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刺史与旌表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刺史论文,唐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9)07-0146-07
旌表制度是封建王朝维系统治、宣传封建礼教的手段与工具。旌表制度起源较早,但正式被纳入官方话语体系,则是在两汉时代。①此后,被历代王朝继承并发展,其规模日趋庞大,成为维持古代王朝大厦的一根重要支柱。关于唐代旌表制度及刺史与旌表制度的关系问题,迄今学界研究较少。②笔者不敏,谨此论之,敬祈方家斧正。
一、唐代官方旌表制度
唐代完善的旌表制度是对前代尤其是汉代以来旌表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如所周知,维系封建统治的诸多重要纲常礼教被系统化并被纳入官方意志正是滥觞于汉代,官方大规模地旌表各种忠孝节烈行为也是如此。关于旌表制度的作用及其起源,学者研究指出:“旌表制度是历代王朝倡导封建礼教,为道德优秀的人树立如匾额、碑石、牌坊等物化标志对其进行彰显和标榜,以美化风俗、教化民众的一种制度。它直观而准确地折射着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文化导向的有效方式,也是弘扬仁、义、忠、孝、节、廉等封建道德的社会回报机制。旌表制度形成于汉朝,完善于隋唐,集大成于两宋,到明清时期达到顶峰亦随之走向了僵化。这一制度的成长过程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产生、发展、完善而最终走向僵化的趋势相始终,体现了封建君主利用这一制度实施教化、进而维持并加强自身统治的政治动机。”[1]由上可见,汉代是旌表制度形成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唐代的旌表制度正是对汉代旌表制度的继承与完善。
在唐代,官方旌表忠孝节烈完全可以用“持续时间长、旌表规模大、褒奖措施全面”来形容。笔者通过对《册府元龟》、《全唐文》等有关典籍中关于“旌表门闾”的查检发现:从高祖武德年间至哀帝天祐年间,举凡历代唐帝即位、改元、册封等重大事项,其颁布的诏书中无一例外均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门闾,终身勿事”之内容,这样的做法持续有唐一代,且超过了此前的历代王朝。在唐代,旌表忠孝节烈实际上已经制度化,换句话说,它已经成为唐代制度文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统治者自觉、主动、积极地推行该制度,正昭示了他们希望藉此以行教化的良苦用心。唐代旌表忠孝节烈的行为之所以持续整个唐代,平均下来,几乎每几年就有旌表活动,这种规模是远超前代的,其原因就在于它的制度属性。尤其是唐代中后期,中央权威衰落,社会动荡不安,统治者对旌表忠孝节烈就更加热心。为了维持旌表忠孝节烈的制度属性,唐政府相应地制定了较为全面的褒奖措施。以旌表节妇为例,据张小稳研究,两汉对节妇的褒奖以经济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并且二者往往不并行,没有形成经常性的奖励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了经济、精神并重的双重奖励模式,并且日益规范化、制度化;而在唐代,对节妇的奖励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已制度化、全面化。在经济奖励方面,不仅节妇本人可以享受免课役的特殊待遇,从玄宗开元年间,守节妇女的家人也可以免除赋役的负担;在精神奖励方面,除旌表门闾、建阙等传统形式外,还出现了建祠祭祀、赠爵等新的形式,且节妇的地位已超出了孝子顺孙,直接与“忠臣烈士”并列。[2]不唯是表彰节妇,唐朝统治者旌表各种忠孝行为与旌表节妇是等量齐观的,故而造成了违背儒家礼法的“割股奉亲”的陋习大行其道,从某种意义上可谓是官方对“孝”行为大力旌表所结出的丑陋花朵。
唐朝旌表的主要对象是所谓“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在一般情况下,对各种孝行的褒奖最为常见,对忠于唐王朝的诸色忠臣义士如张巡、许远、段秀实等的褒奖就更加不遗余力,概括来说所褒奖的人物就是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纲常及统治的“忠孝节烈”式的人物。唐代之所以要表彰这类人,原因之一是对先秦两汉以来历史传统的自然继承,所谓“圣人治天下,要在孝弟而已”、“欲求忠臣,必于孝子”、“孝者天下大本,法其末也”等封建伦常乃是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千古恒存的真理,唐朝统治者自然也不例外。较之前代王朝,唐朝统治者还要更加自觉主动,制度规定也更加完善。③南唐大臣陈致雍阐明了旌表忠孝节烈的重要作用,其议论代表了晚唐以来的主流观点:
臣窃闻中书商量,不许旌表吉州孝子瞿处圭等门闾事。伏以上古之时,人民淳素,故可无为而治。三季浇薄无常行,或可激劝而成,则旌表门闾,是其旨也。中书舍人张纬,不知大体,屡兴僻论,以为乡闾之民,苟避徭役,旌朕则递相仿效,止塞则永绝其源。此冗吏无识者之所谈,非大臣佐天子兴教化之良术也……若相率为贼,则实害于时。相仿行孝,又何伤于政。惩恶本欲人惧,赏善本欲人勤。倘递相仿效,则是陛下敦劝之有验也。如不仿效,又用旌表何为?今朝野之间,不义不孝者,何尝不有。风俗若此,正是陛下急于敦劝之秋。或小吏出此无稽之言,犹大臣必须惩绝,况居清切之司,当顾问之地,首创斯议,谬莫甚焉。[3](卷873,陈致雍:《劾中书不许旌表吉州孝子瞿处圭等疏》,P9133-9134)
根据文中的叙述来看,陈致雍的议论主要旨在批评中书舍人张纬等的“不知大体”。张纬等人不许旌表吉州孝子瞿处圭的原因主要鉴于当时旌表的伪滥状况,即所谓为“避徭役”而矫情伪孝,并担心再加旌表会进一步加剧此种不良社会风气,其思量并非没有道理。而陈致雍则对张纬等人只算“经济账”不算“政治账”的做法大加批驳,他认为即使有伪滥的情况发生也不能“因噎废食”,旌表的目的就是要人们相互仿效,以诫砺风俗,即所谓“相仿行孝,又何伤于政”。恰恰是通过人们之间的相互仿效,才能改变世间的“浇薄之风”。当然,陈致雍与张纬等之间的争论其实没有根本的不同。张纬的着眼点在于当时旌表的伪滥,主张对这些旌表有所限制,但他并不反对旌表忠孝;而陈致雍主张无需对旌表忠孝加以限制,在他看来,只要达到旌表的目的(即人们相互仿效),哪怕有伪滥的情况也无妨大体。
原因之二则与唐代前后期社会形势的变化存在着密切联系。与唐前期相比,唐廷在中后期对各种忠孝节烈行为的褒奖似乎更加积极,规模更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陷入了深重的危机之中,其中以各地藩镇对皇权的屡屡挑战令唐中央最感头疼。出现这种状况,在让唐朝统治者感到不安的同时,也让统治阶层中的一部分人思考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他们认为,儒家传统思想淡漠与礼教失范乃是危机出现的主要原因。对此,代宗宝应二年(763),尚书左丞贾至论曰:
夫先王之道消,则小人之道长;小人之道长,则乱臣贼子生焉。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渐者何?谓忠信之凌颓,耻尚之所失,末学之驰骋,儒道之不举,四者皆取士之失也。夫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赞扬其风,系卿大夫也,卿大夫何尝不出于士乎?今取士试之小道,不以远者大者,使干禄之徒,趋驰末术,是诱导之差也……四人之业,士最关于风化。近代趋仕,靡然向风,致使禄山一呼而四海震荡,思明再乱而十年不复。向使礼让之道弘,仁义之道著,则忠臣孝子比屋可封,逆节不得而萌也,人心不得而摇也……[4](卷119《杨绾传》,P3432-3433)
贾至的这番话是附和当时宰相杨绾提出取消科举制度尤其是进士科的建议而发,其反对科举制度的倾向十分明显。在他看来,科举制度先天轻视儒学,崇尚浮华,如此就导致选拔出来的官员乃是一帮儒学根底浅薄、寡廉鲜耻的干禄之徒,这些人显然不能担负起教化民众、宣风导俗、弘扬皇化的重任,由此便导致了社会大众道德沦丧、世风日下的恶果,这是安史之乱爆发最重要的原因。最后,他建议大力崇奉儒学,通过广泛的学校教育,“其国子博士等,望加员数,厚其禄秩,选通儒硕生,间居其职。十道大郡,量置太学馆,令博士出外,兼领郡官,召置生徒。依乎故事,保桑梓者乡里举焉,在流寓者庠序推焉。朝而行之,夕见其利。如此则青青不复兴刺,扰扰由其归本矣。人伦之始,王化之先,不是过也”[4](卷119《杨绾传》,P3434)。也就是大力提倡儒学,使儒家礼教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从而彻底改变“浇薄”的社会风气。而通过旌表符合儒学思想规范的各种忠孝节烈式的人和事,则是在民众中推行儒教规范最直接且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科举制度的优劣,此处暂且不论,但杨绾的建议,获得了相当一部分大臣的支持,据载当时“诏令左右丞、诸司侍郎、大夫、中丞、给、舍等参议,议者多与绾同”[4](卷190《贾至传》,P5029)。显然,导致动乱的主要原因乃是儒学缺失的看法在当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值得注意的是,中唐以后儒学出现了复兴,与统治阶层总结安史之乱的原因是分不开的。正是基于以上认识,统治者对能够“引导”和“澄清”社会风俗的种种忠孝节烈行为的旌表更加重视,规模也愈发地庞大。在唐朝统治者看来,大力提倡旌表忠孝节烈,也是与不服从中央的各地藩镇斗争的一种有效武器。
纵向来看,唐代的旌表制度越往后越完善。笔者在查阅历代唐帝关于旌表的诏令时发现,这些诏令愈到后期对旌表内容的规定就越详尽、具体,对忠孝节烈的奖励,越往后力度越大。如高宗《改元弘道诏》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终身勿事。”[5](卷3,P15)此前,高祖、太宗时期关于旌表的诏敕,一般只是泛泛地要求各地长吏对境内的忠孝节烈实施旌表,只说对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要“旌表门闾”,并无“终身勿事”的条文。这表明高宗时对忠孝节烈行为的旌表力度加强了,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发展。此后,有关旌表的诏书基本上都少不了“终身勿事”的内容。如开元十一年(723),玄宗在东封泰山之后,发布诏令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门闾,终身勿事。”[6](卷59《帝王部·兴教化》,P662)显然是继承了弘道诏书的规定。玄宗统治时期,唐代旌表制度又有重要的发展。天宝七年(748)五月,玄宗下诏曰:“忠臣、义士、孝妇、烈女德行弥高者,亦置祠宇致祭。”[4](卷9《玄宗纪下》,P222)虽然玄宗此诏主要目的在于表彰前代忠臣、义士、孝妇、烈女,但为忠孝节烈式人物置祠祭祀,在前代唐帝的诏书中也没有出现过,这条规定也为唐中后期所继承。总体来看,唐中后期有关旌表的诏敕,其内容较唐前期都要更加详细,如唐后期的旌表诏书在上述内容之后,通常还会加上“委所管州县,各加存恤”,表明除重视之外,更抓落实了。
唐代旌奖忠孝节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经济奖励,另一种是精神奖励,且两种奖励往往并行不悖。也正因存在着这两种奖励,致使民间某些“孝行”走向了歪门邪道。
经济奖励,主要是给予免除赋役负担的特权。行为特别彰著的,不但免除本人的赋役,其家人的赋役也一同免除。此外,还有不少临时性的奖励。在这方面,唐代赋役令规定:“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而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④如此规定,使旌表行为建立在可靠的制度基础之上,不仅能保障经济奖励落到实处,而且有利于长期执行,充分说明唐朝对旌表制度的重视。较之前代对忠孝节烈奖励的临时措置,显然更加完善,也更具有持续性。
精神奖励,主要有表闾、立阙、立碑、赐爵、给予出身、建置祀庙、更易地名(包括州县名称)、赐予官职等方式,形式更加多样,制度更加完备。“表闾”,就是为当事人或其家庭赐立匾额,以行表彰,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也最为方便。“立阙”,就是在受表彰者的门前建立高大的门观,以崇声势。《旧唐书》卷90《朱敬则传》称朱家:“代以孝义称,自周至唐,三代旌表,门标六阙,州党美之。”同书卷118《杨炎传》称杨家:“孝著三代,门树六阙,古未有也。”“立碑”,是将碑或立于村头街坊,或立于孝子庐墓之所。立于村头街坊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影响他们,从而起到更大的激励作用。立于孝子庐墓之所的,如大中十三年(859),卢潘为庐州刺史,亲为本州孝子万敬儒撰写并立孝行碑。[3](卷792,卢潘:《万敬儒孝行状碑》,P8305-8306)“赐爵”,宝历元年(825)南郊赦文称:“……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先经旌表,行义不亏者,人各赐米三石,绢两匹,仍版授上佐县君,并委令长赉粟帛就家宣赐讫,具名本道,一时闻奏。”[5](卷70《宝历元年正月南郊赦》,P395)“版授上佐县君”即是给予名誉爵位,以示彰表。“给予出身”,《唐会要》卷81《勋阶》载:“叙阶之法……有以秀孝,凡孝义旌表门闾者,出身从九品上叙。”“建置祀庙”,天宝七年(748)诏:“忠臣、义士、孝妇、烈女德行弥高者,亦置祠宇致祭。”[4](卷9《玄宗纪下》,P222)“更易地名”,在唐代颇有其例,澶州属县之一曰“清丰”,大历七年(772)魏博节度使田承嗣奏析顿丘、昌乐置,正是以孝子张清丰的名字命名的。[4](卷39《地理志二》,P1495)改所居之乡里的名称,如:贞观元年(627),“敕召临淮刘子翼入京,辞以继母年老,不赴。色养之美,乡里称焉。江南道大使李袭誉奏旌表之,仍赐以米布,改所居为孝慈里”[6](卷138《帝王部·旌表二》,P1671)。宣宗大中间,庐州旌表万敬儒,同时“州改所居曰成孝乡广孝聚”[7](卷195《万敬儒传》,P5591)。诸如此类,甚为常见。“给予官职”,《新唐书》卷195《孝友传》在罗列了唐代的孝友人物后,接着说:“天子皆旌表门闾,赐粟帛,州县存问,复赋税,有授以官者。”由上可见,唐代对被旌表的人物,在精神奖励方面可谓煞费苦心,其措施堪称完备。
二、刺史与旌表的泛滥
唐代政府的旌表诏令,无一例外地都与各地刺史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唐代刺史是各州县的实际统治者,只有刺史积极行动起来,中央的诏令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刺史施政主要依据朝廷颁布律令及各种诏令,就绝大部分情形而言,刺史施政一般也是认真依令行政即所谓“恭行诏条”。一方面是朝廷频频下诏要求各地长吏积极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另一方面,刺史本身也有“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精诚感通,志行闻于乡闾者,亦具以申奏,表其门闾”[4](卷44《职官志三》)的职责。因此,在表彰忠孝节烈方面,大部分刺史不但认真履行甚至是表现得颇为积极,因为一州若出现越多的所谓“忠孝节烈”式的人物,就越说明该州刺史在醇化风俗、宣扬皇风方面卓有成效,其结果自然有利于刺史建立好的地方治理声名,进而有利于刺史升迁。
刺史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宣风导俗”、“彰扬皇化”,引导治下民众建立符合封建统治者需要的种种规范,从而实现更好地对人民实施统治。刺史尤其是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所谓“循吏”,在引导民众风俗方面可谓煞费苦心,令人吃惊。开元十八年(730),裴耀卿任宣州刺史时,曾专门上书主张各地要积极“行礼乐化导”,其中谈到了他在宣州“行礼乐化导”的实践,其文略谓:
州牧县宰,所主者,宣扬礼乐,典校经籍;所教者,返古还淳,上奉君亲,下安乡族。圣朝制礼作乐,虽行之日久,而外州远郡,俗习未知,徒闻礼乐之名,而不知礼乐之实。窃见以乡饮酒礼颁于天下,比来唯贡举之日,略用其仪,间里之间,未通其事。臣在州之日,率当州所管县,一一与父老百姓,劝遵行礼,奏乐歌至白华、华黍、南陔、由庚等章,言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或有泣者,则人心有感,不可尽诬。[8](卷26《乡饮酒》,P581)
从裴氏的叙述来看,他在引导当地礼仪方面可以说是殚精竭虑,费了很大的心思。为了敦劝宣州风俗,他身体力行,“率当州所管县,一一与父老百姓,劝遵行礼”,其效果也颇为显著,“言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或有泣者”。由此可以想见,刺史旌表忠孝节烈的举动,则更加应该能够打动普通百姓。
刺史是旌表制度落实最关键的因素,这与旌表制度的申报程序有关。某地的忠孝节烈人物一般由该州刺史往上申报,在不少情况下,州刺史一般还要为其撰写碑文张大其事。大中十三年(859),卢潘为庐州刺史,在其将孝子万敬儒的事迹上报淮南节度使的同时,还亲自为万敬儒撰写并立孝行碑。[3](卷792,卢潘:《万敬儒孝行状碑》,P8305-8306)从碑文的内容和格式可以看出,万敬儒的所谓“孝行”在获得朝廷的承认之前,已经过了县、州、中央(中书门下)的几道勘定,事实确凿后,朝廷同意旌表。旌表的方式是立孝行碑,碑文由当州刺史卢潘撰写,经中书门下各位宰相联合署名后,立于万敬儒庐墓之处。这是晚唐的情况,旌表制度执行得似乎更加严肃。
唐代的旌表程序较为严密。唐朝统治者为了防止欺诈和各种虚假行为的发生,避免旌表行为流于伪滥,规定了严格的审核条文。要求各地在申报旌表之前,当地长官一定要亲自勘定,严格核实忠孝节烈行为的真实性;州县核实之后,中央还要派员核实,力避欺瞒现象。例如对于旌表“孝子”,《开元格》云:“其义必须累代同居、一门邕穆、尊卑有序、财食无私、远近钦承、州闾推伏。州县亲加按验,知状迹殊,充使复问者,准令申奏。其得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也。”[9](P613)可见,该格严格规定了“孝义”的含义与标准,同时规定旌表须经中央、州、县三级审核,的确属实,方得准式享受相关待遇。以下是旌表润州句容县孝子张常洧的一个公文实例,事在贞元五年(789)二月。其牒曰:
准式令旌表门闾:孝子润州句容邑人张常洧,居父丧庐墓所,生芝草一十二茎。二茎坟上生,并高二寸二分,盖阔一寸二分,紫盖茎。八茎坟侧生,并高二尺一分,盖阔二寸五分,紫盖茎。四茎并去坟六步,二茎庐屋内生,并高二尺三分,盖阔二寸六分,紫盖茎。
右礼部奏:得史馆牒称:“得浙西观察使牒,得句容县申,得耆宿樊泌等状,前件人云建中四年七月丁父忧,其年十月,便被发徒跣,庐于墓侧,哀毁过礼,号恸将绝。去八月中,有前件芝草生。今礼制已终,犹居庐次。终身之感,起自因心。泌所告有前件至孝,感致灵物,可以敦劝风俗,不敢缄嘿者。”伏以润州孝子张常洧,渐于圣化,著纯孝之诚;通于神明,致嘉瑞之应。所宜旌表,以示宠光。庶令州里,风俗益劝。谨具本道观察使及中馆申牒事由如前。
敕旨:宜付所司。[3](卷986,阙名:《旌张孝子牒》,P10198)
张常洧的事迹经过层层上报,最后获德宗批准。最初是张氏住所耆宿樊泌报告句容县令,县令报告润州刺史,润州刺史报告浙西观察使(笔者注:以上牒中并无报告润州刺史的程序,这是因为润州为浙西观察使治所,浙西观察使兼任润州刺史,所以报告浙西观察使也就是报告润州刺史),观察使报告史馆,史馆上报礼部,礼部报告中书门下,中书门下做出旌表决定,最后是德宗同意的批示。在每一级的报告过程中,每一级都要派员核查,确认无疑后,方才进一步上报。程序如此严密,显然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猎取声名,从中渔利。
事实上,我们也看到,唐朝旌表的规模确实是越来越庞大。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与历代刺史的大力推动存在着分不开的关系。由于刺史等地方长吏对各种忠孝节烈行为的大力提倡,就造成了唐代中后期的旌表规模远远超过前期,这不但在唐代中后期许多大臣和士人的议论中可以明显看到,也可以从笔者所见之材料中看到。宝历二年(826),户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赋役,今内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诸色职掌人,合免课役……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割股奉亲,比来州府免课役,不由所司。今后请应有此色,敕下后,亦须先牒当司。如不承户部文符,其课役不在免限。从之。”[8](卷58《尚书省诸司中·户部侍郎》,P1189)崔元略认为,各地刺史各行其是,随意旌表,规模太大,影响了中央的赋税收入,请求予以规范,敬宗从之。可见,此时连唐政府都认为旌表的规模确实有些庞大了,因此决定稍稍抑制。但是,崔元略的奏议效果似乎并不明显,直至唐亡,旌表的规模还是相当庞大。皮日休说:“今之愚民,谓己肉可以愈父母之病,必刮而饲之,大者邀县官之赏,小者市乡党之誉,讹风习习,扇成厥俗。通儒不以言,执政不以禁。”[3](卷798,皮日休:《鄙孝议上篇》,P8370)“今之愚民,既合不掩,谓乎不忍也。既掩不虞,谓乎庐墓也。伤者必过毁,甚者必越礼。上者要天子之旌表,次者受诸侯之褒赏。自汉魏以降,厥风逾甚,愚民蚩蚩。过毁者谓得仪,越礼者谓大孝。奸者凭之以避征徭,伪者扇之以收名誉。所在之州鄙,砻石峨然。问所从来,曰有至孝也。庐墓三年,孝感至瑞,郡守闻于天子,天子为之旌表焉。”[3](卷798,皮日休:《鄙孝议下篇》,P8370)分别批评了当时甚为盛行的、过分的“割股之孝”、“庐墓之孝”,指出,正是由于地方官府的大力褒奖才促成了此类不良风气的盛行。从其言论中,亦可明显感到当时旌表规模之庞大。此外,笔者大致统计(不完全统计)了《册府元龟》⑤中历代唐帝发布的有关旌表的诏令,一共有38例,其中唐前期有12例,约占比31%;唐中后期26例,约占比69%。由以上粗略统计可见,唐代中后期旌表的规模是唐前期的两倍稍多。
唐代中后期旌表规模的扩大,刺史的大力提倡只是表面原因,根本原因则在于朝廷对旌表忠孝节烈的功用高度重视。唐朝统治者对旌表的作用是看得非常清楚的,一方面,大规模的旌表忠孝节烈,是社会教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旌表制度朝廷能够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各地的渗透与控制,也是唐代以降礼制加速下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⑥另一方面,唐代中后期藩镇势力浩大,且经常不服从中央政令,使唐廷十分被动。但朝廷为正朔所在,唐廷通过大规模的旌表忠孝节烈行为,实际上就是大力宣传“君君、臣臣”等儒家传统礼教,这就使藩镇至少在舆论上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因为藩镇自立恰恰与忠君敬上等传统伦理道德相违背。换句话说,唐代中后期大规模旌表忠孝节烈其实也是朝廷削藩的一个有效手段。
唐代中后期,官方对旌表的大力提倡,旌表忠孝节烈的行为日益伪滥,进而造成了诸如“割股”、“庐墓”等行为走向了“异化”。⑦或许正是由于旌表规模过大(其中伪滥的成分也不少),使朝廷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于是在统治阶层中就有了规范旌表的要求。从前文所引宝历二年(826)户部侍郎崔元略的奏论中,可以看出这种争论。崔元略此奏主要旨在说明当时免除赋役的人群过于庞大以及随意性太大,要求各级官府严格依照令式规定核准符合免除赋役的人。在奏文中他特别提到了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这一朝廷特别旌表的人群的免役问题,按照他的意思,州府存在着没有通过中央有关部门的核准擅自免除这群人的赋役的问题,要求今后州府要报朝廷批准方可准予相关当事人免除赋役。仔细分析崔元略以上说法,特别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当时各地刺史随意旌表的规模恐怕比较庞大,至少比唐代前期规模要大,否则,仅仅是很少一部分人的免役问题,似乎不值得中央政府如此关心。正因为规模大,影响了朝廷的赋役来源,朝廷才觉得有必要加以规范,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唐代中后期旌表的规模要大于前期的事实。
对于唐代中后期政府旌表忠孝节烈尤其是旌表孝行的伪滥,进而导致社会风气的“浇薄”,有些大臣和士人提出了批评,最著名的当属韩愈了。韩愈特别批评了割股泛滥的劣习,指出政府不但不应提倡割股行为,反而应当严厉处罚此类行为。他说:
愈曰:母疾则止于烹粉药石以为是,未闻毁伤支体以为养,在教未闻有如此者。苟不伤于义,则圣贤当先众而为之也;是不幸因而致死,则毁伤灭绝之罪有归矣。其为不孝,得无甚乎!苟有合孝之道,又不当旌门:盖生人之所宜为,曷足为异于?既以一家为孝,是辨一邑里皆无孝矣;以一身为孝,是辨其祖父皆无孝矣。
然或陷于危难,能固其忠孝,而不苟生之逆乱,以是而死者,乃旌表门闾,爵禄其子孙,斯为为劝已;矧非是而希免输者乎?曾不以毁伤为罪,灭绝为忧;不腰于市,而已黩于政,况复旌其门?”[10](《文外集上卷·鄠人对》,P680-681)
韩愈的论说是相当有力的,但政府提倡的力量实非一己之力所能抵挡,即使是韩愈也只能无可奈何。晚唐士人皮日休与韩愈的观点几乎完全相同。他在《鄙孝议》上、下篇中,也分别对当时极为盛行的割股之孝和庐墓之孝进行了抨击,要求地方政府对这些过分的行为加以限制。根据皮氏的议论,违背儒家传统礼教的割股行为与过分的庐墓之风之所以特别盛行,正是由于官府不加以禁止反而极力提倡的结果,这就助长了一些人为了猎取名声和获得政府奖励而滥加仿效,其实并不利于民间风俗的澄清。相反,假如官府严加禁止残忍的割股行为和虚伪的庐墓行为,则有利于风俗的改善。
三、唐代旌表制度的历史作用
如所周知,两汉与两宋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之所以如此理解,是因为在这两个时代,中国古代社会主流统治思想——“儒学”都获得了极为重要的发展和变异,经学与理学思想正是在这前后两个历史阶段逐渐形成、定型、稳定发展并影响此后数百年间中国历史发展的走向,也正是在这两个时代,维系封建统治的种种纲常礼教或者是被初步纳入官方意志,或者是这些纲常礼教发生了特别重要的变化。作为意识形态哲学的儒学变种——经学和理学,既是当时社会现实最深刻、最曲折的反映,同时也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施加最为隐蔽、最为重要的影响。以古代妇女贞节观念为例,学术界一般认为,汉代是妇女贞节观念开始被纳入官方意志体系但还明显缺乏强制性,而宋代则是中国历史上妇女贞节观念空前强化并在随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对各阶层的妇女愈发具有无孔不入式的强制性,这两个时代的转折意义非常明显。毫无疑问,经学和理学思想对汉代与宋代妇女贞节观念的强化起了重要作用。同样,汉代与宋代忠孝观念分别在经学和理学思想的影响下,也都出现了具有转折意义的变化和强化,忠义无双的“武圣”关羽和“精忠报国”的岳飞分别在这两个时代横空出世谅非偶然,其标本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历史具有明显的传承性,“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巨大惯性作用是丝毫不容忽视的。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作为中国古代社会鼎盛时期的唐代,正是联结汉代与宋代这两个具有转折意义标志的时代,其本身所具有的承上启下的作用与意义日益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换句话说,唐代在对汉代以来的诸种旨在维护封建统治的制度做了最好的总结的同时,也为宋以降诸种制度的确立开启了大门。同样以贞节观念为例,学术界认为:“汉至唐的千年时间内,贞节观念呈现出渐次加强的趋势。社会精英分子越来越强调作为妇德之一的贞节,政府不断加大对贞妇的褒奖力度,民众对贞妇的崇敬与日俱增,贞妇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妇女守节的自律性日益增强。汉唐间贞节观念发展的过程就是作为人伦秩序的夫妇关系被融入帝国统治秩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贞节逐步获得了与忠、孝同等的地位,并与之共同构成维护帝国统治的三根支柱。”[2]在这种千年级尺度的变革中,唐代显然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意义。毫无疑问,这种历史观念“渐变”的见解显然更加符合历史发展进程及文化嬗变规律,几乎可以说没有任何一种观念会突然出现和消失。断代的研究也证明,在统治者的不断提倡下,唐代普通妇女的贞节观其实是相当保守的⑧,“妇女们‘从一而终’、‘夫死靡他’的贞节观念仍然很强……唐代妇女的贞节观仍然是保守的”;而所谓唐代妇女贞节观念开放自由的说法其实只适用于上层妇女,而上层妇女在巨大的妇女人群中只占极其微小的部分,总体来说,“唐代妇女的贞节观仍是保守的、传统的”。[11]这种看法符合唐代的实际,不然,宋代贞节观念的进一步强化,就显得突兀且无源头。同样,唐代忠孝观念较之汉代魏晋时期也得到了逐渐加强。以“割股奉亲”这一违背儒家礼教且极端残忍的所谓“孝行”为例,王旭光指出,割股陋习或肇始于介之推,但在他之后的千余年间,文献中几乎不见割股的记载。“但是,到了唐代却热闹了起来,割股者时有所闻;不过,此时割股的目的已由忠君转为孝亲侍疾了……唐朝之所以出现不少割股孝亲者,与帝王和各级官员的表彰大有关系……宋代的割股孝亲更加变本加厉。此时的孝子们似乎觉得割股尚不足以惊世骇俗,于是又出现了割乳、剐肝、抉目等行为……明清两朝是割股之风最烈的时代。”[12]这就充分地说明了唐代中央和地方长官对割股行为的大力提倡。
综合以上议论,无论我们怎样理解唐代的忠孝节烈观念,较之前代,这些观念在唐代都得到了强化,并为宋代的继续强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忠孝节烈观念之所以在唐代逐渐强化,无疑与官方的大力提倡、与旌表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刺史作为唐代地方统治力量的代表,肩负对广大民众实施教化的重要任务。由于旌表各种忠孝节烈的强大的示范性和感召力,无疑是刺史对民众实施教化最方便和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唐代刺史之所以很热心地积极提倡旌表制度,自然也就容易理解了。实际上,也正是由于唐代刺史的大力提倡,唐代民间的忠孝行为出现了许多非常狂热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使唐代的旌表制度走向了“异化”。
注释:
①旌表制度起源,参见秦永洲、韩帅《中国旌表制度溯源》(《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汉代旌表制度,参见韩帅《汉代的旌表方式》(《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②唐代和旌表有关的研究可参见如下成果:王燕平《唐代对“孝”的提倡与保障》(《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和《唐代对“忠”的理解及忠孝关系》(《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季庆阳《试论唐代的“孝治”》(《宁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朱海《唐代忠孝问题探讨——以官僚士大夫阶层为中心》(《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张小稳《贞节观念历史演进轨迹的重构——汉唐间贞节观念的不断加强》(《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6期)、王美华《官方旌表与唐宋两代孝悌行为的变异》(《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于赓哲《割股奉亲缘起的社会背景考察——以唐代为中心》(《史学月刊》2006年第2期)、毛阳光《从墓志看唐代妇女的贞节观》(《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等等。除王美华的文章外,以上其他文章间或涉及唐代旌表制度,但均非专论唐代旌表制度。
③像前代一样,唐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忠”与“孝”对维系其统治的重要作用。相关研究可参见:王燕平《唐代对“孝”的提倡与保障》(《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和《唐代对“忠”的理解及忠孝关系》(《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季庆阳《试论唐代的“孝治”》(《宁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朱海《唐代忠孝问题探讨——以官僚士大夫阶层为中心》(《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等等。
④见《旧唐书》卷43《职官志·户部郎中》。按:《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所载略同。此令仁井田陞定为开元七年、二十五年令,参氏著《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孝子顺孙同籍免课役》(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12页)。
⑤分别参见《册府元龟》卷138《帝王部·旌表二》、卷139《帝王部·旌表三》、卷140《帝王部·旌表四》。
⑥参见王美华《官方旌表与唐宋两代孝悌行为的变异》(《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⑦相关研究可参见:王美华《官方旌表与唐宋两代孝悌行为的变异》(《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于赓哲《割股奉亲缘起的社会背景考察——以唐代为中心》(《史学月刊》2006年第2期)。
⑧参见: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董家遵《历代节烈妇女的统计》(载鲍家麟主编《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