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资本账户自由兑换阶段顺序初探_资本项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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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从1996年12月1日起, 我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自由可兑换。这是我国积极融入世界经济进程,进一步推动国内经济改革的重大举措。

那么,接下来,继续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路程如何走?相应的政策、措施如何进行安排?这恐怕是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考虑的问题。本文即试图根据国际经验就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阶段次序作一初步的经验性把握。希望能有助于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过程中政策、措施的妥善安排。

1.一般规律

深入总结、细致分析金融自由化先行国家的经验会发现:在渐进的金融自由化模式中,当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之后,进一步完成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一般地会表现出一种较为显著的阶段次序特征,也就是说最终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是一个确定的、渐次递推的或者称有阶段、有次序的过程。

宽泛地讲,资本项目可兑换包括长期与短期资本交易、金融服务及外汇兑换三方面的内容。长期与短期资本交易主要包括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证券发行、无证券债权(如除外汇交易外的金融期权、期货、掉期和远期交易)。金融服务主要囊括资金划拨(如信汇和电汇)、支付工具(如支票和信用卡)、结算、信托、咨询等。外币兑换主要包含有交易背景的本币买卖、套利目的的外币交易或远期交易等。

一般地或总体上看来,渐进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第一阶段或第一层次是长期和短期资本交易的自由化,第二阶段或者说第二层次是与资本交易有关的金融服务和外汇兑换的自由化,第三阶段或者说第三层次是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金融服务和外汇兑换的自由化。这一阶段的后半期将以无交易背景的金融服务和外汇兑换自由化的完成而告结束。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中,金融服务的自由化一般地又先于外汇兑换的自由化。

长期和短期资本交易的自由化是继经常项目自由化之后对国民经济整体最有影响、最能引起金融变革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中它们被置于优先的位置是很自然的。

继长期和短期资本交易的自由化之后,开放与之有关的金融服务,这是保证前者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且在国内金融环境差于国际金融环境的情况下,全面开放金融服务,将促使外资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直到本国金融市场介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二者基本相互持衡为止。

放开外汇兑换意味着对外汇买卖的限制和对用本国货币进行国际支付的限制将取消。一旦实现外汇兑换的自由化,则任何对资本帐户交易的限制均将失效。不过,放开外汇兑换意味着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它有可能导致汇率不稳定,使本国经济易受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冲击;另一方面,如果国内汇率与国际汇率相偏离,将给国际投机者以套利的机会,刺激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从而威胁国内经济的稳定性。因此,虽然它是实现前两项的保障,但只能放在稍后的位置操作。

从大的趋势看,在资本交易自由化过程中,就不同内容的次序安排上一般说应掌握以下三项原则:其一,长期资本交易先于短期资本交易自由化;其二,有交易背景的资本交易先于无交易背景的资本交易自由化;其三,居民海外交易先于非居民国内交易自由化,这其中大致又分这样三步:首先放开居民到海外实业部门投资和非居民对国内直接投资的限制,然后放开居民海外有价证券投资的限制,接着放开非居民对国内资本交易的限制。

在金融服务自由化过程中,大多也应掌握以下三种次序安排:其一,为资本项目自由化的金融服务要优先;其二,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先于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其三非居民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先于它们跨国提供的金融服务自由化。

外汇兑换自由化中大致地也应分三步走:最初是有实际需求支持的外汇兑换的自由化;接着便实行非居民卖出本币购买外汇的自由化;最后放开非居民卖出外汇购买本币或居民卖出本币购买外汇的限制。

以上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大致表现的三阶段次序及各阶段内一般掌握的一些次序原则可再参见下图。

此处应当指出的是:虽然资本流动有其自身特有的方式、阶段规律及其次序原则,然而影响资本流动的国内环境各不相同,国际环境又在不断变化,因此,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方式,也没有一个一成不变标准的阶段及次序模式能够保证所有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均可以顺利实现。应该根据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国际经济环境变化,选择适合于本国国情的资本自由化道路,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当进行阶段和次序调整。

2.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阶段次序及其特点

作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在确定我们自己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阶段次序时,无疑首先可参照先行国家的经验。因此可以预期,在最终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之前,按照一般规律我国也应大致顺序地走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长期与短期资本交易的自由化。在这一阶段首先应安排长期资本交易先于短期资本交易自由化,接着是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资本交易先于无交易背景的资本交易自由化,稍后为居民国外资本交易先于非居民国内资本交易自由化(外商直接投资例外)。第二阶段,是与资本交易有关的金融服务和外汇兑换的自由化。在这一阶段,也应按照客观要求先使与资本交易有关的金融服务优先自由化,然后顺次安排有实际需求的外汇交易先于其他交易自由化等。第三阶段,也即最后是实现无交易背景的金融服务和外汇兑换的自由化。

不过,在上述过程中我国将会表现出两方面的显著特点:

(1)阶段的超前性。 由于资本项目自由化第一阶段被置于较前位置进行的一些内容,我国早在经常项目可兑换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当的进展,如外国直接投资及非居民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直接投资。这就意味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第一阶段将较快地直接引入更为深层次的资本自由化内容,如大力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且为了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顺利进行,第二、第三阶段的有些内容也会提前实现。这就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应加快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方向的改革。

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阶段、次序

(2)阶段的模糊性。 随着金融市场工具相互替代和流动性的提高,以及一些环境条件(如国际条件)的变化,某些阶段次序的划分已部分失去本来的意义。因而,我国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实现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有些阶段次序穿插进行、因而边界并不是十分清晰的现象。这在国际上并不鲜见。1989年瑞典在放开政府长期证券管制的同时也放开了财政部短期证券管制。意大利和爱尔兰则几乎是同时放开产权和证券市场的。

根据以上分析总结的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阶段次序及其特点,再根据政府的意愿,即可作出大致相应的政策、措施安排。相信一个明确妥善的政策安排,有助于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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