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探_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探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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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既有文明的二分法,也有文明的三分法和四分法。我国由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二分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三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何以可能、其限度何在,这些问题如果不先行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研究就会陷入误区。因此,必须一方面根据历史发展的过程和趋势,另一方面梳理马克思和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政党和人民群众关系、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政体问题、以及共产党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等方面的论述,借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理清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一、“文明”的划分与“政治文明”的历史定位

众所周知,文明是人类创造出来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切成果的总和。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尚未实行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因而文明并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分。所有文明成果都带有浑沌未分的性质。但是,个人需要有“肉体”和“精神”之分,因而在原始公社中,在所有人都参与体力劳动的前提下,逐渐出现了一些在工作之余偶尔从事祭司、军事训练等工作的人员。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需要的多样化和满足需要的活动的多样化,必然会出现分工。“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1](P83)由此形成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剥削和被剥削、统治和被统治之别。从此,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划分就出现了。

由于人类的政治活动一开始并未从其他活动中分离出来,所以政治文明的出现要晚得多。在中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思路,说明“治国、平天下”之类的政治活动并未被当作与“修身、齐家”之类的家庭活动、乃至个人道德修养本质上不同的活动。在西方,所谓“人是政治的动物”,实际上是说“人是城邦的动物”,而“城邦”并不单纯是一个政治实体,它还是一个伦理实体、精神实体。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治学与伦理学不分。在西方,从古典古代(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理想政治与“美德政治”一直都是同义词。西方政治活动独立的萌芽是随着古希腊城邦的瓦解出现的。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萨拜因所指出的那样,城邦的瓦解不仅是一个政治事件,而且是一个精神事件。古希腊人失去了家园,变成了一个个孤立的个人。罗马人为世界提供了一套调整人与人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私法体系,规范了人们的物质关系。中世纪则把基督教信仰推广到整个欧洲,为失去城邦的人们提供了精神家园。到资本主义兴起,当经济活动越来越显出其在人类生活中的核心和基础地位的时候,政治活动就从对精神生产的依附转向对物质生产的依附,从而为它的完全独立打下了基础。

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既是政治学从伦理学独立的标志,也是政治活动从其他人类活动独立出来的标志。从此,人类活动由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二分变成了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的三分。独立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政治文明体系开始出现。这一体系一方面以资产阶级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为核心,另一方面以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为基础。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个界于经济、政治、文化之外的领域开始出现,并逐渐获得自己的独立地位。这一领域在西方被称为“公共领域”,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则被称为“社会生活”领域。与此相应,“社会文明”的萌芽开始出现。由此,物质文明、社会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文明四分体系终于浮出了水面。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真正的社会文明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成为可能。在此之前的社会实际上只是“市民社会”,而不是“人类社会”。由于市民社会建立在商品拜物教的基础上,它与经济活动不仅不可能分开,反而把经济原则推广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众所周知,同政治契约一样,资本主义的社会契约也是以经济契约作为自己的范本的。因而,资本主义不可能建立完全独立的社会文明体系,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物化”为“社会化”所代替,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为人的完全独立和自由发展、自由联合所代替,完整的社会文明体系才能最终形成。

同以前的私有制社会一样,在资本主义时代,市民社会构成政治的和法律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变革已经过时的生产关系和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上的庞大的上层建筑。于是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2](PP32~33)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看法,从“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即“市民社会”,到“真正的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整个人类生活包括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将发生根本的变革。那时候,个人将既摆脱人的依赖,又摆脱物的依赖,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相应地,政治生活将失去其政治性质,真正实现“作为非政治”的政治文明。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何以可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说来,我们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这一现实决定了我国的文明状况正处在由文明的二分向三分过渡的时期。

改革开放初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温饱问题,这在当时表现为“物质文明”建设。以后,随着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上了日程。中共“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中国实际上在用几十年时间走西方用几百年时间才走完的路程,从这一意义上说,提“政治文明”建设是完全可以成立的。问题在于,我们要建设的政治文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文明”,而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那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何以可能?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境中,“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于,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作为政治”的政治已经消失,作为其社会成员的个人之间是一种“自由联合”的关系。原来意义上的主体分工已经消灭,存在的只是各种对象物的客体分工。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管理必将为对物的管理所代替。既然连“政治”都没有了,何来“政治文明”?

因此,首先必须判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是在经典作家的意义上使用的。不能根据加在“政治文明”前的“社会主义”这一修饰词,就断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定比“资本主义政治文明”高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不是在消灭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产生的。恰恰相反,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不仅不排除分工,反而以政治领域刚刚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分离出来作为前提。

政治生活的分化,是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过程交织在一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党的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文化职能并未分化,人民群众的全部生活处于泛政治化状态。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社会的结构和功能必然会产生分化。邓小平同志提出“党政分开”,是这种分化趋势的客观要求。“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则表明传统的文明二分法(即把文明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已经变为文明三分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是社会进步的确凿表现。

衡量社会进化或退化的标准,是看社会形态的结构和功能越来越复杂,还是越来越简单。一个结构和功能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进化的社会。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二分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三分法,表明中国社会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功能上,都变得日益复杂了。从结构看,社会结构被分成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层次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被分成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层次的社会形态相比,少了“政治生活”这一层次。这当然不是说二层次结构的社会形态没有政治生活,而是它的政治生活尚未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领域独立出来,没有形成一个单独的层次。从功能看,在二层次结构的社会形态中,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文化功能是混在一起、不能分离的;三层次结构的社会形态中,政治功能则已经从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中分化出来。

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断定: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从其他领域分化出来的结果。这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明四分法,还有相当一段距离,更不用说“作为非政治”的共产主义政治文明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前共产主义文明的表现,它并不处于比“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更高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阶段上。

这是不是意味着加在“政治文明”前的“社会主义”这一修饰语,仅仅是我们党的一种退却策略,我们并没有打算认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只不过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名来行“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之实?

当然不是这样。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分析的那样,我们并不是处于资本主义的上升时期,而是处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我们不能把资本主义国家正在抛弃的东西当作最先进的文明成果接受下来,否则就会一直跟在西方屁股后面跑,一直被动挨打。在经济上,我们已经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几百年的道路,在政治、文化诸领域,我们必须也这样做,才有可能与西方社会一起,进入“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

因此,所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意义上的政治文明。这一政治文明要吸收人类政治当然也包括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同时努力培育共产主义文明的萌芽因素,以便在条件成熟时,让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都为一种崭新的、“作为非政治”的共产主义政治文明所代替。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限度

从“政治文明”的历史定位来看,“文明”是与社会分工、社会结构和功能的复杂化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政治活动还没有从其他人类活动中分化出来,那就谈不到政治是否“文明”。因为在政治活动不独立的情况下,人们不可能找到政治文明的独立判断标准。人们只能根据其他标准,比如道德标准,来判断政治,说一种政治是“美德政治”,或者不符合美德标准的政治。换句话说,政治的文明与否,并不是对其中的个体行为做出判断,而是对人类生活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独立的领域——政治领域做出判断。一种政治,即使其中的个体具有文明行为,由于这种政治体制本身的落后,它仍然可能是不文明的。

之所以把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作为一个历史标志,就是由于它第一次把政治作为一种社会活动领域,与个人的行为区分开来。需要强调的是,马基雅维里的政治论是非道德的,而不是反道德的。他所要实际指出的是,国家政治与个人道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不能以此代彼。他所说的“君主”,并不是宗法制下面的某一个人,而是职业分工中的某种符号。比如,君主不是某个家庭成员,而是国家元首,因此不能用做父亲的标准来衡量他。

“政治文明”的历史定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下限。同所有的“政治文明”一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一种制度层次上的文明,而不是个人层次上的文明。

在政治完全独立的国家,这一点人们看得非常清楚。但在中国,政治领域的分化过程尚在进行中。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人们经常拿政治制度与个人行为作不恰当的比附,以后者是否文明的标准来判断前者。这在理论上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这是因为,在封建制度乃至奴隶制度下,个人的行为同样可以是文明的,但由于政治尚未独立,谈论那时候的政治是否“文明”没有意义。在实践中,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个人行为的文明与否混同起来,并以后者的建设代替前者,这实际上是回避问题。

相比之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上限比较容易确定。所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共产主义政治文明”有着原则的区别。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政治”具有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完全不同的含义。它是“作为非政治”的政治。如同独立的经济生活一样,独立的政治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将会消失,每个人都成为全面发展的自由人。在一个所有人都可以做政治家的时代,是没有政治家的。

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情况就不同了。一方面,由于阶级已经消灭,国家政权逐渐失去其阶级性质。国体问题已经解决,政体问题提上了日程。如何选择人民的代表、赋予代表以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了保证人民民主的举足轻重的大问题。这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人民利益代表的执政党,与同样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和其他机构的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因此必须把打有阶级烙印的资本主义民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资源。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3](P753)资本主义的民主不过是一种机制,通过定期投票的方法来决定由资产阶级中的哪一派来掌权罢了。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时,注意不能把它的糟粕也一并吸收过来。

如果以上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上限和下限的规定能够成立,那么,就可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界定为从非文明到超文明的过渡。过渡时期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时期,二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时期。在前一时期,共产党要处理好与其他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在后一时期,要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在前一时期往后一时期发展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政治体制问题。

对“共产党人同全体无产者的关系”,以及共产党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作了明确的阐述。他们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他们不提出任何宗派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这就把共产党人与其他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揭示出来了:共产党并不自诩是唯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它要按照多党合作的原则与其他工人政党结成联盟。“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1](P285)目标的共同性导致行动的共同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作为自己的口号,不是偶然的。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共产党不是作为多个无产阶级政党之一,而是作为唯一的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的。由此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党内各派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共产党与其他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原理,可以用来指导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派别之争、方针政策之争。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前提。而对于党外民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也值得我们借鉴。拿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要能够切实监督党和政府。只有这样,才谈得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世时唯一有过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是巴黎公社。马克思对巴黎公社那种议行合一的政体形式所进行的分析是众所周知的,但马克思也指出:“公社的市政委员……随时可以罢免”,“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随时可以罢免”。[3](PP55~56)恩格斯则分析了在这种新的政体形式背后的基本原理,这就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工人阶级“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恩格斯还分析了无产阶级专政与以往的国家政权的区别。他指出:“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恩格斯考察了“本来只应为社会充当工具的国家政权怎样摆脱社会而独立化”,认为巴黎公社的最大优点就是通过限权委托书并限制最高工资,“可靠地防止人们去升官发财”。[3](PP12~13)

如果说党内民主的建设相对较为容易的话,那么党外民主的建设难度就大得多了。中国有长期的专制传统,几千年间,人们一直把皇帝当作父亲(君父)。建国以来,人们又习惯于把党比作母亲。对于政府,人民群众也是被要求抱一种信任的态度。要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教导,由信任和崇拜转到“防范”、“防止”、提防,这种民主意识需要通过种种手段细心呵护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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