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网市场势力的分析与测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网论文,中国论文,势力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2)11-0044-14
一、引言
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电力产业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但时至今日,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场改革所带来的问题和它所取得的成就一样令人印象深刻(林伯强,2005)。独家垄断造成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省为实体”造成的重复建设和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电力供应出现的“短缺—过剩”轮回怪圈,电力产业的体制弊端日益凸显,引入竞争,推进改革的要求愈加迫切。然而,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垄断的电力供给体制下,以电力作为主体能源的中国经济却实现了快速增长,这似乎又构成了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悖论。垄断的能源供给体系下的快速经济增长是如何实现的?能不能在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下逻辑一致地理解电力产业改革所带来的增长和问题?本文试图就此构建一个分析框架。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电网的独家垄断日益为人们所诟病。但是,根据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垄断的市场结构并不一定带来市场势力,而且不同的制度环境和规制结构下垄断厂商市场势力的表现和形成机制也很可能存在重大差异。那么,在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和规制结构下,独家垄断的电网是否存在市场势力?如果存在,其形成机制和表现形式又是怎样的?传统的规制经济学理论是否能够解释这种市场势力的形成?进一步来讲,这种市场势力应该如何测度,其又受哪些因素影响?2003年进行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市场化改革和结构重组对电网的市场势力产生了何种影响?这些都是我们当前推进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在中国电力规制理论和模型这一框架下初步解决以上问题。
近年来,经济学家开始强调治理结构是一种激励系统(周黎安,2008)。Milgrom and Roberts (1992),Holmstrom and Mlilgrom (1994),以及Holmstrom (1999)认为治理结构由一系列组织要素构成,如物质资产所有权、激励契约、任务分配和限制等,这些要素之间具有互补性,即增强一种要素的强度会提高另一种要素使用强度的边际收益,而整体的组织绩效则由这些互补的组织要素之间的共同作用来决定。如果我们把现行的电力运行体制看做一个治理系统,那么根据这个理论,我们可以得出两个基本推论:一是现行的电力运行体制各要素之间必然是内在一致的系统,当外部参数(比如电力的供需状况、市场结构以及政府的规制政策)发生变化时,这些组织要素的最优值会发生系统和一致的变化;二是最优或次优的电力运行体制可能是多样化的,每一种运行体制内部自成体系,但如果只从一种最优或次优运行体制中抽取某些要素嫁接到另外一种运行体制上,则可能会损害该体系的一致性,从而降低运行绩效①。这些推论一方面为我们揭示了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陷入困境的可能原因(特别是推论2),另一方面又给本文的研究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垄断的电力运行体制究竟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而这些要素又是如何发挥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与此同时,电力产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问题是如何形成的?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续如何影响了电网的市场势力?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从而顺利地引入竞争,推进电力产业市场化进程,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在中国电力规制理论和模型这一框架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构成本文的一个贡献。
二、基本模型:电网市场势力的形成机制
中国电力产业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中国总体的市场化改革相呼应,形成了一个不断放权让利、逐渐放松管制和缓慢发育市场的渐进型改革路径。这种“放权让利”式的改革路径实际上将大一统的国家垄断转变为“省为实体”的区域垄断(田志龙等,2002;干春晖,吴一平,2006;拉丰,2009;艾华,袁玎,2010),地方政府(或省网)掌握着投资权、项目审批权、电能的分配、输送和调节,以及定价权。这种“省为实体”的电力运行体制的主要组成因素包括:发电环节政府的项目审批权、投资权、收益权,从而较大比例的地方国有产权②(林伯强,2005;刘纪鹏,2006);省网从而地方政府③的电能分配、输送和调节权;发电和售电定价权(阙光辉,2003;拉丰,梯若尔,2004;吴一平,2007;林伯强,2005)④。由于这些电力市场运行的关键权力均由省政府直接或间接掌握,因此,我们把这种运行体制称为“省为实体”的电力运行体制。
下面,我们将从最基本的电力产业运行体制以及规制制度和规制环境出发、建立理论模型,分析“省为实体”的电力运行体制下中国电网市场势力的形成机制。模型的基本假设如下:
1.参照系:不存在地方政府管制⑦
电网的利润为⑧:
3.情形2:存在地方政府价格规制且监督是不完美的
情形2中,我们再次放松假设,因为监督总是要付出成本的,监督能否有效进行取决于监督的成本和收益,所以,监督常常是不完美的。地方政府制定的电价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决于监督带来的成本和收益。对于小工商用户S而言,其数量众多,付出的监督成本较高,但是其电力产出弹性较小,较高的监督成本只能带来较小的收益。而对于大工业用户L而言,一方面,由于电价高低对于用户自身的利润有很大影响,所以其本身有激励举报垄断者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督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其电力产出弹性较大,因此,较小的监督成本带来了很大的收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电网就有激励执行地方政府对于大用户的电价,而没有激励执行地方政府对于小用户的电价,因此,小工商业用户S由于电价上涨产量降低,为了弥补这种产量损失,地方政府会进一步降低对L的收费,并且默许或不得不允许(因为监督成本太高)电网运用市场势力提高对S的收费来作为补偿,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规制失效”情形。这种“规制失效”不是因为传统的“规制俘获”造成的,而是作为规制者的地方政府追求产值最大化和作为被规制者的垄断电网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一种妥协,是一种“交换”,我们将其称为“双赢互换型”规制失效。
引理3:①在不完美监督的情形下,追求产值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将偏离垄断厂商利润最大化的价格结构,进一步降低大用户L的电价,并默许或不得不允许垄断者电网滥用市场势力,提高对于小工商业用户S的电价,这导致了“双赢互换型”的规制失效和S对L的交叉补贴。②不完美监督条件下的博弈均衡结果为:地方政府制定对大用户L的价格
总之,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命题:
命题一:在中央政府集权和地方政府竞争的经济运行体制之下,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允许的范围内掌握电价实际规制权。电网的市场势力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规制俘获”造成的,而是在监督不完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追求产值最大化和电网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妥协的结果,是一种“双赢互换型”规制失效,这种失效导致了电网的市场势力和小工商业用户对用电大户的交叉补贴(12)。
三、模型的拓展:电网市场势力的影响因素
上一节中基本模型的很多假设过于严格,为了更好地贴近现实,我们放松基本模型的假设,并分析中国电力市场改革过程中诸多问题出现的机制及其对垄断者(电网)市场势力的影响。
1.区域异质与重复博弈下的“规制弱化效应”
在一个多期的重复博弈中,这种策略会被反复使用,最终导致电网的市场势力得到大幅提升,而规制的成效受到极大削弱(对于S而言),我们将其称为“规制弱化效应”。由此,我们得到引理4。
引理4:在一个多期的重复博弈中,异质区域之间的地方政府追求产值最大化的竞争会导致“规制弱化效应”,加剧了电网的市场势力。
2.电力“短缺—过剩轮回”怪圈与工业结构重型化倾向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短缺分为“软短缺”和“硬短缺”两种(林伯强,2005),软短缺是指发电能力充足,但是用于发电的能源如电煤不足导致电力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硬短缺是指发电能力不足。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多的“软短缺”(林伯强,2003a,2003b,2005)。由此,我们得到引理5。
引理5:电价规制导致的产值扩张冲动及其面临的市场约束与电力产业本身面临的资源能源约束将导致电力行业陷入不断重复的“短缺—过剩轮回”怪圈,并使工业结构趋于重型化,从而加剧了“规制弱化效应”,增强了电网的市场势力。
3.政绩考核多元化与发电环节的地方保护及成本软约束
假设地方政府除了追求区域产值最大化外,还关注财税收入和就业等目标。当地方政府追求产值最大化的单一指标时,用户的电价将取决于发电厂的上网价格,上网价格越低,则最终的用户电价也越低,区域产值就越高,按照该逻辑,地方政府是没有激励在本辖区内重复投资建立发电成本较高的电厂而排斥辖区外的低价电的。但是,在本辖区内投资建立电厂不仅会带来较高的财税收入,还会解决本辖区的就业问题,这正好满足了地方政府多元化的政绩目标,从而使得地方政府总是有激励在本辖区内投资建立发电厂,即使这些发电厂的发电成本较高,并在电力过剩时,实行接入歧视,优先保护本地的高成本发电厂(白让让,2006,2008,2009)。此外,为了保证发电厂的收益,地方政府倾向于高成本策略,这就造成了成本软约束并进一步提高了上网电价(17)。而为了实现高成本电力与产值最大化的兼容,地方政府会进一步纵容电网提高小工商业用户S的电价,从而加剧了“规制弱化效应”。由此,我们得到引理6。
引理6:政绩考核目标的多元化导致了发电领域的重复建设,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以及成本软约束,这些目标与地方政府的产值目标一起进一步加剧了“规制弱化效应”。
4.接入歧视及“厂网分离、竞价上网”改革的影响(18)
在基本模型中,我们假设电网的利润函数为:,即电网的利润仅仅来源于售电收入与购电成本的差额,而与发电环节无关,这实际上就隐含地假定发电环节与电网环节是分离的,即厂网是分开的。为了讨论“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影响,我们首先需要改变这一假设,讨论电网在发电环节拥有电厂,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情形,并在电力供给过剩的条件下分析这种改革对电网市场势力的可能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分析仍然假设发电端是按照“还本付息”的原则进行定价,但是如果在厂网分开后,能够实行有效的“竞价上网”,这就有可能大大降低电网的购电价格,从而使得电网的利润增加,这反而有可能弱化电网的市场势力,或者至少使得电网没有激励再去提高用户价格,因为在上网价格下降,利润增加的前提下再提高用户价格会使用户的防范意识大大提高,从而使得电网滥用市场势力的成本提高。但是,“竞价上网”的开展会损害规制者地方政府的利益,因为其在发电环节拥有大量的发电资产,竞价上网会使这些资产的收益率下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政绩及其首长的晋升,所以,“竞价上网”很难有效开展。由此,我们得到引理7。
引理7:在供给过剩且(代表垂直一体化垄断者拥有电厂的发电成本大于独立发电厂商的发电成本)的情况下,垂直一体化的垄断者(电网)总是有激励进行接入歧视。而厂网分开的市场化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则取决于竞价上网能否有效开展,在未改变发电端“还本付息”的定价原则,竞价上网不能有效开展的前提下,厂网分开可能会加剧电网的市场势力,反之则可能弱化电网的市场势力。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二:区域异质,重复博弈,政绩考核多元化和工业结构的重型化倾向会加剧“规制弱化效应”,从而增强电网的市场势力,提高其对于小工商业用户的电价水平,而“厂网分开”的改革能否降低电网的市场势力则取决于竞价上网能否有效开展,如果能够有效开展,则可能会降低电网的市场势力,反之,则可能会加剧其市场势力。
四、经验分析:电网市场势力的测度与计量检验
本节中,我们将主要依据前文的规制理论和模型提出测算电网市场势力时的合理方法,并对上文中提出的影响因素进行计量检验。
1.对于电网市场势力的测算
对于P,有三种可能性:一是电网完全根据目录价格对S收取电费,二是电网会在目录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价(这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授权、默许或者被动接受),收取额外费用。在“双赢互换型”规制失效的情况下,第二种可能性更大一些。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另外测算电网对于S收取的真实价格。即我们需要假设电网对于其他终端用户按照目录价格进行收费,而用电网的总销售收入减去其他用户的收费得出电网对于S的真实收费,并除以S的总用电数,这样就可以确定P,进而我们就可以使用勒纳指数的公式计算电网对于S的市场势力了,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电网是否会对其他终端用户比如居民用户等进行乱收费、乱加价行为,而在不完美监督的情况下,电网总是有激励对居民用户等进行乱收费、乱加价(因为对于这些用户制定的目录价格肯定远远低于无规制状态下电网的垄断定价),所以,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电价很可能高估了电网对于S的收费水平,从而高估电网的市场势力,这与低估的MC一起显然会使我们的研究出现更大的偏差。
但是,P还有第三种更大的可能性是电网超过目录电价对于S的收费只占目录电价很小的一部分,这是因为作为规制者要求垄断者对L收取低价造成的利润损失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监督的成本太高而收益太低使得规制者制定的对于S的低价不可能也没有激励得到执行,而作为对于由此造成的产值损失的补偿以及对L制定低价带来的产值增加的激励,规制者会要求垄断者制定对于L的最优惠价并予以严格执行),电网很可能要求其在对S收费的目录电价的制定过程中就使市场势力的使用合法化,同时电价的提高必然会带来用电量的减少,对于电网而言,总是存在一个最优的对S的垄断电价c[*][,S],即很可能电网在大部分情况下仍然按照目录电价进行收费,而仅在很少的情况下会超过目录电价进行滥收费(比如对于某些提高电价并不会大量减少其用电量的S用户),并且即使存在这种行为,其占目录电价的比例也一定很小,这是因为目录价格本身就已经照顾到了电网的利益,而同时低的L用电电价则照顾到了规制者地方政府的利益,这或许更符合“双赢互换型”规制失效的题中应有之义。更重要的是,由于忽略了电网超过目录电价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从而就低估了其对于S的实际收费水平,进而就可能低估了电网的市场势力,这正好抵消了由于低估MC带来的高估电网市场势力的可能性,从而使我们的研究趋于精确。于是,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就选择直接使用目录电价中对S的收费作为P的实际值。
此外,我们在此计算的市场势力更多的是用来进行横向或纵向的对比分析,而并不特别关注其真实的精确的数值(但是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并不能否认估计值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真实值的大小及其变化)。而且现行的估计市场势力的方法大都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指标,并以平均成本和财务利润分别代表MC和P,与我们的方法相比,这些方法一方面缺乏理论基础,不能逻辑一致地说明为什么平均成本和财务利润可以代表MC和P;另一方面其数据也不好获取,而且即使获取,也可能由于会计、审计制度不完善而存在着种种缺失和错误,从而带来更大的误算可能性。
综上,我们以用电大户的目录价格作为边际成本MC,以小工商业用户的目录价格作为实际价格P计算得到的勒纳指数可以近似地作为电网市场势力的经验数值。我们之所以采用这种测算方法,完全是基于我们本文所建立的中国电力规制理论和模型。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广商,在无规制的条件下,其通过垄断定价来滥用其市场势力,在一般规制环境下,规制者制定的价格会低于垄断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垄断者的市场势力。但是在中国的规制环境下,作为规制者的地方政府目标是多元的,为了实现多元目标,其对垄断者的规制行为就会偏离一般规制环境下的单一目标规制者,从而形成了“双赢互换型”规制失效。这种规制失效理论上均衡结果就是规制者与垄断者合谋,对大工业实行边际成本定价,而对小工商业用户实行垄断定价,但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无论是被规制者还是规制者都无法确切知道最优的垄断价格,于是,被规制者就被默许地赋予了“垄断定价试错”的乱收费乱加价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垄断者对于小工商业用户的收费总是倾向于高出目录电价,这种超收的部分我们无法确切知道,但是我们认为其可以大体抵消垄断者对小工商业用户进行供电的成本增量部分(相对于耗电大户),下面我们将从理论层面对此进行解释。假设垄断者对两用户群的供电成本相同,那么,规制者就可以非常容易地对一个用户实行垄断定价,而对另一个用户实行边际成本定价,并同时满足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目标,但现在两用户的供电成本不相同,一个简单的做法就是按照相同的成本进行边际成本定价和垄断定价,至于成本的增量部分就由垄断者自己去收取,而且既然已经是相同边际成本上的垄断定价,垄断者的最优加价就是仅仅增加一个额外的成本增量部分,这实际上大大节省了规制者的信息成本,使其不需要核实垄断者对小工商业用户的供电成本就可以实现激励相容。所以,基于该理由,我们认为使用不同省份目录电价得到的勒纳指数基本上可以较准确地反映垄断者对于小工商业用户的市场势力。
根据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详见http://www.12398.gov.cn)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到29个省、区、市(不包括西藏和海南)2010年电网市场势力的截面数据(见表1)。其中,由于大用户和小工商业用户均涉及不同的电压等级,我们采用不同电压等级下的平均目录电价作为对应用户群体的电价(对于采用峰谷定价的电价目录我们以平段时期的电价为准;河北省采用了河北省南部和河北省北部平均目录电价的平均值;内蒙古采用了属于国家电网的蒙东电网数据;上海市采用了两部制未分时夏季与非夏季平均目录电价的均值;四川省目录电价数据从四川省国家电网公司(http://www.sgcc.com.cn)网站获得)。此外,由于当期的目录电价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上一期的影响因素进行调整的,所以,在计量检验中,我们使用了滞后一期即2009年相关影响因素的数据来检验我们的理论,这样做不仅在逻辑上更合理,而且还可以避免自变量的内生性问题。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电网的平均市场势力达到了0.33471,而其在各省(区、市)的分布极不均衡,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等经济较发达和重工业占比重相对较小的地区的电网市场势力较小,而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湖南、江西、贵州等较落后地区的电网市场势力较大,辽宁、吉林、黑龙江等重工业占比重较大地区的电网市场势力也较大,这说明根据本文提供的方法测算所得的电网市场势力基本上是合理和可信的,而且其计算方法较为简便,可以广泛地用于学术和政策研究层面。此外,我们还可以将该指标用于政策实践层面,比如将其作为电力市场销售端市场化改革成效的重要衡量标准等(当然,这里并不要求商业与工业用电电价完全相等,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理论制定一个合理的门槛值,并予以严格执行)。
2.对于电网市场势力影响因素的测算
(1)发电成本C。我们使用两种方法来衡量发电成本:一种是发电厂的上网电价与该地区居民的平均消费支出之间的比值CC,从电监会提供的《2009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监管报告》中,我们可以直接得到全国30个省(区、市)的平均上网电价,从《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我们可以得到各省(区、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消费支出;另一种是水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重CE,该数据我们可以从《中国电力年鉴》(2010)中通过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2)大工业(耗电大户)所占比重L。由于统计年鉴中的工业增加值一项数据缺失,我们只能使用就业人数作为工业规模的衡量指标。为了更准确地反映问题,这里使用了三种方法:一是使用《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的规模以上大型工业企业LM(19)来代表大工业;二是使用《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10)中的重工业LH来代表大工业;三是使用《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10)中的大型工业LL来代表大工业,其具体的测算都是使用该种工业的就业人数与总就业人数的比值来表示。
(3)发电的产权结构R。该指标我们使用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来表示,但是由于不能直接得到电力工业的数据,我们使用《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10)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来代替电力工业。
(4)“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由于我们只能得到截面数据,所以不能检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这一改革的影响,但是根据白让让(2006,2008,2009)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被相关利益集团严重扭曲了,这与本文的理论预测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计量检验中就不包括这一项了。
(5)经济发展水平D。我们使用两种方法作为经济发展水平的衡量指标:一种是地区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DG,另一种是该区域的年人均消费DC,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直接从《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获得。
(6)个体因素的影响J。为了避免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不同政策的影响,我们将属于国家电网的25个省(区、市)赋值为0,而将属于南方电网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4省赋值为1。
3.计量检验
在计量检验中,我们主要使用最小二乘法(0LS)估计方程,由于我们使用了不同的方法来测算同一指标,所以,我们共需要估计12个模型,我们使用MP来表示电网的市场势力,那么,我们需要估计的方程形式为:
其中,C包括CC和CE两种,L包括LM、LH和LL三种,D包括DG和DC两种,我们之所以这样处理,主要是为了发现哪一种指标对售电端的定价机制从而电网的市场势力具有较大影响,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拟合方程,另一方面对政策制定也具有更大的指导意义。由于我们对自变量使用了滞后一期的数据,从而可以较好地避免方程误设和变量内生性问题,同时为了防止异方差和自相关的产生,我们使用了异方差自相关稳健标准差(HAC)。通过STATA10.0计算得到的结果见表2。
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来,电厂的上网均价对于电网市场势力的影响更明显,均价越高,电网的市场势力就越大。同时,重工业所占比重对电网市场势力的影响相对更大,国有产权比重对电网势力有显著的正影响,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对电网的市场势力都有显著的负影响,这可能与市场化和第三产业的发育程度有关。第三产业越发达,政府对于第三产业就越重视,而且第三产业中的大企业也相对较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因此其对电网的市场势力就会产生一定抑制作用。此外,是否属于国家电网对市场势力并无太大影响,这说明无论是国家电网还是南方电网都在销售端存在着显著的市场势力。
五、小结:中国电力改革路径的反思
在上文中,我们通过理论与经验分析基本验证了本文提出的中国电力规制理论,根据该理论,作为规制者的地方政府有激励降低终端用户电价,而且不易被捕获,同时现行规制权力的分配与当前中国的基本制度环境相适应,具有协调运行和激励相容的特征,这是现行电力运行体制的优点。但是,现行的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路径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些优点,其试图彻底推翻现行的电力产业运行体制,完全和快速地建立起类似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模式的电力市场。例如,其尝试通过“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和“输配分离,批发竞争”来解决中国电力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建立新的监管机构——电力监管委员会来负责对电力市场的专门监管,但实践证明,这三项改革措施要么效果并不显著(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和电监会的监管),要么迟迟得不到实施(输配分离、批发竞争),其根源在于脱离或者忽视了中国现实,特别是现行电力运行体制的科学合理之处,而直接照抄照搬国外的改革经验,造成了“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实际上,不仅在电力行业,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这些行业中,政府都试图通过监管机构的大区派出制来解决其监管失效问题,但是,余晖(2003)通过调研指出,银行的大区派出制在实际运行中很不理想,存在很多问题,而证券和保险基本没有严格按照大区派出的方案执行。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大区派出制的失败,并非偶然现象,它们实际上体现了目前我国国内政府间关系的失范。因此,我们认为,当前这种忽视中国现实国情的电力产业改革思路过于激进,作为一种替代性思路,一种渐进相容性的改革路径似乎更容易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并且同时提高电力市场的运行效率。这种思路首先在于发现现行电力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而不是从跨越问题的角度)来借鉴和创新国外的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这种改革路径的目标首先在于完善现行的电力运行体制,而不是推倒了重建,这不仅大大减小了改革的阻力,而且同时提高了运行效率,是当前电力产业改革比较现实可行的一条路径(20)。而本文提出的中国电力规制理论和模型就为这种路径的实现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提供了逻辑起点。
根据该理论,在中国目前的电力产业运行体制下,“双赢互换型”规制失效持续广泛存在,而其核心特征就是对大用户实行优惠电价,而对中小工商业用户制定“垄断高价”,正是这样一种均衡的价格结构,造成了中国产业结构的重型化倾向和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困难。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目前这样一种价格结构正是输配分离,批发竞争这种改革路径尝试达到的初步结果,即授权用电大户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力,以达到降低大用户用电价格的目的。但是,选择这样一条改革路径的前提假设是:无论是大用户还是中小用户都是电网独家垄断的受害者,而这种假设明显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这根源于中国电力产业规制环境的特殊性和规制者规制目标的特殊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前一阶段实行的“大用户直购试点”因为成为地方政府为本地用电大户提供优惠电价的借口而
被中央政府紧急叫停。更重要的是,这样一条改革路径不仅无法解决中国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模式转型所面临的困境,反而可能加剧这种困难。所以,中国电力产业现行的规制制度和规制环境决定了“输配分离、批发竞争”的改革路径是很难取得突破的。
但是如果我们直接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赋予小工商业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力,那么,小工商业用户面临的电价就会大大降低,从而使小工商业用户的数量和比重迅速提高,而售电商考虑到成本收益问题(交叉补贴已经不可能实行),必然会相应提高对于用电大户的电价,使其适当高于边际成本,这时候对于电价十分敏感的重工业用电大户要么提高效率,要么不得不宣布破产退出,而新进入者也会在充分考虑用电成本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进入决策,这样经过中短期的进入退出调整之后,原来扭曲的产业结构就会得到修正,经济增长一方面更多地依赖于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因为小工商业用户面临电价的降低及其大量进入),另一方面更少的依赖于对电力的消耗(因为用电大户面临电价的提高及其大量退出),于是,增长模式也随之逐步转型,市场对于经济扭曲的调节作用逐渐恢复,经济运行开始步入正轨。同时,电力供需的剧烈波动也随之消失,电力产业改革进入一个良性的稳定环境,从而最终化解中国电力产业改革面临的增长模式制约之困境。
此外,张昕竹等(2010)已经证明中国电力产业目前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纵向经济,特别是输配环节的纵向经济,因此,盲目地实行输配分离,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中国电力产业改革要实现突破,其首要和关键是: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进一步来讲,售电竞争仅仅指明了电力产业改革的突破口和方向,但是其能否有效实行则取决于输配环节和售电环节的接入定价设计。张昕竹等(2010)指出,有效地接入监管完全能够实现售电侧的公平接入和有效竞争。那么,在输配一体化的前提下进行售电竞争,输配环节和售电环节之间的接入定价就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完全的纵向分离,即输配环节与下游售电环节完全分离,仅仅负责电力的传输和配送,同时在下游售电环节引入新的竞争者;二是继续保持输配环节和售电环节的一体化状态,同时在下游引入新的竞争者。这两种市场结构各有优劣,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第二种市场结构更加合适。因为一旦在售电环节完全引入竞争,那么以前较低的居民用电就无法再维持了,居民用电将毫无疑问地升高,这在政治上显然是行不通的。而第二种市场结构下可以仍然强制纵向一体化的售电商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在改革的初始阶段,为了防止新进入厂商的“撇奶皮”行为,应该实行ECPR即有效成分定价,这种定价方法能够为新进入者提供正确的市场准入信号,而且对在位者的利润是中性的,因此既促进有效竞争,又能减少改革阻力。已有的研究也指出,对网络产业实行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混合式结构的帕累托效率将优于完全的纵向结构分离和简单的纵向一体化(肖兴志,陈艳利,2003)。
综上,我们认为,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是电力产业改革走出困境的突破口,一旦在售电环节能够实现有效竞争,就将启动价格从而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进而使扭曲的产业结构得以恢复,经济增长模式也随之顺利转型。这样一种判断与电力作为一种二次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密不可分的,产业结构的重型化倾向与电力消费的急剧提高相伴相生,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对于电力的消耗和依赖显然已经脱离了正常的轨道,所以,电力产业改革的成败将直接关系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成功与否,从另一个层面来讲,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和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正是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初衷之一。但是,真正困难的并不是改革的方向,而是我们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实现售电环节的有效竞争。上文中已经指出,合理的接入定价和接入监管制度设计是实现有效竞争的保障,虽然我们大体介绍了在接入定价和监管制度设计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但是相对于政策的可实施性来讲,只是走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将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进。尽管还存在诸多的不完美之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在复杂的背景之中找出一条可行的前进方向,我们将其总结为中国电力产业的改革路径:“输配一体、售电竞争、有效接入、促进转型”。
[收稿日期]2012-10-15
注释:
①Aoki(1988,1990,2001)从互补性理论出发对日本与美国企业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发现日本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横向的信息分享(信息分权)与垂直的人事控制(人事集权)是内在的互补的安排,而美国企业则是垂直的信息交流(信息集权)和横向的人事管理(人事分权),也是互补的结构,并且他强调了制度的多样性和动态演化过程。
②这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对于电力市场的准入管制。
③这里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省网的调度能力,这种控制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比如预算权、人事安排、家属安排(比如子女的入学)、土地使用、安全或司法检察等地方政府掌握的其他权力来实现,这些权力的存在和不当行使很大程度上软化了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
④一般来讲,电费方案由省电力公可与省政府(主要是省物价局)联合起草,并报上级(主要是发改委)审批,因此,可以说,地方政府掌握着实际的定价权,这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对于电力市场的价格管制(林伯强,2005)。
⑤低的居民电价也是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的政绩指标之一,所以,地方政府总是有激励保持一个低的稳定的居民电价,这里假设该电价一经确定之后就不会轻易改变(扣除成本、通胀因素等),特别是贫困用户的电价,这也基本符合我国的现实,见经验验证中的表2。此外,根据中电联的数据,2010年国内第二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的用电量分别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5%和10%,另外15%是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所以,我们在模型中主要探讨规制者对于工商业用电的定价机制。
⑥该假设来源于中国目前电厂与电网的收益机制,电厂是“还本付息”,保证收益率,电网利润来源于售电收益减去购电成本,并且,这意味着厂网完全分开,电网并不从发电环节受益。
(12)其经验证据可参见李虹(2007)。
(13)过低的电网利润也不利于电网的重置投资和正常运行,而一旦电网出现问题,辖区经济发展的大局就会受到致命影响,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要保持电网厂商的适当利润以激励其维持电网的正常运行。
(14)实际上,由于不完美监督,地方政府制定的对于S的低价不可能得到电网的真正实施,所以,第一种策略相对于第二种策略是劣策略,不会被理性的地方政府采用。
(15)这种短期的供给刚性有可能是发电能力不足,也有可能是电网发展滞后造成的。
(16)随着过剩的来临,中央政府又会收紧电力项目的审批力度。
(17)这进一步压缩了电网的利润。
(18)对于这次改革的效果,学者们大都从经验角度进行检验(于良春,郭松山,2000;于良春等,2006;肖兴志,孙阳,2006;李虹,2007;白让让,2009),也有学者从理论角度进行了分析(白让让,2006,2009)。经验研究的结论并不一致,于良春等(2006)、肖兴志等(2006)认为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白让让(2009)则得出厂网分开导致了双重歧视,改革效果并不明显。需要指出的是,学者们对于改革效果的定义并不一致,于良春等(2006),肖兴志等(2006)侧重的是总量、效率和财务指标,而白让让(2009)侧重的是接入效率。此外,白让让(2006,2009)从理论上分析了厂网分开和规制滞后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但是其是基于利益集团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来分析这个问题的,这些理论并没有考虑中国电力行业运行的制度环境,因此其结论就有待商榷。
(19)规模以上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0)实际上,英国和美国PJM电网改革的成功正是在于其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实际情况,而美国加州电网改革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由于市场设计的过于理想,从而忽视了本地的实际情况,导致电力改革跨越而不是解决了问题,所谓“欲速则不达”,反映的也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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