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稳步发展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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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高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新一轮风险投资

高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因而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是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与一般银行贷款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投资家直接参与甚至指导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投资提供的不仅是资金,还有风险精神、对市场的洞察能力和卓越的高技术产业经营管理能力,而这些都是一般商业银行不具备的。目前世界上美国的高技术产业最为发达,美国的风险投资在世界上也首屈一指。美国已有高技术风险投资企业4000多家,风险资本总额达1000多亿美元,资助风险企业上万家,平均每个风险企业可获得10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

90年代以来,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欧美国家纷纷采取措施扩大风险投资。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已修改有关法律,允许动用抚恤基金进行风险投资。芬兰在法律允许用抚恤基金进行风险投资后,银行和风险基金在风险资本中的比例从1994年的20%猛增到1995年的79%。日本和爱尔兰等国也将通过立法将部分抚恤基金投入风险资本。东欧转型国家紧紧随其后,也在加大对高技术的风险投资。匈牙利颁布了扩大风险资本供应的新法律,波兰则通过波兰美国企业基金会吸引外来的风险投资。可以说,高技术风险投资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把尺子。

2 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高技术小企业

OECD的一份报告认为:初创企业最需要支持,初期筹资可能是最有价值的。但这些小企业处于初创期,没有多少可抵押的资产,再加上技术风险大,很难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大企业开发的高技术既可以得到本企业风险资本的投资,也容易得到银行的贷款。所以专业化的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高技术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期的高技术小企业。许多国家专门建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不但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还建立了370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由菲亚特、菲利浦等20家欧洲大公司联合成立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也以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瑞典政府成立了2个控股公司和6个风险投资公司,为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日本政府则建立创业投资市场,支持最有发展潜力的为中小风险企业。

3 投资环境决定高技术风险投资的不同模式

风险投资机构按创办主体可大致分四类: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大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创办的风险投资公司。不同国家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的比例也不同。美国、加拿大以私人风险投资公司为主,美国私人风险投资占风险投资总额的75%,加拿大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约占50%;英国、日本则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为主;一些发展中国家则以政府风险投资为主。如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投资6500万美元建立了EDB投资有限公司,还投资2000万美元建立了一个生物技术投资公司,并与民间机构共同筹集1亿新元建立风险基金,是新加坡风险资本最大的投资者。印度政府除建立“印度风险资金与技术投资公司”外,还在印度工业开发银行、印度工业投资公司、印度工业信贷与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基金资金,通过这些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各国风险投资主体的差异主要是各国资本市场等投资环境不同。美国私人资本充实,私人投资家具有冒险精神,因而成为风险投资主体;英国、日本私人投资行为相对保守,因而大金融公司、大企业成为风险投资主体;发展中国家大多投资不足,又缺少美国那样高度发育的资本市场,为加快本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形成了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模式。

4 政府在高技术风险投资中的引导作用

政府对高技术风险企业的资助有两种方式: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直接资助方式有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间接资助方式有政府担保等。这些资助方式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国际惯例。政府补助是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的无偿资金,其性质是起种子资金作用,分担投资风险,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如美国《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最大比例为1.25%)的经费支持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高技术产业的企业,连续亏损三年者,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的影响最大。美国1969年曾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结果风险投资逐步减少,从1969年的1.7亿美元减至1975年的0.1亿美元。1978年美国将长期资本收益最高税率又降至28%,当年风险投资就从1977年的0.39亿美元增至5.7亿美元。1981年美国又将该税率再降至20%,风险投资额又从1980年的9亿美元增至1982年的14.2亿美元。

政府担保是一种间接性资助,主要目的是分担银行的投资风险,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无抵押资产的小企业进行贷款。政府担保比例从50%~90%不等。

政府除通过金融手段资助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外,还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建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英国国家企业局与国家研究开发公司合并组建的英国技术集团、日本通产省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具有财团法人性质的“研究开发企业育成中心”、“新技术事业团”、瑞典政府成立的控股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等。

还有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是国家与金融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的。如法国的SOFARIS公司,国家投资占34%,金融保险机构占66%。

政府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公司的作用,一是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向私人风险投资不愿涉及的领域投资,二是与私人风险投资公司联合进行风险投资,以引导和推动风险投资。

5 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障碍

我国经济发展一直资金短缺,因而高技术企业发展对风险投资的需求更难以得到满足。始终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足问题本质上是缺乏风险投资。据上海市1992年对本市200家企事业单位的调查,95.9%的企事业领导认为应立即建立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我国80年代中期已开始发展风险投资事业,1985年成立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此后科技信用社、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等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相继成立。北京高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以来,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进一步推动了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多建立了不同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1998年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又有了较大发展,北京建立了3.1亿资本金的“北京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达5亿元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建立了总规模为2亿元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和1亿元的“北京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金”。上海市也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了6亿元的贷款贴息和担保。目前,制约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是:

(1)风险投资机构退化。

风险投资的失败率远远高于一般的商业投资。据美国Venture Economics公司1990年对200家风险投资公司的调查,70%的风险投资失败,只有2%获得超额利润;风险企业也有15%在5年内破产,25%亏本,盈利的只有30%。我国各地创建科技投资基金时也承认风险投资失败率很高,但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允许投资失败,其投资也未按风险投资原则运作,结果导致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职能退化;降低投资项目的风险,象普通银行一样获取贷款利息。

(2)一些高技术领域竞争激烈,风险投资回报率低。

高技术产业应有比传统产业更高的投资收益,但我国一些技术密集产业市场竞争激烈,且无序竞争,投资回报率较低。如程控交换机的市场价格被压至接近生产成本,企业已无多少盈利。一些技术密集产业的资金利税率低于传统产业。1996年我国工业平均资金利税率为7.11%,电气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业资金利税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仅电子通信行业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饮料、印刷、采矿业等传统产业的资金利税率均高于上述技术密集度较高的产业(见表1)。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和较低的投资回收率使风险投资不敢轻易涉足。

(3)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能力较低

银行是我国目前融资的主渠道,也应是风险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但从大中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结构看,技术密集行业的贷款比例明显低于传统产业。1996年我国电子通信、电气机械、专用设备和医药等行业大中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贷款比例均在26%以下,而许多传统产业的贷款比例却高于30%(见表2)。银行的贷款倾向与行业资金收益率明显相关。

养老金是国外风险投资的一大资金来源,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刚刚建立,积累不多的养老金尚难以支撑大量退休下岗人员,近期很难用来进行风险投资。

(4)金融证券市场管理能力较弱

风险投资大多要通过股票市场或第二股票市场回收投资,其投资风险又较一般证券投资风险大,因而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更高的要求。我国目前金融证券市场管理能力较弱,一般公司股票上市尚要严格数量控制,风险投资更难入市。

6 政府主导,从官办民营走向官助民营

从国际高技术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看,风险投资需要政府和民间共同参予,由于各国资本市场发育水平与市场结构不同,高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发展水平不同,政府与民间在风险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无论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结构如何,其经营主体应是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民间风险资本经营机构。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不仅缺乏资金,更缺乏风险投资家。在民间风险投资尚未充分发育的条件下,政府应在风险投资中起主导作用,以官办官营引导示范,由官办民营为主逐步向官助民营为主的风险投资模式过渡。目前应按风险投资运作方式规范现有的各类科技投资机构,建立一批规范的风险投资机构(包括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机构),改善风险投资运营环境,拓宽风险投资来源渠道。

(1)建立全国科技投资协会。

许多欧美国家建立了全国性的风险投资协会,如法国的风险投资者协会、英国的风险资本协会、加拿大的风险投资协会等,进行行业管理,组织信息交流,进行联合投资。欧洲风险资本联盟就组织实施了风险合作计划,向尤里卡计划项目提供风险投资。我国各地现有各类科技投资机构已达上百家,建立全国科技投资协会的时机基本成熟。全国科技投资协会应是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下的民间组织,目的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风险投资、交流投资信息、进行人员培训、组织联合投资。

(2)制定风险投资法规。

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政府、银行、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个人)、风险投资经营者和风险企业均有较大的风险,可能对金融市场和企业与个人利益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制定了有关法规,规范风险投资活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风险投资公司这类特殊的投资经营企业形式,规定各类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运营的联合投资原则、限额投资原则和匹配投资原则。国外一般规定,对一个项目的风险投资不能超过风险资本总额的20%,即一个风险投资项目须有多家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联合投资原则);对一个项目的风险投资额不能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49%(限额投资原则),风险投资与风险企业的投资要有一定的比例(匹配投资原则)。这些强制性规定可分散投资风险,使一个项目的投资失败不至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3)建立面向国家科技计划的风险投资基金。

国家科技计划(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等)在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过程中均有一定的风险。建立面向国家科技计划的风险投资基金,可用这种新的机制加快科技计划成果的产业化过程。这类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由以下几种风险投资联合组成:

——国家科技计划投资的资本化,即从国家科技计划投资中按一定比例(可按计划的风险系数计算)提取资金,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风险投资;

——地方科技开发基金;

——各类金融机构(如国家政策银行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的风险投资;

——企业(主要是国家科技计划的参与企业、科技计划成果的接产企业和有风险投资能力的大企业)的风险投资。还可尝试选择科技计划项目对外招标,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国际风险投资。

(4)建立面向大专院校的风险投资基金。

大专院校的发明大多是教师和学生的非职务发明,这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难以得到资金支持,可建立专门面向大专院校的风险投资基金,对其研究成果进行商业性开发。英国就有一个研究公司侧重对35岁以下的大学师生的发明提供风险投资,其收入40%归研究公司,60%给大学和师生个人。

(5)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

可在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的基础上建立国家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制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等。

(6)鼓励外资进行风险投资。

自国际数据集团在中国建立第一家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太平洋风险投资基金”以来,我国已同新加坡、香港、美国等共同建立了风险投资机构。最近,美国微软公司等相继投资在中国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将成为外资投资的新热点。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资在中国进行风险投资,进一步优化外资投资结构。在引进欧美风险投资的同时,还可积极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风险投资。韩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韩国开发投资公司就从亚洲开发银行获得了95万美元的资金,世行的国际金融机构也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

(7)优化风险投资运营环境。

典型的风险投资的运作方式是从风险企业技术开发的种子阶段起分阶段投入,在技术开发成功、产品大量上市时,通过转让股票或股份撤出,因而较发达的股票市场是风险投资大量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对企业股票上市限制较严,可先建立较完善的第二股票市场,适当降低风险投票的发行标准,为风险投资的进出提供规范的金融市场。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都开辟了“第二股票市场”。日本政府规定,只要资产净值在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达到4%的公司都可在第二股票市场上市。

风险投资的发展与成功归根到底取决于风险投资家。因此,培养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并具风险意识的风险投资家,是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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