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所有制若干探讨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我国传统的公有制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我国建国以来经济发展的事实表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化、绝对化影响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对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实行改革,已进入了当前改革的议程。其实,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生产力的状况密切相关,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时期、不同地区和部门,生产力的状况是不同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应该多种多样;即使在同一时期、同样生产力的状况下,也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这样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理论界提出了以下几种公有制的新形式:
(一)社会基金所有制。就是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基金等社会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形成控股公司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由于这种社会基金数额较大,一开始启动就会有几百亿元。过不了多久,就会增至几千亿元,将来的规模还会达到几万亿元。这些基金的首要功能是实现社会保险,但它们有一个作为长期投资主体的社会功能,完全可以成为很有实力的控股公司。
(二)共有制。就是以财产社会化为特征,具有多元产权的一种新型公有制模式。它的特点是:(1)生产资料更加体现出共同占有的性质,即在一个企业中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2)在运行机制上,实行政企完全分离,国家主要通过间接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3)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利两种分配方式。在共有制中,公有制的本质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公有制的内部成分,即由原来单一公有制成分改变为多元公有制成分并存,使资产社会化更名副其实,使公有制更有生命力。
(三)社会所有制。所谓社会所有制是指企业的资产既不属于国家,又不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更不属于私人,而是属于社会所有;它的资产归属非常清晰,不论通过什么渠道获取的投资一律进行偿还,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它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立在社会化生产力基础上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这种所有制中不再出现以人来代表哪一个阶段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是联合起来的社会成员。
(四)股份制。股份制是一种由社会各有关方面自愿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的经济形式。它既不同于全民所有制,也不同于集体所有制,它的产权结构呈多元化,而且企业的资产实行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分离,投资者只享有价值形态的所有权,并凭这种所有权获取股息;企业则成了法人所有者,它可以独立地经营全部资产,以实现资本在运动中增殖。在我国,股份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主要持股者是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和占重要地位的集体经济,小部分来自个人和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在一些对国计民生起关键作用的部门,国家股占有足以形成控股权力的股权比例,因而其性质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
(五)联合所有制。主要是指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横向经济联合体。具体包括各种企业群体、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等。
二、关于我国公有制的主体
既然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形式,那么,在我国,哪一种形式处于主体地位呢?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理由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骨干,掌握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对其他经济成分起着主导作用和制约作用。至于目前国有经济所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改革解决,使之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政企分开,而不能把它降到次要的地位。
第二种,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为主体,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所有制结构的重点所在。理由是:(1)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为主体,有利于缓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模庞大与国家财力不足的矛盾;(2)有利于解决提高劳动生产率与充分就业的矛盾;(3)有利于解决大量引进技术与外汇来源不足的矛盾;(4)有利于协调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因此,作者认为,集体经济的比重逐步提高并终将在数量占优势是90年代的大势所趋。
第三种,以能由公有制经济控股的股份制为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由于产权模糊虚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而且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推行企业股份制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因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它能使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分配权进行分解和重组,形成适合于市场经济运行的产权关系。当然,这种股份制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股应拥有能够控股的股权比例。
第四种,认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应是社会所有制。这是因为:(1)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条件下,才能完全排除任何个人把生产资料作为谋私利的手段的可能,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只能为社会谋福利。(2)只有在社会所有制下,才能彻底排除生产资料对人的奴役。(3)只有实现社会所有制,才能使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个性获得完全的自由,人们得到全面的发展。这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国家所有制可以用大约25年的时间、经过三个步骤过渡到社会所有制。这三个步骤是:(1)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核兑清理,在此基础上按现行价格进行评估,确实核定企业资产的准确数字;(2)在清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一律改为贷款;(3)企业偿还贷款。社会所有制建立起来以后,便可成为我国其他方面改革的基础,各个方方面面的改革应与这种所有制配套,从而使一种新的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
三、关于股份制的性质
当前,推行股份制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潮流之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而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那么,股份制的性质是什么?它与公有制是否有冲突?对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股份制是一种共有制经济,它是我国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理由是:在股份制中一般包括有五种经济成分,即国家股、企业集体股、法人股、企业职工个人股、社会个人股。前三种股属公有股份,后两种形式上是个人私有股,但单个的私人股除了表示每个人在法律上的财产份额外,其实质已是一种社会资本。由于股份制由上述多种经济成分组成,所以可称为共有制经济。
第二种,股份制的性质类似集体所有制。因为股份制企业从量上看相当一部分是职工将劳动积蓄凑到一起形成的。它由许许多多的个人股汇成一种社会投资,是对私人财产的集中,而投入企业后,它的使用权已不属于个人,而属于整个企业,股份增殖部分由企业股东集体所有,它跟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相类似。可以说,股份制是一种合作共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种,股份制是一种社会资本。主张这种观点的同志引用了马克思的一段语录:股份制使私人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资本论》第3卷第493页)因此,股份制是一种社会资本,它由私人资本联合而成,又不同于私人资本。它适应了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为资本主义服务,它姓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它姓社。它不是资本主义固有的东西,资本主义可以利用它,社会主义也可利用它。
第四种,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主要持股者的性质。在我国,股份制企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这是因为,在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和集体所持有的股份占了主导地位,只有少量的股份来自个人和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但他们不可能对企业的大政方针施加绝对影响。相反,国有资产通过参股、控股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内支配社会财产的运营,扩大了公有资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的主导作用,公有制的地位和作用从总体上得到加强。可见,我国的股份制企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
第五种,股份制难以体现公有制的本质。理由是,(1)作为规范的股份制应该允许国家股上市,而国家股上市就有削弱公有经济主体地位,并转向私有化的可能。(2)股份制是建立在个人对自己私有财产关心的基础上,它运行的关键是与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和命运休戚相关的股票所有权。股票持有者或通过选举董事会,或通过监事会,或通过抛售或购进股票等形式对股份公司实行制约。股票所有者是社会性的,当公司处于不景气的时候,他们纷纷抛售股票,给公司施加压力。这样的营运方式,又怎能体现出公有制的本质呢?
四、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新见解
人们在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时候,常常涉及到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争论不止,近两年又有一些新的见解:
第一种,“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在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具体来说,就是由现代劳动方式所决定而共同占有、使用社会生产力的一切劳动者个人普遍、平等、真实、直接地拥有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财产(资产)权利。这种所有制形式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劳动者的小私有制相类似,但又不是恢复小私有制,因为它同时肯定了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肯定了生产力的社会化,所以是在社会化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第二种,“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实行民有化,也就是指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实行较为均等的占有。过去的私有化是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间分布极不均等,少数人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多数人穷得只有劳动力,雇佣劳动和阶级剥削由此而起。而实行民有化,多数社会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他们不再是无财无产的贫穷者,也不是资产阶级。由此导致的不再是剥削,而是共同富裕。这种状况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第三种,“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建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自主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生活消费方面,个人生活消费的决断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2)在劳动择业方面,人的劳动择业将消除他人意志的强加,将消除物对人的统治;(3)在精神生产方面,人们可以自由地思想,自由地进行精神创造,自由地发表个人的见解或研究成果;(4)就人际关系看,所有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各种等级制将不复存在,以往人的“奴性”和依附性将彻底消除。这种观点之所以没有把生产资料纳入其中,是因为作者认为,在理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内涵时,是以坚持马克思已明确表述的“这种否定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前提结论;坚持实现“公有制”是“因”,“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果”的这一逻辑顺序关系;以及跳出单纯物质生产要素所有权的框框来理解“个人所有制”为前提的。
第四种,“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真实含义不是指马克思本人赋予它的含义,而应该指客观的或实践上的意义。所谓马克思本人赋予它的含义是指传统所理解的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客观的或实践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是指: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即分散、孤立的多数人在土地私有、个体占有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其社会个人财产差异有限)到非劳动者的大私有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在土地私有、集体占用基础上的少数剥削者的个人所有制,其社会个人财产差异无限),再到发达的个人所有制(即在土地公有、协作使用基础上的普遍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其社会个人财产差异有限)。
此外,也有人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劳力和智力的个人所有和劳动者劳动个人所得。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体现了马克思所说的在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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