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论文_丛鸿全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论文_丛鸿全

江西财经大学

摘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着长期的争议。从调查核实本意上看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客观的考察了解,是检察机关的履行公职的重要手段。在民事检察的工作中,理论层面上反对检察调查核实的观点以往的学术界大有风向,实践中更存在变相排斥、甚至公然拒绝的抵触现象。立法以来,有些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会造成私权利的侵害,基本倾向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往往不采纳检察机关在启动抗诉程序前自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材料。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法律条文来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对调查核实权的科学设置与运行问题进一步展开研究,能增强共识,减少分歧,确有必要。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主义法制下的问题,交织着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与法理。

关键词: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

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在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基本法层面规定了调查核实权。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从证据提交和质证的角度肯定了检察机关因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所取得证据的效力问题,但是现行法律对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具体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运行机制等规定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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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概述

从表面意义来看,调查核实权可以分为“调查”与“核实”两个层面,“调查”侧重于对未知事项的考察,“核实”侧重于对已知事项的审核属实。把这两层含义总括起来,所谓“调查核实”,即指为了了解情况进行考察或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属实。

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调查”与“核实”应该属于同义反复,是一种根源于日常生活、却又高于日常生活的概念,其含义用民事诉讼的视角和用刑事诉讼的视角来衡量是不尽相同的。

2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司法现状

2.1 立法现状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之后増加第二百一十条,首次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检察机关享有的调查核实权予以明确规定,不难看出立法的意图,调查核实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手段是为目标服务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标在于纠正一切违法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2.2司法现状

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办案规则》、2010年"两高H部"联合发布的《若干规定》、2011年"两高"联合发布的《若干意见》中对调查权的原则、范围等都有所规定。《若干意见》相比《办案规则》的规定对调查核实权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并规定了对于可能损害社会公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体现了检察机关社会公益保护者的地位,这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办案规则》的缺陷。2013年11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民诉监督规则》第5章中单设一节对调查权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范围有了基本的概括,包括了对人民法院错误生效裁判的监督、对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的监督,指导了实践中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调查核实权的具体适用问题,使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主要依据的是《民诉监督规则》中有关调查核实的相关规定,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民诉监督规则》中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范围,仍然较为笼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更好发挥调查核实权的积极作用。

3.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再完善

所谓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基于何种方式才能动用该项权力,从而介入个案的具体监督过程。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实际将启动程序和具体措施进行了混靖。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从修订后民诉法以及最高检监督规则可以推测出,“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需要”实际上是赋予了检察机关极大的自主决策权,那么对于检察机关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就应从检察工作与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本身来探讨。

在承认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依附性的特征和谦抑性的原则基础上,基于民事诉讼具有极强的私权属性这一大前提,检察机关就不能单纯依职权即启动该权力,而要以当事人依申请启动为原则、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特例,同时应秉持一条底线,如果系当事人在原审中因自身原因和主观原因等怠于提供证据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

4.结语

对于如何规范高效的行使这一权利以及如何保障这一权利的顺利行使都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通过了解对实务界的办案的实践经验,对民事监督调查核实权的本质属性、适用范围、运行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做出适当的法律机制,希望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民事监督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机制,保障民事监督调查核实权的规范运行,促进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沈德咏, 2015年版.

[2]张卫平主编:《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

[3]龙宗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研究[J].法学家,2018(01).

[4]康猛:民事诉讼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与保障[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01).

[5]宋小海:论民事抗诉制度新构造与典型民事诉讼的原理相融性[J].中外法学,2016(06).

作者简介:丛鸿全1990 男 汉 江西樟树 硕士 江西财经大学 诉讼法专业。

论文作者:丛鸿全

论文发表刊物:《语言文字学》2018年第8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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