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至1916年救国国家储备基金运动成果简介_虞洽卿论文

1915年至1916年救国国家储备基金运动成果简介_虞洽卿论文

1915—1916年救国储金运动结局述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储金论文,结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15年1月,日本提出了旨在独占中国的“二十一条”。 在其以武力为后盾的外交胁迫下中日双方就此展开了谈判。日本的侵略野心激起了中国人民强烈的民族情绪和炽烈的爱国热情。一场由民间发起,波及全国各地,影响社会各个阶层,以储金为主要形式的爱国运动由此拉开了序幕。为了表明形势的严峻,储金的迫切,这一运动被命名为“救国储金运动”。运动得到了广大民众① 的认同,并曾一度得到官方的大力支持,从而获得了迅速发展。袁世凯称赞此项运动:“毁家纾难,人有同心;国民进步,希望无穷”②,并率先认储,前后共计约十一万元。驻沪外交团也对储金运动交口称赞,“华人爱国热忱较前增进”,并认为:运动如能“始终坚持一致进行”则“中国必有富强之一日”。③ 时在南开中学读书的周恩来热情的参加了天津各地群众举行的救国储金募款大会,并号召人们奋起图强,振兴本国经济,誓雪国耻,坚决不当亡国奴。其间还专门撰写了《广募救国储金致友人书》,宣传储金运动。④

储金运动在上海如火如荼般展开后不久,全国各地也相继展开。1915年5月8日北京救国储金会成立,11日,在中央公园召开第一次救国储金大会,23日召开第二次救国储金大会,两次集会筹集70多万元。至7月底,全国储金团事务所成立者已达到252处,储金已达720多万元。⑤

然而,这场迅速发起,短时间内获得很大发展的社会运动,却因种种原因而急剧衰落,并最终失败。运动的成败并不决定学术研究价值的高低。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对其失败结局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一运动“不论从地缘分布的广度,还是参加人数、阶层的众多,这样举国一致的群众活动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⑥

这场运动之所以重要还与其本身的特点有关:这场运动因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而起,由袁世凯帝制自为而趋于衰落,横跨两大政治事件;对于这场由民间发起的社会运动,官方前后的态度有着明显的差异,与此同时,民众对官方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重大转变,即由运动发起时的热情支持,到运动结束时的消极抵制。储金运动所具有的以上特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社会底层民众如何关照民国政治运作的良好视角。另外,在某种程度上,这场运动也成为民众民主共和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尽管以失败而告终,但却为此后掀起的民族民主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

与其历史重要性不太对称的是目前史学界对其研究的现状。长期以来这一运动几乎是相关研究的一个盲点,即使是相关的记载多零星散乱,甚至还存在着一些舛误。

近年来这一运动的研究逐渐受到关注。罗志田先生在其《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一书中,曾以救国储金为专题,对这一运动作了宏观的研究与论述。对其中的许多观点,笔者深以为然,并从中受益颇多。与此同时,笔者以为对于这场运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尚巨,特别是对于这场运动的结局及其善后处理的研究更为薄弱。鉴于此,笔者试图以《申报》、《大公报》、《盛京时报》、《东方杂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就储金运动后期发展情况及其结局,作一粗浅的梳理,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并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相关专家、学者的注意,共同推进对这一运动的研究。

全国储金团联合会及上海民众对联合会决议的反应

储金运动自发起后,仅几个月的时间就发展到全国各地,并取得了相当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民众认储热情逐渐下降,储金数额日益减少。就储金发源地上海而言,储金数目“日收短缩”⑦;就全国而言,情况亦是如此。全国实际收储数额与预定数额也相去甚远,至9月份,全国仅收800余万元,其中“现款者只居半数”。面对这种形势,上海救国储金总团事务所决定在9月9日召开全国储金团代表联合会,共商良策,以利进行。

1915年9月9日,全国储金团各省代表联合会在上海召开,参加会议的有20个省及华侨各埠代表共69名。9月11日,开正式会议,会议选举虞洽卿为第一次储金代表联合会正会长、邹静齐为副会长。会议首先就储金运动进行与否投票表决,代表们认为此事关系救国,凡属国民均应负责,因此决议储金一致进行,“不达目的不止”。⑧ 9月14日继续开会,正会长提出议案9条:统一事务所章程;期限、储数、用途;公推章程起草员;各事务所经费;请求电报免费;请求邮电储金;联合会应设于何处;联合会之经费;储金满六个月后,其利息应否由中、交两银行照发。经过讨论,会议推定王伯辰、李荫堂、盛竹书、陈赢生、谢敬虚、张心芜、于范亭、袁履登、洪承祁九人为章程起草员。会议决定储金额仍为五千万元,俟实收到现款五分之一时,开全国联合大会公决处分。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储金联合会附设于上海总事务所内,并按照全国商会联合会章程,加举副会长一人。经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一致推荐直隶代表王伯辰为副会长。会议还就《中华民国全国救国储金团简章(草案)》进行了讨论,并全案通过。⑨

为继续推动储金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储金团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储金联合会做出储金全国一致进行的决定后,立即发出紧要通告,强烈呼吁“凡我国同胞速图兴起”以“极力进行”。⑩ 9月22日,中华民国全国救国储金团联合会邀集报界记者召开茶话会,请各报一致鼓吹进行。为进一步落实官商各界月薪储金,“经各省代表联合会公恳”由虞洽卿等人再次致电袁世凯总统,请求其“令饬内、财两部转咨各部暨各省将军、巡按使转饬各机关于月薪储金一事,各以国民资格切实进行。其已认者,速既照缴;其未办者,赶即举行,勿再视为缓图,以速成功而固国本。”(11) 与此同时,联合会又派代表冯润田、施省之、卞月亭、严子钧、邹静齐、王伯辰等人进京与中国、交通银行商讨,希望银行给储金人增息及发息。(12) 为增加储金团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推动储金运动的发展,中华救国储金团总事务所依据储金团自创建至8月下旬4个多月以来的所有经过手续情形,编纂并出版了《救国储金之源流》一书,并分送全国各储金团及上海各公所、会馆、学堂、各团体、各干事和存有“巨数储金”者。(13)

然而,这些决议、努力并没能有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支持。他们认为,既然储金运动在开始时规定以六个月为期,如若储金不足额就加息发还,且在银行收条上亦注明这一点,那么在储金运动进行已近六个月,而全国储金收数尚不足一千万,距原定目标相差甚远的情况下,储金团主其事者,理应发还储金,而不应出于垄断,不顾储金人的愿望,将发还储金时间展期,收缩储金原定目标。他们针对各省联合会的决议提出疑问:如果不按照原约发还储金,那么储金团事务所“置信用于何地耶?”(14) 甚至在会议进行之中,就有人要求发还储金。1915年9月14日,中华救国储金团在爱而近路纱业公所开储金团联合会……旁听席有人突起,手中持有中国银行救国储金收条,大声喊道:“收条书明如满六个月者,以四厘给息,经救国储金团事务所之议决发还原主;如总事务所之议决有指定用途者,自当拨将收据作废,今六个月期限已到,吾辈不知有他,应照原约如数收回,以全国人信用”。面对这一突发事件,虞洽卿拍胸大声说:“上海一部分之储金七十五万元,概由鄙人担保发还,决不使储金人损失毫厘,以践原约”。(15)

储金运动之议在提出时曾规定,“其总数如在一年之内不能收足五千万元者,准可自行收回,偿以五厘子息”(16)。作为储金运动指导性文件的《中华救国储金团简章》对此也有规定:年底储金不足5000万元,储足6个月后, 一律加息发还。1915年9月5日,上海储金团总事务所为筹议各省代表联合会而召开了储金干事预备会。决议在各省代表联合会中,按照简章第十一条付议,藉表信用。(17) 但是,在各省代表联合会上,上海方面的主张(即按照规定发还储金),没有得到多少代表的赞同,“除二三处赞同赞成者外,余均主张进行,于是上海不得不随多数一致进行”。(18)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各省储金团代表联合会即将结束时,储金代表联合会收到天津救国储金团来电,声称天津《日日新闻报》载有筹安会借用储金二百万一则。得此消息,储金联合会“惊惶万状”,决议停会,致电北京救国储金团,请其迅速向中国、交通两银行查实。北京储金团收到此电后,迅速向该报社诘问并向两银行查询,认定此消息不确,并回电储金代表联合会。储金团为释群疑,特在各报刊登了以上电稿。(19) 尽管如此,这一事件在民众中仍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从而使要求发还储金的愿望更加强烈。不久,又有报载说,储金一举是由商会中人受政府运动之数人发起,初曾约明不足五千万元则发还所缴之数。今未收足定额理应发还,不意竟为官府把持而失前言。并认为“此种举动大拂舆情”。(20) 尽管事实并非如此,储金团事务所也专门做出解释,“储金为救国起见由马君佐臣(非商会中人)发议创办,实系民意机关,官场何以把持?况敝团全国储金统一简章,首重国民自行处分字样,政府亦何所运动?”并认为大陆报的说法是讹传。但事情并未因此而好转。而当储金团事务所未能及时就储金发还做出决议时,一种不信任的情绪弥漫于整个社会,对于储金团事务所、虞洽卿的不满、愤怒、指责、猜疑在民众中迅速传播。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绪不断得到强化。作为表达这种愤怒情绪的一种方式,储金者个人、团体纷纷致函《申报》等报馆对储金团事务所或是正面规劝,或是旁敲侧击,或是愤怒的指责。

虞洽卿在各省联合会上的表态,虽然暂时安抚了民众的情绪,但是事情并没有因此趋于好转。尽管储金团事务所为能够继续推行储金运动,做出了很大努力,包括派代表到北京跟中国、交通银行商谈为储金者所存储金加息一厘,但民众似乎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对储金运动的兴趣。民众要求发还储金的呼声与努力并未因此而消减,个人、团体致函储金团事务所、申报馆,要求发还储金的函稿仍然纷纷而至。

上海储金团的困境与储金发还风波

上海储金团陷入两难境地。面对民众的要求,报界的呼吁,储金团事务所不发还储金则势必违背民意,失去民心,不仅储金无法进一步推行,而且会影响储金组织者个人信誉,甚至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对此,当时报纸曾有如此描述:“闻储金团事务所曾接恫吓函件,要求发还”,“昨有曾出储金者数人语本报(《大陆报》,笔者注)拟向法庭起诉”。(21) 但若发还储金,则必定违反全国救国储金各省联合会的决议,对全国储金运动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也会遭到其它省份的反对。特别是上海储金团乃是储金运动的发起者,且居于全国领袖地位。另外,如若发还储金,储金团办公经费问题该如何解决,亦是困扰当时储金团事务所的一个难题。因为按照储金运动发起之时的规定,办公经费由储金团事务所诸干事自行认储,无论如何不从储金项下开支分文。但至各省事务所开会之前,上海储金团方面,“开办至今,各项万不得已之经费计一万一千余元”。(22) 如果储金全部发还,这部分款项应如何解决?显然,这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民众纷纷致函报界,要求发还储金,这使人想到储金发起时民众纷纷致函报界响应、支持储金运动的情形。面对此情此景,《申报》主笔不无惋惜地感慨道:“今日索还储金之人非前日踊跃储金之人耶?何以前则热心救国,今则淡然置救国于脑后欤?呜呼,民意可知矣”。沪地报界是储金运动的支持者、鼓吹者,对于储金运动的推行、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面对储金发还这一问题,广大民众亦希望报界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发起储金之初,贵报提倡不遗余力,今亦当玉成于后,倡议速行退还各储户,以全信用”。(23)

面对民众的要求,报界想到了提出储金之议的马佐臣。认为马氏既能体民意提出储金之议,并提倡储金不足额则发还,那么现在“今多数国民以为不幸而力不足,不能成救国之志愿,则惟有发还以保信用而或犹未可者,则此问题之解决,我又乌能不再望马君之一言耶”。(24) 马氏为此专门致函报界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联合大会以来)历时已经数旬,(储金)毫无进步可言,与其徒劳精神,被人诽谤,不若一概发还,以践前言”。并声称已把此意告知总事务所,请其开职员大会,公决发还。

发还储金是大多数民众的呼吁与要求,但也有一部分人反对发还储金,力主进行,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储金组织者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另外,如若储金发还,储金团事务所的办公经费该如何解决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对此马氏提出了解决方案:“凡储金满六个月而欲收回者,应于到期后三个月内,各持收条向中、交二行或原储处连利息一并收回。如三个月之后,不来取去,准做进行算。将来按照联合会所拟章程办理。至经费一事,自不得由少数干事或阁下(指虞洽卿,笔者注)独任,应由利息项下扣去几分,想储金者万难不赞成。”(25)

民众强烈要求发还储金,储金团未能及时做出答复,这使民众对虞洽卿为首的储金团产生了怀疑、误解,甚至指责、漫骂,储金团事务所的负责人虞洽卿出面做出了解释:和德昨匆匆由甬回沪,迭见报端,屡登储金事函件,窃思储金一事,彼此均热忱救国,昭昭此心天日共鉴。当全国联合会开会时,上海一埠原分进行及收回两派,和德之所以迟迟有待者,实缘多数储金尚未到期,特请代表晋京与中、交两总行磋商利息,盖增加一分息金,为储户争一分利益,当为储金诸君所共谅,故拟俟代表回沪后,职员会议议决宣布,不料收回派诸君纷纷指责,急不能待,兹定于下星期开会,讨论办法便可发表,至进行派所储之数,不过期限用度稍宽,其储金用度仍旧照第一条章程自由处分办理耳,特此布告。(26)

经过讨论,储金团于1915年11月4日发表通告,宣布发还储金。 兹录该布告如下:

1915年11月5日上海开始发还储金, 是日“一般执有已过六个月期之存单者纷纷至银行挂号领取,极为拥挤。闻持单而往,因无力挤轧未领取者甚多”。(27)“中国银行即发出三万左右元,息金助费则有一百四十六余元。”(28)

关于储金团事务所的办公经费问题,在发还储金通告发出后,有人致函储金团事务所干事,建议将发还储金时应付之息,悉数留存,作为储金人捐赠事务所之经费。储金团事务所认为事务所经费曾经声明由各干事担任捐集,不动储金,今欲使储金人分担其责,殊负初心,但数日以来除由干事捐助外,不敷尚巨,故通告储户:凡有情愿捐助者,于(储金)收回时在存单上批明“息金助费”四字;不愿者仍照原定章程将本息一并收回。(29) 储金团事务所明确提出了“息金助费”完全自愿的原则,这体现了储金团以信用为重的价值取向。

但在发还储金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这一原则却未能得到完全遵守。储金人领回储金要经过三道程序:一、去销号处销号;二、到核对存根处核对存根;三、至发款处领款。据上海银行方面声明,销号处为储金团事务所所设与银行无涉。(30) 时人为我们留下了当时发还储金情景记录:“销号处内置有长桌一张,上除笔墨账簿及销号图记外,另备息金助费木戳三方。销号之际先迫人以息金助费,人之愿意与否不顾也。司其事者系形似下流社会者二三人,若有不愿以息助费者,彼等即冷嘲热骂,任其呆立窗前不肯立予销号。于是所销之号愈少则等候之人愈多,前者不得出,后者不得进,拥挤数小时而时间至,而窗门闭,等候之人无可如何只得且怒且骂,一哄而散,如是者一而再再而三,其不能忍耐者,怨愤之余即将收据撕破不愿再来取款……”种种情形使作者感到“身受平生未经之苦”。(31)

上海发还储金的举措,在各地引起了不同的响应,有赞成者,有反对者,有观望者。

扬州救国储金团事务所得知上海发还储金的消息后,召开干事会,经众决议“按照总所办理,至于进行办法仍鼓涌前进,不以未足额遽而灰心。”(32) 汉口救国储金团得知上海发还储金后,“不愿附和,拟禀请官厅处分,改作他用,不料储金各户闻信大为反对……皆前往储金团要求仿照办理。该团干事无可如何,刻已商妥中交二行,照单发还,其愿捐息助金者听。”(33) 滨江救国储金团事务所召集各干事及中国、交通、殖边、储蓄各银行代表会议善后办法,决议归还本款、所有利息统归慈善会、事务所所需经费由各干事分担。(34) 苏州救国储金团决定按照上海储金团办法,登报声明主张发还储金。广东储金团接到上海储金团发还储金的来函后,专门召集干事开会讨论,多数主张依照上海办法发还。“否则失信国民嗣后救国事业不能再办。”(35) 随着时间的推移效仿上海发还储金的地方越来越多,“自沪上发还储金,连日汉、厦、苏、甬、绍及郓城、哈尔滨亦仿办”。以至于反对发还储金的北京救国储金团对此感到“不胜诧异”。(36)

北京救国储金团反对上海储金团发还储金的做法,为此特通电各省各地储金团要求对上海储金团的举措予以强烈谴责并令其立即改正,已发储金由虞洽卿负责补偿。(37) 直隶救国储金团对上海发还储金的举措也表示“惊诧交集,痛惜骈至”,认为“总团此举事前并未与各省磋商,事属擅行,殊与联合会公决一致进行之宗旨相背”。在直隶救国储金团眼里,正当储金积极进行之时,上海总团突然宣布发还储金,虽事出有因,但此举毕竟违背了全国救国储金团联合会公决一致进行的决议,对运动的发展必定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通电全国各省储金团“祈贵团飞电总团纠正,并嘱即行阻止发还,其已发还者应由虞洽卿先生个人担负补偿责任,以符议案而维将来”。吉林救国储金团认为上海发还储金的举动“虽不得已,然托词大会议决,迹近破坏”,因此,支持联合会副会长、直隶救国储金团负责人王伯辰“赴沪面诘”,“务请严重交涉,由虞君即速登报声明截止发还,其已发还者,概由虞如数垫补以为最后之解决”。(38)

吉林救国储金团认为“吉省虽不能积极进行,亦未便骤予分散”,所以采取了折衷办法:发还息金但不还储金(《储金之小结束》,1916年3月17日《盛京时报》,第6版。)安庆救国储金团事务所以没有接到发还储金的正式通告, 且“日前迭接北京、天津储金团来电,以上海发还储金未经全国联合会公决,应即截止发还,取消(发还储金)通告,仍应积极进行”,从而不同意立刻发还储金。然而这一主张没有得到民众的认同,以至于有人以匿名信件向储金组织者蔡正质问储金是否发还,并威胁要“以手枪与蔡君共事”。(39)

救国储金之发还或继续进行,官方对此意见也有所不同。京中财政部主张以储金购买民国四年公债票发还给储金人;法制局、铨叙局主张暂时把储金封存“以观将来”;内务部、交通部则认为发还储金有损于国,无利于民,不必交还;报界积极鼓吹进行,对上海发还储金多有责难。(40) 黑龙江省各储户闻知上海发还救国储金后,提议索还储金,然而此事受到官方的反对。黑龙江省将军为此召开茶话会,表示反对发还储金,“若听信若辈鼓吹,要求发还,则从前的爱国热心岂不尽付流水乎?”。坚决主张继续推行这项运动,并要求各县的代表规劝各县人民仍照从前办法办理。(41) 广东发还储金的举措亦受到官方的阻挠。广东官方接到内务部、农商部来电,认为储金一事关系国家体面,是立国根本,也是人民爱国程度的晴雨表,因此绝不能轻易发还。要求按照当地情形,竭力维持,赓续猛进,务使民心固结,不至观望,并望密约储金团干事,晓以大义,面加鼓励,总期玉成,毋令瓦解。广东官方一面饬属遵照,一面兑现此前曾许诺之储金的一部分(10万元),以资提倡。(42)

上海发还储金的举措受到了北京、天津等地的强烈指责。这一指责除针对以虞洽卿为首的储金团事务所外,还把矛头指向了上海民众。“(上海发还储金的举措)殊与联合会公决一致进行之宗旨相背,本应电请全国公同诘责而某对待,惟该埠毗连租界,为吾国法律所不及,或因别种困难情形,致出此不得已之办法,然此种办法究属违章。”(43) 从天津、北京方面而言,强调上海方面情况的特殊性有为虞洽卿为首的储金团事务所开脱“罪责”、给予谅解之意。然而这一表述对上海民众而言,则又存在着另一种解读:“储金之或主进行或主发还是非姑勿论,惟在沪人方面方以不能达到目的,不得已退而保全前言之信用为憾,而津团令各省诘责电则曰‘该埠毗连租界,为吾国法律所不及’,一若沪埠人民形同外化,无可理喻也者;又若此发还之举大逆不道,恃外抵抗也者。彼为此言与京团电所谓‘沪上有特殊情况’形同一口吻”。

面对这些指责,沪人感到满腹委屈,“沪人热心救国而首创储金之议,结果乃得此‘法律不及’四字之恶谥,伤哉沪人!”(44) 随着形势的发展, 各地相继发还储金,这使得满腹委屈的沪人似乎更有理由愤怒的指责曾经愤怒指责过他们的天津储金团:“今据广东消息,储金亦决议发还矣。广东固津团意中所谓法律能及之地也,吾不知将何法以处置之?又据天津消息,北方储金以发还、进行两派争持,故拟投票以解决之。使投票而主张发还者多数,则以法律责人之人更将何以自处?总之,今日发还储金固为沪人痛心不忍言之事,既在局外者,犹有能以不得已相凉而况同为储金之团体?”当然,出了口恶气的沪人并没有意气用事,“吾人于此亦何忍断断与人争辩取快?欲藉以勉励沪人,此后勿以人之不相谅而灰心于救国各事而已。”(45)

面对来自各地的指责,上海储金团事务所致函各地储金团,对发还储金一事做出解释。强调发还储金决非出于储金团的本意,而是出于不得已的苦衷,“储金无丝毫勉强之可言,惟有深明大义之君子,可作中流砥柱”。发还储金也并不意味着上海方面在储金运动中的退场,上海方面依然会按照全国储金团联合会的决议一致进行。“自今以往,敝所尤当刻励图成,以善其后。”并请求“执事仍予力谋提倡,并于亲朋交好之中详为劝导,以策未来而符初念,裨益前途”。(46)

最后的努力与运动的结束

天津、北京等储金团事务所在指责、反对并极力制止上海储金团发还储金之举的同时,试图力挽狂澜,推进储金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并为此做出了许多努力。

直隶救国储金团对储金运动的发展抱以乐观的态度。在其看来,虽然全国储金实际收储仅400多万元,距离运动发起时所定目标5000万元相差甚远, 但毕竟已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且联合会的成功召开,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坚定了推行储金运动信心,而且“请求增息、经费、电报汇兑及其他各案、代表请愿皆得完满结果”,所有的这一切对储金运动的发展都提供了有利条件,正是积极推广储金的大好时机。直隶储金团还对不远的将来做出了鼓舞人心的设想,全国储金“连已认未交四百万,明年(1916年)夏秋间,(原定总数的)五分之一,(一)千万元必定做到。无论投资何项实业,则发达生计、提倡公益、推广国货,吾国由贫而富,由富而强,惟救国储金是赖”。(47) 即使原定5000万元的数额不易达到, 不能举办大宗实业,但却可以用已收之款举办小型企业,趁“欧战未已”的大好机会“倡办国货以抵外货”。(48) 不仅如此,在直隶方面看来,发还储金固然能够表明储金办事人员信用,但发还储金,就意味着此次储金运动跟以前所办理各种社会事务的结局一样,“虎头蛇尾、五分钟热度”,从而“不第贻笑全球,[第]恐外人因是蔑视我之心更甚”,“令外人觑破我底蕴,后患何堪设想”。(49) 正是这种对储金前途乐观的态度,对储金作用的过高的期待,对发还储金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深切担忧,使得直隶储金团对上海发还储金的举措感到困惑、震惊、愤怒。因此除了对上海发还储金的行为予以谴责,要求其停止发还并负责挽回损失,直隶救国储金团还做出了一系列努力。

首先,他们再次强调储金的重要意义。认为其对个人“无些微损失,尚有大利可获”,对国家大有裨益,“无论投资何项实业,则发达生计、提倡公益、推广国货,吾国由贫而富由富而强,惟救国储金是赖”。(50) 其次,为了稳住形势、保全储金信用、坚定储金人的信心,直隶救国储金团商准银行在原先规定4 厘利息基础上增加1厘,按日计算发放息金,并更换新式收据,以资信用。 发放息金的过程同时也是进一步宣传储金作用、动员民众参储的过程。在发还储金的过程中储金团各干事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对储金的益处、储金用途再次作了生动的演讲,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甚至有人“将所得之息仍交银行复作储金者,或有现储者”。(51) 发还储金的成功展示了储金团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坚定了天津民众对储金运动的信心。

再次,天津储金团为救国储金提前会商开办实业用途及维持储金继续进行,准备再次召开全国储金联合大会。为此天津分团特通电各省事务所征求意见,这一决议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支持,据天津方面声称“赞成者有二十省之多”。(52) 为筹备联合会的召开,天津救国储金团在督促各地储金团按照其所寄简章规定的内容、程序认真准备的同时,自身也按照章程作积极准备工作。为了确保储金得到科学有效的利用,直隶救国储金团事务所提出了可以投资的五个领域:1.创办轮船公所;2.附设惠通公司(即兴办蒙古实业);3.接办汉冶萍矿产;4.设立银行;5.组织纺纱厂,并就此向天津工商研究所、商务会征求意见。经过充分论证,他们认为组织纺纱厂是最佳选择。为体现储金用途的民主性、尊重储金人的自决权,天津储金团专门组织召开全体干事大会、天津境内储金人全体大会,讨论储金用途,组织纺纱厂的提议得到了广泛认同。基于“救国以实业为前提,实业必择有益于民生、可能发展全国土料者莫过于纺纱事业”这一认识,在随后召开的全省联合会中,全体代表一致赞成筹办纺纱厂,并将其确定为直隶储金团在全国联合会上提交的议案。(53) 与此同时,全省联合会还按照简章当众公选与会代表:卞月庭、孙仲英、杨欣甫、冉鹏飞,并赋予全权代表资格。

为了遏制因上海发还储金带来的连锁反应,北京救国储金团通电各地,主张储金继续进行,反对发还。然而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各处发还者相继而起”。为坚持自己的主张,北京储金团决定“联合十团再开(联合)会议”。同时对发还储金的“恶行”继续予以强烈谴责。有趣的是,此次谴责更多的是针对所谓“效尤”者,而对“始作俑”者上海则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同情。“全国联合大会议决进行,并无发还之说,沪团忽将发还一层与进行连类而及,大背议案。细察原因,该地五方杂处、乱党造谣、贪鄙之人谤毁交加,虞君和德等为表白心迹,故登报声明进行发还听人自便,此限于地势不得已之苦衷,乃汉、厦各团不加深察,亦复效颦,其行为直同破坏。”(54)

上海救国储金团在宣布进行与发还两种办法同时实行后,为了尽量减小因发还储金引发的连锁反应,对整场运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推进储金运动,一再通电各省、各埠事务所不要发还储金,而要遵照全国联合会决议统一简章切实进行。同时,对上海发还储金一事重新做出解释,认为上海发还储金是当时联合会中的提议之一,是符合联合会决议的,其它各地则没有同样的提议,因此效仿上海发还储金是不正确的,应该予以制止。另外,为了坚定民众对储金运动的信心,运动的组织者有些夸大其词的表示“上海大宗储金取而复储者且日见其多,足见上海人爱国热忱未尽稍减”。(55)

已决定发还储金的广东救国储金团,在受到官方的干预后亦表示“重整开办”,积极支持天津再次召开储金全国联合会。(56) 并为储金运动继续进行而出谋划策奔走呼吁。

以上种种迹象仿佛昭示了储金运动在经历了一次低潮后重新走向新的高潮。但事实并非如此。上海储金自从实行继续与发还两种办法并行以来,尽管储金团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希望能够继续推行,然而这一切都似乎是徒劳。天津、北京试图重新召开储金全国联合会,最终也没能顺利召开。上海方面存满六个月的储金被相继领回,所剩无几,而继续者又“毫无进步”,以至于储金团事务所也是形同虚设。储金团事务所的存在已变得毫无意义。1916年7月9号上海储金事务所在《申报》上发表通告,宣布储金一律发还,请储金人到中国、交通银行取回储金,以“保信用而资结束”(57)。7月25日上海储金所在《申报》上发出了撤销通告, 并希望尚没有取回储金者赶快到银行取回储金。7月31日上海储金团再次发出通告, 宣告储金团撤销后,所有上海中国银行尚未取去之储金仍可以直接向中国银行领取;上海交通银行尚未取去的储金已移交虞洽卿先生办理,“俟花名细册核对明确即将对付”。(58) 其他地方与上海的情况亦相差无几。上海发还储金并撤销储金团事务所后,无锡、南京、天津等地也相继发还储金(59),储金运动宣告结束。

结语

上海救国储金团发还储金的决定得到了社会舆论的赞许。“愿意继续进行者,还给存单,不愿继续进行者,发还本息”,被认为是“两全其美之善法”。(60)

储金运动进行期间,曾有人严肃指出鉴于此前办理此类活动存在的弊端,运动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相对来说是次要的,“所最宜注意者,则达的后之如何使用,不达的后之若何处置也”。他特别强调办事人员一定要信守承诺,因为“吾国一举一动失信用者屡矣,虎头蛇尾,义始贪终。即就筹款而言,自昭信股票以至直、皖、鄂、湘等省公债,舆夫各项官民合办之事业,当其创始莫不揭正当之办法,以为招徕,然不旋踵即自由背弃不复履行,腾笑贻讥殊非细故。”(61) 因此,发还储金有着重要意义,它表明了储金团的信用,体现了诚信建设的进步,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进步。

尽管在发还储金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上不足之处,救国储金团发还储金的决定还是得到了沪地社会舆论的赞许。在办公经费问题上,储金团提出了“息金助费”自愿的原则,也得到了社会的赞同。《申报》曾为此专门发表《救国储金之信用》、《再志救国储金之信用》等文章对其做法予以赞同。以上这些举措展示了救国储金办理人员的信用,也体现了社会诚信建设的进步。

注释:

① 本文中所指民众主要包括城镇商人、工场工人、学校教职工、学生、中小市民及其它社会下层人员。

② 《袁总统批请提倡救国储金》,1915年5月21日《申报》。

③ 《外交团赞美救国储金之踊跃》,1915年5月5日《申报》,第10版。

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一八九八—一九四九)》,第15页。

⑤ 罗志田:《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⑥ 罗志田:《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第72页。

⑦ 《救国储金团总事务所致各界函》,1915年9月4日《申报》,第11版。

⑧ 《致北京政事堂电稿》,1915年9月23日《申报》,第10版。

⑨ 《救国储金联合会纪事》,1915年9月17日《申报》,第10版。

⑩ 《中华民国全国救国储金团联合会紧要通告》,1915年9月22日《申报》,第2版。

(11) 《致北京政事堂电稿》,1915年9月23日《申报》,第10版。

(12) 《储金团之近闻》,1915年11月23日《大公报》,第1张第4版。

(13) 《<救国储金之源流>已出版》,1915年9月30日《申报》,第2版。

(14) 《旅苏松江同志储金者来函》,1915年9月20日《申报》,第11版。

(15) 《储金联合会纪事(二)》,1915年9月15日《申报》,第10版。

(16) 《西报载爱国华人之电稿》,1915年3月31日《申报》,第10版。

(17) 《救国储金团预备会纪事》,1915年9月6日《申报》,第10版。

(18) 《马佐臣来函》,1915年10月14日《申报》,第11版。

(19) 《筹安会借用储金之不确》,1915年9月28日《申报》,第10版。

(20) 《大陆报之时局忧危语》,1915年10月10日《申报》,第3版。

(21) 《大陆报之时局忧危语》,1915年10月10日《申报》,第3版。

(22) 《救国储金之进行》,1915年9月7日《申报》,第10版。

(23) 《胡详钧等来函》,1915年10月21日《申报》,第11版。

(24) 《储金问题》,1915年10月12日《申报》,第11版。

(25) 《救国储金发起人马佐臣来函一》,1915年10月23日《申报》,第11版。

(26) 《虞和德启事》,1915年10月24日《申报》,第1版。

(27) 《发还救国储金之开始》,1915年11月6日《申报》,第10版。

(28) 《再志救国储金之信用》,1915年11月8日《申报》,第10版。

(29) 《救国储金上海事务所来函》,1915年11月6日《申报》,第11版。

(30) 《上海中国银行来函》,1915年11月22日《申报》,第11版。

(31) 《发还救国储金燃犀录》,1915年11月21日《申报》,第10、11版。

(32) 《储金会议纪事》,1915年11月15日《申报》,第7版。

(33) 《汉口储金实行发还》,1915年11月19日《申报》,第6版。

(34) 《滨江储金议决发还》,1915年11月27日《申报》,第6版。

(35) 《广东发还储金之决议》,1915年11月24日《申报》,第6版。

(36) 《北京储金团又将开联合会》,1915年12月2日《申报》,第6版。

(37) 《北京储金团致浙之点讯》,1915年11月21日《申报》,第7版。

(38) 《储金团近闻》,1915年11月23日《大公报》,第1张,第4版。

(39) 《用武力索还储金》,1915年12月4日《大公报》,第2张。

(40) 《京中救国储金之意见》,1915年11月30日《申报》,第6版。

(41) 《纪黑省之储金茶话会》,1915年12月25日《申报》,第6版。

(42) 《密饬禁止发还储金》,1915年12月24日《大公报》,第3张,第9版。

(43) 《天津储金团最近之主张》,1915年11月23日《申报》,第10版。

(44) 《法律所不及》,1915年11月23日《申报》,第7版,“杂评一”。

(45) 《沪人勉之》,1915年11月24日《申报》,第11版,“杂评二”。

(46) 《上海储金团通函照登》,1915年11月25日《大公报》,第1张第4版,“本埠”。

(47) 《储金团之近闻》,1915年11月23日《大公报》,第1张,第4版。

(48) 《来函照登》,1915年12月14日《大公报》,第3张,第12版。

(49) 《来函照登》,1915年12月14日《大公报》,第3张,第12版。

(50) 《储金团近闻》,1915年11月23日《大公报》,第1张,第4版。

(51) 《天津救国储金团发息启事》,1916年1月19日《大公报》,第1张,第1版。

(52) 《储金团公函》,1915年3月10日《大公报》,第2张,第5版。

(53) 《救国储金团公启》,1916年5月2日《大公报》,第2张,第6版。

(54) 《北京储金团又将开联合会》,1915年12月2日《申报》,第6版。

(55) 《中华民国救国储金团全国联合会虞和德启事》,1915年12月9日《申报》,第1版。

(56) 《储金团之进行》,1915年12月23日《大公报》,第2张,第5版,“本埠”。

(57) 《上海储金事务所通告》,1916年7月9日《申报》,第1版。

(58) 《上海储金事务所紧要通告》,1916年7月31日《申报》,第1版。

(59) 《实行发还救国储金》,1916年8月5日《申报》,第7版,“地方通信”(无锡);《南京中国银行发还救国储金广告》,1916年8月11日《申报》,第1版;《救国储金发还消息》,1916年8月12日《申报》,第7版,“地方通信”。

(60) 《救国储金之信用》,1915年11月5日《申报》,第10版。

(61) 平之:《救国储金》,《东方杂志》,第12卷,第6号,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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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至1916年救国国家储备基金运动成果简介_虞洽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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