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关系浅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把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是我们早已有之的观念。而现实是,当今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公有”范畴的国有经济形式,与此同时,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并将继续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矛盾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如何正确认识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
一、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
人类社会的发展,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人类久已有之的美好理想,特别是经过私有制下长期的阶级剥削与统治之后,人们的这种愿望就变得越来越迫切了。“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21页。) 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21 页。)这种“物质条件”的实现“是以生产的高度发展阶段为前提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21 页。)。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得到了迅猛发展,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实际实现过程就已经开始了。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一种以雇佣劳动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6页。)生产力的飞跃发展, 使得原先分散的生产过程日渐融合成为统一的社会生产过程,社会化大生产逐步构成了整个社会的物质基础。生产的社会化,客观上要求生产资料能够为社会所占有。这是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要求。这样便形成了马克思为我们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冲突的加剧,实则是发展了的社会生产力对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进行的反抗。它表明:“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显露出自己无能继续驾驭这种生产力。另一方面,这种生产力本身以日益增长的威力要求消除这种矛盾,要求摆脱它作为资本的那种属性,要求在事实上承认它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那种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7页。) 这种反抗“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一切可能的限度内,愈来愈把生产力当做社会力看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7页。)了。 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即是资本关系对发展了的社会生产力进行适应性调整的主要表现。恩格斯曾经说过:“无论信用无限膨胀的工业高涨时期,还是由大资本主义企业的破产造成的崩溃本身,都把大量生产资料推向如我们在各种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某些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例如铁路,一开始规模就很大,它们排斥任何其他的资本主义经营形式。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7页。)
二战以后,伴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在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各种公有制形式如各级政府所有制、社区社团所有制、社会基金所有制等都得到了较广泛的发展,其中国家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尤为迅猛。战后初期,“国有化”的浪潮曾一度席卷了西欧许多国家。英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先后对电力、煤炭、煤气、铁路运输等许多部门或企业实行了“国有化”。以后,一些国家又继续把“国有化”扩大到更多的部门或企业。在战后也有些国家如美国、西德、日本等,没有实行“国有化”,但是,不论是否实行过“国有化”,资本主义各国都通过日益增长的国家投资,而使国家所有制企业获得了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比如,60年代末70年代初,国有企业投资分别占西欧四大国投资总额的22.7%—33.5%;国家在物质财富生产中所占比重,在英国、联邦德国和法国分别为13.5%、20%和42%;国家在信贷金融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联邦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分别为54%、60%和75%。70年代后期,在采煤、石油、钢铁、汽车、造船、电力、煤气、铁路、航空、邮电、电讯等11个部门,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达到或超过一半的部门数。在英国和奥地利各有10个部门,在法国和意大利各有9个和8个部门,在联邦德国和荷兰各有7个部门。 在美国由于私人垄断资本自身的经济实力雄厚,国家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对低于西欧和日本。美国除邮政全属国营外,在电力生产和铁路运输方面,国有企业的比重只占1/4,但美国政府同样拥有数以千亿计的国家财产和现代新兴工业,如原子能工业、航空工业等。如今国有制经济在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愈来愈大,作用愈来愈突出。(注:湖北省《政府经济学》编写组:《政治经济学》 (资本主义部分),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修订本,第164—165页。)实践证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乃是社会化的生产力寻找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必然结果,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基础是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
二、公有制不是区分社会性质的标志
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高度发展和高度社会化冲破了私有制的桎梏,使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具备了经济基础。显然,是否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或在多大程度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全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及其社会化程度,它与社会制度之间没有本质的关系,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区分不同国家性质的标志。事实上,现代国家的经济基础都是混合经济,公有制、私有制都有。资本主义国家并不因其拥有庞大的“公有”经济其社会性质就发生改变,而在我国,大力鼓励和扶持私有经济的发展也不意味着我们要走资本主义道路。公有制不姓“社”,就如同“市场经济”、“股份制”不姓“资”、不隶属于资本主义一样。另外,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大小也不是区分不同性质国家的标志,因为在同样性质的不同国家,这个比例是各不相同的。
那么,人们不竟要问:为什么有些人总是将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相提并论,将之视为社会主义本质性的东西呢?这里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思想认识根源。综观历史,几乎所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都把私有制看作万恶之源,而极力主张在未来的新社会里实行公有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曾经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将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把这作为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提了出来。他们郑重宣布“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5页。)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1页。)。“无产阶级将取得社会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43页。 )资产阶级及其学者则千方百计地论证私有制的合理性,借此证明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资产阶级与社会主义者在私有和公有上从一开始就形成了尖锐的思想对立,双方的立场可谓泾渭分明,似乎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这里,这是其一。其二,值得注意的是,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过渡而来,社会生产高度工业化、高度社会化、高度商品化,物质基础十分的发达。构筑在这种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上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当然只能是公有制而不可能是其他形式。而现实是,社会主义没有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那样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取得胜利,而是在不发达的国家首先取得胜利。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无一例外地都是建立在不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因其还不具备发达的物质条件,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有其特殊性。遗憾的是,建立起社会主义的这些国家,为了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纯洁性,都不约而同地把“消灭私有制”,把过渡到一大二公三高四纯的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任务来完成。以为只要是社会主义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实行公有制,而忽略了马恩所设想的物质前提。这种教条式的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做法既超越了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又降低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条件。
所有制作为一种经济关系,首先是用来促进生产发展的。对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说,所有制决不是目的,其实质是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从历史和现实看,资本主义国家在所有制方面时而开展国有化运动,时而又掀起私有化浪潮,实际上就是把所有制作为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来说也是如此。无论相对于生产力发展还是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而言,它都只能是一种手段。社会主义并不把建设和坚持公有制作为自己的制度目标。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十分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三、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选择是以现实生产力为标准的
依上所言,人们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为什么党的十五大还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涉及到一个取舍所有制的标准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基本制度的选择,是受多种因素制约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生产力水平不是社会革命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因而也不是社会制度的唯一决定因素(比如当今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高于我国,其社会形态还“滞后”于我们)。但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其中主要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则完全取决于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必须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二者是一种对应关系。脱离了生产力状况,所有制形式无论是“超前”还是“滞后”,都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取舍所有制的标准只能看是否适合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什么所有制最能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什么所有制就“先进”,就最好。一个简单的例子,奴隶社会实行的是人剥削人的私有制,而原始社会是公有制,如果不从生产力标准来衡量,就难以理解奴隶社会比起原始社会来是一大进步。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也是这样,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决不是应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使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应该是使之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遗憾的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有错误,不顾我国生产力的实际水平,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造成“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果断地将过高的所有制结构降了下来,开始努力寻找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正是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作出的科学决策。
我国自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国已有了相当规模的社会化大生产为代表的现代经济,有了一批由先进技术装备起来的大型骨干产业,在一些科学技术领域已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已经比较普遍,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控制着国民的经济命脉。从这些方面看,我们应该也有条件在主要经济领域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并对周围小规模的、分散的、落后的生产领域起到积极的推动和催化作用。这是我们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现实客观依据。同时,由于我们总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世界较低位置,数亿农业劳动者主要从事手工劳动,国家的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程度都还比较低;经济发展在不同地区、产业和部门之间也不平衡,整体经济素质不高,这便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能囊括一切领域,因此,允许和鼓励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生产力、扩大就业、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和增加财政收入都十分有利。所以,我们认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是我国现实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符合我国当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我们说,所有制本身是中性的,不是社会制度的附属物,但是它在具体实践中却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它与哪种社会制度相结合,便会在具体实施中打上哪种社会制度的烙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从本质上讲,我们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对实现这一目标提供切实有力的保证。因为,在当今的世界,资本主义建立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具有较高的文化教育水平和良好的科技素质,在国际竞争中占有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大国,要使自己迅速发展起来,赶上和超过资本主义,就必须大力建设我们的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科学技术产业,而这些都是建设周期长,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而且在短期内收不回来的项目,诸如京九铁路、三峡工程、宝钢、一汽、二汽、核电站、航天工业等等,我们只有依靠公有制的力量,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才能完成。改革开放这20年间,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的发展,其主要支撑力仍然是公有制经济。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必将显现出更加巨大的生命力,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出为人民大众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目前,我国还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原有的公有制形式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公有制固有的巨大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我们还应当打破传统的公有制观念,敢于和善于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反映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商品经济规律的先进方式和管理方法,创造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各种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来,向着社会主义的既定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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