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汉语中的同音删略现象——兼与司富珍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也谈论文,现象论文,司富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很多语言都要求尽量避免在同一个词或句子的相邻位置出现同音成分(identity avoidance),为满足这一语音限制而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在两个同音成分之间插入某个不同的音,或者在复制某一音节的过程中改变某个语音特征等。同音删略(haplology)也是其中的一种手段,它一般是指为避免两个发音相同的语素处于相邻位置而省略一个。例如在英语中表示复数的s和表示领属关系的s同时出现时,就会省掉一个,我们不说cats's,而说cats'。同音删略在许多语言中都存在,但在不同语言中的表现可能有所不同。
从一系列事实看,汉语并不绝对排斥同音相邻,因为同音删略的使用有必须、可以和不能三种情况。Yip(1995)指出,“我问他他明天来不来”这句话,当两个“他”同指时,删略是必须的;当两个“他”不同指时,删略又是决不允许的,这是必须和不能的情况。又如,我们既可以说“财政部部长”,也可以说“财政部长”,这时候删略就是可以的,而非必须的。
Yip(1995)曾运用优选论来解释不同语言中的多种同音删略现象,并且转引Golston(1995)的观点认为,句法因素地位高于语音因素,语音限制只能帮助在多个合乎句法条件的结果中作出选择,而不会允许某个不合句法条件的结果输出。我们认为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汉语。之所以同音删略会有必须和可以之分,而在某些情况下,同音删略又不被允许,正是因为句法语义制约要先于语音制约起作用。
在汉语研究中,同音删略通常被作为一种满足语音限制的既有手段直接运用于句法分析(Chen 1978,Shi1997)。而对同音删略自身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及与句法语义因素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则很少有人论及。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些初步的说明,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司富珍先生在《汉语的几种同音删略现象》(以下简称司文)一文中运用同音删略来解释汉语中的一些语法现象提出不同看法。
§1 与韵律特征密切相关的同音删略
汉语同音删略的特点之一是与汉语的韵律特征密切相关。例如,汉语中由两个音节组成的音步才是标准音步,单音节或三音节组成的音步都是非标准音步,四音节中“2+2”的形式在韵律上最好,将“财政部部长”删掉一个同音的“部”,说成“财政部长”,与其说是为了避免同音相邻,不如说是同音删略为构成“2+2”这种更好的韵律形式而提供了可能性。正因为这种同音删略是韵律驱动的,而三音节音步也是汉语中可以接受的音步形式,所以,这种同音删略只是可以的而非必须的。韵律对同音删略的影响还表现在,有时即使两个同音语素位置不相邻,为了增强韵律上的协调性,也可以删掉其中一个,如可以将“小王的母亲的来信”省略成“小王母亲的来信”。同样,这种删略也是可以而非必须的。
《现代汉语八百词》中曾提出,由两个“的”字短语逐层修饰一个名词的情况,在语音节律上不够协调,语义层次也不够明确,最好尽量避免,如可将“高山上的稀薄的空气”改成“高山上的稀薄空气”。而三个以上“的”字短语逐层组合的结构则是“几乎决不允许”,如“小张的方案的主要的内容”应该改为“小张方案的主要内容”。经过我们的调查,即使是《八百词》认为“几乎决不允许”的三个以上“的”字短语逐层组合的情况,其实也还是可以接受的合法形式,因此并非“决不允许”,而同样只是“最好尽量避免”。韵律对于句法语义到底有怎样的影响,目前的研究尚未得出明确的结论,本文也未涉及。但在同音删略中,句法语义因素可能还是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凡是韵律驱动的同音删略,都不是必须的。
§2 同音删略的适用条件
本节我们尝试从一些实例出发,考察影响同音删略的各种因素。这种观察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看进行了同音删略的句子有些什么特征,另一方面是看有些存在满足同音相邻条件的句子为何不能进行同音删略。
2.1 “的”的删略
“的”是现代汉语中重要的虚词,它的分类问题自朱德熙先生《说“的”》起,引起了诸多讨论。本文不讨论“的”到底应该几分,也不讨论“的”的基本功能到底是区别、描写还是指称。单从现象上看,“看门地底手表”在不区分“地”、“底”的今天,被表述成“看门的手表”(注:在我们所做的小调查中,并非所有的被调查人都能接受“看门的手表”这种说法,仍有人认为两个“的”不一样,应该表 达成“看门的的手表”。)一个“的”的确承载了“地”、“底”两个词的功能。从共时的角度讲,将这种结构中的“的”看成同音删略的结果似乎能够接受。但是,有些句子中虽然“的”也在相邻位置,却不能合并。例如:
①那时候,你是完全可以选别的的。
例①中的两个“的”只是在线性序列中位置相邻,从句法分析的角度看不仅功能不同,而且也不属于同一层次。前一个与“别”构成一个双音节的标准音步,可以认为是一个韵律词的组成部分,而后一个根据张伯江(2005)的说法,应为传信标志,是外加在整个句子之上的。之所以这两个“的”不能删略,应该与这两个因素有关。
2.2 “了”的删略
虚词“了”也有分类问题。吕叔湘先生将其二分,即动词后的“”,表动作的完成;句末的“”,表事态出现变化或即将变化。当句子的谓语由不及物动词充当时,动词正好居于句末,这时要表达动作完成且事态已有改变,不能将两个“了”连用,而必须删掉一个。例如:
②我已经吃了(*了)。
一般认为,这时的“了”是“”,兼具两种功能,删掉一个形式上的“了”并未造成句子语义的缺失,这可能才是“了”之所以能被删略的原因。
2.3 “在”的删略
“现在”与介词“在”连用形成“现在+在”时,有的可删略为“现在”,有的则不行。例如:
③现在(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流行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说法和做法。
④这种最新的服务方式最早出现于60年代末期的日本,现在(*在)(注:括号内标星号意为删掉括号内的成分不成立,下同。)发达国家已比较普及。(注:有人认为这句话删掉一个“在”也能说,但是我们认为,删掉一个“在”之后的句子至少没有不删的句子自然。
例③中的“现在在”之所以可以删略为“现在”,可能是因为“在……中”是一个框式介词,其介引功能由两个词共同承担,所以删掉了其中一个,并不十分影响整个功能的发挥。而且从认知心理上看,受完形心理的影响,长期搭配在一起的框式介词只出现一个时,也很容易在心理上将隐没的另一个补充出来。而在例④中,表存在的介引功能完全由“在”一个介词来承担,所以不好删去。如果我们在“发达国家”后也加上一个“中”,句子就能够删略后一个“在”。
这几个例子说明,同音删略的条件有时候并不仅仅是同音相邻,而且还要求在表义上不受损失。因为这种操作只是语音和形式上的,不能影响语义及功能的完整性。
2.4 “于”的删略
当“终于”和介词“于”连用形成“终于于”时,如果不考虑语体的协调性,两个“于”可以删略合并为一个。例如:
⑤但由于工程难度大和其他各种原因,直到1904年转入美国之手以后,才终于(于)1914年通航。
⑥经四年的努力,终于(于)1992年成功地制成了以海藻为原料的“海藻纸”。
上面两例中的“终于于”之所以可以删略为“终于”,是因为“终”就有“终于”的意思,只是在表达上更加书面化。严格来说,“于”、“在”的删略与“的”、“了”的删略有所不同。前者是删掉一个表义上可被简省的成分,后者则是语义和功能的合并。不过无论是哪种删略,除了要求同音相邻之外,都要求保持语义或功能上的完整。这也应看成同音删略的基本条件。
此外,“于”和“在”的删略与否,还说明文体风格的一致性对同音删略也有制约。2.3节中“现”也有“现在”义,照理例④的“现在在”也应该能像“终于于”那样简省为“现在”,由“现”单独表达“现在”义,“在”仍然作介词。这样虽不影响表义的完整性,但事实上人们的语感并不接受这种删略。我们认为这与语体风格有关。“现”、“终”、“于”都是书面语词,而“在”的口语化程度较高,用“终于”来表示“终于于”的意思,虽然与整个句子可能存在风格的不一致,但是结构内部风格还是协调的。用“现在”来表示“现在在”的意思,则结构内部的风格不协调。
2.5 “他”的删略
Yip(1995)提出,人称代词“他”相邻同指时,必须省略一个,相邻不同指时,不能删略。例如:
⑦*a.我问他i他i明天来不来。
b.我问他i他j明天来不来。
这两个例子正好说明,语音相同仅仅是同音删略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当删掉一个成分会改变句子的语义时,同音删略不能进行。
2.6 几个不可删略的现象
⑧在我们的办公楼里,有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在他们搬进来的第一天,将将洗手间的“男”“女”两字取下,换上用红色彩笔画的枫叶图形。
⑨将将书卖掉的人赶出去。
⑩难道二十多年还不能得点经验教训?不学一点乖吗?文艺事大不可为,希望在50年后,在我,在我们死后许久,或可有有勇气的、有真知灼见的人们。
例⑧中的两个“将”不能删略,是因为承担了不同的表义功能:第一个“将”是“将要”,第二个“将”是“把”;例⑨中的两个“将”都是可替换成“把”的介词;例⑩中两个“有”都是表示“存在”的动词。这两个同音同义位置相邻的词语之所以不能删除,可能是因为它们处在不同的结构层级上:例⑨中第一个“将”与“人”同层,共同构成介宾结构,而第二个“将”是修饰“人”的定语从句中的一部分,比“人”低一个层级;例⑩中第一个“有”是主句的谓语动词,第二个“有”则又低一个层级。由此看来,结构上是否同层,也可能成为制约同音删略的一个条件。
总之,制约同音删略的因素大致应有如下几项:(1)语音相同;(2)删略后不影响表义及功能的完整; (3)结构上同层;(4)语体相近。这些条件中前三条可能更为基础,第(4)条只影响表达的自然度,而不太影响句子的合法性,所以属于较边缘的条件。然而前三个因素中,语义上和结构上的因素可能更加重要,因为我们从上面的例子看到,凡是造成语义改变的,或者在结构上不能同层的,即使同音,往往也还是不能删略。
2.7 同音删略是优选的结果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看到,语义、句法、韵律、避免语音同一等因素,都在决定同音删略与否中起作用。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些条件可以违反,有些条件必须遵循。鉴于此,我们认为,同音删略是优选的结果。不过,本文的研究还只是初步的考察,对某些条件的进一步细化及各种因素重要性序列的排定,都还有赖于对更多语言事实的观察。
§3 对司文的几点不同意见
从同音删略的角度对汉语中的句法现象进行分析和说明的论述很少。Chen(1978)用同音删略说明表进行和表方位的两个“在”在表层结构中只出现一个的现象,如“他在房间里看书”。Shi(1997)则借此说明被动句中“被”的性质。不过,两篇文章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不多。司富珍(2005)从这一角度对汉语研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予以考察,角度新颖,富有启发性。但是我们认为将“是”字句、双宾句以及“分裂 NP主语句”等句式中某些问题归结为同音删略现象,并据此加以解释,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概括来说,我们认为司文所指出的“是”的悖论并不存在;“双宾语”句若是经由同音删略而来,有违语义不变的基本原则,因此这种假设不合理;在“汉语名词短语分裂”现象的讨论中,司文的一些观点也有待商榷。
3.1关于“是”的悖论
我们先将司文的用例照录如下,然后再讨论相关问题。
(11)张三明天去上海,李四也。
(12)张三是上海人,李四也。
(13)张三明天去上海,李四也,明天去上海。
(14)张三是上海人,李四也,上海人。
司文认为,传统的语言研究在判定带标号的四个“是”(注:标号是笔者为称说方便所加,原文没有。)的性质时,存在悖论,需要运用同音删略才能解释。这个悖论是这样推导出来的。首先存在两个前提:第一,例(11)、(12)分别是例(13)、(14)的省略形式,因此词,那么“李四也是明天去上海”这个句子里就同时有两个实义动词:“是”和“去”。这与大家所知的一个小句只能有一个实义动词的共识不符。如果认为两个“是”都是助动词,“是”与“去”同处一句,则问题自然可以得到解决,但这时“张三是上海人”中的“是”与“李四也是上海人”中的“是”的同一性又成了问题。
由于发现存在这样的悖论,司文引入同音删略加以解释,认为“”是作为代动词(助动词)的“是”和表判断的动词“是”合二为一,是同音删略的结果。其他的三个“是”则都是代动词。这样,四个“是”在功能上就同一了,而且也没有了前面的矛盾,并符合语言直觉。
我们认为,例(11)不是例(13)的省略形式,所以并不必然等于,即使另外两个等式都成立,也无法推出。因为借以推出悖论的这一前提有问题,所以司文提出的悖论其实并不存在。Xu(2002)指出,汉语既有VP省略结构(VP-Ellipsis constructions,简称VPEC)又有空宾语结构(null object constructions,简称NOC),两种结构的区别之一在于,VPEC具有省状性,即在省略VP的同时,相应的状语也省略了,因此要补出省掉的VP,就应也补出相应的状语。而NOC只是省略宾语,在还原时只能补出宾语,不能补出状语。例如:
(15)张三仔细地刷了牙,李四也是。
(16)张三仔细地刷了牙,李四也刷了。
例(15)中的“李四也是”是说李四刷了牙,而且和张三一样,刷得仔细。例(16)中的“李四也刷了”则仅仅是说明李四刷了牙,但并不一定刷得仔细。用能否添加“但不是很仔细”能够测试出两句的差别,“李四也是”是一个VPEC结构,“李四也刷了”是一个NOC结构,即:
(17)张三仔细地刷了牙,李四也是,*但不是很仔细。
(18)张三仔细地刷了牙,李四也刷了,但不是很仔细。
Xu文还指出,汉语的VPEC与英语的VPEC具有相同的性质,汉语VPEC结构中的“是”与英语 VPEC中“do”功能相仿。基于此,我们认为这一结构中的“是”应该属于代动词。
再来分别看例(11)-(14)中“是”的性质,以及例(12)、(14)与例(11)、(13)之间的两两关系。例(11)、(12)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省略句,按是否具有“省状性”的标准判断,例(11)属于VPEC,试比较:
(19)张三明天去上海,李四也去,不过是后天动身。
(20)张三明天去上海,李四也是,*不过是后天动身。
例(20)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李四也是”应该理解为“李四也明天去上海”,状语“明天”只是形式上随着VP一起省掉了,隐而不显,语义上却与后面的“后天动身”相矛盾。可见,应该是代动词。例(12)中,前句的主要动词是表示判断的“是”,所以后一句的“”既可以看成代动词,也可以看成表判断的实义动词。若看成前者,“李四也是”就是VPEC,;若看成后者,这句就是。
司文将例(12)看成(14)的省略形式,认为例(14)是(12)的还原形式,显然是把例(12)中的“李四也是”处理成NOC,而非VPEC。既然如此,“”就应该与“”的性质一样,都是表判断的实义动词,而与“”的性质不同。
关于“”的性质,学界历来看法不一。陈天福(1995)作过如下概括:“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王力《中国现代语法》、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张志公《汉语语法常识》等认为‘是+动词或动词性词语’和‘是+形容词或形容词性词语’的句子中的‘是’都是动词(或系词),全句仍为判断句。胡裕树主编的《现代汉语》、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张静主编的《新编现代汉语》等则认为‘是+动词或动词性词语’和‘是+形容词或形容词性词语’的句子中的‘是’是语气副词,表强调、肯定语气,不表判断,在句中作状语。邢福义主编的《现代汉语》认为‘是’有时单独用在动词、形容词前边,表示肯定语气,有强调作用……这样的‘是’,性质接近于助词。析句时,算辅助性语法成分,不算句子成分。”
陈天福(1995)进一步指出,持副词说(或助词说)的学者主要使用三条标准来鉴别判断句和非判断句。一是看能否去掉“是”或“是……的”。能去掉,即去掉后句子仍能成立的,则不是判断句,“是”为副词作状语,“的”为语气词。二是用否定形式来鉴别,即否定副词“不”能放在“是”前面的,是判断句,“是”为动词,“的”为结构助词。否定副词“不”只能放在“是”之后的,“是”为语气副词,“的”为语气词。三是看“是”字前后的词语能否互换位置。能互换位置的是判断句,“是”为动词;不能互换位置的不是判断句,“是”为语气副词。但是,这三条标准并不总是灵验,有时候甚至互相矛盾。以(11)为例,“李四也是明天去上海”去掉“是”后,句子变为“李四也明天去上海”,仍能成立,所以按照第一条标准,该句中的“是”不是判断动词。但是在例(13)中,“不”只能放在“是”之前,不能放在“是”之后(注:“李四也不是明天去上海”这句话有点别扭,通常的说法似乎是“李四明天也不去上海”。但至少这种说法比“李四也是明天不去上海”要容易接受。),按照第二条标准,“是”又应该是判断动词。由此看来,倒是“”更有可能身兼动词和助词(副词)两职。至于第三条标准,使用面则非常窄。只要“是”不表示等同关系,即使是公认的判断句,“是”两端的词语也无法互换。
对于“是”性质的这一争论,吕叔湘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说:“字的基本作用是表示肯定:联系,判断,强调,都无非是肯定,不过轻点儿重点儿罢了。在名词谓语句里,因为用字为常,不用是例外,它的肯定作用就不显著,好像只有联系的作用;在非名词谓语句里,因为一般不用字,字的肯定作用就比较突出。但是字的肯定作用的强弱是渐变的,不是顿变的,跟不同句式的相关也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样看来,完全有可能把字的用法统一起来。”按照吕先生的说法,“是”的判断、强调、联系等功能实际上是集于一身,无法截然分开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句子里某一功能更加突显罢了。在例(13)这样的句子中,因为已经有一个实义动词“去”存在,去掉“是”字并不影响句子真值条件意义的完整表达,所以“是”的强调功能更加突显。学者们将“”看成语气副词或者助词,应该就是基于这种语义上的考虑。这样,自然就与表判断的不同了。再者,司文认为例(11)和例(13)之间有省略与还原的关系,我们则认为例(11)的还原形式应该是下面例(21),而不是例(13)。
(21)张三明天去上海,李四也明天去上海。
原因在于,例(11)的“是”是一个代动词,代替从基本式省略的整个VP结构,所以“”应是句子由基本式到省略式的变换过程中新加的,而非原句的既有成分。既然例(11)与例(13)之间没有省略与还原关系,那么“”和“”在逻辑上当然也不必有同一关系。
综上,例(11)-(14)中四个“是”的性质分别为:“”是代动词,“”既可以看成判断动词,也可以看成代动词,“”是语气副词或助词,“”是判断动词。例(12)句有两种分析的可能性:一种分析为与例(11)相同,都是VP省略,另一种分析为宾语省略,是例(14)的省略形式。但因为例(11)、(13)没有关联,所以无论哪种分析,都无法推出“”的结论,也就不会造成既要维护与的同一性,又不能违背语言事实的两难局面了。
3.2 双宾句中的同音删略现象
司文认为双宾句中也存在同音删略,主要是因为下面这样的句子:
(22)他抢了银行一麻袋钱。
(23)他抢了银行的一麻袋钱。
“抢”在例(22)中联结三个论元,而在例(23)中却只联结两个论元,这给确定“抢”的论元结构带来了难题:如果认为“抢”只有一种论元结构似乎与事实不符,如果将其处理为两种论元结构,又影响了理论的一致性和简约性。因此,司文提出,例(23)是在音系层进行了同音删略的结果,其原本的句法结构是:
(24)他抢了银行银行的一麻袋钱。
司文认为,“我借了他一本书/我借了他的一本书”也类似。后一个句子也是“我借了[他]他的一本书”中两个“他”同音删略的结果。有关双宾句的问题,前辈学者从形式、功能、共时、历时、方言、普通话以及跨语言比较等多种角度,做过很多富有成效的探索。关于某些单及物动词何以进入双宾句的问题,不同的语法理论也各有解释,如从特定的“句式义”角度,或者运用轻动词理论等。对此,本文都不作探讨。我们仅以语义是否改变为标准判断同音删略的假设是否合理。我们认为,既然同音删略是在句法层以后发生的单纯的语音合并,这种操作更应该是不影响语义的。也就是说,如果司文所说的同音删略的假设成立,那么删略前后句子的意义应该相等。事实证明,删略前后两句的语义并不完全相等。下面以“借”为例加以说明:
(25)他借了鲁迅一本书。
(26)他借了鲁迅的一本书。
上面例(25)和(26)两句都成立,但两句中对“鲁迅”这一身份的理解有所不同,我们可以用能否添加“是从图书馆借的”加以测试:
(27)他借了鲁迅一本书,*是从图书馆借的。
(28)他借了鲁迅的一本书,是从图书馆借的。
例(27)不成立,因为在“他借了鲁迅一本书”这个双宾语结构中,“鲁迅”只能理解成书的所有者,而后文又说书的所有者是“图书馆”。前后表述矛盾,所以句子在逻辑上无法成立。例(28)中的“鲁迅”除了理解为书的所有者之外,还可以理解为书的作者。(注:根据陆丙甫(2003)的分析,“鲁迅的一本书”中的“鲁迅”应该优先理解为书的所有者,因为这个人名处于数量词之前,属于区别性的特征,与所有者这样的临时、松散的性质无标记关联。但是,可能由于“鲁迅是一位著名作家”这样的百科知识太深入人心,所以在我们所做的简单的语感调查中,将其中的“鲁迅”理解为书的作者的也不占少数。不过不管哪一种被优先理解,例(25)、(26)中存在的差别都是明显的,因此并不影响本文下面的论述。)如果取后一种理解,则不与“图书馆”的所有者身份冲突,因此句子仍然能够成立。不过事实上,添加了明确的所有者“图书馆”后,例(26)中的“鲁迅”就不再能理解为书的所有者了。可见,例(25)与例(26)的最大不同在于,例(25)中“鲁迅”作为间接宾语,一定是书的所有者,例(26)中书可能不是鲁迅所有的。按照同音删略的说法,例(26)原本的句法结构应该是:
可见,鲁只能理解成书的所有者。因此,例(29)所表达的意思中,有一点非常明确,即借出去的书一定是归鲁迅所有的。然而例(26)没有这样的意思,借出的书完全可以和鲁迅没有任何所有权关系。例(26)与例(29)意义原本不同,前者自然不可能是由后者删略而来。
其实“抢”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张三从银行抢了一麻袋钱,在路上又被李四抢走了,我们只能说“李四抢了银行的一麻袋钱”,而不能说“李四抢了银行一麻袋钱”,因为李四抢的是张三,而不是银行。(注:这一点是沈家煊先生告诉笔者的。)因此,例(23)中的钱虽然是“银行”的,但不一定是直接从“银行”抢的,例(22)中的钱则一定是直接从“银行”抢来的。双宾句在理解上的这种强制性,我们认为是由其特定的“句式义”带来的。句式义的相关论述已有不少,如张伯江(1999)、沈家煊(2000)等。
3.3 汉语名词短语分裂移位现象
汉语中的名词短语分裂移位现象,即常说的“领主属宾句”,引起学界关注的原因和上述双宾句是类似的,即动词可带的论元数与在句法结构中所联系的名词性成分数目不等。比如“死”的原型论元结构应该是“NP+死”,有一个论元,但却可以出现在“张三的太太死了父亲”这样的句子中,联系两个名词性成分。对于这种现象,有从句式配价的角度予以解释的(沈家煊2000),也有从论元分裂移位的角度予以解释的(沈阳1996,2001;徐杰2001)。其核心都是要说明为什么一个一元动词带上了两个论元。
司文认为这种结构也是同音删略的结果,其原本的句子应该是“张三的太太死了张三的太太的父亲”。处于句首的“张三的太太”是话题,而并非“死”的论元,这个成分是合并产生的,并非移位而来。如果将“张三的太太”处理为“话题”而非动词“死”的论元,那么,“张三的太太死了父亲”这个句子中的“死”只联系一个论元,且正好与其原型论元结构吻合,不存在句法结构与论元结构不一致的问题。这种处理方式非常简洁。
但我们的疑问是,既然同音删略可以合并同音成分,为什么结果是留下了句首的“张三的太太”,而非处于定语位置的“张三的太太”呢?在进行这种音系层面的操作时,有没有什么选择性上的制约?此外,司文认为“张三的太太”与句子未了的“父亲”(注:原文是“……张三的太太……与句子未了的‘太太’之间存在一种领属关系只是一种语义上的偶然”,根据上下文,疑为“父亲”所误。)之间存在领属关系只是一种语义上的偶然,而非句法上的必然。意思是说“死了”后面的“父亲”逻辑上有可能不是“张三的太太”的。我们则认为,对于这类句子而言,主语与宾语之间的领属关系不是语义上的偶然,而是句法上的必然要求。这一点,郭继懋(1990)有过很好的说明。郭文曾指出“主语和宾语之间的‘领有’与‘隶属’关系在领主句里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特点在句法上的表现是宾语前不能加上表领属的修饰语。例如:
(31)*老王死了一条他自己的鱼。
(32)*他倒了三间队里的房子。
潘海华、韩景泉(2005)也提到“据观察,类似结构中通常都存在某种广义的领有隶属语义关系”。文中所说的“类似结构”指的就是“张三的太太死了父亲”这样的结构。
司文为了说明“张三的太太死了父亲”的主语与宾语没有必然的领属关系,前者并非从后者的定语位置移位而来,用“他有爷爷”句作类比。对于这类结构是否经由移位产生,我们暂且不论。但是,用“他有爷爷”来类比,我们觉得也有不当之处。因为“他有爷爷”中的主宾语之间固然存在领有关系,但这种关系是依靠表“领有”义的“有”生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