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实践中人权的发展-以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论文

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实践中人权的发展-以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论文

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实践中人权的发展
——以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

桑铭一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摘 要 :人权是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抗封建君主贵族和教会神权特权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由此产生“天赋人权”一说。公民基本权利更是被称为基本的人权,它是公民作为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人,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人类某些基本的利益和道德需要而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不同的时代里,人权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不断的更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人权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从而为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间在保护人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关键词 :人权;公民基本权利;治理

一、国际人权公约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国际人权公约就是在国家、国际组织还有争取独立的民族这些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人权文件。国际人权公约为缔约各方规定了具体的人权保护的权利义务,这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是最基础不可或缺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表现为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一些集体权利等。

国际人权公约实质上是人权认知治理的结果,人权认知只是对于人权包括哪些种类的认定,尽管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有迹可循,但是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世界人民仍有他们自己的认知,在治理中通过进一步解决如何确定人权保障的种类范围的问题,来获得世界范围内人权认知的最大公约数。缔约方们通过协商(他们应当具有平等的主体和对话资格),以及一定的机制和程序来确定人权范围和种类,通过国际人权公约的模式将其固定。

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细密而周全,其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当然,这背后的有人权理论研究发展的推动,也有各国在不断签署、批准大量的公约引入,积极参与公约的规范制定,实践公约的权利义务时所面临的冲击和适应融合问题,这些也很好的反作用于国际人权公约,让制定者更多的结合实践,探索真正的人权,真正的为全世界接受实施的普世价值观。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约束

(一)实践中各国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约束

国际人权公约一般只为国家创设义务,而非权利,各个缔约国也仅仅是义务主体,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过程只有义务主体的出现,权利主体不能参加,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立法过程。

虽然人权是带有一定理想性的法律价值,但是国际人权中有的人权则属于现实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国家对于国际人权公约承担的是普遍性的义务。国际人权公约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缔约国承担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的义务。由于公约的内容各不相同,各国的国内状况也有差别,所以各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是有轻重差异的。各个国家的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文书时,有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章,并不只是参考引入国际人权公约,而是会结合本国国情,经济状况,法治发展程度进行多方面的考量。仅从立法层面来讲,不同的国家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差距颇大,有的国家完全接受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却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符合国情的约束,对于公约的引进也有相应的保留,如果国家对于国际人权公约一味的全盘吸收,而不考虑在本国内的适用问题,与本国原有法律的兼容问题,很容易引起法治混乱,司法裁量是有位阶冲突问题,公民的行为可期待性大打折扣,而经济基础薄弱的地方,过宽的权利规定,会使司法保障难以跟上,使得人权保障沦为一纸空文。

(二)国际人权公约和实践中关于惩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约束的相似——以生命权为例

在人权立法实施方面,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主,普通法律、法规为辅的完整人权保障体系,规定了本国公民在文化、政治、经济、社会、司法等方面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可以说,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宪法所规定的人权内容与国际人权公约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冲突,但是,人权发展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我国人权理念与人权保障实施状况仍然与国际人权国际公约有出入,受经济、历史和发展水平制约,人权状况还存在不少有待改善的地方。

教师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课余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比如,在班级内召开品德交流会,德育学习经验交流会,班级之间举办心理健康知识竞赛、演讲、辩论比赛等活动,让学生切实体验到德育学习的生动活泼与妙趣横生。也可以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走进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体验社会生活的苦辣酸甜,积累更多的生活经验。教师通过开展“我是小小消防员”“城市环保护卫队”“参观工业园”等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进行角色体验与岗位锻炼,帮助学生树立道德意识,在特定的角色中实现道德体验与完善。这需要教师、学校与家长的多方面努力,在常规教学中融合,创设德育教育环境。

傅江峰死后,其子傅晓渊思念不已,向友人永嘉人士胡琴舟诉说在梅岭的读书生活。胡琴舟感念其父子情深,根据他的叙述,于光绪十六年(1890)精心绘制了一幅傅岱结庐教子图,再现了当年其父授课情景。傅晓渊见图,如获至宝,随即命名为《梅岭课子图》,图名请老师俞樾题写。

而国际人权公约中出于对人权保护,人的生命价值的考虑,关于死刑持有否定态度,与废除死刑的国家规定相似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在保障生命权之余,明确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在行文规定上生命权与死刑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联合国批准的《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对死刑的限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括:1、限制死刑适用范围;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3、限制死刑追溯时效;4、限制死刑适用程序;5、限制死刑执行方法。

对于生命权的剥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杀人行为,二是有关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对他人施以死刑的行为。第一种行为由于其非法性,毫无争议的成为各国法律及人权公约禁止的对象,而第二种行为的限制、禁止则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实践中各国法律对于惩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生命权的禁止性规定不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生命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同样的,死刑的执行适用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从而将生命权的限制控制在合法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范围内,有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种差别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社会存在因素的制约。包括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它是废除死刑的基物质基础,在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社会,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人所能创造的物质价值的反差大,比较看重人的生命价值,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较为具备,反之,则认定生命价值相对较低,缺乏废除死刑的必要物质条件。二是社会意识因素的制约,社会意识是死刑废除的精神基础。一般社会精神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对于犯罪的态度更理智,较为轻缓的刑罚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而国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国家乱世用重典,只有严厉的刑罚才能制止犯罪,在一定程度内保留死刑就相当必要。

但是一国在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时,一般会提出解释性声明,政治性声明或保留,解释性声明的目的是阐明条约或其中若干条款的含义或范围,当公约某一条款的某种含义对一国维护其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时,该国往往发表解释性声明,向国际社会明确或强调这种含义。在有关国家发表的“解释性声明”中,有的是真正的解释性声明,有的则是借解释性声明的名义提出保留。有些国家对国际人权公约发表了严格意义上算是政治性的声明,意在达到一定的政治效果。在国际法层面,这种声明可能不具有意义。

我国立法在引入国际人权公约时做了不少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其背景是中国当下的改革开放面临全球化的国际环境,西方先进理念尤其是人权观念的渗入对于中国法法治建设之路影响尤为重要,国际人权公约所承载的人权价值,已经成为当代得到各国普遍认可,无争议的价值观念,但是一国的宪法与国家紧密相关,在国家这个语境下,宪法作为政治法才有发挥的空间,中国这个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必然会影响宪法权利体系的性质,其客观国情,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作用,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国际人权公约存在不小的差距,有不少亟待改善的地方,短时间消除这种差距难度颇大,所以中国在签署和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时候,依法作出了相应的保留。

三、实践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异同(以中国为例)

(一)人权公约在批准过程中的引入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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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一部分国家仍保留了死刑的适用,但根据各国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本公约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公约规定中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这样不遗余力的捍卫公民的生命权,我们可以预见,死刑的废除不单单只是国际呼吁,生命权的发展已经呈现这样的历史趋势,即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废除死刑,最终实现绝对的生命权。

(二)中国立法实践公约的做法

所有人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命权,它是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与自由的前提,如果没有生命权,人类无法成为法律主体,一切权利与自由将是不确定的,模糊的,无法从本质上与其他法律主体如法人等集体区分,难以实现个人的权利,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都将失去意义。对此,国际人权公约把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加以规定,该公约将生命权视为一种固有的权利,强调了生命权的自然性和神圣性,亦即不得人为剥夺的属性。实践中,世界各国一般都从宪法的高度来保障生命安全。

缔约国对于实体义务的实施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即立法方面的措施、司法方面的措施和行政方面的措施。实际上,这三个方面有时是一体的,一个国家在成为某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后,就要考虑1、对于人权公约在法律上作出的相应要求,规定的相应措施权利,现存的国内法律和程序是否已经符合。2、若不一致,新的立法是否应当被否定,或者现存的立法是否应当被修正。3、如果国内立法与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国内的做法是否能保留。各缔约国应当决定在立法上是否保持原状,还是修正原有立法或是通过新的立法。

3.5.3 口腔疾病防治措施 告知孕妇要定期检查口腔,稍有不适立即就诊。如早期龋要及时充填;急性牙髓炎可在局麻下无痛开髓,急性根尖炎要及时疏通根管;牙周炎要及时洁治;智齿冠周炎要早期冲洗等等,避免炎症进一步扩散。一旦脓肿形成要及时切开引流,最大限度减少疼痛及不适,必要时在胎心监护下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晚期口腔治疗要简单易行,不要让孕妇长时间仰卧于牙椅上,导致体位性低血压,影响胎盘血供。

四、国际人权公约实践中各国法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理念规定的渐趋融合、相互不断完善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在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背景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阵营,它们代表截然不同的意识形态,历史文化形态的碰撞,冲击与对峙。而通过斗争,妥协的方式解决分歧,争取到的和解方案——公约的起草,为国际社会展开人权领域的合作提供可能。

时至今日,现实中各国在引入国际人权公约时的冲突磨合,国际间的人权项目的交流合作,以及随着经济文化发展,层出不穷的社会新兴团体,社会新难题,无疑为人权理念的研究丰富提供了沃土,国际人权公约本就是对人类本身的认识上升到一定阶段顺应时势的产物,它反映了时代诉求,而今,理念的完善也推动着国际人权公约臻于完美。

在国有林场中工作的职工,每个人工作成绩是不相同的,因此实施绩效考核可以指导和监督职工的工作情况,让职工更加认真尽责的开展工作是唯一的目标。绩效考核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公民基本权利在各个国家的明确和实现,依赖于法律起草者的立法活动,而立法活动本身,是国家的一项治理手段,治理之道乃是治理的根本原理所在,不同国家的国家治理情况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但本质上都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迈入文明社会开始,人类社会就面临着个人与社会、私益与公益界分的命题,公共权力机关的治理正是协调社会利益的冲突矛盾,保持社会秩序的有效稳定维持,人权就是这种政制治理的结果,西方将人权认作是基本政治权利,是自由民主治理的内在组成部分。如今,人权的国际化,普适化,普遍化要求人权的制度研究应该还原具体的治理语境,并且超越西方视野。

人权的治理命题,世界各国都受到国际与国内两种层面的冲击,于国际而言,具体指的就是以国际人权公约为代表的前沿理念,广泛讨论妥协下达成的人权国际价值观;而于国内而言,具体是各个国家内国层面,法律的规定与理念的发展开拓的合力作用下,人权已然溢出个人诉求的范围,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对象。基于各国治理之道的差异,不能寄希望于普遍主义的制度乌托邦,国际人权公约是解决普遍人权保障问题的制度努力,以它为中心,全球范围内有着极其复杂的人权保障机制,国际人权公约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而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福祉的实现,仍需要各国自主追问人权制度冲突的治理根源,以探求本土化的人权治理之路,东西方的治理理念存在冲突,究竟什么才是最一般的人权,何种治理模式之下保障公民最大的权利与自由,国际人权公约的走向和本土化适用问题,探究这些,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不过,人权观念的理论发展走到今天,实践中多元善治模式与不同文化的融合碰撞,国际人权约法价值与国家制度治理的矛盾冲突终会得以解决,人权作用将在这种磨合趋势中最大限度发挥,最终实现人类大同的理想。

[ 参 考 文 献 ]

[1]谭世贵.国际人权公约与这个法制建设[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刘茂林.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卢建平.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刑事法律的完善[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4]唐建飞.国际人权公约与和谐人权观[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沈明笃.浅论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控制方式[J].法治与社会,2007(9).

[6]葛翔.从“释宪”角度看基本法律之定位[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74号(增刊).

[7]孙世彦.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J].法学评论,2001(2).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9-0061-03

作者简介 :桑铭一(1993-),女,汉族,江苏苏州人,硕士研究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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