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坚持国权重于人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国权论文,试论论文,思想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的人权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既吸取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又科学地透视了当代人权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提出了许多富于创造性的、又适合于我国具体国情的新见解、新观点;富于鲜明的政治立场、时代特色和实践精神,勾画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权理论的丰富内涵。学习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和理论,对加深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命题的理解,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在认识和研究人权问题的方法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认为人权是历史性范畴,东西方人权观有本质区别,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权。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人权就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尊严与价值,人所应当享有或实际享有的权利。因此,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经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信念。但是,在当代各国不同的社会模式中,对于如何确定人权的主体地位这一根本问题,在人权理想目标的选择和具体制度的设置等方面差异甚大,因而,对人权标准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认识和研究人权问题的方法论上更是大相径庭,东西方人权观有着本质的区别。
1983年10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在论述应该如何进行人道主义问题的理论研究时说:“资产阶级常常标榜他们如何讲人道主义,攻击社会主义反人道主义。……他们不了解,不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抽象地讲人的价值和人道主义”,“离开了这些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而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1页。)
资产阶级人权思想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一种抽象的人权理论。它的基本特征是,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脱离历史,孤立地、静止地看待人和人的权利。这种抽象的人权观集中体现在“天赋人权”论上。传统的天赋人权理论以自然法为根据,认为,人权就是自然法所赋予的与生俱来、永恒不变的权利。当代的天赋人权理论则以人本主义为根据。在人本主义看来,“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因而人是人类社会中的最高价值。由此出发,社会理所当然地应当保障人的生命、平等、自由和独立。因而无论传统的天赋人权理论、还是当代的天赋人权理论都认为人权是超时代、超国界的。从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到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宣称,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直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还认为,人权是一种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一切人的权利,人们仅凭自己作为人类一员的身份就可以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相互之间有任何实际差异。尽管产生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这些历史性文件,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这种人权理论在理论上则是错误的,至于当代西方理论家竭力宣扬的抽象人本主义人权观,已完全丧失了它的历史进步性,沦为一种政治骗局。
与此相反,以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认为,人权的本质突出地表现在人权的历史之中,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产生的,是历史性范畴。历史证明,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历来是少数人的人权,人权从来不属于一切人,而只属于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社会,奴隶和农奴不可能享有与奴隶主和领主同样的权利;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者也不可能享有与资本家同样的权利;近代社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更不能享有与帝国主义国家公民同样的权利。因此,所谓人权属于一切人,这根本不符合历史事实,所谓“天赋人权”的理论更是骗人的鬼话。
同时,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又认为,人权不是人作为人而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能是社会的产物,只能来自于人类自己的实践,来自于人类自己的主动制造。从发展观来说,人权的实现既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又要受社会规律的制约。从前者看,只有依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才能不断地把人们从自然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实现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实际上,事情是这样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大多数自由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07页。)同时,文化上、科学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和人类需要满足的一步。后者即社会规律对人权实现的制约作用在阶级社会会表现为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就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生产资料为资本家阶级所垄断,广大劳动者处于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在这样的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的基础上奢谈其抽象的所谓“普遍的人权”、“无差别的人权”,其虚伪性是不言而喻的。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权,实质上是以人权为掩护的特权——资产阶级的特权。只不过是这种资产阶级人权采取普遍权利的形式,从面掩盖了它的阶级本质。
同样的道理,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客观发展水平和现实社会状况来抽象地谈论人权。邓小平在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论述中提出:首先,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意味着公有制的建立消灭了剥削和奴役,一切生产资料和物质精神产品的拥有者已不再是某个阶级和某个个人,而是社会主义的全体劳动者。因而,我们所讲的人权就应该体现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在论述社会主义人权观时,他明确指出:“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页。)
邓小平正是坚持从唯物史观出发,紧密地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来认识和研究人权问题,划分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本质区别,为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地看待、研究社会主义的人权问题,提供了一条正确的方法论原则。
二、在把握人权原则的立场上,坚持国家主权至上,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要始终把国有主权放在第一位。
自1979年以来,邓小平多次谈到民主、人权问题,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应当努力实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经济上,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充分保障人民具有自下而上权和发展权;(二)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三)组织上,大量培养、发展、提拔、使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但是,邓小平又告诫我们,讲人权不能忘记国权,国权比人权更重要。1989年10月,他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明确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提醒人们不要撇开国权、国格,孤立地谈论人权、人格。如果撇开国权、国格,孤立地谈论人权,强调什么个人的“基本自由”,那就是极端个人主义的愚蠢做法。这种做法置国家主权、民族自尊于不顾,只能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损害一个主权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到头来,个人或少数人的所谓“人权”、“人格”也会受到伤害,绝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历史证明,在国家失去独立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境况下,奢谈个人的“人权”与“人格”也是不可能的。
在人权问题上,邓小平认为:人权与国权比较,国权要重要得多。1989年11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南方委员会主席、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时深刻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其所以“重要得多”,是因为:第一,在当今世界上仍然存在着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历史条件下,对贫弱的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人权问题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开宗明义地提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1年11月2日《人民日报》。)而生存权和发展权又取决于国权,国家主权是享有生存权的基础。国权是第一位的,人权从属于国权,为国权所制约。因此,《白皮书》又明确指出:“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国家独立权。”一个国家一旦失去国家独立与主权,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不复存在,就断无人权可言。一百多年来中国蒙受屈辱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世界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下,中国一步一步地由一个封建大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从1840年到1949的110年间,英、法、日、美等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这期间,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签订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财富进行了大规模的疯狂掠夺,大片的领土被侵吞。据统计,近百年来,外国侵略者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掠去所谓战争赔款和其他款项高达白银1000亿两。其中《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8个不平等条约就勒索赔款19.53亿两白银,相当于清政府1901年收入的16倍。而日本仅通过《马关条约》向中国勒索的赔款就达2.3亿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日本国家财政4年半的收入。19世纪后半叶,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的中国土地,超过150万平方公里。帝国主义列强在侵华战争中破坏和抢劫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算。仅1937年至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就有930余座城市被侵占、被抢掠,3500万中国人在战争中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6000亿美元。这期间,国家主权丧失,社会财富遭洗劫,同胞生命任遭杀戳,使中国人民失去了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哪还有什么人权可言?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切身体会中认识到:当一个国家的主权遭到践踏,整个民族处于被奴役的殖民地、附属国的地位时,这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民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根本无法得到保证的。因此,对中国来说,人权首先是国家的独立权和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人民为此进行过长期的斗争,付出过沉重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长期蒙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和奴役的历史,使中国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从此,中华民族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才有了根本的保障。1949年,毛泽东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占人类人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是中国人民的最大的人权。中国人民对此感到无比骄傲,也非常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努力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第二,国权所以比人权重要得多,还在于人权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权不是人作为人而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人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社会和国家是现实人的存在方式。马克思说过:“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之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2页。)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极其鲜明地表现了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表现了这个国家的各阶级的相互关系,及其社会地位。例如,1991年11月,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即通过新中国建立后人权状况的根本变化,以无可辨驳的事实表明了中国社会制度的变化,表明了我国各阶级相互关系的变化。
马克思也正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个人同社会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揭示资产阶级人权的。他说:“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人——这些个人的关系通过权利表现出来,正象等级行会制度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2页。)这就揭露了资产阶级社会的人权同封建社会的特权一样,都是以法定权利的形式表现的阶级关系,是一种资产阶级的特权。不同的是,资产阶级把自己的权利称之为人权,它表现为一种所谓的超阶级的普遍权利。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权既然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因此,人权的内容和标准亦是受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所决定,并受特定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制约影响的。因此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普遍适用于一切人的人权观念。人权是有国界的。人权国界的规定性并不取决于主观意志,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并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与执法来加以确认和保护。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的政府及从属的有关权力机构,而不能由本国以外的任何势力,任何国家或任何国际社会的组织所代替。如果一个国家丧失了独立与主权,丢失了国权,也就失去了对本国人权的根本保障能力。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国人民人权的根本保证。中国坚持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那种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我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指出:“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1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基于上述原因,所以,邓小平强调指出:“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国权”,“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早在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就强调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收复香港主权的原则立场。他说:“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中国在1997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8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页。)“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页。)他还告诫说:“如果中国不尊重自己,中国就站不住,国格没有了,关系太大了。中国任何一个领导人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都会垮台的,中国人民不会原谅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2页。)因此,西方某些政治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在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在政治上是强权的,霸道的。
三、在实现人权的途径上,创造性地提出维护人权就要保持社会稳定和致力于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定的实现人权的物质基础思想。
在人权实现的途径上,邓小平有许多超出前人的睿智思想,主要表现在:维护人权就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致力于经济发展两个方面。
首先,维护人权,就要保持社会的稳定,邓小平认为要维护人权,就要保持社会的稳定。鉴于十年动乱的历史经验,邓小平反复指出:必须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不允许极少数坏人到处制造动乱,再来搞第二次“文化大革命”,而使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甚至连生存的权利都要失去保障,人权“重新受到践踏”,(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2页。)邓小平还认为。如果今后中国再次发生动乱,“就决不只是‘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问题”,一旦“动乱到党不起作用了,国家权力不起作用了,这一派抓一部分军队,那一派抓一部分军队,就是个内战局面”,“一打内战就是血流成河,还谈何‘人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0页。)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生产力的发展,一定要竭力保持社会的稳定。有了稳定和发展,才有真正的人权,离开稳定和发展,就没有人权可言,失去稳定和发展就会危害人权。动乱只能造成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与滞后,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痛苦与灾难。那样,对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来说,只能是死路一条,还有什么人权可言?所以,邓小平不止一次地讲过:“稳定压倒一切,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你闹资产阶级自由化,用资产阶级人权、民主那一套来搞动乱,我就坚决制止。”(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不能让中国乱。什么人权,民主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1页。)同时,他也告诫我们说:“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用那一套,非乱不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6页。)
其次,维护人权,就要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权利有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前者指争取中的理想权利,后者指已经争得和享用的权利。人权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它不仅已经赋予社会公民享有的实然权利,同时它也勾画出了最为理想的人权蓝图,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应然人权。然而,这种最美好的应然权利要转化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实然权利,却不能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障碍。症结何在?如何解决?邓小平敏锐地指出,这主要是由于目前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商品经济的发展很不充分。人权充分实现的物质基础还不充足。出路只有一条:始终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
应当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我国的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已经从温饱型逐渐向小康型、富裕型转变。国际地位亦日益提高。但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还只是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在这样的状况下,如何改善人权呢?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时期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不能有穷的共产主义,同样,也不能有穷的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1页。)“我们的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还不富,这也不能靠讨论人的价值和人道主义来解决,主要地只能靠积极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来解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1页。)在这里,邓小平提出了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思想,即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依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把人们从自然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最终实现人权。应当说在邓小平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思想中,保持社会稳定和致力经济发展两者是一致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总之,人权问题虽然有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看法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按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区域的情况来套。
当今国际间的人权斗争已不仅仅是理论斗争,而是政治斗争,资本主义世界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推行强权政治,经常利用“人权外交”,打“人权牌”来干涉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内政。西方某著名政治家在他那本名为《大失败》的著作中,极其坦率地露骨地亮出了他们如此热衷人权问题的底牌。他在书中说:“倡导尊重人权影响巨大,意义深远,可加速共产主义衰亡进程。人权是现今时代最有吸引力的政治观念。西方人大声疾呼尊重人权,已使所有共产党国家处于守势。”(注:《求是》杂志1992年第7期。)可见,人权问题说到底是个社会问题,资产阶级在上升时期争取人权的斗争,实质上是争取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斗争,无产阶级争取人权的斗争,实质上是争取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斗争。当今世界围绕人权的斗争,核心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斗争。
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及理论正是在如此尖锐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产生出来的。它既吸收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又极富有民族特色和战斗性内容。在认识和研究人权的方法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区分了东西方人权观的本质不同;在把握人权原则的立场上,坚持人权理解和人权实践具有国家性和民族性的原则立场;在人权实现的途径上,从中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状况出发,提出维护人权和实现人权的物质基础思想。这些富有鲜明的政治立场、时代特色和实践精神的新思想、新观点,勾画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权理论的丰富内涵。当前学习和把握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和理论,既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和实现人权的正确道路,又能抵御西方资产阶级假借人权,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卑劣行径,树立起坚定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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