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进与文书制度:以宋代为重心——试论通进视角中的唐宋{K23S401a.jpg}门司,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宋论文,宋代论文,重心论文,视角论文,文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门司是唐后期新出现的通进赞导机构,在晚唐五代及宋,它是联结内廷与外朝,扼守皇帝与群臣间书面与“当面”信息沟通之要路。
门司的出现,是唐后期中央政治中心内移的结果。大明宫中政治地理的最大分界线,是宣政殿以北的横街。横街以南,以宣政殿为核心,环以中书、门下省,属于“外朝”。“正衙”宣政殿是常朝的所在,“殿东有东上门,殿西有西上门”,门即侧门。横街以北,是所谓“大内”、“禁中”,此中的常驻机构人员均属“内朝”,直属皇帝,紫宸殿是“内朝正殿”。①至晚在肃宗时,常朝由宣政殿内移到紫宸殿,百官必须经由东西上门入内朝见皇帝,“入”成为常朝的代名词。②门介居于皇帝与百官之间的关津地位逐渐凸显。至迟在太和八年(834)以前,出现了由宦官掌握的门司,③其职掌“赞导官员朝见和通达奏状”。④
通过门通达的奏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出自中央官,“唐自中世以后,京僚上奏大抵在门投进”;二是具有潜在的“对话”性质,期望皇帝及时作出反应;三是包含一些诸如荐状、谢表之类的程序化上书。门非内廷与外朝间唯一的信息渠道。《历代职官表》云:“当时奏事自门以外,亦有诣延英门者,亦有诣光顺门者,而右银台门亦有客省以处上书言事者……诸司门籍内引各有定所,故分地承受而以门总领之,盖如今之奏事处。”⑤其说并不准确,因为:其一,“凡对延英必自门而入”,⑥“诣延英门”只是“诣门”之异说,并非别有通路;其二,光顺门奏事则由门司管理;⑦其三,客省与门各为通路,掌管着不同的信息来源,门面向中央官员,客省则面向地方官和一般上书言事人。⑧客省地处禁中,直通宫外,没有必要绕行门。
门司的赞导职能中蕴含着信息通进权力。门司出现的背景是常朝场所移入内廷,它意味着皇帝对宰相在空间上的疏离。后唐末帝时,宰臣卢文纪自陈,非“因五日起居之例,于两班旅见之时”,见不到皇帝;而见面之时,又有“卫士周环于阶陛,庶臣罗列于殿庭,四面聚观,十手所指”,根本不敢有所议论。末帝因而下诏“或事属机宜,理当秘密,量事紧慢,不限隔日,及当日便可于门祗候,具牓子奏闻。请面敷扬,即当尽屏侍臣,端居便殿,伫闻高议,以慰虚怀。朕或要见卿时,亦令当时宣召”。⑨“具牓子”“于门祗候”,意思是到门司书面申请,等待通报。后周世宗的即位制书也说:“今后内外臣僚或有所见,及有所裨益,可具实封章表以闻;或欲面对,便仰门司画时引见”。⑩见与不见,权在皇帝;报与不报,如何报,事在门——门完全有可能利用赞导的职务便利影响宰相、百官面见皇帝的频率,从而影响到皇帝与群臣间当面信息的交流。
宋代“门掌朝会供奉赞相之事”,(11)赞导职能突出,同时兼有面向中央官员通达奏状、下发诏敕的职能。
通过赞导,门司掌握着皇帝与群臣间当面信息交流的通道。在朝会活动中,官员按制度即应向皇帝奏事,且其奏事本身即为朝会活动程序的,笔者称之为“有稳定的奏事权”;其余在朝会程序之外的奏事权力,称之为“不稳定的奏事权”。相比之下,门司对稳定的奏事权的干预有限,而对不稳定的奏事权则有上下其手的空间。
稳定的奏事权是朝会制度的一部分。宋代的常规朝会包括常朝、百官大起居(文德殿起居)、常起居、视朝等。常朝与百官大起居均流于形式,常起居是视朝的前奏,视朝则是皇帝每日亲自主持的办公会议。只有部分参与视朝的官员及机构拥有稳定的奏事权。垂拱殿视朝,宰相、枢密使、三司、开封府、审刑院享有“升殿奏事”的权力,“大两省以上领务京师若有公事许时请对”;(12)“每日上殿不得过三班。缘三司、开封府日有公事上殿外,只有审刑院或大两省班次,即其余并皆隔下”。(13)崇政殿视朝,“三班、审官院、流内铨、刑部群官以次奏事”。后殿再坐,“内臣近职、诸路走马承受奏”。(14)稳定的视朝与奏事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严格说来,稳定的奏事权属于机构而非个人。
其他官员的奏事权取决于皇帝对外界信息、特别是批评性信息的开放程度,因而是不稳定的。一是台谏官、史官等所享有的“直前奏事”权。所谓“直前”,意思是“直由门上殿”,它是相对于通过宰相奏请“俟朝旨”而言的。御史台官的直前奏事权获得于熙宁二年(1069),晚于谏官。(15)起居郎、起居舍人的直前奏事权获得于隆兴元年(1163),至度宗朝废。(16)二是任职中央的常参官拥有的一项不稳定奏事权——转对。宋初规定,在五日起居时举行,(17)每次通常轮二人,多至四人。(18)转对使部分常参官得以上殿与皇帝进行近距离的接触,但却时断时续。三是获得重要任命的地方官、使节等临行可以上殿辞谢并奏事,但其范围经常缩小。(19)
对于那些有稳定奏事权的官员来说,门一般只能起到单纯的礼仪性作用。对于没有稳定奏事权的官员来说,门却可能成为一道门槛。没有直前奏事权力的官员,请求觐见皇帝,须先牒门,呈报“乡贯、年几、出身、历任、过犯、转官、章服年月文状”,“具奏候旨”。景祐四年(1037),台官尚未获得直前奏事权,户部判官、殿中侍御史赵祐“乞上殿奏事,得旨”,皇帝已经同意,然而公文往复,“比至引对,已经七日”。(20)门完全可以合理拖延、甚至阻拦无直前奏事权的官员见到皇帝。拥有“直前奏事”权力的官员也须经门排立班次。门负责提醒皇帝掌握视朝的节奏,“视朝退,殿坐与不坐,取旨。前殿坐日,公与一两件人数不多,取旨坐与不坐。崇政殿引杂公事,遇臣僚奏事退,日高,取旨再引”。(21)视朝时间有限,皇帝只能接见排在前面的班次,后面的只好隔下。因此,门实际控制着视朝活动中一般官员及时见到皇帝的关键。元丰六年,“宣德郎南丰朱京为监察御史……凡台臣每奏事,必预告门,得班然后入。既请对,以名闻矣,翌日,有截班入觐者,乃退还台。及引见群臣,问朱京安在,左右以实对,有诏促之。辰漏且尽,留仗良久”。(22)
能够面见皇帝的官员其实有限,大多数人只能以书面方式向皇帝表达意见和建议。经由门上达的书面信息,是在京的“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23)新授“两省、御史台官、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须先诣门上表举官自代,然后入谢。(24)“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赴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所经州县访闻善恶,亦许同奏,先于门投进,方得入见”。(25)参与转对的臣僚在面见皇帝的同时,也须将面奏内容封章经门上奏,以供皇帝详细阅读。及其末路,却变成了“前一日入奏于上,至其日再拜于上前而退”,(26)由“从容应对”蜕变成“封章通进”。
门还负责向在京官员送达诏敕告身等文书。门位于整个信息下达过程的最前端,直接接触诏敕告身的受付者,充当着皇帝/政府与百官之间的“传话人”的角色。在正常的情况下,下达文书须先到达通进银台司。如有违碍,知通进银台司官员可以行封驳之职,予以封还;如果没有,则由通进银台司送抵门,由门宣读给付应受诏敕者。
自五代起,门不再由宦官掌握,但仍然属于内廷机构。宋代的门司先由内职后由武选官掌管,负责朝会的赞导,接收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以及诏诰的宣读送达,按制度是纯粹的事务机构,略无权力可言。宋代通进体系本身对门有着严格约束:首先,门不是唯一的书面信息上通机构,还有由文官掌管的银台司、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等诸多渠道,甚至可以通过由宦官掌握的入内内侍省进入;(27)其次,门对上行表状只有收受的义务,没有审阅的权力;最后,对下行诏敕文书,门只管送达宣读,没有审核权。但是,由于门日近衮冕,容易获得皇帝信任,又当通进之要路,因此仍存在“弄权”的可能。
注释:
①《大唐六典》卷7,广池千九郎校注,内田智雄补订,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60页。
②《旧唐书》卷14《宪宗本纪上》,元和二年(807)十二月癸亥,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准乾元元年(758)三月十四日敕,如有……入衙入,执笏不端,行立迟慢;立班不正,趋拜失仪,言语微喧,穿班穿仗,出入门……等:每犯夺一月俸……臣等商量,于旧条每罚各减一半,所贵有犯必举。”(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23页)据此,乾元元年“入”已是常仪。
③据《大唐故夫人赵氏墓志铭》载,夫人卒于太和八年,其子已拜门使,周绍良、赵超编著:《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153页。
④唐长孺:《唐代的内诸司使及其演变》,氏著:《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60页。
⑤纪昀等:《历代职官表》卷2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401页下—402页上。
⑥程大昌:《雍录》卷4“延英殿”、“延英召对”,黄永年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66、67页。
⑦参见《唐会要》卷55,宣宗大中四年(850)七月敕,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959页。
⑧《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四》,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725页上。
⑨《旧五代史》卷47《唐书·末帝纪中》,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650、651页。
⑩《册府元龟》卷96《帝王部·赦宥》,第1146页下。
(11)《宋会要辑稿》职官35之3引《神宗正史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601页。
(12)《宋会要辑稿》仪制1之1,第1841页。
(13)钱明逸:《上仁宗论乞上殿三班外亦听谏臣求对》,《宋朝诸臣奏议》卷77,北京大学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843页。
(14)《宋会要辑稿》仪制1之1,第1841页。
(15)《宋史》卷14《神宗本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72页;卷118《礼志·宾礼三》“百官转对”,第2786页;张戬等:《上神宗乞察官依谏官例登对》,《宋朝诸臣奏议》卷77,第843页。
(16)《宋史》卷374《胡铨传》,第11538页;卷438《王应麟传》,第12990页。
(17)范百禄:《上哲宗乞审议转对之制》,《宋朝诸臣奏议》卷77,第838页;《长编》卷463,元祐六年八月戊子,第11048页。
(18)《宋史》卷118《礼志》,第2785—2788页。
(19)曾肇:《上徽宗论减罢监司守臣上殿》,《宋朝诸臣奏议》卷77,第846页。
(20)《宋会要辑稿》仪制6之10,第1938页。
(21)《宋会要辑稿》职官35之8,第3064页。
(22)《长编》卷338,元丰六年八月甲午,第8150页。
(23)《宋会要辑稿》职官2之26,第2384页。
(24)《长编》卷48,咸平四年二月壬戌,第1050页。
(25)《宋史》卷160《选举志六》,第3742页。
(26)杨绘:《上神宗乞因转对召访以事阅其能否》,《宋朝诸臣奏议》卷77,第836页。
(27)《长编》卷359,元丰八年九月辛丑,第8595页;卷505,元符二年正月丁巳,第120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