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脊髓灰质炎患者股骨颈骨折法医学鉴定1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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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脊髓灰质炎患者股骨颈骨折法医学鉴定1例

李典1,吴国华1,周明霞1,陶丙雨2

(1.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州 贵阳 550005;2.镇远县公安局,贵州 镇远 557700)

关键词: 法医学;事故,交通;脊髓灰质炎;股骨颈骨折;伤病关系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雷某,男,57岁,自幼患“小儿麻痹症”,某年6月26日被机动车撞击髋部后到医院就诊。因涉及民事赔偿纠纷,需对伤病关系及残疾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1.2 病史摘要

雷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 h余”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既往史:自诉儿时患“小儿麻痹症”,致右下肢畸形及功能丧失。查体:右侧髋部肿胀、畸形,压痛明显,未扪及骨擦感,右髋部活动受限,右侧膝关节畸形、活动受限,右侧踝关节畸形、活动受限,右足各趾活动可,右下肢较对侧肢体短缩约15cm,右大腿、小腿肌肉较对侧明显萎缩。生理反射存在,未引出病理征。骨盆CT片示:右侧股骨颈骨折。予行右侧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术,预防感染、促进骨质生长等对症支持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1.3 法医学检验

查体:右小腿外旋畸形,右大腿见手术瘢痕;右髋关节活动度为前屈60°、内收15°、外展30°、内旋20°、外旋 25°、伸展10°,左髋关节活动度为前屈140°、内收40°、外展45°、内旋50°、外旋40°、伸展15°;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右侧膝、踝关节畸形伴活动功能障碍,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缩15cm。

阅受伤当日骨盆X线片(图1)示:骨盆环欠对称、倾斜,右股骨干细,骨皮质薄,骨密度减低,骨小梁稀疏,右髋关节未见脱位及明显破坏,右股骨颈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稍错位。术后X线片(图2)示:骨折端对位对线可,内固定无松动移位,断端无明显短缩畸形。

图1 受伤当日骨盆X线片

图2 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X线片

1.4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雷某在自身存在脊髓灰质炎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主要系交通事故外力造成。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 11)条,其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人体损伤致十级残疾。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传染病。脊髓灰质炎病毒为嗜神经病毒,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的运动神经细胞,以脊髓前角运动神经元损害为主,俗称“小儿麻痹症”。由于脊髓前角运动神经元受损,与之有关的肌肉失去了神经的调节作用而发生萎缩,同时皮下脂肪、肌腱及骨骼也萎缩。主要后遗症包括脊柱、骨盆和下肢畸形,以骨盆改变最为显著,多后遗髋关节脱位或半脱位、髋外翻畸形等,可导致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脊髓灰质炎患者因肌力不平衡常伴骨盆倾斜、股骨颈短细、颈干角偏小、股骨干短细及骨质疏松等,患者骨质强度较低,外力作用易导致骨折[1]

2 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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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患者伤后X线片显示其骨盆环倾斜,右股骨干较细,骨皮质薄,骨密度减低,骨小梁稀疏等,查体见其右侧膝、踝关节畸形伴活动受限,右下肢肌肉较对侧明显萎缩,肢体短缩,上述符合脊髓灰质炎影像学改变及后遗症表现。交通事故后其右侧髋部肿胀、畸形,提示右髋部外伤史明确。X线片示右股骨颈骨折伴移位,提示交通事故外力较大。骨折后可引起局部结构改变,如对位对线不良,伤后一段时间内关节活动制动,使肌肉不能自主收缩,进而导致关节活动受限[2]。考虑患者自身存在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骨质强度降低,较常人更易发生骨折,加之患者肌力失衡,进行康复锻炼的能力也相应下降,对髋关节功能的恢复也有一定影响。综上分析,被鉴定人雷某在自身脊髓灰质炎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残疾,交通事故系主要因素,自身疾病系次要因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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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医学检验时发现其双下肢不等长。伤后X线片显示其股骨颈骨折端移位,经内固定术治疗后骨折端对位对线可,无明显骨质缺损,不具有导致肢体短缩的损伤基础,故分析认为其双下肢不等长系自身脊髓灰质炎后遗症,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不宜据此评定残疾等级。

参考文献:

[1]隋明家,刘长城,李赋勇,等.空心螺钉治疗脊髓灰质炎后遗症股骨颈骨折的体会[J].中国实用医药,2016,11(11):49-50.

[2]张秀花,王晓梅,刘冰.下肢骨折内固定术后膝关节功能障碍的早期综合康复疗效分析[J].中国康复医学杂志,2012,27(1):49-51,55.

[3]范利华,吴军,牛伟新.损伤与疾病[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5.027

文章编号: 1004-5619(2019)05-0636-02

作者简介: 李典(1986—),男,穿青人,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鉴定及研究;E-mail:710768905@qq.com

(收稿日期: 2017-12-12)

(本文编辑:陈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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