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女性再婚不受舆论批评_宋朝论文

论宋代女性再婚不受舆论批评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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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夫死不嫁之观念,确定于宋兴以后”之说的不同看法

自来论婚姻史的人,大都有这样一种固定不变的理念,即中国妇女地位之急遽下降,妇女受奴役受压迫之趋于酷烈,始于宋代。以婚姻研究为例,妇女是否有再嫁之权利,即关涉到妇女地位。本世纪30年代,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一书中就曾经做出这样的论断:

“关于夫死再嫁一事,律所禁止者除居夫丧而改嫁者外,惟对于强赘妇改嫁者罪之,倘再嫁而出自所愿,于原则上均未禁也。然在礼之方面则以夫死不嫁为极则,后儒又从而张大之,政府又从而张大之,政府又从而奖励之,女子从一而终遂于数千年来无人敢非之矣。不过在实际上,自周迄于唐,夫死再嫁纵不视为合于礼制,顾亦不视为奇辱大耻,其轻视再醮之妇,乃自宋以后始甚也。……

即在宋初,秦国大长公主初适米福德,太祖即位,再适高怀德,殊与唐同。然以后,除徽宗女荣德帝姬至燕京,驸马卒,改适习古国王外,前后再无一人,斯亦不能不谓夫死不嫁之观念,乃确定于宋兴以后也。”

陈顾远的这些言论很具代表性。但是从历史学的角度看,不论是其观点还是所用史料,都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轻视妇女再嫁的观念始于宋兴之后,何所依据?作者举出北宋一代仅有两公主再嫁事,同唐代见于两《唐书》公主改嫁有二十余人是不能相伦比的。据《宋史·公主传》载,北宋九朝,公主共80人,除徽宗34女外,余46位公主有23位未嫁而卒,为尼者亦数人,而约十数位下嫁公主者又多早卒,故鲜有再嫁事。徽宗诸女,早亡者14帝姬,在靖康之变前下嫁者6人,此6人同尚未及嫁者14人皆于北宋覆灭时被女真人俘获,一并沦为金国军事贵酋的婢妾,或至沦为实际上的娼妓,结局至为凄惨。那些已嫁者之不得不与其夫分离,决非出于志愿,所谓“改嫁习古国王”不过是《宋史》的饰辞,其被迫做女真贵族的姬妾完全是从属于战争胜利者的意志,哪里有荣德帝姬的自主权,成为北宋仅有的公主改嫁的证据呢?(另据《靖康稗史》卷三《开封府状》等记载,靖康之变时,荣德帝姬二十五岁,自刘家寺起行,被召入挞懒寨,天眷二年又入熙宗宫中,于皇统二年被熙宗封为夫人,未尝归习古。其书中《呻吟语》谓习古为东路都统,即孛堇按打曷。据此,知《宋史·公主传》记事全不合)至于南宋,仅有7 位公主,而出嫁的只有理宗一女,其余诸女皆在未笄前夭亡,而理宗女出嫁后亦在22岁时早亡。所以,两宋公主鲜有改嫁事乃是有其特殊性的,不能因此便否定两宋妇女大量存在夫死改嫁的事实。

倘对两宋历史资料稍做必要的搜集研究,便不难发现,陈顾远及其前后论及两宋妇女地位的社会学者和婚姻研究者的论点,存在着不顾历史事实、主观臆断的弊病。

按照社会学者们的想当然的推理,两宋社会同唐代社会在风俗习气上存在极大差异,唐和两宋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束缚,似乎是逐步强化的趋势。这种观念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并不符合两宋历史的实际进程。以妇女改嫁现象论,唐代法律除禁止居夫丧而改嫁外,倘若出于女子及其父母所愿,法制不予干预,社会舆论不予非议,学士大夫不予谴责。宋承唐制,这是近年来历史学家对宋代制度史研究的基本认识。宋代法律,除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外,同唐代一样,并无禁止妇女改嫁的律条,这些都见于宋初所制定的《刑统》一书中。

北宋时期,在对待妇女改嫁问题上,有两件事极为引人注意,其一是对妇女守丧期限的放松,其二是对宗室妇女改嫁限制的取消。这表现了宋代在束缚妇女人身自由方面不是愈发趋于严酷,而是相对宽松了。其前一事始于元祐五年(1090),见于翰林侍读学士、礼部尚书苏轼的奏疏中:

臣伏见元祐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婚娶。右臣伏以人子居父丧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要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婚娶之法,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男年至于可娶,虽无兼侍,亦足以养父母矣。今使之释丧而婚会,是值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春秋》、《礼》经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笔者书曰:“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自元祐始。”岂不为当世之病乎?……伏望圣慈特降指挥,削去上条,稍正礼俗。(苏轼《奏议》卷一三《乞改居丧婚娶条状》)

贫困妇女守丧期由三年改为三个月,虽不全合“人伦之正”,但由于妇女处在“弱不能自立”的地位,为其生存考虑,立法应“适时从宜”,而男子则必须遵守三年之丧的法律,显然这是对妇女改嫁极为有利的一个条款,体现了宋人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和律令的合宜合理性。此文亦载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四元祐八年三月壬戌条,其后又云:“癸亥,诏从轼请。”表明苏轼的陈请此后便正式成为与法有同等效力的律条。

成书于南宋理宗时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是汇集南宋晚期判决文牍的一部书,其卷一0记载一名叫阿常的妇女,夫亡“未及卒哭”即行改嫁,而依法并不符合“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存者,自陈改嫁”的律条,然而阿常“自钱而徐,自徐而张,至于三矣”,官府却并未因此追究其法律责任,可见上述法律一直到南宋末年仍无任何改变,而即使百日之丧的条文,在整个宋代也并非那么严格地得到执行。

关于允许宗室妇女改嫁一事,仅见于《长编》卷一九嘉祐四年十一月庚子条:

庚子,汝南郡王允让薨。……王天资浑厚,内仁而外庄,虽左右未尝见其喜愠之色。为大宗正二十年,宗族怀其恩而畏其严重。故事:内朝谒,宗妇不预。王曰:“托姻皇属,而不得一望禁闼,非所以显荣之也。”奏通其籍。又宗妇少妇,虽无子不许更嫁。曰:“此非人情。”乃为请。(原注:宗妇得通籍及许改嫁二事,当检年月,今附见。)

按:宋廷允许宗室妇女改嫁,即《长编》亦未得实施年月。查允让领大宗正司事在仁宗景祐三年(1036 ), 至嘉祐四年(1059)为二十三年,可知宗女不许改嫁规定之废除必在仁宗在位期间。到了英宗治平间(1064—1067),宋廷重申“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神宗熙宁十年又诏“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查,若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方听;……非祖袒免以上亲与夫听离,再嫁者委宗正司审核”。虽然有一些限制,如婿家须有二世食禄可娶宗室女等等,但宗室女之改嫁毕竟改从与平民一致(见《宋史·礼志》卷一八),则宋代法律对妇女改嫁的限制较之它的前代唐朝不是更为严密而是更为宽松。这一规定相沿不变,直到宋亡。尤令人瞩目的是,允让奏请宗女可以改嫁的理由是体恤“人情”(“人情”应即指妇女的生理和感情方面的需求),而非从维护人伦纲常等道德范畴考虑问题,这与某些学者认为北宋社会也是“存天理,去人欲”观念深入人心的时代是不吻合的。

我们可以说,尽管北宋政府也十分重视在思想文化领域加强儒家传统道德的宣传教化,但在实际施政过程中还是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人群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虽是被动地但毕竟是实施了一条从权适宜的政策,使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妇女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而这对促进两宋社会文明所起到的作用实在是不可估量的。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若干实例,也可用来证明即使到了南宋后期,妇女再婚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社会和舆论对再婚妇女并无歧视:

1、徐氏乃陈师言之继妻,……师言死,徐氏自将夫业分作五分, ……今既不能守志,而自出嫁与陈嘉谋,则是不为陈师言之妻矣。(卷九《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

2、徐二初娶阿蔡为妻,亲生一女六五娘,再娶阿冯,无子, 阿冯带来前夫陈十三之子,名陈百四。(卷九《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

3、胡千三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 阿吴固难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勘正听。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遽将阿吴收匿,背后嫁与外州人氏,乃妄经本司,……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卷九《将已嫁女背后再嫁》)

4、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亦甚矣。 但李孝德乃其小叔,岂得制其命?……今阿区既久为李从龙之是适,则是阿区已为李从龙之妻,非复李孝标妻,是不为李孝德之嫂矣。李从龙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与焉?况阿区之适梁肃也,主婚者叔翁李伯侃,送嫁者族叔李孝责,初非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李孝德其又何辞以兴讼乎?……杖一百,余人并放。(卷九《嫂嫁小叔入状》)

5、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 将阿邵嫁与吕元五。(卷九《婚嫁皆违条法》)

以上各例,几乎都是理宗时期的案例(1125—1264),下距南宋灭亡仅十余年。由此可见,妇女再嫁(不论是夫死改嫁还是离婚再嫁、纳接脚夫等形式)在当时民间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上述各例除一例系因嫁与服内兄弟外,再无官府干预者:李孝德因干预其嫂改嫁,已被刑杖。这就说明,直到南宋晚期,整个社会人群对妇女改嫁问题的态度都是极为宽容的。而士大夫中间,妇女改嫁现象亦非罕有,例如:

1、公讳佐,字宣子,会稽山阴人。……权工部尚书, 而尹京犹如故。……淳熙……二年二月十一日,晨起,犹读书理家事,俄暴感风眩,遂卒……女四人,长适温州平阳县主簿梁叔适,叔适卒,再适提举湖北路常平茶盐张孝曾。(《渭南文集》卷三四《尚书王公墓志铭》)

2、故参知政事、 会稽李安简公(按即绍兴间参知政事李光)之配曰荣国夫人,姓管氏。……女五人,长适左朝散郎曹粹,……次适承直郎沈程,再适奉议郎章驹。(《朱文公文集》卷九二《荣国夫人管氏墓志铭》)

3、公讳宗质,字文叔,……为明之鄞人。 ……提举两浙东路茶盐公事。……淳熙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卒于正寝。……女二人,长适姜处俊,再适夏祖禹。(《攻愧集》卷一0一《朝散郎李公墓志铭》)

4、公姓翁氏,讳忱,字诚之,温州乐清人。……通判郴州。 ……开禧元年十二月七日卒于郴言州。……三女,长嫁文林郎严州分水县令冯遇,遇死,再嫁进士何某。(《水心集》卷一五《翁诚之墓志铭》)

5、公姓钱氏,讳之望,字表臣,常州晋陵人。……知庐州。 ……以庆元五年七月十八日卒。……一女,先嫁戎知刚,再嫁某官。(《水心集》卷一八《华文阁待制知庐州钱公墓志铭》)

上引五例,也都是最为直接的材料,虽然大体上都是孝、光、宁宗朝的人物,但至少也说明这一时期(南宋中后期)的士大夫是不以妇女再嫁为耻的。

二、理学家倡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不能左右社会舆论,影响时代风气的转化

近世论宋代妇女婚姻的人大都认为,从宋代理学的开山祖师程颐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以来,理学思想对妇女的束缚压迫在整个社会上起到了转变风气、影响习俗的作用。因此,他们说宋代社会是“风俗制度的一个转变时期”(见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第六章),这其实是夸大了理学在两宋社会上所起的支配作用的一种不切实际的说法。

北宋学术的发展,当代史学家比较符合实际的结论,是不应以理学为其代表的。这是因为,理学之出现,始于北宋中期的张载、二程,迨其成为一个流派,则应在南宋孝宗即位之后由朱熹完成的(但即使在南宋,也还有其它学派诸人鼎立其间,如吕祖谦、陈亮、陈傅良、叶适等),而其取得在学术界的支配地位,则是在南宋理宗之后,距南宋灭亡已为时不远,若说理学思想泛滥浸润并影响和转变了社会风俗,则到宋亡之前,还是不曾出现的现象。因此,说宋代是风俗制度的转变时期,那远远不符合历史事实。例如,在北宋中晚期,似乎也只有属于洛学的程颐一人主张对妇女改嫁持极严格的态度。这就是被社会学者引用最为广泛的下述对话: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

程颐是坚持“不是天理,便是人欲。……无人欲即皆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一五)的,所以,他的这一桎梏中国妇女最为残酷的理论,在明代以后便成为长期压迫妇女的精神枷锁。但是,在北宋以来,它却没有对社会产生任何开风气之先的作用,甚至直到南宋时期,士大夫阶层妇女丧夫改嫁仍然是极为普遍之事。即如程颐,虽然倡导如斯(他同时也主张男子不可娶再嫁之妇,再娶亦属无理,以示不仅仅强制于妇女),而实际上,其甥女、侄媳皆有改嫁事(见《近思录》卷六),以行事如彼,无怪乎继承其衣钵的南宋理学宗师朱熹本人也不得不承认其说被世俗目为“迂阔”。

朱熹是南宋知识最为渊博的学者,其学说继承二程遗绪,综括诸家之言,成为集理学之大成的一代宗师。从程颐没世的1107年(大观元年)算起,到朱熹基本形成其学术体系的1174年(淳熙元年)以后,前后60多年,似乎也只有朱熹对程颐的这种最为蛮横残酷地限制束缚妇女人身自由的言论大加赞赏。淳熙八年,朱熹有书信致其友人陈师中,专门涉及其女弟再嫁一事,书云:

自明之亡,行且期矣,念之怛然,痛恨如新。……朋友传说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柏舟》是《诗·邶风》的一章,《毛诗正义》说:“《柏舟》,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早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此事更在丞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仲必不惮翼成之也。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况伏丞相一代元老,名教所宗,举错之间,不可不审。熹既辱知之厚,于义不可不言,不敢直前,愿因老兄而密白之,不自知其为僭率也。(《朱文公文集》卷二六《与陈师中书》)

这篇书信的前半段,自来为研究古代婚姻和妇女问题的人们所重视,从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陈顾远《中国婚姻史》起始,到现今内容差不多陈陈相因的众多同类著作,无不因袭踵继,视为影响一代风气的言论。例如陈东原在引用朱熹原话后说:“妇女应重贞节的观念,经程朱的一度倡导,宋代以后的妇女生活,便不像唐代以前了,宋代实在是妇女生活的转变时期。”按他的意思,宋代正处在由不注重贞节到注重贞节的转变时期,妇女改嫁自然成为社会禁忌,而主导舆论的程朱二人的观点自必在当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为左右社会风气的主导性言论。然而,理学家们的言论果真能够起到这么大的作用吗?我们的回答是:并不是这么一回事。

朱熹这封信中提到的“自明”,姓郑名鉴,是福建长乐人。《南宋馆阁录》卷七载:“郑鉴字自明,长乐人,上舍两优释褐。”综合此书各条记载,知其于淳熙三年(1176)七月除秘书省校书郎,四年正月除著作佐郎,五年四月除著作郎,七月出知台州。郑鉴于淳熙三年曾因对策,极论近习曾规招权纳贿,深受朱熹的赞赏(见《朱文公文集》卷三四《答吕伯恭》,卷八三《跋魏元履墓表》)。郑鉴于淳熙七年卒于知台州任内。朱熹集中有一篇《祭郑自明》文,编于淳熙七年六月《祭张敬夫殿撰》之后,《祭陆子寿教授》之前(据《陆象山年谱》,陆九渊之兄九龄字子寿,卒于淳熙七年九月),文称“故友台州史君大著郑兄自明之灵”,知郑鉴即卒于淳熙七年的七八月间。此信所寄之人陈师中名守,是乾道间宰相陈俊卿第二子。陈俊卿字应求,福建莆田人,绍兴八年进士。孝宗即位,于乾道四年(1168)十月拜右仆射兼枢密使,五年八月进左仆射,六年五月罢相,淳熙五年五月判建康府,八年二月奉祠。陈俊卿有四女,适郑鉴者为其次女。朱熹致陈师中书作于淳熙八年秋,其时陈俊卿已归莆田。

朱熹不仅写信给陈师中,还亲自写信给陈俊卿,反复申说其意。其书谓:

自明云亡,忽将期岁,念之令人心折。其家想时收安问。熹前日致书师中兄,有所关白,不审尊意以为如何?闻自明不幸旬日之前,尝手书《列女传》教条,以遗其家人,此殆有先识者。然其所以拳拳于此,亦岂有他?正以人伦风教为重,而欲全之闺门耳。伏惟相公深留意也。(《朱文公文集》卷二六《与陈丞相别纸》)

从朱熹的信中也可得知,他之不惮烦言,汲汲于劝说陈氏女守节,甚至直接写信给陈俊卿,再三陈言,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以人伦风教为重,而欲全之于闺门”。他大概是要借助于前宰相陈俊卿的名望,将世俗目为“迂阔”的妇女守节之说付诸实践,以提高所谓的“吾道尊严”,开风气之先,收到扭转习俗的效果。他既明知阻止孀妇改嫁为极难之事,还要竭力去做,这的确反映了理学宗师提倡名教的热情。

然而,朱熹的言行特别是其关于道德伦常的一些言行,在当时并不被相当一些士大夫所认同,并且时常受到许多学者的非难和抨击,被认为空洞而不切实际。其阻止陈俊卿女改嫁,即得到了同样的反响。查朱熹所作《陈俊卿行状》即记载了这样的事实:

女四人,长适进士黄洧;次适故著作佐郎郑鉴,再适太常少卿罗点;次适奉议郎通判漳州梁亿;幼未行。

据此,知其次女于郑鉴卒后,终于改嫁于罗点,是则朱熹干预再嫁一事终归失败。

罗点字春伯,抚州崇仁人,光宗即位,试兵部尚书,宁宗嗣位,除签书枢密院事,未及入相而卒,是淳熙绍熙间名臣。他娶陈氏寡女,当在淳熙九年九月陈氏守夫丧除服之后。陈氏初嫁再嫁皆名士,作为宰相之女,名宦之妻,她携子改嫁,其父兄不理睬朱熹的啧言,听其改嫁,当然不是出于贫穷寒饿,显系不违“人情”之需要。而陈氏再适士人,罗点亦娶孀妇,都反映了南宋中期社会的民俗风情,即士大夫皆不以再嫁为耻,不以失节为非,以及对闺门风教人伦观念的淡漠。

尤值得重视者,在于孝宗淳熙十年前后,正是朱熹把理学思想推向成熟的时期。历来研究学术史的人都认为宋代理学始于元祐,盛于淳熙。但是,正是理学鼎盛时期,它却不被世人所认同,所以《宋史·道学传》一说:“道学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厉禁焉。后之时君世主,欲复天德王道之治,必来此取法矣。”这几句话倒是完全符合历史实际情况,不幸而言中的。理学在宋代不能取得学术界的独尊地位,反而在明清两代大行于世。朱熹干预陈俊卿女改嫁失败说明,理学家们提倡贞节的主张,在南宋中晚期也并不能起到左右社会舆论,主导人们价值观念取向以及改变时代风气的作用,这和某些社会史和婚姻史研究者们的主观结论是很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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