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学”研究的近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近况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两年,学术界设想从多方面构建一门原有伦理学体系中并不显性存在的新学科——“制度伦理学”。这门刚刚开始建立的交叉分支学科,迄今尚无统一的名称;除“制度伦理学”这一较为公认的叫法外,还有例如“伦理制度学”、“规范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社会伦理学”、“道德制度学”以及“制度性伦理道德体系理论”等相近似的学科名称。本文拟将该学科研究现状分述为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制度伦理”的定义、特征及其他
胡承槐认为,从道德实践的角度来看,道德规范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制度性的道德体系和日常生活的道德体系。前者是指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通行为社会制度诸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中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总和。它与后者相比具有客观性、异己性、强制性以及重复性和形式的统一性等特点。
陈根法、高国希认为,从道德主体角度来看,伦理学可分为个体伦理学和社会伦理学。所谓社会伦理学就是研究群体、社团、组织、政府等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规律及制度、体制、法规、政策、典章的道德合理性的那一部分伦理理论。
乔法容、刘怀玉认为“制度伦理”就是指:作为与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即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唐能赋进一步指出:“伦理制度”就是强调“道德立法”,把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道德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王南湜认为,制度伦理作为非个人伦理就是作为明文化、外部化、强制性力量而起作用的制度规范,它可分为法律和职业道德两大类。
周建漳认为,个体伦理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对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与之相反,制度伦理则取个人本位的立场,其主题是社会本身的道义性而非个体的善恶,关心社会制度对个人的权力、利益应负的责任与义务,并依此评价其正义性与合理性。方军认为与传统的修养论道德不同,所谓制度伦理,它包括:(1)“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 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2 )“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蕴含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任何制度伦理都要具备公正、普遍和历史性原则。
以上所列论点,粗看似各不相同,但分析起来也有不少共同处或近似点。一是就“制度伦理”的本质意义说,皆无外乎方军所概括的二重性内容:(1)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与约束, 即关于任何一个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问题;(2 )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与操作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抽象、神圣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的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二是就“制度伦理”的特征来说,以上论者大多是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个人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角度来加以把握的。共同的观点是,制度伦理具有普适性、外在强制性(“准法律性”)和客观性等特征。而公开性、平等性尤其是公正性是其基本原则。何怀宏和万俊人从自己研究角度分别称其为“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和“最起码的而非最优化或最理想化”的“公共理性”、“普世伦理”。
二、“制度伦理”在现代社会结构中的重要功能
第一种观点是“制度伦理设定优先论”。约翰·罗尔斯说过,在现代社会,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与选择,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项义华据此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制度结构不合理不道德,那么,个人的道德行为便不可能有多大作用;反之,如果制度结构合理和道德,那么,即使某些个体有不道德的行为,其社会危害也会受到抑制。因此,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能否在制度中体现道德精神,比个人能否履行道德更为重要。方军同样认为,困惑现代人头脑的人格分裂、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可能主要不在于个人的品德修养,而是制度伦理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
第二种论点是“制度创新主观条件论”。方军根据恩格斯关于群众的道德意识能够推动经济制度进步的论述指出,人们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不好”(“不应该”“不正当”)的道德评价,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是诱发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方军还借鉴道格拉斯·诺斯的观点指出,制度伦理是制度创新的内在变量,它可以降低制度创新的社会成本,促进制度创新的顺利完成。
第三种论点是“制度功能划界制衡论”。乔法容、刘怀玉认为,市场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和现代伦理制度三种制度力量有各自作用的界限性、资源上的互济性,以及功能上的互补性和结构上的制衡性的内在关联,不能无限夸大其中任何一种制度的功能。诸如不能用市场交换原则解决权力、道德问题,也不能用道德方法解决政治、经济问题。
第四种论点是:制度伦理有着个体伦理、制度效率无可取代的独特功能。苏晓离认为,首先,制度伦理侧重于从制度方面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个体伦理侧重于从个体方面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腐败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所造成,治理的关键不在于个体道德教育,而在于健全制度。其次,制度伦理和制度效率二者功能有一致外也有矛盾处,有些伦理问题制度效率是无能为力的,必须靠制度伦理来解决。表现在:制度效率不一定反对起点不公正、规则不公正和结果不公正,甚至这些不公正还会有助于提高效率。
第五种观点是“制度伦理是市场经济社会道德运作的主导方式”。王南湜指出,与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人们生活方式的稳定性、生活空间的狭窄性等特点相适应,以个人行为为直接评价和约束对象的个人伦理是维持这些社会生活秩序的主导规范。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空间的高度开放性和生活秩序的高度流动性造就了一个“陌生人社会”,在此条件下,必须建立以全体社会成员为评价和约束对象的、“一视同仁”的新型伦理。这种非个体、非情感化的制度伦理是整合、引导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主导力量。
三、“制度伦理”建设的基本原则、环节、步骤
(一)关于“制度伦理”建设应遵循的原则。胡承槐认为,国家在制定、设立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秩序的过程中,应摆脱传统的道德思维逻辑,保护全体经济人的合理利己主义,在进行道德立法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视任何市场行为主体为平等的统一的主体;(2)公开性原则;(3)全面缜密原则。刘怀玉认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制度伦理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1 )在维护个人基本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领域里,坚持非效益的(无偿的)平等分配原则,即“平等优先于效益”的公正原则;(2 )在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初级分配的市场经济制度领域里,坚持以公正的参与竞争即以机会的公正平等为前提、以能力为本位、以贡献大小为标准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原则;(3)在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再分配的制度(诸如社会福利、 税收制度)领域里,坚持以维护最少受惠者最基本权利为目标的、非效益的补偿性平等的分配原则。
(二)制度伦理建设的关键环节或步骤。认为加强制度伦理建设是扭转目前“道德滑坡”现象和开创道德文明建设新局面的“关键”、“突破口”,这是社会各界已形成的一个共识,但在具体思路上各有所见。例如,李德顺认为,职业道德在道德领域中,它是最能够与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直接联系、相互配套的一个层面。所以,从职业道德入手加强道德建设,不仅是重要的和紧迫的,也是可行性较高、大有潜力的。苏晓离认为,社会在宏观经济领域中要采取如下制度:对在市场起点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部门和地区、个人实行各种扶持措施,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累进所得税,对低收入者及失业者给予社会福利和保障措施;社会在微观经济领域中要实施最低工资法和反暴利法;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之外实行全民义务教育、高额遗产和馈赠税等制度措施,这些都反映了制度伦理的要求。
李培林等认为,对社会基本利益主体之间,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分配不公,建立规范的市场收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