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与社会信任--中国族群融入泰国主流社会的启示_法律论文

法律规范与社会信任--中国族群融入泰国主流社会的启示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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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336.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5)02-0052-04

建立“和谐社会”是今天各民族国家积极倡导与努力追求的奋斗目标,而少数民族群 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则与之针锋相对,严重阻碍民族国家的发展。在东南亚 ,泰国华人被誉为“同化”程度最深的、问题最少的少数民族。[1]作为泰国主流社会 的少数民族(又是一外来移居者),泰国华人与主流社会的成功相融经验有着深远的研究 意义:一方面,它为学界关于民族性、民族主义等长期困扰的历史问题提供一新思考; 另一方面,也为民族国家各族际间的协调发展提供可贵经验。目前,国内外关于泰国华 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1)关注华人在泰国社会的历史源流与生活状况 ;(2)从历史学、经济学、文化学等学科的视野,或进行对比研究、或展开个案分析, 强调华人在泰国发展中的社会地位或历史贡献,突出华人对泰国社会的政治认同、与泰 族的融合。然而,对于华人与泰国主流社会融合制度的规律性研究,却仍显不足。本文 拟对华人族群与泰国主流社会在静态与动态上的融合进行分析,以便为多民族和谐社会 的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静态融合: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民族国家的一种强制性秩序规则。在国家现实中,法律的“制衡性”不仅 作为法的内质而存在,而且也以保持社会相对公正公平的原则而存在。对于政府内部控 制的权力机制而言,社会组织往往通过两种模式而存在:“在一种模式中,发布命令的 权威是以一种等级化的秩序而构成的,这个制度中的每个部分都必须服从其上级;其顶 端则是一个最高的实体。另一个模式则刻画了相互作用的独立的部门的一个网状结构, 在这个结构中没有最高的权威。”[2](P17)少数民族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利益分界, 在法律上应该是模糊的,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应是平等而同一的。

华族向泰国移民的历史渊源,至迟可以追溯到宋、元时代。[3]早自14世纪,泰华两族 之间就已经实行通婚制,并因此形成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华裔。据载,“1300年和 1350年中国两批瓷器匠在素可泰和宋家洛定居,久之通婚同化”。[4](PP196-197)在学 界,以斯金纳为代表的学者将华人的泰化程度作为决定华人是否融入泰国社会的决定性 标志。[5](P227)在此标准下,一个拥有华裔血统的泰国侨居者,应拥有可认同的泰国 名字、熟知泰语、融入泰国政府治下并成为其中的一员等等。当然,常用的以“家庭出 生论”、“血缘论”来界定华人对泰国社会之融入的观点也被纳入其中。本文中的“华 人族群”,词义指代广泛,包含第一代侨民、第二代、第三代……甚至包含那些有中国 血统,但已不会说汉语的华人。这一特殊群体最早通过商贾往来逐渐融入泰国的主流社 会,并在与主流社会的冲突与融合中,逐渐在文化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逐渐形成泰 国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上,他们亦以其特有的吃苦耐劳传统,逐渐成为泰 国独具强势的经济主体。

在泰国政治秩序中,华人并未被排斥在官僚体系之外。据《清实录》记载,1724年有 闽粤等省徐宽等96人,“住居该国,历经数代,各有亲属”;当地人“尊敬中国,用汉 人为官属,理国政,掌财赋”。[4](PP197-198)拉玛三世统治时代,曾有许泗漳移民泰 南,被封为披耶丹隆素扎立侯爵,担任拉廊城的总管;他的六个儿子也先后获得封爵, 甚至还被任命为普吉府的长官。许氏后来成为泰南显赫的著名家族——纳拉廊家族。[6 ]泰国政府还通过《国籍法》、《移民法》等重要法规,一方面对新移民进行强制限制 ,以突出现有华人在泰国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放宽入籍条件、简化入籍手续,在法律 上让华人享受到与泰人一样的利益体系与法律规范。早在1913年,在泰国六世皇颁布的 第一部泰国《国籍法》中即已规定:凡在泰国出生者均为泰籍。即依据出生地原则,在 泰国本土出生的华人后代自动转成拥有泰国国籍的合法公民。1973年,泰国制宪委员会 决定将华人的参政范围放宽,规定在泰国出生、父母均为华侨的华裔可享有与泰人同等 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内。[6]即加入泰籍的华人与泰国公民一样,拥 有一切政治权利和义务。1975年中泰建交之后,泰国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华人的入籍条件 ,规定:凡月收入在100美元以上、能说泰语、非政治犯的华人,可以申请加入泰籍; 且入籍后可以沿用中文名字,政府不强求其改为泰文名字。1979年,泰国政府颁布《移 民法》,将国家每年移民的限额控制在100名以内。[7](P91)从1956年泰国政府修改《 国籍法》,进一步放宽入籍条件,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泰国已有95%的华侨加入泰国 国籍。[11]加入泰籍的华人在民族国家的身份认同上,实现了与泰人同样的一致性;在 公民的基本权益上,同样在法律上被视为同等的人。

华人在利益体系与法律规范上,能与泰人享受同样的待遇:1932—1990年,泰国内阁 总理中华裔政治家有8人;90年代之后,华裔总理更是辈出:差猜、川·立派、班汉、 他信。1991年,泰国人民代表共357人,其中华裔近百人;内阁阁员44人,有中国血统 的占一半以上;担任内阁总理顾问或各部长顾问的华人为数更多。[8]诚如泰国政治家 素可克里特·蒲拉摩耶(Kukrit Pramoj)所说:“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我自己在 内,在我们的家谱上,至少有一支来自中国人。”[9](P77)甚至有学者感叹道:“正是 这种侨生社会才是领导泰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真正优秀阶层。”[10]

尊重法律的规训作用,将外来者纳入同一利益体系与法律规范的融合模式,正是泰国 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由于泰国政府较早解决了华人的入籍和公民权问题,因此 ,泰国华人政治认同的转变也早于东南亚其他国家,并且较为顺利和彻底。”[12](P22 5)利益的多元化促进了泰国社会的进步。在这里,符合人性和社会进步要求的利益体系 得到了泰国宪法的保障。在自由竞争中,因法律及其有效地执行,给泰国民族国家的发 展带来了一种积极的、开放性的社会秩序。

二、动态融合:社会信任

普遍意义上的信任关系,是以契约、法律准则为基础而确立的相互关系。它直接关系 到人际互动的基础。这种基于人际关系基础上的信任在社会实在中都是存在的、不可或 缺的;信任在人与人之间充当互助互爱的桥梁,弥补了社会关怀的盲点和不足。华人在 泰国社会中的地位及其卓绝贡献,与他们同泰国主流社会之间建立起的社会信任有密切 联系。这种社会信任以泰国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华人族群与泰人主流社会的利益趋同 为依托。

“华人与泰人在种族特征,甚至体格外表上都没有多大的区别,如果说存在差别的话 ,那就是华人在皮肤上比纯种的泰人更白一些。”[13](P128)通婚是华人融入泰国社会 的最普遍、最有效的形式。通过通婚的方式,华人在泰国社会成家立业,并与当地人构 成一定的血缘关系和生产关系。据约翰·克劳福的记述:19世纪20年代初,“在暹罗的 中国人不带家眷。他们很快就和暹罗人通婚,双方彼此均毫无踌躇,甚至不论他们原有 的宗教信仰如何,或是否有宗教信仰,他们也采取佛教拜神方式,上暹罗庙寺进香,并 向僧侣依例布施。[4](P201)

另一方面,泰国政府亦对华人加入其主流社会采取主动的接纳态度。拉玛五世曾明确 表示:“朕不把他们(华人)当作外国人,而把他们视为这个王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分享 它的繁荣和进步。”[6]1918年、1922年,泰国政府两次颁布并实施《民立学校条例》 、《强迫教育条例》,将华人学校纳入泰国政府的监督和管辖下,促使华人在文化上实 现泰化。根据1951年泰国选举法的规定,作为候选人的华裔,其父必须是泰人,至少应 是第三代华裔;1957年,选举法放宽为:在泰国出生的华裔,有选举权者即有被选举权 ;到1983年大选时,选举法则规定:只要是合法的泰籍公民,均可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 权。泰国选举法的修改与增订,最终确立华人在泰国政坛上与泰人完全同等的政治地位 。1989年,泰国政府取消1949年设立的禁令,允许到中国学习和工作的泰国华侨返回泰 国。泰国政府通过对华人身份的肯定与认同,对华人群体的关注,极大地鼓舞了华人对 泰国的国家认同与融入主流社会的热情。

华人对泰国主流社会的成功融入,是双方共同努力、互动的结果。华人在泰国办学、 办报。华侨崇圣大学、华文师范学院等,都是华人创办的高等学府。在泰国官方学府, 如泰国法政大学、博仁大学,也开设了中文系。《中华日报》、《星暹日报》等6家华 文报纸更成为华人自由言论的表达基地。华人族群在泰国主流社会的进取努力,一方面 ,对于宏扬中华文化之精髓,增强华人族群与祖国的联系,大有裨益;另一方面,也积 极为当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尽一分力。同样,他们也以其创造的社会财 富,回报泰国社会,支援泰国的建设。20世纪末,泰国爆发金融危机后,华人族群积极 参与了政府发起的“泰助泰运动”。1998年1月,泰国华人金银珠璇公会一次就捐款400 万铢(约合10万美元);最近,泰国华人团体又捐款数百万铢给王室作为“免费午餐”基 金,以帮助救济失业者和穷人。[14]

要实现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族群之间的信任,法律规范无疑是其根本的保障。法律在已 划定的人际运作和制度运作的区域,规范了社会的信任关系;法律制度之下的信任为个 体间交往、公民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的保障。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中,关注自 主个体的聚集、民族共识的形成,构成了社会道德与情感的认同基础。对于泰国政治秩 序中的华人族群而言,这种认同不仅保证了泰国社会自近代以来的开放传统,而且也为 泰国社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可能。

余论:对建构多民族和谐社会的启示

民族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内部各族际间的互动合作与交流。社会是一个静态与动态协调 发展的系统。无论东方与西方、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的系统实际上还包括从社会个体 的自愿行为到公共精神的一切发展范畴。在理论上,依靠法律规范的力量、自主性的个 体与道德观念的约束,能在社会内部建立起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信任政治。公民社会与 信任政治之间亦仰赖于一种特殊的情感支撑。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这种情感的支撑往往 表现在:作为不同的组成者之间,主流社会不再将少数民族群体看作是一种必然的危险 ,更不再对传统界定的成员资格与参与观念保持敌意。

华人族群融入泰国主流社会的成功启示,昭示着一种法律规范与社会信任并存的制度 时代的重要意义。建立制度的目的,并非在于挤压人际运作的空间,而是为了减少人际 运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使之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尺度。泰国政府将华人这样一个少数民 族族群纳入政府的同一系统中,以法律来稳固并保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式,正 是泰国排除民族国家发展巨大障碍的成功之处。在一个人际交往越来越匿名化的现代社 会,合理化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信任保障制度,无疑显得尤为重要。

收稿日期:20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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