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不见面,该由申请人说了算
□ 盛小伟
更多地借助“互联网+政务”,通过大力倡导和推进“不见面审批”,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给申请人办事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便捷服务,这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网络传输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等得到了有效发展,促使我们逐步步入到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的共享性、开放性以及传输高效性等特征愈发显著,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提供了更加优质的信息服务。然而,计算机网络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遭受到黑客或病毒的攻击,影响其安全性,所以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不见面审批毫无疑问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不见面审批不相吻合的做法,有的地方为了增加“不见面”的办件总数和提升“不见面率”,变相或强制要求申请人只能采用线上申请、邮递寄送、终端机办理等“变味”的“不见面”,甚至让携带申报材料、已到门口办事的企业和群众“打道回府”,由此“剥夺”了申请人自主选择办理方式的权利,不但造成申请人的不便利、不满意,还导致窗口工作人员的压力(需通过“阻拦”来统计件数和不见面率)。如何看待和对待“见不见面”,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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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科技创新日新月异,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支撑,使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有了更多的服务途径和渠道,公共服务的享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政府公共服务的便民、便利不但有了可能,有了拓展空间,更成为双方共同的取向和选择,通过政务服务“一张网”而致的“不见面审批”,体现了方向性趋势,必须通过不断的完善、倡导和推广应用而显现其内在的优越性。
推进不见面审批,要有制度化的安排和可操作性的选项。所谓制度化的安排,就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接受申请和申报的方式上,从既往的申请人直接上门、委托代办机构等传统的“见面”方式,向线上申请、邮递寄送、传真送达、终端机办理等“不见面”的方式拓展,使办事的方法更为丰富,并进行制度化的规范和固定。所谓可操作性的选项,就是无论是“见面”的方法,还是“不见面”的途径,只要是制度化安排下提供给申请人的选项,都要有可操作性,即要上得去、行得通、办得好,防止因无所适从和来回奔波而影响申请人的体感。
无论是线上申请,还是线下上门,无论是委托办理,还是自行办理,都只是办事的手段而已,对行政机关而言,都必须一视同仁地朝着办成事、办好事的目标,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对申请人来说,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方式办成事就是最合适的,也才有获得感。“静说日本”一文中曾写有:在网络发达的日本,各级政府坚持不强推“网上申报”,一方面是因为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不会上网,必须照顾到这一群体;同时认为,“网上申报”虽然便捷,但属于“冰冷服务”,申报者有疑问有困惑,往往在网上得不到解答,无法交流。因此,需要面对面的“温暖服务”。在此我们需要感悟的是,在推进不见面审批制度改革中,不能强制、强推,不能无视和剥夺申请人自主自愿的权利,片面追求“不见面审批率”,更不能因此拒上门办事的企业和群众于门外。就此意义上说,即便申请人具备了一切可以“不见面”的条件,但不作选择,行政机关也必须提供无差异、无歧视的公共服务,因为“见不见面”,该由申请人说了算。
在“见不见面”问题上,鉴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握有考核、评价、通报之权,要让“见不见面”由申请人说了算,就不能片面、随意舞动考核的“指挥棒”;鉴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具有主导和强势地位,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遵循,就不该选用强制、强推的方法,而是要充分尊重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否则,即便有再多的不见面审批件数和再高的不见面审批比例,也只会是“扭曲的政绩”,并“终端消费”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策
(作者系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调研员)
责任编辑: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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