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命运转向的第四选择_不良资产论文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命运转向的第四选择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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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为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务院对口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当时的设想是,处置四大行的不良资产以10年为期,不良资产处置完毕,也随之关闭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目前的情况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承接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债权——这是承接的不良资产中的主要部分——有可能提前于今年年底完成处置,这比预想的要快,但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却不会随之关闭。现在的问题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既定的使命后该何去何从?

它们的命运已经成为业界非常关注的问题,随着十年生死限的临近,明确其发展思路尤显迫切。

有没有第四条出路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该何去何从?目前围绕这一问题,国内的学术界、业界有三种普遍看法,这3种看法基本没有超出已经有的、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主要做法。

目前各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终发展方向的设计大致有3种模式。

一是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理的不断推进,逐步收缩机构和人员,待不良资产及外部债务全部处理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即解散清算。如美国的处置信托公司RTC。

二是政府注资成立一家持续经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的银行不良资产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如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KAMCO。

三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如瑞典的资产管理公司Securum。

相应地,目前国内有人主张资产管理公司应尽快解散清算,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内的存量不良资产规模还较大、处置比较困难,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在较长时间内继续存在,而最普遍的观点是,将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成为现代投资银行。

上述三个观点都各有所长,但笔者以为都不理想。

其一,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并未全部完成,商业性不良资产的处置还是个艰巨的任务,而依赖整体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都还较低的商业银行自行消化银行体系内的不良资产也并不现实。解散、清算资产管理公司意味着剩下的不良资产很可能重新回到商业银行的账面上,这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其二,单纯的延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不理想。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到现在已经面临困境,继续按照原来的模式运营不仅效率低下,还很可能成为又一个沉重的财政负担,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第三,虽然大多数人都觉得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为投资银行是其最优的选择,他们的理由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综合运用了资产重组、企业并购、债权转让置换、资产打包公开招标拍卖、推荐上市、资产证券化等手段,而这些大多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但是,这样的分析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就是“人才缺乏”。投资银行是一个专业性要求极高的行业,需要法律、会计、投资银行、企业经营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大多数都是从对口商业银行里面抽调过来,本身对投行业务并不熟悉,缺乏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理念。因此,如果说资产管理公司在有国家政策优惠支撑下尚能勉强运作的话,那么一旦将其推入资本市场,人才结构将成为其最大的制约因素。

况且,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仍处在发展过程中,将其效率本来就受到严重质疑的资产管理公司推入资本市场,其业绩很可能比目前的问题证券公司业绩还要差。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本身拥有的资产数额庞大,一旦在资本市场运营中出现问题,会使得本就脆弱的证券市场雪上加霜,国家和社会也可能为此承担巨大的成本。

综合以上分析,我的看法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完全可以走另一条道路,那就是可以借鉴美国RTC的经验,待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其作为附属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专门处置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这样不仅解决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永久出路问题,对还在筹建中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讲,也是一个更有效率的抉择。

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有什么好处

为什么说整合当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将其作为资产处置部门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对各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更有效率的选择呢?

首先得从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效率谈起。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其总的现金回收率一直徘徊在20%左右,截至2005年12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为21.03%,同时,不良资产的处置费用则高达7%。这个比率大大高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不良资产处置组织处置不良资产的费用率。比如,美国的处置信托公司。RTC是美国为了应对20世纪80年代的银行业危机而设立的,主要职责就是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其设置背景和主要业务都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常类似。

之所以有这么大差别,与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体制有关。完全由财政部注资决定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要靠其自身优化配置来提高运营效率并不可行,所以只能借助外部力量,将其彻底重组。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仍处于筹备阶段,无法直接得到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运行效率的数据,但是问题银行清算后,存款保险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直接关系到存款保险机构的切身利益,相比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几乎完全无约束的内部运作体制,存款保险机构内的资产处置组织无疑将会更有效率。

再者,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减少了金融系统的不良资产处置组织,可以使不良资产的处置权利集中到存款保险机构手中,既能实现规模经济,节约社会资源,又能避免生产能力的盲目增加,使不良资产的处置保持较低的成本。

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拥有大量专业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并且经过几年的运作,已经积累了包括客户、信用度等多方面的无形资产,这也是全新设立的资产处置组织无法在短期内马上获得的。

最后,不同于市场上的大多数行业,银行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置数量可以看作是外生且固定的。在这个封闭的市场内部,存款保险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还面临着市场分割的问题。

作为两个政策性的机构,为了使它们并存,政府往往会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来划分市场。这往往会造成社会总体成本的损失和效率的降低。

分两步走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立即纳入存款保险机构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应实行分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包括两个任务:一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为一家临时的资产处置机构,同时积极筹建存款保险机构;二是将临时资产处置机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完成存款保险机构内资产处置组织的设置。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整合情况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完善程度来制定计划。

整个过程中,最重要和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剩余不良资产。

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不良资产全部处置完并不是件容易的工作,可以预见,在将其纳入存款保险机构时,仍会剩余不少待处置的不良资产。虽然可以直接将这部分不良资产一起并入存款保险机构,表面上看,这也极具操作性,国家一下就卸下了包袱。但是,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这意味着它一开始就得背负资产管理公司遗留的包袱。况且,最后剩下还未处置的不良资产肯定是最难处置甚至是根本无法处置的资产,将其强加给刚刚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将极大地影响存款保险机构从一开始的运作效率,使其无法轻装上阵。这部分不良资产很可能会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长期成本,由新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历史成本埋单,这在道理上也是不可行的。

另外,资产处置部门在存款保险机构中的定位也将影响到其职能的发挥。对此,存款保险机构应制定出合理的运作机制,一方面充分赋予资产处置部门权利,使其可以运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资源,相对独立地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资产处置部门的规范约束,使它的运作符合整个存款保险机构的利益原则,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低效率运作的局面。

总的来说,要成功地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到存款保险机构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整合困难等问题,但是,只要能因地制宜,制订出合适的政策方案,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避免。这一方案,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存款保险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总体来说都利大于弊,是一个多赢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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