解法则显粗陋。休谟讲人们对因果律的普遍必然性持有坚定的信念,这并没有错,但他以“习惯”为其奠定主观必然性的基础则不能成立。密尔试图为因果律的普遍必然性寻找逻辑基础,这本来应得嘉许,但他偏偏粗陋到只知在归纳法领地内来回转圈,最终陷入由要点(M1)和(M2)构成的循环论证而不能自拔。(4 )金岳霖提出“理有固然:势无必至”确有新意,它启发人们关注普遍因果律与特定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然而,他所谓“固然”既表征“共相的关联”,凭什么可以用“本来就是如此”一语就轻易打发掉呢?更何况,金岳霖在《论道》一书绪言中把“休谟因果问题”看作“理与势底不调和”也大大值得质疑。如果要用金岳霖的表述方式,那么问题的关键恰恰不在追问“理与势是否协调”,而是要追问“为什么理有固然”。
根据以上评论,我认为“休谟因果问题”必须重解。
四、我对“休谟因果问题”的重解((注: 张志林:《因果观念与休谟问题》,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章)
我们先来证明因果律具有普遍必然性。
证明一。假设已知有<!DX任何一个事件!>E[,i]出现,那么公式(A)<!DX只可能!>在两种情况下遇到反例:(1)事件E[,j]不出现;(2)E[,j]出现,但它和E[,i]不满足因果关系R[,c](E[,i],E[,j]) 的要求。从<!DX逻辑!>上看,在情况(1)中,E[,j]不出现并不能表明E[,i] 没有自己的结果,因为它不能排除这种情形:事件E[,k]出现了, 并且满足R[,c](E[,i],E[,k])的要求。同理,情况(2)也不能排除这种情形。换言之,对任一事件,公式(A)都是<!DX普遍有效的!>, 而且只要运用因果关系概念,就<!DX不能不如此(必然如此!>)。
证明二。假设已知有任何一个事件E[,j]出现,那么公式(B)<!DX只可能!>在两种情况下遇到反例:(Ⅰ)事件E[,i]不出现;(Ⅱ)E[,i]出现,但它和E[,j]不满足因果关系R[,c](E[,i],E[,j])的要求。从<!DX逻辑!>上看,在情况(Ⅰ)中,E[,i]不出现并不能表明E[,j]没有自己的原因,因为它不能排除这种情形:事件E[,h]出现了, 并且满足R[,c](E[,h],E[,j])的要求。同理,情况(Ⅱ) 也不能排除这种情形。换言之,对任一事件,公式(B)都是<!DX普遍有效的!>, 而且只要运用因果关系概念,就不能不如此(必然如此)。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证明,便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事件必然各有其因果关系”。证毕。
至此,我们就可以回答“休谟因果问题”的前半部分了:因果律的确具有普遍必然性。至于后半部分,我的回答是:因果律作为一条先在的理性原理,它对自然律的范导作用有助于经验知识的扩展。
现在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因果律是怎样范导自然律的?我把我对这个问题的探索表述为如下几个要点:
(一)我在上面的证明中两次提到“只要运用因果关系概念,就不能不如此(必然如此)”。由此便可引出一个结论:因果律是范导因果关系概念的一种形式;或者说,因果关系概念对一切事件都是必然有效的,这已由因果律作了担保。在此,因果律对因果范畴的范导作用体现了一种方法论的意义,即对任一事件,我们都可以设法去寻找其原因和结果。事实上,这种观念常常是推进科学研究的一种思想动力。一般地说,从组成和结构研究到演化及其机制研究的推进都体现了因果律对因果范畴的范导作用。
(二)按是否满足因果关系概念条件的标准,可把自然律分成两类:满足条件者为因果式自然律,不满足条件者为非因果式自然律。依此,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因果律是范导因果式自然律的一种形式。又因为因果式描述和因果式解释以包含因果式自然律为前提,所以如下结论也是明显的:因果律是范导因果式描述和因果式解释的一种形式。这里的方法论意义是:对任何由因果式自然律表征的事件,我们都可以按因果律的范导要求,去寻找相关的因果描述和因果解释。在科学中,凡是由含有时空变量和动力学变量的自然律表征的事件,的确都有相关的因果描述和因果解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科学描述无论被表述为决定论的还是概率式的,都可以是因果性的。因此,决不能像许多人那样把“必然性”理解为“决定论”。
(三)因果律甚至还是范导非因果式自然律、非因果描述和非因果解释的一种形式。这里的范导作用是这样进行的:对那些由非因果式自然律表征的事件,我们仍然可以按因果律的要求,设法去寻找言说这些事件的因果式自然律、因果描述和因果解释。换言之,对那些尚未纳入因果范畴的事件,我们仍可设法将它们纳入合适的因果关系之中。我样做并不会破坏原有的非因果式的自然律、描述和解释,而是在此基础上另寻因果式的自然律、描述和解释,使我们对原有事件的认识更加广博和深入。
(四)受维特根斯坦启发,我把因果律看作生活形式、世界图式、哲学语法、概念之网等的类似物,它在特定语境下对因果范畴的使用者来说,是理所当然的求知预设。基于这种启发,我发现因果律的三个特点便可得到明白的显示了:第一,因果律对于因果范畴的使用乃是一条普遍必然的先在性范导原理。第二,借用康德的表述,我们关于因果事件的知识虽从经验开始(to begin with), 但不从经验发生出来(toarise out of ),它是人的认知能力(the faculty of cognition )提供的。((注:伊·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韦卓民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现在我要说,因果律犹如一幅世界图式,它当然有历史来源或“从经验开始”,但它是许多经验性知识得以构成的一个先决条件,决不会“从经验中发生出来”。哲学虽有历史,却绝非史学,发生学问题和知识论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休谟正是因为不明白这种区别,所以他不能成功地说明因果律的合理性。康德划清界限,可谓立论高超,但“认知能力”的表达易生误解。依我之见,与其说因果律的合理性依赖于“认知能力”,不如说它依赖于语言的本性。理解语言当然离不开心理活动,但语言问题和心理问题不可混为一谈。明乎此,就容易理解我的如下论点了:因果律的普遍必然性及其范导作用的奥秘不在别处,正在表征它们的语言之中。语言实为显示康德所谓先在性的标准样板。第三,因果律原来是一张范导因果范畴的语言之网。或者说,因果律是规范因果语言游戏的一条严格的规则。亦可说,因果律是指导因果语言使用者的一个明确的路标。
(五)作为对以上四点的总结,我们可以绘出一幅因果律的范导作用示意图:
因果律:语言先生性
↓
因果范畴
│
┌──────────────────┐
↓↓
因果定律:满足因果关系非因果定律:形成新因果定律
↓↓
因果描述:包含因果定律非因果描述:形成新因果描述
↓↓
因果解释:包含因果定律非因果解释:形成新因果解释
至此,我已摆明了对我“休谟因果问题”重解方案的要点。是否合理,愿闻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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