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审判--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院长江必新_市场经济论文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审判--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院长江必新_市场经济论文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必新访谈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最高人民法院论文,行政论文,审判庭论文,庭长论文,访谈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整顿规范过程中必须强化法制,建立依法行政机制,“当务之急是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突出问题”,“各执法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而行政审判就是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就行政审判工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以及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本刊记者王国卿(以下简称记)6月29日在北京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必新(以下简称江),现将这次专访的内容摘要刊发(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审判工作的互动关系

记: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问题就是严打问题,是打击刑事犯罪的问题,请问您怎样看这一问题?

江:这说明部分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审判的关系认识不足。实际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量是通过行政行为执行的,打击犯罪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即使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需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因此,可以说,在所有审判工作中,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最密切的是行政审判工作,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记:行政审判工作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哪些作用呢?

江: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保障与促进作用。具体讲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对行政争议的解决,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扫清障碍;二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提高整顿和规范行为的权威性;三是通过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及时执行,使整顿和规范行为尽快得到实现。

(2)监督与制约作用。通过对整治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对整治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一是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二是对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之所以要对整治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是因为任何一种整治行为都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及时纠正,就会影响整治行为深入进行。

(3)协调与救济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协调行政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通过行政审判可以确保正常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受违法行为的侵扰,整治行为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

(4)规范与创制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理顺与规范行政权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确定市场主体不可侵犯的权利。

(5)教育与引导功能。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判可以明辨是非,通过判决的说理,可以使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明确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使人民群众知道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规范,教育和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记:请您再解释一下创制作用的含义?

江:创制是指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行政审判发现我国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在有些法律规范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作出判决,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填补了法律上的漏洞;发现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发现较低层级法律规范与高级法律规范的冲突。从而通过各种方式规范与市场有关的立法行为,同时通过司法建议可以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则;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还可以确立某些规则,通过审理案件,可以使模糊的规范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当然,通过行政审判的创制必须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以行政审判权代替立法权。

记:请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行政审判工作有什么影响呢?

江:有人认为,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意味着行政审判工作往回收,行政审判工作的难度有可能会增加,审判人员可能会缩手缩脚,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我们应当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当成行政审判工作大踏步前进的一个机会。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开展,将会出现大量经济行政案件,这将会使行政案件结构发生变化。多年来行政案件多与治安案件有关,但从国外情况来看,行政案件的大头是经济行政案件。所以,案件结构不发生变化,说明行政审判还处在初创阶段。其次,它将使行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只有贴近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行政审判的地位才有可能提高。最后,这将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创造条件,这一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不仅要规范市场主体,而且要规范行政主体,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把治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的。

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打击各种市场违法行为

记:国务院对当前应当重点打击的市场违法行为作了比较详细的列举,从行政审判的角度看,可归纳为哪几种行为呢?

江: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的行为:第一是市场欺诈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信誉经济,搞市场经济必须狠治欺诈行为,允许欺诈行为的存在,就不会有公平的市场竞争。第二是非法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十种行为:一是假冒他人商标,二是限制购买,三是通过贿赂进行竞争,四是虚假宣传,五是侵犯商业秘密,六是低价销售,七是违法销售,八是违法有奖销售,九是降低对手信誉,十是违法招标,其实生活中远远不止这些。第三是偷逃税费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国家发展的基础,也是提高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如果大家都偷逃税费,不仅会动摇国家的经济基础,而且会加大贫富差距,败坏社会风气。第四是其他违规行为。主要是违反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危害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违规行为。

记: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如何保护、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打击市场违规行为呢?

江:对行政机关打击的市场违规行为,要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及其性质采取不同对策:

(1)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坚决维持,决不能撤销合法的行政行为。

(2)对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进行补正后,不影响行政机关的效力,应当维持该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不进行补正,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3)对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而必须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要注意:一是尽可能作好工作,让行政机关自己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然后由原告撤诉。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确有违法行为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法维持,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能放纵违法分子。

(4)对于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但撤销此行为会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确认违法,但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方式进行处理。

(5)对当事人双方均有违法行为存在,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撤销,对自己扣押或没收的财物,应当依法作出妥善的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不宜立即返还违法行为人;二是要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进行查处。

(6)当维持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时候,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行为要给予肯定,在撤销或变更违法行政行为的时候,也要对行政机关的正确的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评价,即要在裁判文书中搞两点论,避免片面性。这样可以减少撤销或变更违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应当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

记:市场的混乱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很大关系,当前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表现主要有哪些呢?

江:当前,行政机关有关不作为的表现主要有:(1)对应征收的税费不予征收;(2)对应惩处的市场违规行为采取视而不见,不了了之的方式;(3)对应当制定规则的不制定,应建立制度的不建立;等等。

记:怎样监督行政不作为呢?

江: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力度,如果不采取这方面的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不能期望取得圆满成功。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所有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有权以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不作为诉讼。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在两个月之内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话,当事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要依法放宽原告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个竞争者,甚至是一个纳税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他就可以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不一定非要证明某具体行政行为与他有特别的利害关系,这个问题在国外有些国家早就解决了。

记:对于某些行政行为,不直接涉及到个人利益,没有具体的相对人,由谁提起行政诉讼呢?

江:这是公益诉讼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提起行政诉讼,有没有可能提起公益诉讼,国外有不同的模式,有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的是由公共团体提起诉讼,有的国家是由个别人提起诉讼(如日本)。我们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明确损害国家利益,没有具体相对人的,能不能探讨由某些团体起诉呢?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有权要求某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如果某些行政机关不予追究,消协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我个人认为是有探讨余地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只是规定,“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为我们不断扩大原告资格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对于不作为诉讼的期限要进一步地从宽作出解释。如超过期限,行政机关仍不作为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要求,如果行政机关仍不作为,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监督也是支持

记:对于行政机关妨碍公平竞争和非法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怎样制止呢?

江:第一,要将这种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第二,赋予竞争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对明显的搞地方封锁、行业垄断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予适用。第四,适当放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过去要求特定的人和事,现在用了人或事,如有些地方发的文件就某一个具体的事采取封锁或垄断,这在过去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现在可以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记: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市场主体权益的,如乱收费行为等,怎样确保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权呢?

江:这是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容忍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属于市场主体实体权益确实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坚决撤销。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必须依法予以赔偿。应当特别指出: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包括违法的整顿与规范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也是对整顿与规范行为的支持和保障。绝不能把行政纠纷同整顿与规范行为对立起来。那种认为“人民法院管理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行政案件,就是干扰整顿和规范活动”、“撤销和变更违法的整顿和规范行为就是保护违法者”的观点和认识是错误的。

标签:;  ;  ;  ;  ;  ;  ;  ;  ;  ;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审判--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院长江必新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