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历史与逻辑--以党、政府、社会三元关系为中心_中国共产党论文

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历史与逻辑--以党、政府、社会三元关系为中心_中国共产党论文

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历史与逻辑——以“党—政府—社会”三元关系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逻辑论文,中国共产党领导论文,关系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2)02-0088-06

合理领导国家与社会,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关键内容。或者说,提高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科学化水平,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和改善自身建设的关键内容。而1949年以来中国“党—政府—社会”的三元结构关联及其变迁,是观察党领导国家与社会之内容与形式科学化水平的关键视角。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历史线索:党—政府—社会的三元结构变迁

一定的发展模式和制度体系,决定了党—政府—社会的关联状况,决定了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内容与形式;建国以后党政社结构变迁的历史线索与模式衍化的过程相一致。中国共产党在驱动新中国现代化的历程中,前后承继实施了三种发展模式,即1949—1956年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模式、1956—1978年间的苏联模式和1978年以后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60多年的历史一定意义上完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当代中国以中国共产党为中心的党政社结构从相对分立到同构化、又从同构化到分野化的变迁过程,正是建立在前述的模式衍化否定之否定历史路径基础之上。在同构化的过程中,又有两次亚结构的变迁,即人民公社的结构异化和革命委员会的结构畸化。这样就形成了四次党政社结构变迁的过程。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党政社结构上是一种相对分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通过思想、组织、制度等建设,确立了在国家与社会中的领导与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也是执政党。它以一种慎重的态度来处理与政府、社会、民主党派的关系,渐进地发挥执政党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影响力。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变过程中,宏大政治理想引领下的中国共产党加快进行社会主义化的改造。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得到强化。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相对分立的政党—政府—社会的结构发生嬗变,中国共产党以崇高精神与道德为号召,逐渐加大在政府与社会运行体系中的作用程度。党政社关系的同构化开始发生:执政党更多地代行政府的权能;社会在执政党主导下被组织起来,大量纳入党政体系中。过渡时期,这一同构化的过程尚处于起始阶段,党政社之间仍具有清晰可辨的边界。

20世纪50年代,苏联式社会主义模式在中国建立,苏联模式下政党—政府—社会之间的同构关系也逐渐加深。中国共产党以愈益全能化的执政方式,逐渐增加对中国政府—社会的浸润程度。苏联模式同构化的政治与社会结构在中国延续了20多年。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的理论与实践也是在苏联模式的大框架中进行的社会试验。政治逻辑上人民公社模式并未对整个苏联模式的党政社关系产生颠覆性改造。无论如何,不能认为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后毛泽东等的探索所建构的模式,是对苏联模式的一种根本性质的改变。①党政社结构的第二次变迁是一次局部意义上的改变,即亚结构变化。确切来说,人民公社化过程中中国党政社关系变化,实质上是苏联模式内的一次结构异化。人民公社的制度模式更多的是中国共产党尤其是毛泽东对苏联模式的不彻底、同时也是不成功的反思。在苏联模式同构化的宏观政治关系中,政党、政府与社会在形式上还是具有确定的界限,尽管这种界限在实践中很不清晰。人民公社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连形式上的党政社界限也被打破。党政合一、政社合一获得制度化的确定。

1966—1978年间的党政社结构在总体上延续着1956年以来同构化的趋势,表面的频繁试验与失衡之下隐含的是固化。和人民公社制度中党政社关系的亚结构变迁类似,“文化大革命”中建立起来的革命委员会,并非是对于苏联模式的国家政权体系的彻底否定。革命委员会化过程中党政社关联的第三次结构变迁,也是局部意义上的。这次社会试验带来的是党政社的结构畸变。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实行党政合一、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权威产生两极聚散,政府失效、社会失衡。革命委员会中的政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已经不仅仅是分野与否的问题,它完全是一种违背现代性政党—政府—社会结构的倒退的畸形制度,当然就更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原则。

当代中国党政社结构的第二次与第三次变迁,不管是异化还是畸变,苏联模式中同构化的政党—政府—社会的关联却始终没有根本改变。1978年以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苏联模式中同构化的党政社关系开始走向分野化。第四次是一次全面的结构变迁。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开始领导与执政方式的渐变,政府权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转型。新时期的党政社结构关联,是对人民公社和革命委员会制度的否定,也是对整个苏联模式的否定。这一分野化的变迁过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长期的发展轨迹相关联,其中党政社之间分野化的特征明显。中国共产党不再全能式地领导国家与社会,而是以法的手段来影响其他政治与社会主体。执政党与政府、执政党与社会、执政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边界逐渐清晰化。

在上述几种模式或制度中,新民主主义党政结构无论在形式上(法理上的机构设置)还是在实质上(实际的政策与政府过程)都相对分立,但它同时具有明显的走向合一和相对分立的矛盾趋势;苏联模式中的党政社在形式上大多分立,关键部位合一,实质上是同构化;人民公社形式与实质都合一化,但仍有相关机构设置;革命委员会完全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退化畸形制度,党政社消弭,一片混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中党政社关系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明显分野化,但清晰的结构尚在形成中。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逻辑前提:“党—政府—社会”关系的历史顺序

讨论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历史逻辑,必须厘清中国现代政党、政府与社会生长的几个顺序问题。这几个顺序决定了执政党与国家、社会不同于西方的因果与价值。无论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模式中的相对分立,还是苏联模式中的同构化,抑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中的分野化,中国共产党在政党—政府—社会关联体系中的领导地位都是确定无疑的。西方政治结构中的政党却不具有如此的地位。

第一,政党与政府的顺序。中国共产党通过暴力革命,推翻旧政府,建立新政府。中国共产党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而存在,这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也就是说,执政党先天树立了对于政府的权威,政府是一个由拥有政治追求、组织严密的政党设计缔造的。因此,其他任何政党、组织、个人都不能够在政府中获得与中国共产党同样的权威地位。

第二,政党与社会的顺序。“对政治状态影响最直接的社会构成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西欧,这一关系遵循的逻辑是,先有市民社会,后有公民国家,再有政党政治。”近代以来的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逻辑遵循的是:先有政党竞争,后有现代国家,再有市民社会”②。这种情况也决定了在革命语境下的政党竞争中获胜的政党成为新国家与新社会的建造者,它当然成为政府与社会中的领导党和执政党。

第三,现代化的顺序。西方的现代化是内生的,大大早于现代政党的形成。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属于“后发外生型”,一方面在艰难地进行着现代化,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被裹胁于以西方“早发内生型”资本主义国家为中心的利益格局中,遭受西方列强的控制。中国共产党正是以兼反内外(民主革命的反封建、民族革命的反帝)的彻底革命党的身份,通过创立民族独立的国家,开启和主导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这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以上顺序,是近代以来中国政治的特殊性状,决定了革命后政权中的执政党地位,也决定了革命后执政党与政府、社会和其他政治团体的关系。因此,在政治发展问题上,中国存在“革命后”逻辑,即中国共产党如何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其内容就是中国共产党与政府、社会和其他政治团体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宏大价值追求的政党,不同于西方政党主要是作为一个利益群体而存在。在西方政党、政府与社会的结构关系中,权力与利益是核心因素;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权力与利益也是决定党政社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此外还有宏大的价值追求。执政党负有历史使命,因此往往深度进入政府—社会,推行政治理想。

三、执政党与国家、社会关系建构的思路悖论

以上历史顺序,是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中心的党政社关系的前提。但是,在西方党政社关系的价值取向影响下,一些研究者套用西方政治学的理论模型来分析中国政治结构问题,从而形成中国党政社关系若干思路上的悖论,③即国家与社会强弱的悖论、执政党与政府(党政)分合的悖论、基层党政进退的悖论、执政党与社会向背的悖论、执政党与民主党派竞合的悖论。之所以称之为悖论,一是由于这几重关系确实相互矛盾,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正误之间难免产生悖论;二是在中西对比中,一些思考由于本土化的缺失而陷入种种悖论。

第一,国家与社会强弱的悖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是当代政治学乃至整个社会理论领域研究的热点。本文所探讨的党政社结构关联,从总体上来说即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执政党与政府构成国家,与社会产生关联。只是本文以执政党为中心,根据中国的特殊境况将国家与社会的结构体系发散。一般认为,国家与社会(更确切地称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关系存在四种可能的状态:(1)强市民社会与弱国家;(2)弱市民社会与强国家;(3)弱市民社会与弱国家;(4)强市民社会与强国家。因此,研究者在讨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往往陷入强与弱的悖论中,而忽略中国党政社的历史顺序。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存在一个西方国家没有的法定领导党。执政党、政府、社会之间并非如天平两端的物体,此起必然彼伏,而是存在非常复杂的关联。这也是本文不用国家与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中国政治与社会结构关系的原因。对于中国而言,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力并非简单地由国家(政党—政府)与社会(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两端来平等地分享。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与社会的讨论陷入了强弱的悖论。

第二,执政党与政府分合的悖论。以党代政是苏联模式的重要特征,也是长期以来中国党政社关系的重要环节。以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为开端,加上1987年十三大前后中共中央的推动,几乎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关于党政分开问题的讨论数量相当可观,以至于一提起党政关系,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党政分开”。④笔者认为,这其中存在分合的悖论。执政党高级领导担任政府要职,是现代民主政体的惯常特性。中国则由于苏联模式时期的体制僵化带来的政治后果,党政交叉任职的也因“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名头而广受诟病。实际上,纯粹的党政分开并无可能。“党政分开”这个概念“比较清晰、直观,指向明确”,“但它是一个形象化的概念,在逻辑和文字上都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产生误解”。党政关系应该是“宜分则分,宜合则合”。⑤追求绝对的党政分开,可能会导致的结果是:(1)改革流产,因为很多方面本身不可分;(2)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对执政党历史地位的消解;(3)也可能会事与愿违:党政机构两套班子更加臃肿化,进而关系更加混乱。

第三,基层党政进退的悖论。中国党政社关系的大量内容通过数字庞大的基层党政与民众的关系体现出来。在国家与社会分野化的大讨论中,有观点提出撤销农村乡镇一级的党政机构,彻底实现农村基层的社会自治,以此调整执政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看法,显然过于激进。“因为这种主张忽视了中国是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的本质及未来中国社会可能出现的各种波动。”⑥

第四,执政党与社会向背的悖论。这是指社会自主性的增长、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执政党合法性暨民心认同度之间的矛盾关系。

第五,执政党与民主党派竞合的悖论。这是指执政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竞争与合作的矛盾关系,即能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有效的多党合作机制。对立性的竞争自然不符合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消弭差别、一团和气的合作却也说不上是真正有效的合作。

如果把上述五个方面综合起来,即是党政社之间同构与分野的悖论。人们往往简单化地否定同构化的价值,认同分野化的正当性。这同样是忽视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顺序和现实情状。

四、提升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科学化水平的若干原则

当代中国的党政社关系在经过几次结构变迁后,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通道。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新阶段中国党政社关系面临一系列必须直面的现实境遇。这种现实境遇的大背景就是全球化时代的深度市场化。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伴之以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骤临,当代中国社会及其所处的国际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因此面临多方面的挑战。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党政社关系,提高领导国家与社会的科学化水平,显得前所未有的迫切与重要。党政社结构的构建可以关注如下视角或原则。

1.汲取三项资源

现代民族国家关于执政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建构有共同性内容,也有本土化内容。中国党政社结构新造,应充分汲取有益的资源。首先,中国党政社关系经历四次结构变迁积累了宝贵的历史资源。中国是一个超大型社会,1949年后进入革命后时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独特的历史顺序。中国良好的党政社结构只有通过自身不断的试错,才能得到可靠的逻辑。这种资源无可替代、不可再生、无法重复。其次,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提供了构建党政社关系的理论资源。党政社结构与一定社会制度的路径相关联。中国确定的路径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因此,党政社结构调整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由于苏联模式的长期消极影响,对马克思主义资源还要作非教条化的梳理。尚需通过经典理论的创新分析,充分还原社会主义的科学精神,来推动中国党政社关系从同构化向分野化的合理转变。再次,一些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也是可供借鉴的参照资源。西方国家执政党与其他政治与社会主体的关系,经过长期的变迁,已在资本主义的框架中趋于成熟。其中包含一些可以应用于全人类的普遍化资源。中央提出要“借鉴当代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⑦。对于这些内容,经过辨别后,可以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党—政府—社会的分野化关系,为中国共产党提高领导国家与社会的科学化水平提供参照。

2.平衡三种权威

中国党政社结构中存在三种权威,即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权威、法的权威和人民的权威。如果三种权威并立争锋,则党政社关系将会出现混乱。应该在这三种权威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⑧。找到三种权威之间的平衡点,就找到了政党—政府—社会结构关系的平衡点。必须对三种权威进行科学定位。“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其稳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⑨执政党的权威是一种政治权威,体现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追求;宪法与法律组成法的权威,是制度权威,宪法意味着一科明确的保障,即对权力行使者真正加以约束和限制的结构。⑩人民(与社会互为代表)的权威则是一种本体权威,决定前两种权威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执政党应该引导并相对超脱;法与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互相应对,是责任与规则平台;人民(社会)拥有法治下的自主权利。这样就构成党政社的结构原则,也即平衡点——民主。“只有以民主的方式管理社会时才能充分实现社会自主——人与人相互关联的个人生活中的自主。只有在民主政体下,全体社会成员才能拿自己的规则来管理共同事务,并将自己置于这些规则的约束之下。”(11)

中国共产党摒弃抽象的民主观念,而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与观念系统。主张:“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2)

3.健全理性化意识形态系统

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系统,是领导国家与社会的根本思想指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获得创新的理论内容。大多数社会群体与成员恢复了对执政党意识形态的认同。但社会的持续分化,还是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信仰危机。这种危机大量表现为民众对政治意识的淡漠化,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否定性的社会心理。必须承认,从民间来看,现阶段信仰危机化的程度几乎是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当代中国的社会思潮极为纷繁复杂,诸如所谓新旧自由主义、新老“左派”、新权威主义、新儒家、新国家主义等思想及其相互之间的论争,包括在此过程中大量西方思想的涌入,都对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地位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也对当代中国社会的走向产生不能漠视的影响。与意识形态的信仰危机相应,执政党的信守道德体系对社会的约束力大大下降。显然,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影响效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作为一个以先进性为本质要求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当然不会放弃自身高远的意识形态诉求和严格的道德约束。但是,在一段时间内,中国共产党超越了中国社会发展阶段,误入非理性的意识形态向度,并不适当地放大了道德要求的水准和范围。在社会物质与精神水平和道德要求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往往以全能式手段,试图通过思想、组织的全面控制来达到目的。这只能导致执政党与国家、社会关系的过度同构化。中国共产党在紧张的“不断革命”中愈益全能化。1978年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纲领分立,将最高理想与共同理想先区分再统一,也将高远的共产主义目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先区分再统一。中国共产党更多地运用符合思想规律的开放性方法来进行意识形态灌输和道德教化,摒弃全能化的刚性革命式手段。中国社会发展因此回归理性语境,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科学化建设也获得理性的思想基础。

4.健全法治化政权分野系统

提高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科学化水平必须建立党政社法治化的分野系统:一是绝对立法,这里的立法除了指订立规范党政社关系的法律外,还指树立法律的尊严。二是相对分权,应在法律中确立政党—政府—社会之间的相对界标,中国共产党拥有领导与执政地位,但必须“依法执政”。三是有效监督,这种监督应该是多向度的,其中需要重点强调的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对强势一方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对执政党为中心的党政社关系的设计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3)

按照这样一种思路,政党、政府和社会三方同构化的格局将获得合理的调整。中国共产党在坚持与巩固领导与执政地位的条件下,实现党政权能的有效剥离与界定,张扬社会自身的整合效用,其中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受到充分的尊重与体现。因此,这是一种法治化的分野系统,党、国家和社会之间原先的一体化结构“转变为各自保持一定距离的三角形结构”(14)。

5.健全制度化党内民主系统

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政社结构中,执政党一端自身的民主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民主及党政社分野的程度。近年来,中国共产党以加强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活力为目标,推进党的制度创新。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已经明确指出,可以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来改革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包括在县市级推广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在完善党代会制度方面,提出要建立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扩大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在完善委员会制度方面,提出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建立健全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在完善领导班子建设方面,提出要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配、管理和监督,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方面,提出要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范围、比例,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党内民主的推行,将推动中国共产党彻底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型,从而获得在国家与社会中的恰当定位。

6.健全有限化政府系统

如前所述,现代民主国家,不管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执政党与政府是紧密关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更是与政府构成生命共同体。党政社的三方关联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执政党—社会的关系往往通过政府—社会的关系表现出来。因此,中国共产党要消除全能化政党的消极作用,就必须首先终结全能化政府,令政府有限化,构建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在权责关系上是责任政府;在权力配置上是法治政府;在政府规模和财政汲取上是小政府;在权能效度上却是强政府。(15)执政党近年来按照有限政府的原则,深入进行政府体制改革。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的原则性措施,包括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方面。

7.健全规范化市场系统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合理分野化党政社关系的物质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自由、自主、自治的社会正在生成,并推动着国家的转型。”(16)重视和规范市场的直接指向是社会。

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完全同构于国家,执政党成为全能化政党,政府成为全能化政府。国家在整个社会中所具有的影响越大,市场本身就越萎缩,当市场完全被淹没在国家中,国家也就是社会。反之,市场越发达,国家对个人的重要性则较有限,当社会处于完全自治、自律状态,政治国家则不存在,这种无国家的社会只存在于前国家社会(自然社会)和后国家社会(国家消亡之后的社会)。另外,在现代性语境中,缺失市场的国家大多欠发达。欠发达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就是,国家的地位与作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社会力量处于国家行政力量的全面控制之下,社会缺乏对国家的有效制度化制约。对于中国而言,党政社结构中社会的一端相对弱小。充分发展的市场可以自然地促进个人权利意识的高涨,带动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从而造就整个社会自主性增长。自主有序的社会,就可以与执政党、政府构成互动关联。但是,在当代中国的政党—政府—社会架构中,分野化的历史进程由执政党主导。社会在市场驱动下自主性的任意泛滥,会导致政治与社会结构的另一种失衡。因此,法治框架下对市场作用的规范就成为必要。

在操作层面,上述关于提高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科学化水平的议论很是空泛,仅仅是提供一种必须注意的思路。按照如上思路,再辅之以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则中国良性互动、合理分野的党—政府—社会结构即可以预期。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原则,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对中国特色的党政社分野化结构关联的一个恰当概括,也是中国共产党提高领导国家与社会科学化水平的方向定位。

注释:

①国外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政治结构在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并且无疑也是不可逆转的变化。”参见[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225页。对此笔者并不赞成。

②(16)徐勇《现代国家建构中的非均衡性和自主性分析》,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③笔者所用“悖论”一词,是受黄宗智提出的“paradoxical society”(“悖论社会”)概念的启发。参见黄宗智《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载于《读书》2005年第2期。

④相关文章可以参见聂高民等编《党政分开理论探讨》春秋出版社1987年版。

⑤朱光磊、周振超《党政关系规范化研究》,载于《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⑥贺雪峰、董磊明《农村乡镇建制:存废之间的思考》,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6期。

⑦⑧(12)(13)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载于2002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

⑨[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77页。

⑩[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页。

(11)[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74页。

(14)林尚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15)参见杨宏山《当代政治关系》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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